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六 — 有关中国房地产业法律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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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房地产市场的规范运作,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各项活动。

1. 房地产行业的基本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为我国所有法律的根本,明确规定了土地所有权、居住权等基本权利,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房地产交易的法律基础,规定了房地产的产权、转让、抵押等相关事宜。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要针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出租、买卖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制度和管理办法,确保不动产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房地产销售合规要求(1)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相关程序、备案制度、资金监管等要求,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2)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销售的合规要求,包括销售广告、签约程序、资金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信用管理办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记录、信用修复、信用信息公开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企业诚信度。

3. 房地产租赁合规要求(1)住房租赁管理办法:住房租赁管理办法明确了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支付、维修责任等事项。

(2)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商品房出租管理办法针对房屋出租环节制定了具体的合规要求,包括出租登记、出租合同、租金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4. 房地产开发合规要求(1)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法规定了城市规划的原则和程序,确保房地产开发符合城市规划布局和用地规划的要求。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等进行了规范,保证了房屋质量的安全可靠。

总结:以上是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这些法律法规和合规要求能够从不同方面对房地产行业进行规范和监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有序发展。

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房地产法律法规2024

引言概述:房地产法律法规是指在房地产领域中,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和法规。

本文将针对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涵和应用。

正文内容:一、房地产开发法律法规1.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房地产开发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和建设用地政策,包括土地供应、土地用途审批等。

2.房地产开发主体资格:法律法规对房地产开发主体的资格做出了规定,包括资质证书、经营许可等条件和程序。

3.商品房销售管理:涉及商品房销售合同、预售许可、商品房交付等,保障购房者权益和房屋交付质量。

二、房地产中介法律法规1.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设立、经营范围、资质条件、责任等,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房地产经纪人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经纪人的资格条件、从业行为规范、受益问题等,增加从业人员的责任感和专业性。

3.房屋买卖中介合同:明确了房屋买卖中介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违约责任等,保护委托方和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法律法规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保证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了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质量责任、保修责任等,促进建设工程的质量提升。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程序、原则和要求,保障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四、房屋租赁法律法规1.房屋租赁合同:明确了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签订程序、租金支付等,保护租赁双方的权益。

2.房屋租赁中介管理:规定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等,维护租赁市场的稳定。

3.房屋租赁争议解决:明确了房屋租赁争议的解决程序和方式,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房地产税收法律法规1.房地产税收政策:涉及房地产购置税、各类房地产交易税费等,为房地产市场提供税收指导。

2.房地产税收管理:明确了房地产税的纳税义务、征收程序和纳税申报等,规范税收管理。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二条房地产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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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商品房:指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出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预售许可证: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前需要取得的证明文件。

4、住房公积金: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按月缴存并由相应机构进行统一管理的住房储蓄制度。

5、不动产登记:指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利进行登记并颁发证书的行为。

第八十一章结束语
本文档为房地产法律法规细则,详细阐述了房地产市场的市场准入、交易规则、合同管理、房屋赁借、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具体操作。

希望各方能够依法履行相关规定,遵守合同精神,积极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
2、房地产开发商登记申请表格
3、预售许可证样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
详见第八十章。

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

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

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市场成为一个关键的经济领域。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中国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包括房地产销售主体、销售合同、价格规定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二、房地产销售主体在中国的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销售主体主要包括开发商、中介机构和个人销售者。

这些主体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规,才能从事房地产销售活动。

中国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房地产销售主体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明确了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开发商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角色,负责房屋的开发和销售。

他们需要获得相应的开发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活动。

中介机构则提供相关的销售服务,包括房屋的评估、推介和合同签订等。

个人销售者一般是指个人转让自己的房屋,他们需要依法进行房屋转让,并履行相应的税费和手续。

三、销售合同房地产销售合同是房地产买卖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规,房地产销售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并且要包含一些必要的条款,如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和交付时间等。

此外,房地产销售合同还应当包含关于退款、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条款。

如果买卖双方对某些条款有特殊约定,也可以在合同中进行明确。

一旦合同签订,双方都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价格规定为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各级政府会制定相关的价格规定。

在中国,房地产的价格受到多方面的影响,包括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市场供需关系等。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房地产交易的价格应当合理,并且应当公开透明。

开发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交易。

对于价格违规行为,政府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房地产销售相关法规的行为,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的处罚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4.07.05•【文号】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用地第一节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二节土地使用权划拨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四章房地产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房地产转让第三节房地产抵押第四节房屋租赁第五节中介服务机构第五章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以下简称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及构筑物。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法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和房屋租赁。

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本法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

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法律法规索引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7.5)(2009。

8.27 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

3。

16)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2000.6。

2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

4。

3)(2002.3.24修订)住房公积金服务指引(试行)(2011.1.19)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89。

11.21 )(2004.7。

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2004.2.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房地产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 7.9) 二、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1994。

7。

18)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7。

3)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2003.8.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2005.3.2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5。

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

5。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

12。

2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2010。

1。

7)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2010.4。

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1。

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2。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査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2013。

6。

28)三、建筑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

10。

28)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2012.2。

17)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991.8。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

房地产政策法规汇编全文目录一、综合二、公房管理(一)城乡建房(二)房产登记(三)公房使用及修缮(四)部队用房及退房(五)代管房产三、私房管理(一)私房产权(二)私房改造(三)房产公私合营(四)房产典当四、宗教房产五、华侨及外国人房产(一)华侨房产(二)外国人房产六、宅基地及土地征用管理(一)宅基地(二)土地征用七、房契税及房地产税八、房地产纠纷诉讼、案例及问答(一)房地产纠纷诉讼与管辖(二)房地产纠纷案例(三)房地产纠纷问答附录:北京、上海、天津市和经济特区有关房地产文件(一)北京市(二)上海市(三)天津市(四)经济特区政务院关于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指示(1951年2月4日)政务院对中南军政委员会的批复(1951年6月1日)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决定(1951年6月22日政务院90次政务会议通过)政务院函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1952年6月13日政政字第73号)附件: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处理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分子财产的初步意见中南行政委员会为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函〔1953年1月14日(53)会民字第0193号〕附件:修正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决定(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1月26日修正批准,同年12月15日中南军政委员会公布施行,1953年1月21日中南军政中共中央关于坚决纠正平调错误彻底退赔的决定〔1961年6月中发(61)43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摘录)〔1962年10月6日中发(62)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摘录)(1963年8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第二次城市工作会议纪要(摘要)〔1963年10月12日中发(63)69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摘录)(197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摘录)(1979年2月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陕西省委关于纠正社教运动以来错订地主、富农成份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4月5日中办发〔7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摘录)(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公、检、法三党组《关于进一步复查平反政法系统经手办理的冤假、错案的意见的报告》(摘录)(1983年1月25日中办发〔8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摘录)(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规定(1964年5月7日国计字第202号)国务院关于严格禁止楼馆堂所建设的补充规定(1964年7月24日国计字343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关于楼堂馆所和一般房屋建筑的界限(1978年4月22日)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7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国家建委关于厂矿企业职工住宅、宿舍建筑标准的几项意见〔1977年4月10日(77)建发设字88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建委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的通知〔1981年10月13日(81)城房字22号〕附件:对职工住宅设计标准的几项补充规定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城镇住宅标准的规定(1983年12月15日)国家建委转发上海市关于中央各部直属单位建造住宅的暂行办法〔1977年7月30日(77)城建字29号〕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商业部门简易建筑费开支办法的报告(1978年2月15日国发〔78〕24号)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关于自筹资金建设职工住房的通知〔1978年9月5日(79)建发城字第381号、(78)财企字第383号、(78)物计字第402号〕国家建委关于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0年5月20日(80)建发办字219号〕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工作的意见(1980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建委党组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摘录)(1980年6月22日中发〔80〕72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批转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的通知〔1980年8月20日工发总字(80)214号(80)城发房附件:全总生活部关于“公建民助”、“民建公助”建设住宅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安排军队退休干部住房建设的报告(1981年1月12日国办发〔1981〕3号)国家建委、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强抗震加固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暂行规定(1981年3月25日〔81〕建发抗字124号、〔81〕财企41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的通知(1981年4月10日)附件: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城镇职工、居民建造住宅和国家向私人出售住宅经验交流会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批转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1982年1月7日)附件:第二次全国农村房屋建设工作会议纪要(1981年12月29日)住宅工程平方米造价包干试行办法(1983年5月10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5月25日国务院〔83〕国函字109号)城市规划条例(摘录)(1984年1月5日国发〔1984〕2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的通知(1985年7月29日国发〔1985〕97号)附件: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妥善解决未随军的军队干部家属住房困难问题的请示(摘要)(1985年7月2日)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摘要)(1988年9月24日国发〔1988〕64号)建设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的通知(1988年8月8日(88)建房字第170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的通知(1982年3月27日〔1982〕城发房字77号)附件: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1986年2月5日〔1986〕城住字第51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1987年1月11日〔1987〕城住字12号)附件:房屋所有权证填证说明建设部关于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的通知〔1988年6月15日(88)建房房字第15号〕附件: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中央国家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核发房屋所有权证工作的通知〔1988年3月31日(88)国管房管字第060号〕中共中央关于城市中公共房产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20日)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决定公房公产统一管理(1949年4月11日《人民日报》)财政部复关于国营企业占用公有房产不需用时如何处理的问题〔1956年7月16日(56)财经字第575号〕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行政机关之间固定资产调拨转移处理原则的通知〔1958年9月1日(58)财预综字第35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供销合作社几个问题的通知(摘录)(1962年5月4日中发〔62〕203号)国务院批转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1962年9月17日国财办念字289号)附件:粮食部关于当前占用国家粮食仓库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摘录)(1962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办公用房实行统管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1966年3月9日(66)财文行字第53号、(66)国房局字第9号〕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供销社接受土改胜利果实房屋等财产所有权问题的通知(1967年8月25日〔67〕合财字第244号)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房产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复函〔(68)国房局字第55号〕国家建委转发《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的通知〔1979年7月2日(79)建发办字346号〕附件: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国家计委、国家建委、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摘录)〔1979年12月31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摘录)〔1980年7月19日(80)城发房字151号〕财政部对《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88)财商字第288号〕附件: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79)财企字第75号〕附件: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国初期收归国有并已作处理的祠堂、会馆等财产现在是否应当无偿移交房管部门的请示〔湘财(88)农字第281号〕商业部系统固定资产清查办法(摘录)〔1980年11月10日(80)商财字第48号〕国务院批转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1972年9月29日国发〔1972〕72号)附件:国务院办公室关于老干部、高级知识分子和爱国人士住房情况的调查报告(摘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摘录)(1979年11月13日中发〔1979〕83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0年12月30日(80)城发房字314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做好厂矿企业职工住房分配工作的通知(1981年2月27日工发总字〔1981〕21号)国务院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问题的复函(1982年4月17日)附件:国家建委、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城市出售住宅试点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扩大城市公有住宅补贴出售试点的报告(1984年10月11日国发〔1984〕1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1988年2月25日国发〔1988〕11号)附件: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1988年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1988年2月25日国办发〔1988〕13号)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摘录)〔1955年8月31日(55)国秘字171号〕附件: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用公家宿舍收租暂行办法”的说明财政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宿舍收租办法收回的租金不足支付租用公房的租金其差额处理对吉林省财政厅的复函〔1956年3月2日(56)财行刘字第13号财政部复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住宅收入和费用核算问题(1963年3月21日财经制176号)财政部复广西僮族自治区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企业房租收支差额开支问题(1963年8月9日财经制1710号)财政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一九六五年对办公用房和中、小学校舍进行租金制试点工作的通知〔1965年4月14日(65)财文行字第169号、(65)国房局字第4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问题的报告〔1965年4月24日(65)国房字第157号〕中共中央转发周恩来同志在八届三届全会上关于劳动工资和劳动福利问题的报告(摘录)(1957酉字第39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重申制止降低公有住宅租金标准的通知〔1979年6月12日(79)城发房字17号〕财政部复使用城市公地应否收取租金及公房变价收入如何处理等问题(摘录)〔1979年7月21日(79)财预字第81〕国家计委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1962年7月19日计城程字第1369号)附件:关于城市住宅维修的注意事项国家计委、财政部、建筑工程部、国家房产管理局加强城市房屋、公用事业和市政工程设施维修工作的通知(摘录)〔1962年11月6日计城程字2714号、(62)建陈字第92国家计委复关于城市旧有住宅翻修项目划分问题(1962年12月4日计城杨字3029号)国家计委关于城市维护和建设问题的通知(摘录)〔1963年5月4日(63)计城李字第1430号〕国家物资管理总局关于物资分系统供应国家房管部门维修材料作价的通知〔1964〕年6月19日(64)物财字第1981号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县以上工会房屋修缮费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的通知(1979年12月19日(79)财事字第418号、工发总字〔1979〕152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的通知〔1981年2月13日(81)城发房字31号〕附件:辽宁省批转省城建局、物资局、财政局关于解决城镇危险住房维修问题的紧急报告(1981年1月14日辽政发〔1981〕13号)财政部、内务部关于解决部队在中小城镇及农村住用民房问题的通知(1953年6月9日内地财密字11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奋部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3月24日国发〔1979〕79号)附件:关于军队退还占用地方房屋和处理产权纠纷问题的意见(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的通知(1980年11月8日中办发〔1980〕75号)附件:北京市委关于处理机关部队挤占私房进一步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9月18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1988年7月18日国发〔1988〕46号)中南行政委员会关于代管房产逾期依法收归国有问题给河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函(1953年1月30日)国务院批转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处理意见的通知(1953年9月8日国发〔1983〕139号)附件: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对国民党军政人员出走弃留的代管房产的处理意见(1983年8月12日)人民日报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问答(1949年8月11日)人民日报人民信箱:关于城市房屋问题答平原省人民政府民政厅问(1950年1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关于处理房户行使优先购买权案件,发生疑义的问题的函(1952年5月17日法监字第80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1963年12月6日(63)法研字第173号〕附件: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1963年5月3日(63)法研字第15号〕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关于供销合作社购买农村生产队、社员房产问题的答复〔1965年9月1日(65)财贸字第279号〕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的通知〔1980年10月30日(80)城发房字264号〕附件:辽宁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1980年7月16日)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落实去台人员在祖国大陆亲属政策的通知(摘录)(1981年11月26日中发〔198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私房改造后留给房主自住房产权归谁所有问题的批复〔1982年4月5日(82)民他字第7号〕附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报告(节录)(1982年2月5日闽法民他字〔1982〕第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正贵与林作信、江妙法房屋买卖关系如何确认的批复〔1982年12月18日(82)民他字第1号〕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983年12月17日国发〔1983〕19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公布前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购买或租用私有房屋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4年4月17日(84)法研字第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摘录)(1984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1985附件: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粮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司法部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未经批准购买私有房屋合同的公证证明是否有效问题的答复〔1985年5月9日(85)司法公字第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营企业购买私房已成使用多年经补办批准手续后可承认买卖关系有效的批复〔1985年8月10日(1985)法民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分家析产的房屋再立遗嘱变更产权,其遗嘱是否有效的批复(1985年11月28日民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土改前已分家析产的房屋,土改时误登在一人名下的产权仍归双方各自所有的批复(1985年12月27日法民字第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后不久被收养的子女能否参加分割土改前的祖遗房产的批复(1986年2月13日民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双方在“文革”期间互换房屋各自行使权利多年后能否反悔的批复〔1986年6月17日(86)民他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共有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部分有效处分他人的财产部分无效的批复〔1986年6月20日(86)民他字第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租赁契约履行期间发生争执新订立协议在办理公证时一方反悔并拒绝签字、受领公证书,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1月19日(86)民他字第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所有权人将他人房屋投资入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7年2月23日(86)民他字第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契约已载明借钱借房的房产纠纷不宜确认为房屋买卖的批复(1987年4月8日〔1987〕民他字第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部分确权、部分未确权的祖遗房产应如何继承问题的批复〔1987年4月25日(1987)民他字第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母的房屋遗产由兄弟姐妹中一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并视为己有发生纠纷应如何处理的批复〔1987年6月15日(1987)民他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批复〔1987年6月24日(1987)民他字第31号〕最高人民法院、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复查历史案件中处理私人房产有关事项的通知(1987年10月22日法(研)发(1987)30号)中共中央批转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附件: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5年12月16日)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业部关于加速城市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联合通知〔1961年5月13日(61)工商办字第2号、(61)商办联字第21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4年1月13日国房字21号)附件: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国家房产管理局对国务院批转的《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的说明(1964年7月15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1982年2月4日(82)城发房字26号〕附件: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建委《关于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1981年7月14日川委发〔1981〕44号)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的通知〔1982年10月30日(82)城住字第445号〕附件:关于进一步抓好落实私房政策工作的意见(全国城镇落实私房政策经验交流会综合简报)(摘录)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5年2月16日(85)城住字87号〕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1985年2月15日)附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说明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就有私房政策规定问题给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的复函(1985年6月5日)附件: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就有关私房政策规定如何理解给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的函〔1985年5月28日综(85)访字第56号〕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问答(摘自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信访工作》1985年第7、9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1987年10月29日(87)城房字第575号〕中共中央关于公私合营企业的房产估价问题的指示(1956年7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财贸办公室、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财政贸易和手工业方面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摘要)〔1966年9月24日中发(66)507号〕供销合作总社、商业部关于合作商店入股房产坚持不退还实物的函〔1981年3月5日(81)供基联字05/118号、(81)商层联字第5号〕商业部基层商业局《关于信宜县李清芬侵夺原公私合营企业房产问题的函》〔1981年5月21日(81)商层集字第19号〕中共中央统战部、商业部印发《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1983年2月25日(83)商管字第5号〕附件:关于索要、强占原公私合营企业、合作商店营业用房问题的处理意见(1983年2月20日)内务部关于土地改革地区典当土地房屋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1950年9月30日内地151号)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复(1951年11月9日司一通字1057号)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52)财农字第103号〕附件:西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报告〔1952年6月2日财农(52)字90号〕司法部对解放前房屋典当回赎纠纷处理问题的解答〔1953年2月7日(53)司行字第2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肖成告诉请回赎其先祖已出典逾百余年并在土改时已经没收的房屋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1956年10月19日法研字第1039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放前出典的封建性房地产可否由清理封建性房地产的机关赎回问题的批复(1957年7月23日法研字第1528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1962年9月28日法研字第69号)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房改造中处理典当房屋问题的意见〔1965年12月3日(65)国房局字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郭廷凤、邱培金房屋典赎案的批复〔1976年1月30日〔76〕法民字第2号〕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1976年1月15日(75)川法民字第2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典当关系应予承认的批复〔1979年11月5日(79)民他字第33号〕附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雷龙江与雷济川房屋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1979年7年21日陕高法民〔1979〕1号)。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有关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颁布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颁布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1月18日颁布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年3月5日颁布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4月28日颁布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颁布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颁布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颁布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1983年6月4日颁布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5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9月23日颁布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1983年8月8日颁布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颁布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颁布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颁布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1999年4月22日颁布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1991年7月8日颁布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颁布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1996年7月1日颁布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1996年1月5日颁布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8月29日颁布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1月21日颁布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颁布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998年12月7日颁布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9月15日颁布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1998年5月12日颁布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1日颁布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12月4日颁布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1990年5月19日颁布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颁布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颁布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2003年1月21日颁布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2003年1月3日颁布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2003年1月3日颁布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3年2月20日颁布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颁布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1998年颁布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颁布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1998年颁布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3月3日颁布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1991年11月21日颁布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1994年6月16日颁布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1997年颁布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1997年4月2日颁布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颁布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2000年8月22日颁布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1日颁布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2003年4月8日颁布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85.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颁布86.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7.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7日颁布8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颁布8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2003年5月30日颁布9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6月11日颁布9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6月26日颁布92.物业管理条例。

房地产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律制度

房地产法律制度房地产法律制度1. 引言房地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个人和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房地产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

2. 房地产法律的定义房地产法律是指涉及房地产产权、买卖、租赁、抵押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法律文件。

它主要包括宪法、土地法、房屋法、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

3. 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可以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3.1 土地法律制度土地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出让等问题。

包括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法等法律文件。

3.2 房屋法律制度房屋法律制度主要涉及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购买与出售等问题。

包括房屋买卖合同法、房屋租赁法等法律文件。

3.3 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了不动产的权利和责任。

包括物权法、所有权法等法律文件。

3.4 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各类合同的签订、执行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包括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法等法律文件。

3.5 其他相关法律除了以上几个方面,还存在一些与房地产有关的其他法律制度,如国土规划法、城市规划法等。

4. 房地产法律制度的作用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能够确保产权的明晰,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房地产法律制度的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保障产权房地产法律制度通过明确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障产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防止产权纠纷的发生。

4.2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房地产法律制度规定了各类市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操作规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不合法操作的发生。

4.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房地产法律制度赋予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执法权力,能够对不法行为进行制裁,维护市场秩序。

4.4 促进经济发展房地产是经济的重要支柱,房地产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提升房地产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

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详细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知识(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 4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 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章程; (3)验资证明; (4)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房地产的法律法规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等构成。

其中,法律主要有三部,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颁布,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颁布,1990年4月1日起实施。

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

特别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房地产业的发展迈人了法制管理的新时期,为依法管理房地产市场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这部法律除确立了我国房地产管理的基本原则,还对房地产开发用地、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地产权属登记等主要管理环节,确立了一系列基本制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内容十分丰富。

房地产的行政法规是以国务院令颁布的,主要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

房地产的部门规章是以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部长令颁布的,主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此外,还有《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等多项规范性文件,以及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房产测量规范》等多项技术法规。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

房地产法_05房地产交易法房地产交易法是中国房地产领域中极为重要的法规之一,它对于保护购房者的利益、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房地产交易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及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交易法的制定背景在中国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权益不平等、房屋产权证书的不足、房屋抵押贷款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对购房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因此,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交易法》。

二、房地产交易法的主要内容1.房屋买卖的基本规则房地产交易法明确了房屋买卖的基本规则,包括买卖合同的签订、过户、支付方式等。

其中,强调了买卖双方的自主选择原则,要求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还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买家的选择权。

2.房屋抵押及贷款房屋抵押及贷款是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常见的情况。

房地产交易法规定,抵押贷款必须在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登记,并严格限制了贷款公司对抵押物的处置权力。

此外,规定了借款人的抵押物被转让时,银行和拍卖行要向借款人提供抵押物状态和评估结果,保护借款人的利益。

3.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房地产交易法还规定了建筑工程和土地使用的相关法律,并要求房屋的开发企业必须提供完整的建筑设备和设施,加强了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对选址、勘察和环境影响评估的知情权,进一步加强了房地产交易的保障措施。

三、房地产交易法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1.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房地产交易法的出台,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强房地产交易的可靠性和透明度,提高市场信誉度和公信力,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2.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房地产交易法明确了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各项权利,不仅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还规范了房地产交易市场,限制了不法商家的行为,减少了消费者的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释义。

第二条本释义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名词和条款。

第三条本释义中的词语定义适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解释和适用。

第四条根据实际需要,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相关名词和条款做出进一步解释。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市场是指在城市范围内,以购买、出售、租赁等方式进行的房地产交易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商是指依法取得开发房地产资格,并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房地产中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中介业务资格,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等中介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经纪人资格,代理买卖、租赁等房地产交易的自然人。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依法审批并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十条房地产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项目尚未竣工前,向购房人提供房屋销售合同的行为。

第十一条房地产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购房人的行为。

第四章房地产中介第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房地产交易咨询、代理、评估、评估等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合同是指房地产经纪人与委托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是指对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的活动,包括市场价值评估、抵押价值评估等。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释义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名词及注释,请参考附带的法律名词注释附件。

附件:1.法律名词注释附件2.其他相关附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房地产业:指涉及到房屋及土地的开发、买卖、租赁及相关服务的产业。

2.房地产开发商:指依法取得开发房地产资格,并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等活动的经营者。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目录1. 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城市房地产市场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 房地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住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3. 房地产投资和融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转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 房地产交易和合同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5. 房地产税收和财务管理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6. 房地产行业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7. 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以上是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录,这些法规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维护行业秩序起着重要的作用。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

房地产行业法律法规汇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房地产行业在我国的经济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我国对房地产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本文将对其中一些重要的法律法规进行汇编。

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规定了不动产和动产的物权制度,保障了房地产权益的归属和交易的合法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不动产权益的有效登记和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该法规定了城市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制度,明确了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行为准则和市场秩序的维护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拆迁条例》:该条例对房屋拆迁的程序和补偿标准进行了规定,保护了被拆迁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二、地方性法规1.《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各个城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加强了对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管理和监督。

2.《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并明确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和义务。

3.《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该规定了房屋租赁活动的基本规范,维护了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4.《房屋买卖合同范本》:不同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范本,规范了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确保了交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三、规章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相关要求和监督制度,保障了房地产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

2.《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商品房预售的各项管理制度,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商品房市场的稳定发展。

3.《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该办法评价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用等级,提高了市场主体的信用意识,增强了市场秩序的维护能力。

4.《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该办法规范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了购房者和卖房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业协会规定1.《房地产经纪行业规范》:该规范规定了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从业行为准则和职责要求,提升了行业的专业水准和服务质量。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的法律制度目录 (1)第一篇房地产开发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实施条例 (10)广东省土地治理实施方法〔修正〕 (15)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18)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治理方法 (20)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房地产治理法 (24)都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治理条例 (29)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规划法 (35)建设项目环境爱护治理条例 (38)都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4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4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5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 (5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6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治理暂行方法 (65)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治理实施细那么(试行) (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 (69)第二篇房地产销售 (7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72)第一篇房地产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依照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治理法〉的决定»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治理,爱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爱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爱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连续进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房地产行业一直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在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促进城镇化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与政策。

本文将对房地产行业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进行解读。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是国家对房地产开发行为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该条例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准入条件、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审批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等方面的规定。

针对购房者的权益保护,条例规定了购房者的信息披露权、咨询权、签订合同权、质量保证权等,要求开发企业必须向购房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合同文本必须公平合理,并确保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对于违反合同约定的开发企业,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并可以追究开发企业的法律责任。

二、房地产调控政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价格的上涨,为了避免房地产泡沫的出现和消费者的负担过重,政府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限制投机炒房、稳定市场预期、保障人民住房需求。

其中,购房限制政策是最常见的调控手段之一。

政府通过限制非本地居民购房、限制多套房产购买、加大房贷利率等方式来控制购房需求,遏制房价过快上涨。

此外,还有土地供应管理、促进租赁市场发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房地产交易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不动产权利的真实、合法和有序,提升交易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不动产登记包括房地产权属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等。

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利于解决房地产交易中的多重销售、虚假登记等问题,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该制度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准确的抵押担保,降低了金融风险。

四、城市更新政策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更新成为了一种重要的城市发展模式。

城市更新政策旨在通过对老旧城区进行整治、改造和更新,提升城市功能和居住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2024版房地产法(第六版)电子课件(完整版)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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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法(第六版)电子课件(完整版)pptxcontents •房地产法概述•房地产权属制度•房地产开发用地法律制度•房地产开发法律制度•房地产交易法律制度•房地产税费法律制度•房地产合同法律制度目录房地产法概述01房地产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房地产法的定义调整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及管理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房地产法的调整对象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关系、房地产交易关系、房地产行政管理关系及物业管理关系等。

房地产法的体系结构房地产开发法调整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

房地产交易法调整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房地产管理法调整房地产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城市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等。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房地产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产权保护原则国家鼓励和支持房地产业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国家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市场调节与宏观调控相结合原则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的基本住房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和共有产权住房的发展。

保障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原则房地产法的基本原则房地产权属制度02指房地产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的总称。

房地产权属的定义房地产权属的体系房地产权属的确认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依法进行房地产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

030201房地产权属概述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房屋所有权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人。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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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的法律監管(一)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設立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94年7月5日頒布,並於1995年1月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於1998年7月20日頒布並施行的《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撥有人民幣1百萬元以上的註冊資本;(2)有四名以上持有關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專業建築工程專業的專職技術人員,兩名或以上持有關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

《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同時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和專業技術人員的條件作出高於前述條件的規定。

根據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於1997年10月16日修正並施行的《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的規定,在廣東省(「廣東」)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自有流動資金不得少於人民幣3百萬元,同時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相應的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要求。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於2006年4月12日頒布,並於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在湖南省(「湖南」)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4百萬元,同時不同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符合相應的對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要求。

根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國務院於2004年4月26日頒布施行的《國務院關於調整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的通知》(國發[2004]13號),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資本金比例由20%及以上提高到35%及以上。

(二)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於2004年11月30日頒布並於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普通住宅的開發建設屬於鼓勵外商投資的產業,而土地成片開發和高檔賓館、單體住宅、高檔寫字樓以及國際會展中心以及大型主題公園的開發建設屬於限制外商投資的產業,其中土地的成片開發僅限於採用中外合資或中外合作的開發方式,其餘房地產開發屬於允許外商投資的產業。

因此,設立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依據產業指導目錄及其他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行政— VI-1 —要法規的規定,可以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中外合作經營或外商獨資經營企業。

外商投資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前應取得商務主管部門的審批,及領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006年7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中國商務部、國家發展及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國家外㶅管理局聯合頒布了《關於規範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的意見》(建住房[2006]171號)。

該意見對房地產市場的外資准入提出如下要求:(1) 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須遵循商業存在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範圍從事相關業務。

(2) 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

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註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3) 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頒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

企業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憑上述證照到土地管理部門申辦《國有土地使用證》,根據《國有土地使用證》到商務主管部門換發正式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再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發與《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經營期限一致的《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4) 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權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

投資者應提交:(a)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保證函;(b)《國有土地使用證》;(c)建設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d)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

(5)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及其他方式並購境內房地產企業,或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 VI-2 —要權的,須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

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1、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的等級及核定根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房地產開發企業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必須到登記機關所在地的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產、專業技術人員和開發經營業績等,對備案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定資質等級。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核定的資質登記,承擔相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

根據建設部於2000年3月29日頒布並施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該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登記,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根據《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分為一、二、三、四四個等級,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其中:一級資質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轄下建設主管部門初步審批,然後由國務院轄下建設主管部門審批;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開發企業的核定辦法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轄下建設主管部門制訂。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核定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後,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上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發出《暫定資質證書》,《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超過2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

根據《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的規定,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經省或市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准,並按規定申請領取開發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四個等級。

— VI-3 —要根據《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分為一、二、三、四級資質或暫定資質。

一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初步核定後,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二、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其中,三、四級資質和暫定資質可以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委托設區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

《暫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1年。

房地產開發企業因經營情況需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的,原核發機關可以批准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2年。

2、房地產開發企業憑資質等級承擔業務的規模根據《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各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只可在規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業務。

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承辦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範圍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轄下建設主管部門確定。

《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業務的規模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的規定,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受限制;二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5萬平方米;三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15萬平方米;四級資質或者暫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開發項目的建築面積不得超過5萬平方米。

3、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根據《資質管理規定》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機構負責。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

根據《廣東省房地產開發經營條例》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審制度。

《湖南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辦法》未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作出明確規定。

— VI-4 —要(四)房地產項目的開發建設1、房地產開發用地根據國務院於1990年5月19日頒布並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家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

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於土地使用者。

土地使用者可以將土地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於其他經濟活動。

根據《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定出讓合同,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後,向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根據《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的規定,除中國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可以採用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外,房地產開發用地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

根據國土資源部於2002年5月9日頒布,並於200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開發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因此,根據《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的規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出讓取得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開發等各類經營性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的程序如下:(1)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人」)至少在投標、拍賣或者掛牌開始日前20日頒布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公告,列明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宗地的基本情況、投標人、競買人的資格要求、確定中標人、競得人的標準和方法以及投標、競買保證金等條件。

(2) 出讓人應當對投標申請人、競買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

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

(3) 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出讓人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

出讓人退還未中標的投標人、競買人支付的投標、競買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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