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法律援助案件操作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或者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操作流程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高效化的重要环节。
以下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办理、结案等环节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援助案件申请流程1. 申请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3)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获得法律援助;(4)其他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
2. 申请材料(1)申请人身份证明;(2)经济困难证明;(3)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4)其他相关材料。
3. 申请方式(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直接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材料;(2)邮寄申请:申请人可将申请材料邮寄至法律援助机构;(3)网上申请: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提供网上申请服务,申请人可登录法律援助机构网站提交申请。
三、法律援助案件审查流程1. 收到申请材料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3)案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范围。
2. 审查时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 审查结果(1)符合申请条件的,转入受理环节;(2)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理由。
四、法律援助案件受理流程1.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法律援助案件。
2. 受理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受理通知书》。
五、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流程1.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和律师资源,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指派。
2. 指派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律师执业资格;(2)熟悉相关法律知识;(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4)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3. 指派律师应当在收到指派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取得联系。
六、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流程1. 指派律师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便民、利民、亲民的原则;(四)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二、案件受理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接待窗口,公开接待当事人,接受当事人申请。
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明;(二)案件事实、证据材料;(三)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一)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二)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案件指派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能力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实行随机分案、轮案、指定等指派方式。
第十一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优先指派有专业特长、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优先指派当事人所在地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三)尊重当事人意愿,符合法律规定。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
四、案件办理第十三条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认真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辩护等服务;(三)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隐私;(四)按时完成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
法律援案件程序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及时;(二)便民、高效;(三)公开、透明;(四)保护当事人隐私。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管理制度,加强案件办理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案件事实和证据;(四)经济困难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决定:(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理由。
第七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材料:(一)有关机关出具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证明材料;(二)有关机关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精神障碍诊断证明等材料;(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核实的,可以委托有关机关或者社会团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指派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根据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当事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具有相应资格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案件。
第十二条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法律援助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专业对口;(二)地域便利;(三)当事人意愿;(四)公平公正。
法律援助案件审理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的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审理程序是确保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公正、高效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环节,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审理程序。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1. 受理条件(1)申请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申请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3)申请人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4)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范围内的案件。
2. 受理程序(1)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3)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通知书》。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审理1. 案件分配(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专业领域和律师资源,将案件分配给合适的律师;(2)律师接受案件后,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律师接受案件通知书》。
2. 审理程序(1)律师接受案件后,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诉讼策略;(2)律师根据案件需要,收集、整理证据,准备诉讼材料;(3)律师代表申请人参加诉讼,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4)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审理期限(1)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2)特殊情况,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期限。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执行1. 执行条件(1)法院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3)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执行。
2. 执行程序(1)申请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执行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执行条件的,予以受理;(3)法律援助机构向申请人出具《法律援助执行通知书》;(4)律师代表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5)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执行申请人合法权益。
五、法律援助案件的监督1. 内部监督(1)法律援助机构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进行全程监督;(2)律师应当定期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法律援助案件的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对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法律服务的公民提供的法律帮助。
法律援助案件流程是指从接受法律援助申请到案件终结的整个过程。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申请、审查、受理、办理、终结等方面详细介绍法律援助案件流程。
二、法律援助申请1. 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下列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经济困难的公民;(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弱势群体;(3)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 申请材料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明;(2)经济状况证明;(3)案件相关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3. 申请方式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法律援助:(1)到法律援助机构现场申请;(2)通过法律援助热线电话申请;(3)通过互联网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申请;(4)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法律援助审查1. 审查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真实;(3)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3. 审查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四、法律援助受理1. 受理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案件,应当受理。
2. 受理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1)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2)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3)告知申请人案件办理期限。
3. 受理期限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指派法律援助人员办理。
五、法律援助办理1. 办理机构法律援助人员负责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 办理程序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应当依法履行以下程序:(1)调查取证;(2)提出法律意见;(3)代理诉讼、仲裁或者调解;(4)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流程(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援助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流程。
二、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1. 申请(1)当事人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
(2)当事人应提供以下材料:①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②经济困难证明或特殊案件证明;③案件基本情况及证据材料。
2. 审查(1)法律援助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的身份、经济状况、案件类型等。
(2)审查内容包括:①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②案件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③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3)审查结果:①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予以受理;②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指派律师1. 指派原则(1)根据案件类型、律师专业特长、当事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律师。
(2)优先指派具有相关执业经验、职业道德的律师。
2. 指派程序(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在法律援助律师库中选取合适的律师。
(2)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进行沟通,告知案件情况及援助要求。
(3)律师同意接受指派后,与当事人签订《法律援助委托代理协议》。
四、律师调查取证1. 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尽快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2. 调查取证方式:(1)查阅案件相关资料;(2)走访当事人、证人、相关单位;(3)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4)其他合法途径。
3. 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隐私。
五、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与代理1. 律师根据案件情况,制定辩护或代理方案。
2. 律师在庭审过程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
3. 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与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反馈案件进展情况。
六、案件结案1. 案件审结后,律师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结案报告。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要求。
二、案件受理1. 受理范围(1)符合国家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2)具有特殊情况,确需法律援助的公民;(3)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2. 受理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法律援助律师;(4)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告知其不符合的条件,并说明理由。
三、案件调查1. 法律援助律师在接受案件后,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工作,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的诉求。
2. 调查内容包括:(1)案件事实的核实;(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证明;(4)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3. 调查方法:(1)查阅案件材料;(2)与当事人、证人进行谈话;(3)进行现场调查;(4)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等。
四、案件代理1. 法律援助律师应当依法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内容包括:(1)代为起草、提交诉讼状、申请书等法律文书;(2)代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3)代为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4)代为进行法律咨询、解答当事人疑问等。
3. 代理要求:(1)律师应当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和当事人的诉求,制定合理的代理策略;(2)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律师应当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4)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当事人的秘密。
五、案件终结1. 案件终结的条件:(1)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2)诉讼或仲裁程序终结;(3)当事人放弃法律援助;(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没有必要继续代理。
公诉案件法律援助流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被告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和条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四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公诉案件被告人;(二)符合法律援助机构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三)没有委托辩护人;(四)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
第六条下列被告人,可以优先获得法律援助:(一)未成年人;(二)盲、聋、哑人;(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四)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有必要给予法律援助的其他被告人。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七条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经济困难证明;(三)案件相关材料;(四)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被告人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被告人申请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被告人是否自愿申请法律援助;(三)被告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被告人,应当为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为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被告人的年龄、性别、民族、职业、文化程度等基本情况;(二)案件性质、复杂程度、辩护需要;(三)法律援助人员的专业特长。
第十二条被告人有权选择法律援助人员。
如果被告人不选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被告人的申请和案件情况,为其指派法律援助人员。
第四章法律援助人员的职责第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服务;(二)查阅案件相关材料,了解案件情况;(三)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四)参加法庭审理,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五)法律援助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是一项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以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一、申请与受理(一)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经济困难,即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处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倍数以下。
2、属于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如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农民工等弱势群体,以及涉及劳动争议、社会保障、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案件的当事人。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和理由等。
2、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低保证、贫困证明等。
4、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病历等。
(三)受理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等。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二、指派与承办(一)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申请人的需求,指派合适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
法律援助人员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
(二)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申请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制定代理或辩护方案,并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案件办理(一)调查取证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根据案件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的方式包括查阅、摘抄、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询问证人,进行现场勘查等。
(二)参加庭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法院的要求,按时参加庭审,依法履行代理或辩护职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项制度。
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查、指派、办理、结案等方面,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1. 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包括:(1)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民事案件: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3)行政案件: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4)其他案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2. 受理程序(1)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
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等方式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等。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三、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1. 审查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
(2)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类型、诉讼请求、涉案金额等。
(3)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包括经济困难、特殊群体等。
2. 审查程序(1)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2)必要时,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向申请人了解相关情况。
(3)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1. 指派原则(1)就近原则:优先指派申请人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2)专业原则:根据案件类型,指派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
(3)自愿原则:尊重律师的选择意愿。
2. 指派程序(1)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和律师专业特长,从法律援助律师库中选取合适的律师。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程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将详细阐述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程序。
二、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在中国境内居住;2.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3.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法律援助;4.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1.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经济困难证明;(3)法律援助申请书;(4)相关证据材料。
2.审查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3.审批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审查情况,对申请作出以下决定:(1)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批准提供法律援助;(2)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并告知申请人不予援助的理由;(3)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四、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1.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性质、申请人意愿等因素,指派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接受指派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法律援助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调查取证律师在接受指派后,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1)查阅案件相关资料;(2)与当事人、证人等进行谈话;(3)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4.撰写法律文书律师根据调查取证情况,撰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等。
5.参加诉讼活动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积极参加诉讼活动,包括:(1)出庭应诉;(2)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调解;(3)提出证据、质证、辩论等。
6.结案报告案件办理结束后,律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内容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2)办理过程;(3)案件结果;(4)法律援助工作总结。
7.结案归档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律师提交的结案报告后,应当对案件进行归档。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志愿者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援助,公平公正;(二)便民高效,服务优质;(三)严格保密,保护隐私;(四)接受监督,责任追究。
第二章受理与审查第四条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身份证件;(二)申请法律援助的书面材料;(三)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 证明经济困难的材料;2. 证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材料;3. 证明法律援助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材料。
第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进行以下审查:(一)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二)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三)审查法律援助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第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章指派与代理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根据案件性质、专业领域和律师资源等情况,指派律师代理。
第九条指派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律师专业能力与案件性质相适应;(二)律师地理位置与当事人住所地相近;(三)律师业务量与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相匹配。
第十条指派律师代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立即与当事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履行代理职责。
第四章办案程序第十三条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一)调查取证,收集证据;(二)分析案情,制定诉讼策略;(三)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调解;(四)依法提出诉求,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进展情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对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下面,本文将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进行解读。
一、法律援助的适用条件根据《法律援助条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获得法律援助:1. 申请人经济困难,无力支付诉讼费用;2. 申请人确有诉讼请求;3. 申请人不具备委托辩护人或代理人的条件;4. 申请人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法定范围内的案件。
二、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1. 申请阶段申请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初步审核。
2. 符合条件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审核结果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 分配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一旦申请人符合条件并被批准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安排具有法律援助资格的律师或其他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供援助服务。
4. 案件办理阶段在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法律援助人员的帮助下,申请人开始进行案件的实质性办理。
法律援助人员将根据案件的性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调查取证、起草法律文书等相关服务。
5. 结案阶段一旦案件办结,法律援助机构会对该案件的援助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
如果申请人被判定具备支付诉讼费用的能力,法律援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还相关费用。
三、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意义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意义:1. 保障了经济困难人群的诉讼权利,实现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2. 防止了经济弱势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3. 规范了法律援助工作,提高了法律援助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4. 促进了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等法律援助人员的合作,加强了法律援助队伍的建设。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是我国司法体系中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是指在法律适用条件下,被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及其他诉讼活动,因无财产或者无固定财产,不能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依法享受国家提供的免费法律援助。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第一步: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需详细陈述自己的经济困难状况、案件情况以及需要法律援助的理由。
第二步:审查法律援助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主要涉及对申请人经济状况的调查核实,确认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将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应材料。
第三步:受理经过审查后,如果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将受理申请,并为其指定一名合格的律师。
第四步:律师代理律师将根据委托协议,为受援人进行案件代理工作。
律师将负责起草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出庭辩护等工作,以确保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五步:结案经过诉讼过程,如果案件最终判决有利于受援人,法律援助机构将为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结案手续,并从国家的法律援助资金中支付相应费用。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程序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以确保公正公平。
任何违法操作或滥用法律援助政策的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
另外,申请人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应当提供真实的经济情况和案情,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
同时,受援人应当配合律师的工作,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并履行相应义务。
总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程序规定对于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只有依法进行申请、审查、受理和律师代理等程序,才能确保法律援助的公正、有效和有序运行。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法律援助的监督和管理,以更好地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援助,保障每个人的平等访问司法的权利。
法律援助案件审理流程(3篇)
第1篇一、案件受理1. 当事人申请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无法承担诉讼费用,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户口簿等身份证明材料;(2)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3)经济困难证明材料;(4)法律援助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法律援助机构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对象;(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齐全;(3)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审查完毕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指派律师1. 指派律师法律援助机构根据案件类型、地域、专业等因素,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指派律师。
2. 律师接受指派律师在接到指派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接受指派,并告知当事人。
三、律师调查取证1. 收集证据律师接受指派后,应当立即开始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内容包括:(1)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2)当事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2. 证据保全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如发现证据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应当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四、法律援助案件审理1. 递交起诉状律师在收集完毕证据后,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2. 开庭审理(1)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确定开庭日期。
(2)律师参加庭审,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 证据交换庭审过程中,律师应当与对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 质证辩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有权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质疑和反驳。
5. 法院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律师应当协助当事人执行判决。
五、案件执行1. 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 执行程序律师协助当事人申请执行,依法参加执行程序。
3. 执行结果执行完毕后,律师应当告知当事人执行结果。
法律援助案件规范(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管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二、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1.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2)因特殊情况需要法律援助的;(3)无力承担诉讼费用或者辩护费用的。
2. 以下案件属于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1)涉及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基本权利的民事案件;(2)刑事案件;(3)行政案件;(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
三、法律援助案件申请程序1. 受援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经济困难证明材料;(3)案件基本情况说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 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受援人发放《法律援助通知书》,并告知受援人有关事项。
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程序1.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 法律援助人员接到指派后,应当立即与受援人联系,了解案件情况,制定辩护或代理方案。
3.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参加诉讼,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4.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案件办理情况,包括案件进展、受援人满意度等。
五、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案件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
2. 法律援助案件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受援人基本情况;(2)案件基本情况;(3)法律援助人员工作记录;(4)案件办理结果;(5)其他相关材料。
3.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对案件档案进行整理、归档、保管,确保档案的长期保存。
六、法律援助案件监督与考核1.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监督,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完整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学习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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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出台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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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规定》的解读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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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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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司法部印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规定》的全文学习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机关政府网 站公示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和服务规范要求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值班律师法律帮助。法律援助人员在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师法律帮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助得转卖。 过程中,对可能符 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十条 对诉讼事项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非诉讼事项 的法律援助,由申请人向争议处理机关所在地或者事由发生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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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解读问答
修订后的《程序规定》共六章46条,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总则,明确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职责分 工和工作原则,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履职尽责,维 护受援人合法权益。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原则规范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值班律 师法律帮助的一般要求;细化法律援助机构管辖规定,明确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 本作品由远近团队制作,欢迎下载使用,不得转卖。 的材料,强调办案机
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正、及时;(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三)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四)便民、高效。
第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制度,明确办理程序、职责分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六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二)有明确的申请人;(三)申请事项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范围。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机构职责范围;(三)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二)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三)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九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三章办理第十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当事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法律援助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认真审查案件材料,了解案情,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制定辩护或代理方案。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调查取证,收集证据;(二)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三)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四)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二)不得泄露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信息;(三)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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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4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2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部长吴爱英二○一二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保证法律援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公民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定,遵守有关法律服务业务规程,为受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第六条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章受理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公示办公地址、通讯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司法行政政府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八条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九条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法律援助申请表。
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转交申请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三)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应当由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权出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机关、单位加盖公章。
无相关规定的,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加盖公章。
第十条申请人持有下列证件、证明材料的,无需提交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者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二)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三)农村“五保”供养证;(四)人民法院给予申请人司法救助的决定;(五)在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出资供养或者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证明材料;(六)残疾证及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七)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证明材料;(八)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暂时困难,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济的证明材料;(九)法律、法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能够证明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困难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劳动教养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可以通过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转交申请。
第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书面凭证,载明收到申请材料的名称、数量、日期。
第三章审查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清楚的,应当发出补充材料通知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说明。
申请人补充材料、作出说明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申请人未按要求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查证的,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调查核实。
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需要请求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查证的,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申请人经济困难:(一)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申请事项的对方当事人是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人的个人收入符合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三)申请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真实有效的。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决定不予法律援助,并制作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载明不予法律援助的理由及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十七条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和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应当发送申请人;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当同时函告有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
第十八条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
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应当在法律援助机构确定的期限内补交规定的申请材料。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认为受援人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主管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
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维持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承办第二十条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对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法律援助律师承办。
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的人员数量、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合理指派或者安排承办机构、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指派或者安排具有一定年限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死刑案件的辩护人。
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自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援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告知受援人,并与受援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但因受援人的原因无法按时签订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通过和解、调解、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征得受援人同意。
第二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对公民申请的法律咨询服务,应当即时解答;复杂疑难的,可以与申请人预约择时办理。
在解答法律咨询过程中,认为申请人可能符合代理或者刑事辩护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提出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告知受援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并提供协助。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人员会见受援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
会见笔录应当经受援人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按指印;受援人无阅读能力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宣读笔录,并在笔录上载明。
对于指定辩护的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首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询问是否同意为其辩护,并记录在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
第二十七条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应当根据需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可以根据需要请求法律援助机构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或者与有关机关、单位进行协调。
第二十八条法律援助人员认为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向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作出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请求调查取证事项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协作。
法律援助机构请求协作的,应当向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发出协作函件,说明案件基本情况、需要调查取证的事项、办理时限等。
被请求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协作。
因客观原因无法协作的,应当向请求协作的法律援助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对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开庭前准备;庭审中充分陈述、质证;庭审结束后,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指定辩护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收到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函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辩护书面意见。
对于其他不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提交刑事辩护或者代理书面意见。
第三十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受援人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受援人询问,并制作通报情况记录。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第三十二条受援人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义务的,可以请求法律援助机构更换法律援助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更换。
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决定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
更换法律援助人员的,原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应当与受援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代理协议,原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与更换后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案件材料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案件依法终止审理或者被撤销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从事违法活动的;(六)受援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据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有上述情形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