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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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试⾏)⽬录第⼀章总则第⼆章使⽤范围第三章计划与分配第四章农村移民⽣产安置经费的管理第五章项⽬管理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检查监督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管好⽤好⼤中型⽔电⼯程⽔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补偿、补助经费(以下简称移民经费),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74号令)和《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库移民⼯作若⼲意见的通知)》(国发[1199]20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条移民经费是按《⼤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偿⽤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贯彻开发性移民⽅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实⾏分级包⼲责任制。

省级⼈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案负责包⼲;各级有关地⽅政府,按上⼀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使⽤,包⼲完成⽔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第五条移民经费实⾏专款专⽤的使⽤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挪⽤和挤占。

城镇迁建不得挤占农村移民经费,市政迁建不得挤占个⼈移民经费,移民⽣活安置不得挤占⽣产安置经费。

第六条⽔电⼯程建设单位(指⼯程建设业主单位,简称建设单位,下同),应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移民经费使⽤计划,向移民管理机构拨付移民经费,以保证移民安置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移民经费由各级移民机构负责管理。

各有关地⽅政府,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强领导,定期检查监督,保证真正管好⽤好移民经费。

第⼆章使⽤范围第⼋条移民经费的使⽤范围划为⼗⼤项:⼀、农村移民补偿费;⼆、集镇迁建补偿费;三、城镇迁建补偿费;四、专业项⽬复建补偿费;五、防护⼯程费;六、库底清理费;七、其他费⽤(含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费);⼋、预备费;九、建设期贷款利息;⼗、有关税费。

第九条农村移民补偿费划分为移民⽣活安置经费和移民⽣产安置经费两⼤项:⼀、移民⽣活安置经费:包括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迁建补偿、移民户零星果⽊补偿、搬迁损失、搬迁运输和误⼯补贴等费⽤,以及新址⽔、路、电、⽂教卫等设施建设的补助。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财企[2006]202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的通知(2006年7月12日财企[2006]202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精神,为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切实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征缴力度,确保后期扶持资金及时、足额筹集(一)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省级电网公司按社会销售电量(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和财政部规定的征收标准随电费一并代征。

(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专员办),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按期执缴入库。

(三)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在每月终了15日内,按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向财政专员办足额申报和缴纳后期扶持资金,不得延期缴纳,不得隐瞒、滞留,不得截留、挪用。

(四)各地财政专员办和各省级电网公司必须按照实际销售电量全额征缴后期扶持资金,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五)各省级电网公司如延期缴纳后期扶持资金,财政专员办除责令其按期足额缴纳外,应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六)除国务院外,任何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减免后期扶持资金,不得擅自调整资金征收标准,不得擅自扩大社会销售电量的扣除范围。

(七)各地财政专员办应建立健全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的监管办法,制定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5•【字号】辽政办发[2008]90号•【施行日期】2008.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将水库移民工作切实纳入科学发展和改善民生的轨道上来,妥善解决当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各项工作措施,推动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把握政策界限,准确核定后期扶持人口移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是后期扶持政策落实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

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抓紧对本地区全部移民人口身份进行进一步核定。

对能够核实到人的移民人口,必须核定登记到人;对无法核实到人的移民人口,要对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对无法核定到人、登记到村的移民人口指标,原则上由各市政府统筹安排,具体统筹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

各市要将原迁移民、核定到人的非原迁移民、登记到村的移民人口、统筹的移民人口的数据报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省将以此为依据审批各地下一个后期扶持规划。

各市要对移民人口核定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严禁将无法核定到人、登记到村的人口指标登记到非移民村或有意制造“假移民”。

一旦发现上述问题,省将收回其存在问题的移民人口指标,交由全省统筹使用。

省统筹的移民人口指标纳入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下简称600元以外规划)管理。

移民人口核定坚持“一次核定、不再调整”的原则,对于省核定到各市的移民人口,如有少报、漏报的,由各市在本市移民人口总量内统筹解决。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水移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水移民〔202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行政管理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切实做好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水利部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同意,对《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发改农经〔2007〕3718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水利部2022年1月10日附件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第一条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要求,为做好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7月1日以后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库新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

第三条人口核定登记以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为基本依据,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人口核定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等相关文件,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在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规划基准年、规划水平年的农村移民人数。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水办[2009]166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水办〔2009〕166号)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厅直各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基本建设行为,确保水利基本建设质量、安全和效益,全面加快水利基本建设步伐,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省水利厅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实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度和效益的统一,推动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落实建设管理责任1.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目隶属关系确定项目主管部门。

省属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属项目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工作。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有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主体。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下达投资计划,监督“三项制度”落实,组织工程开工,监督建设实施、质量、安全及资金使用,组织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等。

3.在明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行政监管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辽委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1]1号2011年2月11日)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

兴水利、除水害,事关人类生存、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

做好新形势下的水利工作,加强水利薄弱环节建设,大力发展民生水利,对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尤为重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全省水利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水利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优先领域,把农田水利作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任务,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坚持科学治水、依法治水,全面提升水利在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中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的综合服务能力,支撑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

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到2020年,进一步增强水利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一是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

“十二五”期间,完成辽河、鸭绿江干流及15条主要江河支流、143条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13个市(不含大连)和31个重点县(市)以及辽河、浑太河、大小凌河等保护区防洪能力达到规定标准;基本完成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和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预报系统建设。

全面加强抗旱减灾能力建设。

二是基本建成“东水济西”水资源配置格局和高效利用体系。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中小河流治理等项目工程计划的通知各有关市水利(水务)局:根据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省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指标的通知》(辽财指农〔2021〕206号),本次安排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资金13069万元,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资金400万元,重点山洪沟治理项目资金1182.4万元,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资金1456万元,坡耕地水土流失治理项目资金925万元,农村水电改造项目资金240万元。

现将工程计划下达给你们,并提出有关要求如下:按照《辽宁省水利发展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农规〔2019〕8号)要求和资金计划分级管理原则,参照国家有关资金计划管理模式,本次下达工程计划中涉及的市县自筹资金计划由市级在转下达省以上计划时,根据市县筹资政策和责任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市和县(市、区)筹资额度予以下达,以确保项目资金计划封闭,并及时将有关文件报送省水利厅。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资金及统计管理,尽快足额落实地方自筹资金,抓紧工程建设,加快计划执行,及时支付资金,杜绝项目法人或参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

统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与项目法人、参建单位沟通联系,按时、准确、完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

上述项目资金管理、计划执行、资金支付等均纳入水利发展资金绩效评价。

附件:1.2021年省财政流域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2.2021年省财政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工程计划表3.2021年省财政山洪沟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4.2021年省财政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工程计划表5.2021年省财政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工程计划表6.2021年省财政绿色小水电改造项目工程计划表辽宁省水利厅2021年4月15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9•【字号】葫政办发[2009]84号•【施行日期】2009.11.0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葫政办发〔2009〕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领导,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进一步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市政府决定成立葫芦岛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组长:崔枫林常务副市长副组长:夏雨恩副市长成员:王少文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仲市水利局局长孙世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付兴奎市发改委副主任左政市财政局副局长王森林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恩来市公安局副局长王景新市监察局副局长于胜利市民政局副局长关爱华市编委办副主任闫海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鲁中藩市交通局副局长柴振华市农委副主任王明友市林业局副局长王克非市卫生局副局长陈道发市审计局副局长刘长山市信访局副局长赵书生市国土资源局副调研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水利局,主任由王维仲兼任,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水库移民工作的副局长静大成担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全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审定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协调解决实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中的有关问题,对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规范基金的使用,并确保基金的效益充分发挥,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是指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方式可采取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多种形式。

第五条基金筹集机构应定期公开基金筹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确保基金的安全有效运营,并及时提供资金支持。

第三章基金使用第七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按照公益性原则,确保用于具体的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八条基金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1.生活补贴:为移民提供临时补贴,帮助他们过渡期间维持生活。

2.就业培训:为移民提供就业培训,提升他们就业能力。

3.就业创业扶持:为移民提供创业资金和创业指导,帮助他们实现自主就业。

4.教育支持:为移民子女提供教育补助,确保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5.医疗保障:为移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确保他们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

6.社区建设:为移民社区提供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

第九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申请和审批。

第十条基金使用机构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财务核算应做到全面、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基金使用机构应按照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定期向上级机构和社会公众公开财务信息。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应接受多方面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审计机关、财政部门、社会组织等。

第十四条监督机构应对基金使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规定筹集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每年按照国家核定的农村移民人数和规定的扶持标准,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后的资金。

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项目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地方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中央实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专项经费支出。

(三)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等支出。

第五条按照从严从紧原则,各省可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一)各省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50%)。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最新版】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全省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基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第三条后期扶持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后期扶持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会同省水利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做好预算执行监督,指导、督促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投向及分配建议,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资金及绩效目标,具体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指导各地做好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后期扶持项目规划的编制、项目库建立、项目筛选、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提出资金和项目具体安排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移民管理职能未划入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区)由县移民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后期扶持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一)移民补助;(二)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包括水利等基础设施、生态和环境保护、生产开发、移民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等;(三)解决水库移民突出问题补助支出,包括水库移民脱贫攻坚补助支出、避险解困补助支出等;(四)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经费支出;(五)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支出。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I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I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I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第三条后拥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条后期扶持基金按以下原则进行筹集:(一)全国统筹,分省(区、市)计征;(二)企业、社会、中共与地方合理负担;(三)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四)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

第五条后期扶持基金的筹集渠道:(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价征收。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征收的增值税安排的资金和用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的定额补助资金。

(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日抄见电量计征。

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接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其金的预算支出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600元内规划;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组织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以县为单位编制。

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

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篇一: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XX〕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XX〕1371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XX〕76号)、《XX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拨付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含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和省级安排的用于移民后期扶持的其它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项目包括: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口粮田项目),交通、供电、通信、人畜饮水和社会事业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项目),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以下简称生态环保项目),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培训项目),农业开发、加工业和二、三产业及其他生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生产开发项目)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库移民的其他遗留问题补助。

第四条扶持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主体、村为单元的方式。

第二章项目库建设及前期工作第五条各县(区、市)要根据本地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组建项目库,提前开展规划项目的前期工作,为编报年度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切实保证年度计划编报质量。

第六条项目前期工作是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及审批、编制实施方案等。

项目库规模及项目前期工作深度应满足编报年度计划的要求。

第七条项目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逐级上报备案。

第八条经备案的项目库作为编制年度计划和安排后期扶持基金的主要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第三条后期扶持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二(一)对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市)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加(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包括用对销售电量加价部分(三)经营性大中型水库应承担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具体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第六条后期扶持基金从2006年6月30日起开始征收,以6月30第七条后期扶持基金由各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按月上缴中央国库。

中央财政按电网企业代征额的2‰付给其代征手续费。

代征手续费在该项基金的预算支出中安排,由中央财政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3•【字号】辽政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我省现有大中型水库105座,这些水库在防洪、发电、灌溉、供水、生态等方面发挥了巨大效益,有力地促进了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中型水库移民为此作出了重大贡献。

为帮助大中型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新时期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以下简称后期扶持)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后期扶持政策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到工程建设、移民安置与生态保护并重,继续按照开发性移民的方针,完善扶持方式,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促进库区经济发展、水库移民增收、生态环境改善、农村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实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

坚持全省统一政策,各市政府负总责;坚持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坚持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为重点,着力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使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与当地经济同步发展。

(三)目标。

近期目标(2006年-2010年):解决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解决贫困线以下的移民人口基本脱贫问题;解决5.5万移民人口饮水难问题;解决约12万移民人口行路难问题;解决4.8万移民子女上学难问题;解决约9万移民人口就医难问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基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8]8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12.02
【实施日期】2008.12.02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8〕8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辽宁省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小库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小型水库移民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库基金是为了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现有后期
扶持项目续建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小库基金使用范围为小型水库的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受影响的村(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道路交通、供电、通信、生活能源、文教卫生、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技术培训、监测评估和项目实施管理等支出。

第四条小库基金资金来源为从。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大水移民[2011]279号
【发布部门】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1.12.21
【实施日期】2011.12.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水务局、大连市财政局转发《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
法〉的通知》的通知
(大水移民〔2011〕279号)
各区市县水利(务)局、农林水利(务)、财政局:
现将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辽水合〔2011〕1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为确保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有序推进、尽快发挥效益,就我市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国家及各级投入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指标资金结余部分及每年水库移民人口直补核减的资金,全部用于大连市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600元内规划项目,按《办法》
中的统筹项目进行管理。

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由区市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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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4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县为基础、移民监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辽宁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审批和验收各县(市、区)编制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以下简称600元内规划);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局(以下简称省移民局)负责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厅负责后期扶持资金的筹集与拨付以及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编制的600元内规划并报市政府;负责审批全市年度计划;根据批准的规划,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本级审批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对辖区内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政府对辖区内后期扶持项目实施负总责;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600元内规划;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内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负责组织编报年度计划,并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做好项目的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以及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扶持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五条 600元内规划原则上以5年为一周期,以县为单位编制。

村组项目是按照村组内项目扶持人数确定资金额度的项目。

统筹项目是按照统筹移民人数确定的项目。

第六条村组项目以移民村为单元编制,原则上不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的项目。

村组项目的确定要根据绝大多数移民的意愿,并听取移民村原住村民意见,按照优先解决突出问题的原则,由移民村提出项目内容和项目安排的先后顺序。

确定项目时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要形成书面材料。

确定的项目要在移民村内进行公示,如有群众提出异议,必须对相关事项核实完善后再公示。

特殊情况确需安排跨村和移民村以外项目的,应征得相关移民村大多数移民和原住村民同意后形成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乡(镇)、村盖章。

第七条统筹项目要安排在库区和重点移民安置区,统筹解决大中型水库移民的遗留问题。

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听取当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众的意见,切实履行征求群众意见的民主程序,并形成书面材料。

第八条 600元内规划是安排后期扶持资金和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未列入规划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行规划项目变更,确需变更的,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

村组项目在保持原移民村不变、累计投资规模不超出该移民村规划期资金总额的前提下,仅涉及建设内容的变化,并有征求移民意见民主程序材料的情况属于项目调整,不属于规划变更。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前期工作指规划项目列入年度计划前所进行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工作。

1.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参照国家相应标准进行编制;投资在50万元以下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由审批单位根据相关规定提出编制要求。

村组项目由移民村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统筹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前期工作文件。

2.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要附项目确定履行民主程序的材料。

第十条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的审批:
1.村组项目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市备案。

统筹项目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报省备案。

2.涉及项目调整而不涉及规划变更的,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批准,报省移民局备案。

3.前期工作文件审批前,审批机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4.前期工作文件未经审批,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部分的工程投资,不纳入项目概算。

5.经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主要内容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四章项目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批准的规划及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于每年9月底前将下年度计划报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审批,由市报省备案。

前期工作文件未被批准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年度计划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变更的,需报原审批单位重新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客观地编报统计报表,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第五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通过省财政拨付到各市、县(市)财政国库设立的支农资金专户(大连市除外),符合政府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决算制度。

当年未完工项目的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已完工项目的节余资金、停建项目或2年内未开工项目的资金编入下年度收支预算,重新报批后使用。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拨付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商同级移民工作机构自行确定。

资金拨付要有计划、合同、项目进度及甲方代表签字。

第十七条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监理费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执行,在项目中列支。

第六章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移民村是村组项目的责任主体。

实施方式由移民村根据移民群众意愿自行确定,但项目的投资、建设规模、效益、资金使用等要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项目质量由移民群众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统筹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责任主体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县(市、区)为统筹项目的责任主体。

根据统筹项目的实际情况,可委托乡(镇)、村组织实施。

1.招标实行备案制,县级移民工作机构招标前到市级移民工作机构备案。

市级专家库产生的专家不应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

市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项目招标的范围、规模和标准,由市、县(市、区)参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自行确定。

2.项目建设实行监理制和移民监督制,保证项目实施质量。

(1)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要实行监理制。

监理要对项目的建设进度、投资和质量等进行控制。

(2)50万元以下项目,县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要吸收项目所在村的移民代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3.项目建设应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参建各方行为的建设管理体制。

项目的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县级移民工作机构应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第七章项目验收及规划总结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完工后,按照项目管理权限,6个月内进行验收。

村组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县(市、区)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统筹项目验收具体要求由市级移民工作机构根据相关规定确定。

总投资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和相应的行业规程规范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应明晰产权,明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三条规划实施完成后进行总结验收。

总结验收分为初验和终验两个阶段。

初验由县(市、区)政府组织,初验合格后,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经同意后,报省政府组织终验。

第八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财政部门以及各级移民工作机构要加强对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与监督,开展经常性稽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度等相关情况。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以及省移民局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或重点检查。

第二十五条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资金使用范围、标准、对象,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将按照国家及省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触犯刑法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报省水利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辽宁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辽水合〔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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