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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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公路建设单位管理,开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统一评价方法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关于建立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

第三条(信用评价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是指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按照评定标准对公路建设单位在公路建设市场中的从业行为所进行的评价。

第四条(公路建设单位界定)本规则所称公路建设单位,是指实际承担公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的组织、协调和建设管理活动的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包括项目建设管理

法人、由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组建的项目管理机构和代建单位。

第五条(评价原则)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签认和公示公告制度。

第六条(评价管理)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七条(部职责)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标准;

(二)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三)对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的从业行为进行全国综合信用评价。

第八条(省厅职责)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业的公路建设单位进行省级综合信用评价;

第九条(评分等级划分)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评分X 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好;

A级:85分≤X<95分,较好;

B级:70分≤X<85分,一般;

C级:60分≤X<70分,较差;

D级: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

第十条(评价依据)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的依据为:(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职能部门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二)招标人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

(三)成立项目管理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或项目法人督查、检查结果或处罚通报、决定;

(四)公路建设单位履职、履约情况等日常基础资料;

(五)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六)司法机关做出的生效司法认定,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党纪、政纪处分意见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七)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评价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一)定期评价是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单位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的周期性评价,一般每年开展一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3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承担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公路建设单位的省级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报送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4月底前完成全国综合评价。

(二)动态评价是公路建设单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确定其信用等级为D级的信用评价工作。

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相应行政区域一年内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因受到行政处罚被直接认定为D级的企业,其评价为D级的时间不得低于该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评价分制)评价内容由公路建设单位投标行为、履职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投标行为以公路建设单位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职履

约行为以单个公路建设项目为评价单元。具体的评分计算方法见《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计算方法》(附件2)。

第十三条(评分程序)公路建设单位定期评价程序为:(一)投标行为评价。招标人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公路建设单位进行投标行为评价,经签认后记入信用管理台账,写入评标报告以向主管部门备案。被投诉举报并经查实招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的,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投标人为公路建设单位组建方的,视为公路建设单位投标。

(二)履职履约行为评价。合同有效期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的履职履约行为实时记入信用管理台账进行评价,经签认及时公示。

(三)其他行为评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其他行为进行评价,签认后予以公示。其他行为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省级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被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通报的从全国综合评价得分中扣除相应分数。

(四)省级综合评价。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行为进行评价,计算其省级综合评价得分,根据得分确定信用等级。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全国综合评价。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在核查的基础上,结合掌握的其他行为予以扣分后,计算出全国综合评价得分,确定信用等级。被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动态评价为D级的单位,其全国综合评价直接定为D级。全国综合评价结果应进行公示、公告,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六)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评价结果抄告公路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央企投资项目抄告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四条(资料采集方法)公路建设单位信用信息采用动态采集和定期采集相结合的方法。

(一)公路建设单位上报。公路建设单位应该主动上报本规则第十条所列资料;

(二)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公路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资料,可依托项目质量监督等机构采集;

(三)向其他政府部门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到司法、纪检、审计、信访等部门查询采集相关信息;

(四)第三方机构采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公路建设单位相关失信行为的资料进行采集。

第三章公路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

第十五条(评价结果申诉及质疑)公路建设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限内依法向公示部门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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