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合集下载

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

企业“新三板”挂牌上市法律问题探析李伟我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主板市场(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和三板市场。

三板市场全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其设立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流通股的转让问题,2002年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被纳入到三板市场。

2006年1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可进入三板市场进行挂牌转让,为区别于原三板市场,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系统通常被称为“新三板”。

新三板自启动以来,在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重要组成部分和孵化器的功能日益浮现,受到了证券业、企业界尤其是中小型高科技企业的企盼。

在这种形势下,证券监管层正在酝酿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56个国家级高新技术园区加1个苏州工业园区,即“56+1”模式。

目前,全国各地高新区都采取相关措施,出台鼓励政策,积极培育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争取成为首批扩大试点地区。

一、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规依据新三板上市的主要法律规范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发布,并于2009年7月6日起实施。

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简称“试点办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规则》(简称“挂牌规则”)、《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简称“尽职调查指引”)、《主办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备案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简称“备案文件指引”)、《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

新三板重组法律规定(3篇)

新三板重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小企业提供了直接融资的渠道。

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对于促进我国中小企业成长、优化资源配置具有重要意义。

新三板重组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环节,其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新三板重组的法律规定入手,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三板重组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新三板重组,是指新三板挂牌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改善财务状况、提高公司价值等目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股权等进行调整的行为。

2. 分类根据挂牌公司重组的具体内容,新三板重组可分为以下几类:(1)资产重组:挂牌公司通过购买、出售、置换等方式调整其资产结构。

(2)负债重组:挂牌公司通过债务重组、债务免除等方式调整其负债结构。

(3)股权重组:挂牌公司通过增发、减资、股权转让等方式调整其股权结构。

(4)混合重组:挂牌公司同时进行资产、负债、股权等方面的调整。

三、新三板重组的法律规定1. 重组信息披露(1)挂牌公司进行重组时,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重组信息。

(2)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组方案、交易对方、交易价格、资金来源、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等。

2. 重组审批程序(1)挂牌公司进行重组,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监管机构审核等。

3. 重组交易定价(1)挂牌公司进行重组,交易定价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交易定价可采用以下方式:市场询价、协议定价、估值定价等。

4. 重组交易方式(1)挂牌公司进行重组,交易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现金交易、股权交易、资产交易等。

(2)交易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市场环境等因素。

5. 重组后的公司治理(1)挂牌公司进行重组后,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新三板业务简介与法律实务

新三板业务简介与法律实务

五、新三板上市其他若干法律问题——投资者范围、信息披露
投 资 者 范 围
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 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 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自然人投资者:名下证券类资产市值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 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 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股 票 限 售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行“两年三批”的所持股份的限售 要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 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 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 满一年和两年。 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遵守《公司 法》限售的规定。
新三板上市业务简介与法律实务
天册律师事务所
2013年9月
Notes accompany this presentation. Please select Notes Page view. These materials can be reproduced only with official approval from Gartner. Such approvals may be requested via e-mail—vendor.relations@.
企 业 性 质
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也不限于高新技术 企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的传统行业、新兴业态企业 均可申请挂牌。
五、新三板上市其他若干法律问题——业务经营、转让方式
业 务 经 营
挂牌条件不设置财务指标,并将条件中的“主营业务突出”调 整为“业务明确”,要求企业清晰描述公司的产品或服务、生产 或服务方式、业务规模、关键资源要素和商业模式等情况,并如 实披露过往经营业绩,便于市场和投资者自主判断。

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3篇)

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直接融资渠道,促进企业规范发展。

自2013年成立至今,新三板市场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三板市场的基本制度1. 设立目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一条明确指出,设立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为了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

2. 适用范围新三板市场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文化创意企业、现代农业企业等。

3. 交易制度新三板市场实行做市商制度,投资者可以通过做市商进行买卖交易。

同时,新三板市场也允许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交易。

4. 退市制度新三板市场建立了退市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退市制度包括:股票终止上市、股票退市。

三、新三板相关法律规定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该规则是新三板市场运作的基本准则,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信息披露、交易、做市商制度、退市制度等方面。

2. 《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债券、利润分配等方面的基本制度,新三板市场的公司也不例外。

3. 《证券法》《证券法》对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也受到《证券法》的约束。

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对证券公司的设立、业务、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证券公司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5.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对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新三板市场的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6.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了新三板市场的设立、运营、监管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

新三板挂牌法律实务安燕晨PPT课件

新三板挂牌法律实务安燕晨PPT课件
流通的平台外,还能为企业提供一个全国性的融资 平台,挂牌公司在目前阶段及可预期时间内可采取 的主要融资方式如下:
科贝律师事务所 KEBEI LAW FIRM
11
四、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好处(续)
1、定向增发普通股 根据新三板现行的业务规则,新三板挂牌公司 可以在挂牌后或是挂牌同时向符合新三板系统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对象发行普通股募集资金 。新三板定向增发普通股具有门槛低,效率高的 特点。
新三板法律实务培训
科贝律师事务所 KEBEI LAW1 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 叙述内容
三 请在这里输入您的主要叙述内容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 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 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
科贝律师事务所 KEBEI LAW FIRM
14
四、企业申请在新三板挂牌的好处(续)
3、股票质押贷款 企业股票在新三板挂牌后将增加流动性,便于 股东以股票质押从金融机构处取得融资。新三板市 场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挂牌公司大股东申请股份质押 贷款提供便利。为便于挂牌公司股东申请股份质押 贷款,新三板公司已经和多家国有商业银行、股份 制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控股股东通过股票质押取 得的融资可以通过股东贷款等方式投入公司,解决 企业的资金问题。
科贝律师事务所
KEBEI LAW
FIRM
3
第一部分 新三板概况
科贝律师事务所
KEBEI LAW
FIRM
4
一、新三板发展历程
通常,证券市场中的“一板市场”指主板市场 ,“二板市场”指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指代 办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的提法源于2006年1月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 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报 价转让试点,为区别于此前适用于主板退市公司和 原STAQ、NET法人股交易系统挂牌公司的代办股份转 让系统,业界称其为“新三板”。2012年8月,中国 证监会批准新三板试点扩容,除北京中关村科技园 区外,在上海张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设立的股份公 司亦可在新三板挂牌。

金融股权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课件知识

金融股权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课件知识

申请新三板报价转让需具备的实质条件
依据《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现行的新三板挂牌条件为: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取得当地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6、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新三板挂牌转让股份优点
门槛较低 为了让园区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早从资本市场融资,公司挂 牌的条件为存续期满两年的园区企业。对经营业绩要求较低。 时间较短
从券商进场时间(含股份改制),至公司挂牌股份可以转让约需要3-6个 月,而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所需时间较长。
费用较少。 园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管委会及当地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极大地降低 了企业的改制成本和挂牌成本,园区企业几乎可以实现“零成本”改制 和挂牌。公司支付的隐性成本极低,大部分企业不需支付太高的规范成 本即能满足挂牌条件。
应收款、应付款 侵权之债
法律实务—税务
纳税情况
税惠 政府补贴
税务处罚
法律实务—安全、环保、质量等
环保经评审,无因环境污染受处罚之情形;
安全生产有保障,无重大安全事故;
无产品质量问题
法律实务—劳动人事
劳动合同
社保(五险一金)
法律实务—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新三板已转板公司情况
久其软件(002279)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09年8月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发行上市。发行价 27元/股,发行市盈率36.14倍。 北陆药业(300016)已于2009年9月28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09年10月 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17.86元/股,发行市盈率37.16倍。 世纪瑞尔业(300150)已于2010年11月8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10年12 月22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32.99元/股,发行市盈率105.4倍。 佳讯飞鸿(300213)已于2011年3月22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11年 5月5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22元/股,发行市盈率53.56倍。 紫光华宇已于2011年4月18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正在等待发行上市。 此外,星昊医药、合纵科技等公司已暂停新三板报价,正在等候发审委审核。

新三板律师实务解答发布日期

新三板律师实务解答发布日期

新三板律师实务解答发布日期:2015-9-16 浏览次数:10次新三板申请上市的主体:有限公司可通过股改申请上市;不可申请新三板上市的公司类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第一节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因为在法律上其普通合伙人(或出资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不可以改制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律师解读:实践中拟挂牌转让企业历史沿革中曾有国有企业或者国有创投公司投资退出的情形,需要特别关注其投资、退出时是否履行了国有股权投资、退出的法律程序。

A、投资时,是否经有权部门履行了决策程序,是否对拟投资的公司进行过评估、备案,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B、增资扩股时,是否同比例增资,如未同比例增资,是否履行评估、备案手续。

C、国有股退出时是否履行了评估、备案,是否在产权交易所进行了交易,是否需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律师解读:实践中拟挂牌转让的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多存在股东以无形资产评估出资的情况,中介机构需要特别关注以下几个问题:A、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新三板_法律规定(3篇)

新三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三板,全称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2013年9月20日上线以来,新三板已成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新三板的法律规定涵盖了设立、运行、监管等多个方面,本文将对新三板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新三板设立的法律规定1. 设立依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新三板设立的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出资,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 设立目的《管理办法》规定,新三板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提高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三、新三板运行的法律规定1. 股票发行(1)股票发行主体: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可以申请在新三板发行股票。

(2)股票发行方式:股票发行可以采取公开发行或者非公开发行方式。

(3)股票发行条件:发行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净资产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一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股票交易(1)交易方式:新三板股票交易采用协议转让和竞价转让两种方式。

(2)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参照《证券法》和《股票交易规则》执行。

3. 信息披露(1)信息披露主体:发行人、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信息披露内容: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财务报告、业务报告、风险提示等。

(3)信息披露时间: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四、新三板监管的法律规定1. 监管机构(1)中国证监会:负责新三板的监管工作。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新三板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2. 监管内容(1)股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新三板法律实务案例(3篇)

新三板法律实务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于2016年1月在新三板挂牌上市。

2018年,乙公司有意向收购甲公司全部股份,以实现业务扩张。

乙公司在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在财务、法律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包括财务报表不规范、土地使用证不齐全等。

针对这些问题,乙公司决定聘请专业律师团队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确保收购顺利进行。

二、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1. 公司基本信息调查(1)公司设立及变更情况:了解甲公司的设立时间、股东构成、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公司股权结构:调查甲公司现有股东的持股比例、股权结构及股权变更情况。

2. 财务状况调查(1)财务报表审查:审查甲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分析其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等。

(2)财务报表真实性调查:调查甲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包括收入、成本、费用等项目的真实性。

3. 法律风险调查(1)土地使用证调查:调查甲公司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土地纠纷。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甲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侵权纠纷。

(3)合同纠纷调查:调查甲公司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

4. 其他风险调查(1)环境保护风险:调查甲公司是否涉及环境污染问题,是否存在环保处罚。

(2)税务风险:调查甲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税务问题。

三、法律风险防范措施1. 完善尽职调查程序(1)明确尽职调查范围:根据收购目的,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和重点。

(2)组建专业团队:聘请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组成尽职调查团队。

(3)制定尽职调查计划:制定详细的尽职调查计划,明确调查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 强化法律风险识别(1)关注关键领域: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法律、环保等关键领域的风险。

(2)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风险。

新三板律师实务PPT课件

新三板律师实务PPT课件
新三板律师实务
——之尽职调查
目录
1 新三板上市挂牌工作流程及律师重点关注的问题 2 新三板C挂lic牌k t条o a件d详d T解itle 3 新三板C尽lic职k 调to 查ad律d 师Tit工le 作概述 4 围绕法a律dd意T见itle书详解尽调工作及注意事项 5 律师尽ad调d工Ti作tle的其他注意事项
20、外资保险公司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
必须采用实缴制的27类企业
21、直销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7条)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6条》
23、融资性担保公司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虽然其为多部门联合制定,但其效力层级仍为部门规章,如果按照公司法 规定,其不能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进行规定。国务院这次在《注册资本登 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将此类公司列作限制最低注册资本的类型,说理不够。 个人认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作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范主体, 则可以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授权由银监会设定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部门之一就是银监会,所以,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并无不妥。
司设立前重组方案及股份公司设
立方案;
向股转系统和证监 会报送文件;审核 意见反馈及回复、
3
律师重点关注的问题--尽调的重点
1 历史沿革
• 股权清晰性及股权变动手续完备性 • 股东的适格性 • 出资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 股权转让的程序完备性及税务问题
独立性 关注重点
2 独立性
• 关联交易 • 同业竞争 • 客户或供应商重大依赖 • 业务独立 • 资产独立
挂牌工作一般程序
会计师出审计报告、律师 出法律意见书、券商处转 让说明书、评估机构出具 评估报告,并完成内核程 序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

新三板上市法律法规汇总及法律分析第一部分核心法律法规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修订并发布:二、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配套规则和协议文本:第二部分新三板上市的具体要求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1.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申报挂牌时,要依法存续,经过年检程序。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为职务发明;b)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c)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

2006年新《公司法》修订后,无形资产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d)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e)无形资产与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f)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1.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2.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3.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三板律师实务、收费标准、政府优惠政策

新三板律师实务、收费标准、政府优惠政策

新三板律师实务、收费标准、政府优惠政策第一讲新三板概述一、概念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也称新三板,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

二、类别一类是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一类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三、历程2006年1月16日中关村试点2012年8月3日试点扩至上海张江、武汉东湖、天津滨海2013年6月20日颁布扩容规定2014年1月24日扩容到全国后的第一批企业挂牌第二讲业务规则一、主要规则(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有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四)《信息披露-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五)《申请文件-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六)《章程指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二、挂牌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运营;(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挂牌准入(一)适当调整挂牌准入条件;(二)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存在未行权完毕的股权(期权)激励;(三)允许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融资;(四)有机对接证监会行政许可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审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五)明确历史遗留的股东 200 人以上公司经证监会规范确认,且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挂牌。

四、定向融资制度(一)将定向增资新增股东人数限制放宽到35人(挂牌公司原股东不计算在内);(二)再融资豁免核准制度(发行后股东不超过200人);(三)建立储架发行制度。

一次核准,分批发行;(四)为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预留了空间。

五、交易结算制度(略)六、挂牌公司监管(略)七、主办券商管理(一)取消了对主办券商资格的事前审批,凡是具有证监会批准的相关业务资格并在人员、技术上符合有关要求的证券公司均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获得通过后即可开展相关业务;(二)将主办券商从事业务分为推荐、经纪、做市三类。

新三板壳公司法律操作实务大全

新三板壳公司法律操作实务大全

新三板壳公司法律操作实务大全壳公司价格的确定,主要是指通过对壳公司全部或部分被转让资产的真实价值进行评估,从而确定公平合理的转让价格。

“壳公司”价格的确定是买壳交易中的关键一环和核心问题。

壳公司转让价格根本上取决于买卖双方对公司真实价值的判断,同时还取决于壳公司相对对方价值的判断。

一般买卖双方均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多种财务、经营和交易因素,通过协商谈判产生最终转让价格。

借壳上市是指以获得上市平台为目的的收购与重组,核心特征是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和核心资产业务均发生了改变。

目前监管法规里面对借壳上市的界定有两个标准,标准一是控制权发生变化,标准二是资产注入超过上市公司资产的100%。

借壳上市操作两大核心要素,一是借壳的资产,要求具有相当的盈利能力,可以支撑交易估值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也满足后续每股收益水平取得股东和监管的认可;二是壳公司,也就是被重组的标的上市公司。

如果把借壳上市看做一桩婚姻的话,借壳资产更接近老公,日子好坏主要看他了,壳方有点像媳妇,结婚都想找漂亮贤惠的,好媳妇才能成就美满生活。

鉴于壳公司自身的特点,一般它在买壳交易中并不具备谈判优势,因而,买壳方往往在壳公司定价中起主要作用。

对于买壳方来说,可接受的价格标准是:买壳交易总收益大于总成本。

交易成本主要来自收购成本,包括为收购壳公司而向壳公司支付的现金、股票、注入的资产,债务转移带来的财务支出等。

交易收益来自间接上市,有关资产未来盈利,以及从壳公司获得资产等。

一、“壳”公司的股票价格构成“股权平等、同股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一直是股份制改造最基本的准则。

实际上一个公司的股票,由于股票持有者股权地位的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同股同权同价极难实现。

以下三种相对的价值层次决定了同一公司相同股票的三种价格。

即:1、私人持有的零星股票的价值是股票的第一价值层次投资这些股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享受其分红,其持股者只能采取用脚投票的方式来表示自己对公司经营的满意度,对公司实际的经营不能施加任何的影响,其价格单纯是其对应的投资价值或曰企业价值的表现。

新三板IPO实务

新三板IPO实务

扣减由于普华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
资产为基准折Leabharlann ,因此上述方案中,股本乘以折股系数小于变更前经审计 的净资产。
7
专业创造价值
重点解读——挂牌条件(续)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规定 具体规定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 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3.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 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 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记。姬长伟是北京诗恩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所持股权的实际出
资人。
9
专业创造价值
重点解读——挂牌条件(续)
案例:由于出差,股权由他人代持(慧网通达 430352) 2007年12月恒世隆业成为英保通的控股股东。当时,恒世
隆业的控股股东为齐凯,此外,齐凯也是鑫建伟业的实际控制
人。随着市场变化,齐凯决定将英保通、恒世隆业、鑫建伟业 三家公司分别发展成三个独立的业务平台,三家企业从事不同
5
专业创造价值
重点解读——挂牌条件(续)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规定 具体规定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治理机制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 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健全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1.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 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合法合规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 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经营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 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 资金独立 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 还或规范

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实务

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实务

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法律实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2015年年底,新三板市场有221家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82家公司公告对外收购,合计进行并购重组的公司占挂牌公司总数的将近十分之一,比2014年36家公司的并购扩大了8倍有余,并购金额约300亿元,比2014年增加了近10倍,可以这么说,2015年是新三板市场的并购元年。

下面就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问题进行分析。

一、新三板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的法律依据目前关于非上市企业的资产重组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众公司的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众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购买、出售资产,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一)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二)购买、出售的资产净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购买、出售的资产总额占公众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期末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30%以上。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指引(试行)》第二条规定“本指引所称重大资产重组,是指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导致公司业务、资产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判断标准,适用《重组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新三板重大资产重组的类型化分析新三板企业的重大资产重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在这几种模式下会演变出其他的类型,笔者将在第三部分详细分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o 环保经评审,无因环境污染受处罚之情形; o 安全生产有保障,无重大安全事故; o 无产品质量问题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劳动人事
o 劳动合同 o 社保(五险一金)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
o 重大诉讼(仲裁)及其风险 o 行政处罚(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控股股东)
新三板已转板公司情况
o 久其软件(002279)于2009年7月23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09年8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发行上市。发行价27元/股,发行市盈率36.14倍。
o 北陆药业(300016)已于2009年9月28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09年 10月3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17.86元/股,发行市盈率 37.16倍。
5,100.00
1,665.12
11,250.00
21,200.00
2,600.00 (定向增资购买资产)
780.00 (定向增资购买资产)
2,315.25
1.50
1,875.00 (定向增资购买资产)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市场融资统计(4)
公司名称 建工华创 诺思兰德
北科光大 赛亿科技 中讯四方 首都在线
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主体资格
o 合法设立 o 有效存续 o 位于特定园区 o 属于高新技术企业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实质性条件
o 公司存续满两年; o 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o 公司治理机构健全,运作规范; o 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o 已取得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之确认函
增资市盈率 38.89
二级市场交易价的70%
2025.33 19.41 23.00 11.60
增资价(元/股) 7.00 21.00
4.34 5.00 5.00 11.00
增资金额(万元) 3,780.00 3,973.20
1,510.00 600.00 3000.00 990.00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o 海华永泰设有五个专业服务部门:金融证券部、房地产基建部、海关及国际业务部、 知识产权部、诉讼仲裁部。各部门的主办律师本着团队合作、专业分工原则,为客 户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o 经过十多年的积累与发展,海华永泰在金融证券、房地产、海关及国际业务、知识 产权等领域的争议解决和非诉讼法律服务方面具有很强的专业优势和很高的知名度, 并涌现出一批业务精良的知名律师和骨干律师,逐渐发展成为具有较高品牌知名度 和美誉度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近年来,由于在专业领域业绩突出,海华永泰被评 为“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
o 截至9月1日,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平均市盈率约21.4倍(不包括诺思兰德和北科 光大的增资市盈率,北科光大2010年扣非后净利润为6万元,2011年增资价格为 4.34元/股,增资市盈率达到2025.33倍。诺思兰德2010年每股盈利为-0.07元, 2011年增资价格为21元/股)。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449
4980 3427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市场融资概况
o 挂牌公司融资:至2011年9月1日,已有23家公司进行了3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 金14.54亿元。
o 北京时代已融资3次,融资额合计1.35亿元。中海阳2010年去年6月、今年3月进 行了两次融资,价格分别为9元、21.2元,后一次融资市盈率达到57.3倍。
o 世纪瑞尔业(300150)已于2010年11月8日通过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2010 年12月22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32.99元/股,发行市盈率105.4倍。
o 佳讯飞鸿(300213)已于2011年3月22日通过中国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并于 2011年5月5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发行价22元/股,发行市盈率53.56倍。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发展趋势
扩大试点园区,最终扩大到全国所有地区(中关村科技园企业——其他国家级高新 区企业——全国所有地区企业)
减小交易单位,允许自然人参与交易 (1)最低交易单位将从3万股,可能降低到1000股; (2)中关村试点只允许只有机构投资者能参与交易,此次扩容后可能允许符合一定 条件的自然人参与交易; (3)公司新三板挂牌后,股东人数可能可以突破200人限制。
转板政策优惠 (1)挂牌公司申请上市,其规范运作可获得加分; (2)在申报上市文件时,挂牌公司可打破排队顺序,实现优先上发审会。
引入做市商制度 配套工作加速推进:获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券商已从2010年初的28家增加到58家。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第二部分:法律实务
法律依据 主体资格 实质性条件 独立性 实际控制人 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董监高
增资金额(万元) 5,000.00 2,454.28 6,000.00 6,000.00 874.92 7,315.00 5,500.00 18,000.00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市场融资统计(2)
公司名称 合纵科技 恒业世纪 北陆药业 紫光华宇 世纪瑞尔
联飞翔 联飞翔 清畅电力
增资市盈率 20.89 26.17 11.32 16.41 18.91
22.86 39.29 18.56
增资价格(元/股) 3.00 2.30 5.33 9.10 4.35
3.20 5.50 5.00
增资金额(万元) 3,000.00 2,300.00 6,662.50 3,185.00 8,700.00
3,340.80 4,950.00 1,500.00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o 公司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o 公司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它内
部控制制度。 o 公司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
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o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
实、有效。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公司董监高
公司董监高 公司重大债权债务 税务 环保与质量 劳动人事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法律依据
o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o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o 《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暂行)》 o 《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
o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o 董监高变化:重点关注董监高的稳定,董监高(2年内)没有重大
变化。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重大债权债务
o 重大合同 o 应收款、应付款 o 侵权之债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税务
o 纳税情况 o 税惠 o 政府补贴 o 税务处罚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安全、环保、质量等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股份报价转让工作流程
1、选择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拟挂牌公司的股份制改造; 2、向园区管委会申请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企业资格; 3、各中介机构准备并制作申报材料,向证券业协会报送推荐挂牌
备案文件。 4、协会备案确认 5、股份集中登记 6、披露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 7、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挂牌转让股份优点
o 门槛较低 为了让园区初创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能更早从资本市场融资,公司挂牌的 条件为存续期满两年的园区企业。对经营业绩要求较低。
o 时间较短 从券商进场时间(含股份改制),至公司挂牌股份可以转让约需要3-6个月, 而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所需时间较长。
o 费用较少。 园区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管委会及当地政府将提供财政补贴,极大地降低 了企业的改制成本和挂牌成本,园区企业几乎可以实现“零成本”改制和 挂牌。公司支付的隐性成本极低,大部分企业不需支付太高的规范成本即 能满足挂牌条件。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独立性
o 五分开或五独立 o 同业竞争:禁止同业竞争 o 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披露与程序性审批 o 持续经营能力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公司实际控制人
o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股份数量 协议(一致行动/合作协议)
o 实际控制人变化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法律实务—公司治理结构
新三板市场融资统计(3)
公司名称 清畅电力
金泰得 中海阳 中海阳 彩讯科技 九恒星 九恒星
凯英信业
增资市盈率 27.00 25.63 31.00 57.30 14.56 4.95 11.85
17.72
增资价(元/股) 6.00 5.50 9.00 21.20 5.00 1.73 4.725
增资金额(万元)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多层次资本市场
主板

中小板层次源自资 本创业板市

代办转让系统(三板)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新三板历史与现状
o 2006年1月23日,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工作,该项试 点工作专门为中关村科技园区内规模较小、成长较快非上市股份公司提供 股权转让和融资平台,同时为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培养上市资源;
新三板市场融资统计(1)
公司名称 北京时代 北京时代 北京时代
中科软 盖特佳 指南针 现代农装 现代农装
增资市盈率 18.18 9.08 13.04 29.98 29.29 7.51 14.08 20.00
增资价格(元/股) 4.00 4.05 6.00 2.00 3.00 5.00 5.50 6.00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2020/11/21
新三板上市法律实务
第一部分:新三板概况
多层次资本市场 新三板历史与现状 新三板特点 新三板已挂牌公司概况 新三板市场融资概况 新三板市场融资统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