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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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确保对任何电业生产事故进行全面、彻底、客观的调查,找出事故的原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 负责人及调查组成员负责人应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专业的安全专家,调查组成员应为技术、生产和安全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期间全权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3. 调查范围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范围应包括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及操作程序等相关因素,对数据、文件、记录、现场状况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

4. 调查程序(1)召集调查组成员,确定调查任务和分工;(2)收集相关的数据、文件、记录等资料;(3)现场勘查,记录和收集现场证据;(4)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5)提出改进建议,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6)整理调查报告。

5. 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事故的详细描述、原因分析、改进建议、责任分析等内容,并在一定时间内提交给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6. 调查结果处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阅,对报告中的改进建议进行审慎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 审核、修改和更新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应定期进行审核、修改和更新,以适应电业生产事故调查工作的实际需求,并提高事故调查的效率和质量。

8. 总结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事故调查的专业化水平,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失,保障生产安全。

同时,调查过程中应注重保护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工作。

9. 培训与意识提升公司应当针对员工进行针对事故调查的培训,包括如何收集证据、分析数据、制定改进建议等方面的技能。

员工应被教育意识到,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是为了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不是用来追责或惩罚员工的手段。

通过培训和意识提升,员工将会更积极地参与到事故调查中来,提供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10. 信息和数据收集在进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时,应当确保充分收集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括相关文件、记录、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以便于更准确地还原事故现场,找出事故的原因。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SANY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SANYUA16H-【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华东电业管理局负责起草。

主要起草人:陈其祥、林文真、周尚艺、李英帆、黄裕福、邵之祺、许植树、巢大同、聂晓临、唐炳兴、居志清、徐祥生1.总则1.1 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法规,依照《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版),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江苏龙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江苏龙源所属其它项目公司或筹建处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未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分为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或未遂。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1,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2。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 3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
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
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 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六条 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
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 一样事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2011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
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为 B 类一样事故:
(一)一次造成 3 人以上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设备因
安全故障,对外停止供热同时连续时刻 24 小时以上,对当地居民正常
生活造成阻碍。
(三)装机容量 1000 MW 以上的发电厂,一次故障造成 2 台以
上机组停止运行,并全厂对外停电。
(十二)设备设施或物品着火,导致机组停止运行。 (十三)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 炉膛压力超限,造成受热面损坏。 2.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破,造成邻近设备损坏或人员受 伤。 3. 200MW 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4. 200MW 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5. 200MW 以上汽轮发电机组, 50 MW 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烧 损轴瓦。 6. 200MW 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7. 240MVA 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8. 220kV 以上断路器、 电压互感器、 电流互感器、 避雷器等爆炸。 9.风电机组机舱着火损坏、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或一次脱网 风电机容量在 50MW 以上。 10.液氨系统泄漏,需要人员疏散和戒备隔离。 第十三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设备一类障 碍: (一) 35kV 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或备用。 (二) 200MW 以上发电机组、 50MW 以上水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 止运行或备用。 第十四条 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五条 火灾、交通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事故归属 第十六条 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设备事故释义 6,按照“谁主 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事故责任主体。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电力自动控制中试述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主要内容及事故调查的主要程序?电力部制订DL558-1994《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落实反事故措施,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最终达到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原则的实现,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调规》规定,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电力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环节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同时应认真吸取教训,改进部门不足之处。

《调规》对事故、障碍的认定,事故调查及统计报告,安全考核都作了可操作的条文规定2、〔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红线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copy2. 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监管机构、配置安监人员。

3.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不足。

4. 重大事故预防措施不落实。

5.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6. 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7.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8. 允许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9. 允许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10.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11.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1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

13.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释义】本条是制订本规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工业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是电力事业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本条所提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生产力,而人是生产力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这是电力工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

严禁违背科学规律,硬拼设备,酿成重大的电力系统事故和大机组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因此只有确保人身安全、确保电网安全,确保设备安全才能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才能更合理地满足全社会的电力需求。

本条规定了电力行业必须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技术的手段保障电力生产的安全,不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不发生人员伤亡。

本条所称生产是广义概念,含基本建设。

电力工业部文件电技[1994]800号--------------------------------------------------------------------------------关于发布《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南方电联,华能集团公司,其他有关单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部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该标准编号为DL558_94,自1995年4月1日其实施。

原部标SD168_85同时停止使用。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并抄送部标准化办公室。

本标准由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章)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主题词:电力事故标准通知--------------------------------------------------------------------------------抄送:国家技术监督局,中电联标准化部,中国电力出版社。

本部:安生司,建设司,水农司,计划司,监察局,办公厅,政法司,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提出。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体会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判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治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缘故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讲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按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缺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固阻碍程度,分为专门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样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专门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造成1亿元以上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缺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截了当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四)发电厂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电释义4,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连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连续时刻1小时以上。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三条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部分项目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由独立的或者通过单一输电线路与外省连接的省级电网供电的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以及由单一输电线路或者单一变电站供电的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其电网减供负荷或者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条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应当加强电力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组织或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条电力企业、电力用户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

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

发电厂事故调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电厂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高发电厂事故的防范和控制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事故调查的原则是实事求是、分析解决问题。

第四条事故调查的任务是查明事故的原因、性质和危害程度,提出事故排查整改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事故调查应当坚持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执法公正、民主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调查组织和成员第六条事故调查由事故调查组进行,可以设立多个调查组。

第七条事故调查组由主要领导、组长、副组长和组员组成,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家参与。

第八条主要领导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主任负责事故调查组的具体工作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条组长负责指导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并协调各方面的配合。

第十一条副组长负责协助组长工作,并承担具体调查任务。

第十二条组员根据调查需要,负责相关事宜的调查和研究。

第三章事故调查程序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程序包括调查准备、调查开展、事故整改和结果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调查准备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制定详细的调查计划,确定调查所需的人员和物资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调查开展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事故调查计划进行详细的调查工作,采集和核实相关信息和证据。

第十六条事故整改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有关单位按时整改。

第十七条结果报告阶段,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提交。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故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调查的权力和义务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发电厂的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和检查,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发电厂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对调查结果进行宣布和披露,并接受社会监督。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完整版)

xx 年 6 月 13 日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 31 号发布自 xx 年8 月 1 日起施行,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程序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标准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根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消费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合用本规定。

国务院授权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组织调查特别重大事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事故调查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那末,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预对事故的依法调查。

第五条电力监管机构调查事故,应当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

第六条以下事故由电监会组织事故调查组:(一)国务院授权组织调查的特殊重大事故;(二)重大事故;(三)电监会认为有必要调查的较大事故。

第七条较大事故、普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事故发生地电监会区域监管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较大事故、普通事故跨区域的,由电监会指定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

电监会认为必要的,可以指令派出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

第八条组织事故调查组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那末。

根据事故的详细情况,事故调查组由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消费监视管理部门、负有安全消费监视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派人组成。

事故有关人员溺职、溺职或者犯罪的,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邀请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电力监管机构可以礼聘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协助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有关单位、人员违法,电力监管机构依法予以立案的,电力监管机构稽查工作部门应当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第十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有关责任人员没有直接厉害关系。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1.2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楚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2.1 人身事故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电网事故2.2.1 特大电网事故2.2.1.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20%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 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未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电网事故: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负荷下列条件之一者定未重大电网事故:2.2.2.1 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8%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1000mW以下40%或200mW2)中央直辖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其他大城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中等城市减供负荷60%及以上;小城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2.2 电网瓦解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电网负荷减供负荷20000mW及以上4%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1000mW以下20%或100mW2.2.2.3 发生下列变电站全停情况之一者:1) 330kV及以上变电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未单一线路供电者);2) 220kV枢纽变电站;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站(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解供电者)。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3 —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事故调查规程

事故调查规程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程和标准,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和非电力生产企业。

非电力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障碍。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四)发电厂或者220kV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1 总则1.1 为了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事故(事件)(以下统称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549号令)、《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等有关法规制定。

1.3 本规程安全事故(事件)共分八级,依次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事件)、重大事故(二级事件)、较大事故(三级事件)、一般事故(四级事件)、五级事件、六级事件、七级事件、八级事件。

1.4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除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程序向相关机构报告,并接受其调查外,还应按照本规程规定开展调查。

交通事故等级划分和调查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1.5 安全事故报告应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1.6 安全事故调查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1.7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向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级单位反映。

1.8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

【释义】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包括直属、全资、控股、管理的单位(包括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代管的单位、集体企业等)。

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1.9 本规程仅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调查和统计结果、安全记录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DL558—94 The code of investigation for the electric power production accident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4-12-22批准1995-04-01实施1总则1.1电力工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也是电力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

全体电业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切实保证电力安全生产,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电力部门的有关规程、规范,结合电力工业生产的内在规律,制订本规程。

1.2制订本规程的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开展反事故斗争,促进电力生产全过程安全管理,并通过反馈事故信息,为提高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运行和检修水平以及设备制造质量的可靠性提供依据。

1.3发生事故应立即进行调查分析。

调查分析事故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严肃认真,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三不放过”)。

1.4各级领导应负责贯彻执行本规程,并积极支持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和安监人员监督本规程的实施,不得擅自修改和违反。

有关部门应按本规程的规定,各自做好相应的工作。

安监人员应认真做好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监督和监察,并有权利、有责任直接向上级安监部门反映本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和问题。

1.5发供电生产中发生的事故,凡涉及电力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和集中检修等有关企业和个人,均应通过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追查其事故责任。

1.6本规程适用于全国电力行业。

2事故2.1电力生产事故的确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事故。

2.1.1电力生产人身伤亡按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劳动部现行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中构成的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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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发布目录1 总则 (1)2 事故(障碍) (2)3 事故调查 (8)4 统计报告 (15)5 安全考核 (17)6 附则 (18)1 总则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对人身、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直属、全资、控股单位。

1.6 本规程所称员工是指由企业支付工资的各种形式的用工,包括固定员工、合同制员工、临时用工等。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系指发电、电力建设及围绕发电和电力建设的工作。

本规程所称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包括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而发生的人身伤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区域系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2 事故(障碍)2.1 人身事故2.1.1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员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指本企业的其他职工,以及参加本企业工作的非本企业人员)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 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 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责任之一的人身伤亡:a)资质审查中,承包方没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未设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未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未设有兼职安全员。

b)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进行全面安全技术交底。

c)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

2.1.1.9 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事故等级划分2.1.2.1 特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5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事故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事故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 设备事故2.2.1 特大设备事故2.2.1.1 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 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

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2.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 万元者。

2.2.1.3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特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1.4 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 重大设备事故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2.2.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300 万元。

2.2.2.2 5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水)轮机、燃气轮机组、发电机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2.3 30MW及以上50 MW以下机组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2.2.4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2.2.5 发电厂装机容量在4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只有1条线路对外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2.2.2.6 发电厂220kV及以上枢纽变电站全停。

2.2.2.7 本企业设备或人为原因引发的重大电网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

2.2.2.8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2.2.9 其他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 一般设备事故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2.2.3.1 330 kV及以上的变压器、电抗器、电缆、母线、断路器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2.3.2 10MW以上发电机组(含母管制锅炉)、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时间超过8 h。

2.2.3.3 发电机组和35 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虽提前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 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 h。

2.2.3.4 风电场被迫停用机组台数超过5%,且时间超过168h。

2.2.3.5 装机容量400 MW(不含400MW)以下的发电厂对外停电。

2.2.3.6装机容量400 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2.2.3.7 35kV及以上变电站全停。

2.2.3.8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2.3.9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a)一般电气误操作: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下达错误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下达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错误下达其投、停命令;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c)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2.2.3.10 设备损坏,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及以上;发生介质泄漏,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及以上。

2.2.3.1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2.3.12 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a)炉膛爆炸。

b)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d)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50 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50 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50 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h)50 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30 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50 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j)60 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k)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2.3.13 主要发供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2.3.14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到1万元。

2.2.3.1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事故者。

2.2.4 设备一类障碍未构成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2.2.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2.4.2 10MW以上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4.3 10MW及以下发电机组被迫停运超过24h。

2.2.4.4 35~110 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未造成少送电。

2.2.4.5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2.5 设备二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2.3 事故归属2.3.1 不同管理体系下的事故归属2.3.1.1 集团公司直属、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事故(委托其他公司管理除外),代管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有运行责任的设备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3.1.2 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

代管协议未作明确的,一般定为运行管理单位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2.3.1.3外部承包企业及企业内部的各种经济形式实体(包括多种经营企业、集体企业以及由该企业所属、控股经营管理的公司),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按法人单位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2.3.1.4 企业在外承包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事故,按法人单位和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责任。

2.3.1.5 任何企业承包发电企业的工作中,造成发电企业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电企业的事故。

2.3.2 一次事故涉及几个单位时事故的归属2.3.2.1 电网内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又造成事故扩大,本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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