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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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18•【字号】云政办发[2000]206号•【施行日期】200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206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十八日云南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公路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地方(省、地、县)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群众集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新建、改建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公路渡口、公路沿线附属设施及公路养护、公路大中修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

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省管公路的养护、大中修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1996年1月4日交通部交基发〔1996〕29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审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理工程师是指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资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监理工程师按批准资格分为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按分级管理原则分为: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和各地区、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资格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均系执业资格。

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具有各地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在本地区二级公路以下(含二级公路)或小型水运基本建设项目中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五条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工程师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水运工程监理行业包括:港口与航道工程、道路与堆场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试验检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六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对批准具有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颁发《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监理工程师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和各等级(类型)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的审批、颁证和复查工作。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8月1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现场监理机构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合理控制工期和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监理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改、扩)建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监理机构。

根据监理规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或者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和省有关施工监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营私舞弊,不得损害项目法人或者业主(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现场监理机构的组建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并结合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组建相应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试验检测仪器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原则管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必须确保监理单位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第六条实行施工监理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监理单位搞好监理工作;建立和加强自身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各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度,配备专职质量自检人员。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认真制定第二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格证书;(二)有与所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与所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设施;(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九条监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二)有与所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监理经验;(三)熟悉所监理的工程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方面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监理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情况。

第三章监理程序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制订本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

二、监理管理机构1. 监理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应资质及技术能力,保证独立、公正、专业。

2. 监理单位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对施工单位施工过程进行监理,保障工程质量。

三、监理范围1. 监理单位应对整个公路工程建设全过程进行监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材料选用、施工工艺等环节。

2. 监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前的勘察、设计审核、施工图纸评审、施工合同履约情况监督、施工现场管理、工程质量监督等。

四、监理人员1. 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证书及相关专业知识,经过严格培训后方可从事监理工作。

2.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持中立公正,对工程质量监理进行全程跟踪,不准有失误。

五、监理工作流程1. 施工前监理: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审核,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施工无误。

2. 施工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建设质量等情况,并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 施工后监理:监理单位应对竣工验收及质量保证期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六、监理报告及验收1. 监理单位应每月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建设情况、质量问题、建议改进等。

2. 在施工结束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使用。

七、工程质量违规处理1. 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直至合格。

2. 如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监理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

八、工程质量监理制度的完善与提升1. 定期对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进行评估,不断完善与提升。

2. 加强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培训,提高监理水平和质量。

以上便是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只有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才能给人们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工作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包括监理工程师、助理监理工程师、监理技术员等。

第三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工程合同和相关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监理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维护监理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服从监理单位的管理和领导,听从监理工程师的指挥,严格执行工作任务,确保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的工作,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工程顺利完成。

第七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完善自身能力。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根据监理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开展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工程要求;(二)检查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防止违反规范和施工规范;(三)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四)定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五)协助监理工程师处理工程变更、索赔等涉及合同的事务;(六)编制监理日志、检查记录等监理资料,做好相关文书工作。

第九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按照工程进度要求,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汇报工作进展和问题,积极配合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困难。

第十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做好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工作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参加工程的验收工作,协助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和报告。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十二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按照要求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佩戴工作证件,保持仪容整洁,展示监理单位的形象。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按时到岗上班,做好工作之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

公路工程监理考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考勤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考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考勤管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公路工程监理考勤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规定进行考勤管理,不得违规操作。

第四条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公路工程监理考勤管理标准化、信息化系统,确保考勤数据真实、完整、准确。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考勤管理宣传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第二章考勤规定第六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应按照工作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每日考勤记录,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或延后补做。

第七条考勤记录应包括上班时间、下班时间、工作内容等信息,监理人员应如实填写,不得造假。

第八条考勤记录需由监理人员本人亲自签字确认,不得代签,若发现有代签情况,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监理单位应设置专人对考勤记录进行审核签字,确保考勤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监理单位应加强对监理人员考勤记录的管理和归档,便于日后查询和核对。

第三章考勤流程第十一条公路工程监理人员每月需按照规定的日期和时间准时提交考勤记录,监理单位应及时对考勤数据进行统计和审核。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应根据考勤记录统计结果核算监理人员的工时和工资,确保监理人员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应及时对考勤异常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如有违规现象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四章考勤奖惩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对于考勤记录良好、工作表现优异的监理人员应及时给予表扬和奖励,激励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对于考勤记录不良、工作表现不佳的监理人员应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引导其改正错误。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对于严重违反考勤规定的监理人员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直至开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监理单位应配合执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八条对于本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争议和矛盾,应遵循合法程序进行协商解决。

公路工程总监处管理规定

公路工程总监处管理规定

总监代表处管理规定总说明为树立我监理公司形象,实现总监处管理的正规化、制度化、程序化,保证工作正常、有序、高效地进行,圆满完成业主和公司交给的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指定的依据:1.监理公司制定的《关于外驻监理处的管理办法(暂行)》。

2.监理处的实际情况。

二、有奖惩按《奖惩细则》处理。

工作纪律一、注意个人的言行,自觉维护公司、总监处形象,加强内部团结。

二、禁止脱岗、漏岗、贻误工作。

三、工地统一就餐,无特殊原因工作期间不允许喝酒,酒后不得上岗,不允许参加承包人宴请、吃喝。

四、不得向承包人指定采购或中介分包、接受或索取承包人钱物、推销材料或销费款。

五、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每经常巡视工地,并有记录;专业监理工程师每天至少巡视一次,并有记录;项目工程师助理坚持施工现场巡视,记录与工程相关的一切活动。

实行上级检查下级,下级监督上级。

六、严格岗位责任,禁止越权、滥用职权贻误工程施工。

七、坚持逐级汇报制度。

以上各条,请自觉遵守。

对违犯者,按总监处《奖惩细则》进行处理。

行政事务管理若干规定为实现总监处管理的正规化、制度化,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工作、生活环境,对行政事务作如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当地风俗习惯,与周边邻居做到和睦相处。

二、讲究卫生。

个宿舍办公室及各相关公共场所要始终保持整洁干净,垃圾实行定点倒放,定期进行大扫除、自觉维护整个环境的卫生秩序。

定期做好消毒、清洁等防疫工作。

厨房(含餐厅)、走廊、庭院的卫生工作由炊事员负责,各宿舍内的卫生工作由本宿舍人员负责,技术室、办公室卫生工作由综合室技术人员负责,试验室卫生工作由试验人员负责。

三、节约用点。

做到人离灯息、扇停,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

四、按规定时间休息。

确因工作需要无法按时作息的,要避免减少对他人的影响。

五、按规定时间就餐,过时不侯(工作原因除外),并禁止炊事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在厨房内操作。

六、爱护公物,不得在室内外墙壁上随意张贴、涂画等,以免造成损坏,爱护庭院及室内的所有设施。

公路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监理工作,提高监理质量,保障工程实施安全和质量,在本单位设立《公路工程监理规章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路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条工程监理是一种专业技术工作,监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素养。

第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监理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绝对保守与工程相关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的机密信息。

第五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监理工作程序,保证监理工作的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专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理能力和水平。

第七条工程监理人员应按照公司管理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利益,做到忠诚、勤勉、规范地履行监理职责。

第二章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第八条工程监理质量管理是监理工作的核心内容,监理人员应当时刻关注工程进展和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复核监理文件和工程进度计划,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单位和监理对象报告监理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协助解决工程施工中的疑难问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理文件的签证和批准工作,保证监理文件的真实有效性,不得随意签署或批准监理文件。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检查,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放任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第十三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及时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人员应当对监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整改,确保监理工作的持续改进和提高。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浙交[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09〕8号)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市、台州市港航(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请与厅质监局联系。

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规定(试行)浙江省交通厅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行为,加强监理人员执业信息管理,促进监理人员自觉履行监理职责,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工程施工监理规范及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理办)从事施工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理人员是指持有监理上岗从业证书,受聘于工程监理企业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包括监理岗位管理、执业行为管理、执业信息管理和业绩管理。

第五条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在浙江交通网站的“浙江交通监理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上发布,向社会公开,并与施工监理招标评标挂钩。

监理人员执业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第六条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制。

(一)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工作。

厅质监局为其办事机构,主要职责为:1.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2.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人员执业管理及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3.具体负责省交通厅主管监督项目监理人员的执业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06年6月8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及监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川交质[2008]5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监理市场的有序发展,加强监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监理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公路、水运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发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境监理内容的通知》、《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岗位登记制度》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公路水运建设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臵、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三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以下简称省交通厅)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

省交通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四川省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质监站负责所辖区域监理丙级资质申请及复查的初审工作。

质监总站、厅质监站及市州质监站统称质监机构。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四川省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资质定期检验、资质复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公路工程的顺利进行,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效率和经济效益,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监理是对工程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是工程实施的“第三只眼”,起到保障管理、技术咨询和风险控制的作用。

因此,建立科学规范的施工监理管理制度,对于公路工程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一、监理管理的基本职责1.1 监理的基本职责监理的基本职责是: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向业主及有关单位提供有关工程的技术咨询、检查和评价,并保证工程质量,确保施工过程合乎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规范,最终确保工程按时、按质、按量竣工。

1.2 监理管理的目标监理管理的目标是: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保证合同的履行,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效益。

1.3 监理管理的原则监理管理的原则是:公正、独立、客观、及时、有效,保护业主的利益,维护工程的合法权益,依法完成施工监理任务。

二、监理组织机构2.1 监理机构监理机构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团队,要依法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才能从事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机构应当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有熟悉的监理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以确保施工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监理责任人监理责任人是监理机构的领导人,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技术水平,负责监理机构的施工监理工作。

监理责任人应当独立行使监理职能,对监理工作全程负责,保证监理工作的公正、客观和有效进行。

2.3 监理人员监理人员是监理机构的核心力量,负责监督和检查施工现场的工作,检查施工图纸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施工按照规范进行。

三、监理管理流程3.1 前期准备在工程实施前,监理机构应当进行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对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的审查,确定监理时间和经费等。

监理机构应当制定监理执行计划,顶岗到位监理人员,并开展相关培训,确保监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3.2 施工阶段在工程实施阶段,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计划和施工进度,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和记录,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等方面的问题,及时向业主和施工单位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提高监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省、市、县各级公路工程项目的监理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路工程项目监理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负责、专业”的原则,确保监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维护监理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四条项目监理应制定监理计划、实施监理活动、评价监理结果,形成有效的监理管理过程。

第五条项目监理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技能,不得参与与监理工作无关的其他活动,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第六条项目监理应按照相关的监理标准和规范进行监理,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七条项目监理应建立健全监理档案管理机制,妥善保存项目监理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项目监理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理报告,确保监理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项目监理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涉工程建设活动,确保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项目监理计划第十条项目监理应在工程建设前制定监理计划,明确监理的范围、内容、目标和方法。

第十一条监理计划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计划的要求开展监理活动。

第十二条监理计划应根据具体的工程特点和监理要求确定监理周期和监理人员配备。

第十三条监理计划应根据监理结果的反馈情况进行及时调整,确保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实效性。

第十四条项目监理单位应建立监理计划的审批机制,确保监理计划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第三章项目监理实施第十五条项目监理应依据监理计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第十六条项目监理人员应深入工程现场,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合理的监理意见。

第十七条项目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监理情况,妥善保存监理文件和资料,做好监理过程的记录工作。

第十八条项目监理单位应配备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监理人员,确保监理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

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为加强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使施工监理工作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y定本办法。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二条制定本办法的依据:本办法根据《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06,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招标文件、监理服务合同文件、工程廉政合同、监理服务廉政合同,《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及交通部、省交通厅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结合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三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项目下的所有工程,包括线外工程、辅助工程,即在项目总投资内支付的所有工程。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四条监理工作的目标:确保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工程建设合同工期不延期,最大限度地节约工程投资,做到“质量好、进度快、投资省”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五条监理工作的原则: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进行监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严格检查审批制度,努力做好施工监理工作。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承担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颁发的甲级(含临时甲级)监理资质证书,且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的有关法规进行招标确定监理单位。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七条监理人员资格:从事昆明绕城公路西北段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必须是由监理单位委派,同时与监理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关系。

持有省级及以上监理培训证或监理证书,并符合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相关要求。

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第八条监理人员守则1、按监理原则、监理职业道德办事,遵守国家法律和当地政府的法规。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规范监理行为,提高监理人员素质,确保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监理人员资质要求1. 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公路工程相关工作3年以上;(3)通过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2. 监理人员资质等级分为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三、监理人员职责1. 监理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合同约定,对公路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

2. 监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职责:(1)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标准;(2)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安全、文明、环保;(3)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工程顺利进行;(4)对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签证等进行审核,确保变更合理、签证准确;(5)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程进展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监理人员管理1. 监理人员应按照监理合同约定,按时参加工程监理工作,不得擅自离岗、兼职或从事与监理工作无关的活动。

2. 监理人员应参加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和业务考核,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3. 监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收受施工单位、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礼品。

4. 监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监理过程中的不足进行整改,不断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五、奖惩措施1. 对表现优秀的监理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监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聘等处理。

3. 对构成犯罪的监理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公路工程监理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 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 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 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第七条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苏交规(2014)2号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苏交规(2014)2号附件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

江苏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规范现场监理机构工作,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和工期,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现场监理机构和人员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水运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具体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现场监理机构是指中标的监理单位委派的代表监理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现场监理组织。

根据监理规范和项目情况可以设置一级监理机构或者二级监理机构。

一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一个级别的监理机构;二级监理机构是指项目设置“总监办”及“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驻地办”)两个级别的监理机构。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对其委派的总监办、驻地办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管理,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提供技术支撑,并承担相应的施工监理责任。

第六条现场监理机构实行总监负责制。

设置二级监理机构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办应当加强对驻地监理工程师及驻地办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管理。

驻地监理工程师和驻地办应当服从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办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施工监理管理办法和施工监理规范,履行监理服务合同,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工程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法规名称: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
法规类别: 公路管理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92-5-16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及施工管理水平,完善施工监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公路基本建设计划的大中型公路工程项目,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施工监理。

外资贷款的公路工程项目,除执行专门规定外,也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其他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施工监理是指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或指定,对施工的工程合同、质量、工期、造价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施工监理业务的依据,是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技术标准而订立的施工合同文件。

第五条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按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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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管理办法ﻫ(吉交发字[1998]4号 1998年12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业管理与监督,规范我省公路工程监理行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工期和造价的控制,提高投资效益与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交工发[1992]378号)、《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交公路发[1995]371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办法》(交基发[1996]29号)、《公路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公监字[1996]0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使用于本省内从事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理人员是指经交通部或省交通厅审批,取得响应的资质证书,按聘用的单位注册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

ﻫ 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统称为监理工程师),现场旁站和计划统计、计量支付、合同管理等专业技术工作人员(以上统称为监理员)。

第四条监理人员对公路工程实施监理,主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交通部、省政府及省交通厅颁发的有关技术、经济、质量检测平定等规定,以及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定的有关合同文件。

监理工程师同项目承包单位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的有关会议极力、函电和其他图文记载,以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文件、图纸和发出的指令等,也可做为监理人员实施监理的补充依据。

 第五条生计天天是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行业管理主管部门,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交通厅委托,具体负责全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第六条监理人员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廉洁奉工、恪守职业道德,认真执行监理业务守则,做好工程监理工作。

第二章监理人员资质 第七条 监理人员的资质分为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三类。

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分为交通部批准和省交通厅批准两种。

第八条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资质均系执业资格。

ﻫ具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岗位职务。

具有交通部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国内交通基本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从事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承担的岗位职务。

ﻫ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经聘任可担任本省境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路)建设项目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ﻫﻫ具有省交通厅批准的监理员资格者,经聘用可担任省内一级汽车专用路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技术及计划、统计、计量、合同管理等专业工作和现场旁站岗位职务;经聘任可担任省内二级汽车专用公路以下(含二级专用公路)建设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第三章业务培训第九条 监理业务培训是由交通部在国内组织或批准举办,以讲授国家和部有关公路工程监理法规、规范和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及方法等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

 第十条 从事公路工程监理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监理业务培训。

监理业务培训期满、成绩合格,获得《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证书》是申报监理人员资质的必备条件。

 第十一条监理业务培训采取脱产、集中面授的方式;每班不超过70名,学时与授课地点视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监理业务培训的授课单位及教师由交通部质监总站指定;培训教材采用交通部统一组织编写的公路工程监理培训教材和由交通部质监总站审定的补充教材,以及根据我省公路工程监理工作实际需要增补的授课内容。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和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参加监理业务培训。

ﻫﻫ 拟参加培训的人员,须由所在单位向吉林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名,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参加培训。

第十四条每门培训课程结束均组织考试。

50岁以上(含50岁)并有一定经验的学员可进行开卷考试;50岁以下的学员实行闭卷考试。

学员每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为合格,不和个者可参加补考。

ﻫ各门课程均合格方准予结业,并颁发由部质监总站与授课单位共同盖章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遵守培训班的各项管理制度,协同维护教学秩序。

第四章资质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 申报条件ﻫﻫ (一)申报监理工程师资质者,需同时具备:ﻫﻫ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ﻫ 2度制义主会社护拥,国和共民人华中爱热.,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ﻫ 3.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ﻫ4.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有五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ﻫﻫ 5.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6.具有一种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监理专业至少各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ﻫ (二)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质者,应同时具备:ﻫﻫ 1.长期从事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ﻫﻫ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ﻫ 3.男性年龄在六十五岁以下(含六十五岁),女性在六十岁以下(含六十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监理工作;ﻫ 4.已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后,有二年以上工程设计、施工、建设管理实践经历;5.已取得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工程监理业务培训结业证书》或《交通部工程监理资格考试合格证书》;ﻫﻫ 6.具有一种监理专业至少一年的监理工作经历。

(三)申请监理员资质者,应同时具备:ﻫ 1;员人术技业专的上以年二作工验试、量测与理管设建、工施、计设程工路公事从.ﻫ 2.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监理工作职业道德;ﻫ 3》书证业结训培务业理监程工部通交《的发颁部通交得取已.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有特殊技能人员除外)。

 第十七条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全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的审核申报或审批工作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

第十八条申报资质者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一)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附表二)一式两份后,由所在单位报本地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

ﻫﻫ 各地区公路质监站将审核意见汇总后,与《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报告》或《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员资格申请报告》一并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第十九条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监理工程师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审批;对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格者进行审定,由省交通厅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抄报交通部备案。

第五章业务范围变更 第二十条 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人员经批准可从事的监理行业和监理专业种类。

ﻫﻫ 监理行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类。

ﻫ 公路工程监理行业包括:道路与桥梁工程、隧道工程、交通工程等工程系列监理专业和工程经济与合同管理等经济系列监理专业。

第二十一条 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是指监理资质审批部门对已获得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及监理员资格者的监理行业、专业进行增补或变更。

 第二十二条 拟申请增补监理会议或专业择后,须同时具备:ﻫ (一)获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已满二年或前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满一年;ﻫ 格合均查复质资理监次历)二(;ﻫ (三)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已获监理员资格,拟申请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ﻫﻫ (一)历次监理资质复查均合格;ﻫ 。

求要关有条六十第法办本合符)二( 第二十四条变更监理业务范围,应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附表三)并按监理资质申报程序办理。

第六章 注册与复查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员注册是指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局有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人员,按其受聘监理单位进行登记确认后,允许其随同聘用单位开展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六条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或监理员资格的人员,必须经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注册后,方认可其所监理的工程及签署的文件。

已经进行注册的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承接公路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从事与其注册的受聘监理单位所承接工程不相符的监理业务。

监理人员只能受聘一家监理单位并申请注册。

监理人员退出、调出所在的监理单位或被解聘,须向注册机关核销注册;在受聘其他监理单位或被原所在单位重新聘用之前,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第二十八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时由拟聘监理单位在《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资信登记申请表》(附表四)“聘用监理人员简况”栏中,填入申请者姓名与简况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ﻫ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据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者按聘用单位予以批准注册。

ﻫ 监理人员的注册工作在每年的十二月至次年二月间进行。

第二十九条申请监理人员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ﻫ(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监理人员职业道德;ﻫﻫ (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现场监理工作;(三)正在从事专职的公路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并经复查合格。

第三十条 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不定期地进行监督抽查,并于每年的十二月到次年的二月间对全省的公路工程监理人员的资质与注册情况进行定期复查。

监理人员要按期填写《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人员复查申请报告》(附表五),并按照监理人员资质申报程序报省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参加复查。

第三十二条 复查的主要内容:ﻫ 一()是否符合所具有的监理资质要求;ﻫﻫ (二)是否已进行注册;是否按注册规定从事监理业务工作;能否胜任现场监理工作; (三)能否遵守监理职业道德,有无违法乱纪行为;ﻫﻫ (四)监理工作实效。

 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厅对定期复查合格者,将在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上,进行确认并加盖印章。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 交通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省交通厅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与《监理员资格证书》由省交通厅同意印制。

第三十五条 申请变更监理业务范围者,在填报《吉林省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申请补充报告》的同时,须交回,《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或《监理员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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