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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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之间是辨证统一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对自主创新具有促进作用,另外一方面又有消极作用,为了更大程度上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促进作用,本文提出了一些推动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关系良好发展的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关系;措施

目前,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产权,它是带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生经济效益的根本要素。一个国家和企业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就决定了其在经济全球化下,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中的地位。

1 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和特点

知识是一种精神财富,用法律手段对这种精神财富加以保护,就产生了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词源于十七世纪中叶的法国。1967年一些国家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我国于1980年6月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正式成员国。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文教、艺术和科学著作的权利,演员的表流唱片和广播权。人类致力于一切技术领域的发明权利;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利;商品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它商业标记权利;限制不正当竞争权利;其它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中因从事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权利。”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产权,它保护的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它的存在不像有形财产那样,有一定的形态,占有一定的空间,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当今传播技术日益发达,而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使得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对之需要关注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广义上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能更系统、全面的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至少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首先,实行单一的专利制度。我国在专利法中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统称为发明创造,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都同发明一样作为专利,并在一部专利法中同时保护这三种专利。此外,在专利法中还将发明创造区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并根据所有制关系的不同,将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区分为持有权和所有权两种,这种关于专利权归属区别处理的规定体现了改革的精神。实践证明,专利法的实施调动了我国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发挥了我国智力资源的优势。

其次,采取行政处理和司法审判相结合的做法。我国专利法规定,除了人民法院外。专利管理机关也可以处理专利纠纷案件。专利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程序来处理侵权纠纷,效率比较高。专利管理机关设于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内,这种做法是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

最后,对知识产权实行复合保护。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发明创造可以采取两种或三种专利复合保护的形式,即对于一项重要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可以要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双重保护;如果这项发明创造既涉及产品结构的改变和生产该产品的新方法,又是一项在形状、图案或色彩上具有特色的新颖的产品设计,则可以同时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的复合保护。

2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创新理论最早是由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德提出来的,他认为,创新就是要建立一种生产函数,实现生产要素的从未有过的组合。现在“创新”两个字已扩展到了社会的各方面,如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与技术创新等;自主创新主要指技术创新,它是以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为宗旨,以自身为主发展与整合创新资源,进行创新活动,提高创新能力的科技战略方针。只有通过科技自主创新并对创新成果加以法律保护,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将科技实力转化为法律权利,将技术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进而形成对市场的掌控权,也才能提高国家科技经济的竞争力。所以说,知识产权与自主创新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统一体。因此,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制度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之间的联系,积极探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策,对于优化创新环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高中国国家竞争力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1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积极作用

2.1.1对完善企业自主创新体系具有激励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从法律上确定了人们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而产生的利益,是一种无形财产权。这在法律上保证

了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这就大大激发了科技创新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知识产权保护的积极作用就在于它可以激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转移、提高产品和服务的技术含量。

2.1.2为企业自主创新成果提供保障。市场竞争主要表现在新技术的竞争,专利制度保障申请专利的新技术受法律保护。一方面,它为权利人提供一种制度环境,激励发明创造、鼓励技术创新,使其有得到利益回报的可能,从而促使他们进行更多、更高起点的技术创新;另一方面,技术创新成果的价值只有通过成果转化,融入市场,在市场中才能得以体现,并得以增值。作为以专利制度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制度给技术创新者以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保障机制,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2.1.3促进了企业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市场化。知识产权制度从本质上讲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智力劳动成果转化成市场产品需要一个过程,仅有创作者的积极性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社会其他方面的投人。例如,一项发明专利要实施转化成产品。就需要有企业进行大量的投入,对发明加以完善,使其适应市场需要。如果没有知识产权制度,这些实施人、投资者的积极性会降低,因为大量的投入在没有法律保护的情况下将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我国目前科研成果的转化率还比较低,我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率还不到10%,在这方面可以借鉴韩国的经验,制定相关法律,推动知识产权的转化。知识产权制度是促进科技创新,促进创新成果转化应用的重要政策工具。

2.1.4有利于进一步加快自主创新步伐。知识产权制度规定了发明专利权人有长达20年的保护期限,限制了人们无偿使用先进科学技术的自由,在此时间内排除非法竞争,使得专利技术的实施比实施其他技术更为有利。知识产权制度不仅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和法律保证,同时为合理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正确选择技术创新的方向和途径提供了科学的依据,技术创新人员可以通过专利检索,有效地配置技术创新资源,提高技术创新的起点和水平,避免人、财、物的浪费。从而加快自主创新的步伐。

2.2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消极作用

2.2.1过度强调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技术垄断。一项创新成果取得了知识产权,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专利权所有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专利,可以利用供给的惟一性而自由定价,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同时,为了维护自己的超额垄断利润、维持垄断地位,专利权人可能会凭借其法定支配力使得其他人无法自由进入现有市场与之展开竞争,还会采取措施阻碍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这样将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会对科技自主创新产生消极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又会妨碍技术自主创新。

2.2.2知识产权保护对自主创新的持续性造成了一定阻碍。知识产权的垄断性和专有性,导致其他人不能自由运用这种知识产品,这就会造成技术和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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