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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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建质[2005]184号-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
4.2.1.2 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
4.2.1.3 考察、问询有关人员。
4.2.1.4 抽查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
4.2.1.5 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2.2 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
4.2.2.1 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 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5.1.2 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 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 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 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6.1.6 其它有关事项。
6.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 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 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2.2.3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在重大节日、重要会议、特殊季节、恶劣天气到来和施工高峰期之前,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行政区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深刻吸取以往年度同时期曾发生事故的教训,有针对性地提早作出符合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的通知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导则要求,抓紧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功能,有序开展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内容和归集第三章信用评价、评级和应用第四章监督管理山东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监管机制,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鲁建建管字〔2020〕10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从事勘察设计行业活动的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适用于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的企业包括工程勘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设计企业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本导则适用的从业人员包含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勘察设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管理人员(以下统一简称“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是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本导则,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评价周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社会影响等情况的评价。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勘察设计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河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导则(试行)1 总则1.1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出台前,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做法,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导则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1.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统称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各级住建部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1.4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应当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1.5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1.6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1.7 依法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申报消防备案的工程范围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执行。

2 消防设计审查2.1 依法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提交的设计方案应当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要求。

2018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最新版】

2018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最新版】

2018年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2018年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目录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1)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13)总则(14)标准(18)(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18)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19)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25)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31)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36)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3) 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9)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3)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9)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66)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74)11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81)12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86)(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90)13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1)14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6)15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9)16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1)17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5)18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8)19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1)20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5)21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9)22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5)23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6)24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9)25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3)26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6)27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0)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5)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0)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5)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7)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0)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4)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7)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2)37 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5)38 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0)39 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5)40 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9)41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3)42 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8)43 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3)44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8)45 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2)46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5)47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9)48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34)(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236)49 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237)三、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 (238)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245)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294)六、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72号) (348)七、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0〕210号) (363)八、《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 (377)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379)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383)十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闽建筑函[2016]53号) (384)十二、《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 (386)十三、《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 (387)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7号) (390)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建质[2003]210号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建质[2003]210号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 210 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印发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目录序言1 总则2 知识产权的范围3 知识产权的归属4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5 侵权与处理6 奖励与处罚7 附则附录:名词和术语序言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

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

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

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 总则1.1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1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2 专利权;3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4 商业秘密权;5 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6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

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1. 引言施工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主要参与方之一,其安全资质的强弱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质量。

为了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水平,建立和实施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目的、内容和程序,以及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 目的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单位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能力和条件,以提高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水平;•保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合理、科学地组织施工,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工程项目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保障相关方的合法权益;3. 内容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安全管理制度施工单位应具备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等。

这些制度应当明确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和措施,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与监督。

3.2 人员素质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一支具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队伍,其中应包括安全负责人、安全培训人员等。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并能够熟练运用,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此外,施工单位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证明文件。

3.3 安全设施和装备施工单位应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护用品、紧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等。

这些设施和装备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要求,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鉴定,确保其可靠性和有效性。

3.4 安全防控措施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科学、合理的安全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计划、施工现场管理、危险源辨识与控制等。

这些措施应能够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和事故,确保施工作业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3.5 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记录和报告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事故和事件的报告、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等。

工程施工导则

工程施工导则

工程施工导则第一章总则一、本工程施工导则是为了规范企业的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

二、本工程施工导则适用于所有与企业有合作关系的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三、企业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保证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素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四、本工程施工导则的内容包括对施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规范,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章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一、企业施工单位在接到工程任务后,必须认真研究工程图纸和设计方案,合理安排施工计划。

二、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筹备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和人力资源,并将施工计划及物资清单报企业审核。

三、在施工前,必须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工程场地环境及存在的障碍,制定安全施工方案。

四、施工前必须进行施工人员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工程设计要求和安全操作规范。

五、施工前必须购买相关的保险,确保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可以及时处理赔偿。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规范一、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规范,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工程的质量。

二、企业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图纸。

三、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范,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监督。

四、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五、在施工现场必须遵守环保要求,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施工完成后的整理工作一、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企业审核。

二、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质量缺陷,必须及时整理和处理。

三、在施工结束后,必须对工程进行清理,清理施工现场的垃圾和材料,确保施工场地的整洁。

四、工程竣工后,必须对施工单位的表现进行评估,为以后的合作提供参考。

五、要求施工单位做好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将施工记录和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综上所述,本工程施工导则是为确保企业的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制定的。

工程审查制度范文最新

工程审查制度范文最新

工程审查制度范文最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建筑工程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加,工程审查制度作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手段,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一个优秀的工程审查制度能够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每一个环节,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同时防止和减少潜在的风险。

一、制度目的与原则本工程审查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审查流程,提高审查效率,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制度遵循的原则包括公正性、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性。

所有参与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接受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审查机构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工程项目的设计方案、施工过程、材料使用、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查计划,组织实施审查活动,出具审查报告,跟踪审查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三、审查流程1. 提交审查申请: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审查机构提交审查申请,并提供必要的工程资料。

2. 初步审查:审查机构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3. 现场检查:审查机构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检查,评估工程的实际执行情况。

4. 审查报告:根据初步审查和现场检查的结果,审查机构出具详细的审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5. 整改与复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报告中的建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完成后申请复检。

6. 最终审批:审查机构对整改后的工程进行最终审批,确保所有问题均已得到妥善解决。

四、监督与考核为保证工程审查制度的有效性,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督与考核机制是必不可少的。

监督机构应对审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审查活动的公开、公正。

同时,对审查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进行定期考核,对表现优异的机构给予表彰,对存在问题的机构提出整改要求。

五、结语通过上述工程审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工程项目的管理质量,确保工程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这不仅有利于建设单位的长远发展,也有助于提升整个建筑行业的水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05•【文号】建质[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8.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30日)废止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3]16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三年八月五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0.1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制定本工作导则。

1.0.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对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0.3 工程质量监督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统称监督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0.4 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工作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

2、术语2.0.1 本导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2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0.3 本导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监督登记手续。

2.0.4 本导则所称的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

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要点如下:
一、审查标准
资质审查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确保审查的公正、客观和透明。

审查主要针对施工单位的资金实力、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信誉度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施工单位具备承接基建工程的能力。

二、审查程序
审查程序应严格按照规定步骤进行,包括资料准备、申请提交、初审、现场审核、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

在审查过程中,要对施工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核实,确保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审查要求
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需提供完整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财务报表等;施工单位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技术能力,确保能够完成工程建设任务;施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符合规范要求;施工单位需具备良好的信誉度和合规意识,确保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审查后续管理
审查结束后,需对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继续进行监管和跟踪管理,确保其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能够按照承诺的条件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同时,对未通过审查的施工单位要及时通知其不合格的原因,并指导其进行整改,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综上所述,2024年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管理至关重要,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审查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

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水利基建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一、概述在水利基建领域,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审批是至关重要的步骤,它直接关系到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要点和行文导则的全面理解和掌握,对于水利基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具有重要意义。

二、审查要点1.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在审查设计文件时,首先要核实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比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标准》等。

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和要求,否则审查不合格。

2. 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其次要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包括工程地质、气候、水利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

设计文件必须与工程实际情况相适应,否则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3. 设计文件是否合理、科学审查设计文件时,还需评估设计是否合理、科学。

包括设计的方案是否科学、计算是否准确、材料选取是否合理等方面。

设计文件如果存在不合理或不科学之处,需及时指出并要求修改。

4. 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审查设计文件时,还要关注其完整性和一致性。

设计文件要能够全面反映工程的内容,并且各项设计内容要相互之间一致,否则可能存在协调不一致的问题。

5. 设计文件的创新性和可行性则需要关注设计文件的创新性和可行性。

设计文件应当具有创新性,并且要能够在实际工程中得以落实并实施。

三、审批要点1. 审查意见和修改在审查设计文件后,如发现设计文件存在问题,需要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设计者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设计文件需重新审查,直至符合要求为止。

2. 文件齐全并完整审批时,要求所审文件齐全并完整。

必须包含设计说明、施工图纸等所有相关文件,且内容完整准确,不得有遗漏、疏漏。

3. 相关手续、文件是否齐全审批时,需核实相关手续和文件是否齐全,并对其进行逐一审核。

包括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等。

建筑工程资质审批方案模板

建筑工程资质审批方案模板

建筑工程资质审批方案模板一、背景为规范建筑工程资质审批程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建筑工程资质审批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包括施工企业资质、设计单位资质、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等。

三、审批流程1. 申请人提交资质申请材料申请人根据相关规定,准备并提交建筑工程资质申请所需的材料,包括申请表、企业基本信息、资产状况、实施过的工程案例、管理体系文件等。

2. 资料审核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下一步审核。

3. 技术评审审批机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人的技术能力和工程实施能力进行评审,包括工程案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等。

4. 审批决策根据资料审核和技术评审结果,审批机构形成审批决策,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建筑工程资质认定。

审批决策包括同意、不同意、需补充材料等。

5. 发放资质证书审批机构根据审批决策结果,给予申请人建筑工程资质认定,并发放资质证书。

申请人可凭借资质证书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投标、承接和施工等活动。

四、审批标准1. 施工企业资质(1)注册资金: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标准。

(2)人员素质:具有一定数量和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3)工程实施能力:具备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工程施工实践能力。

2. 设计单位资质(1)注册资格:取得国家建筑业相关资质注册证书。

(2)技术水平: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领域的技术人才。

(3)设计成果: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程设计成果。

3. 工程咨询单位资质(1)专业资格:取得国家建筑工程咨询专业资格证书。

(2)技术能力:拥有一定数量和专业领域的工程咨询人才。

(3)咨询成果:具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工程咨询成果。

五、审批机构建筑工程资质审批机构为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市、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建筑工程资质认定工作。

六、审批时限建筑工程资质审批机构应当在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审批,最长审批时限不超过90个工作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0.13•【文号】建质[2005]184号•【施行日期】2005.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质[2005]18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部分地区经验,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执行。

各地要注重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十三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监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装饰装修工程等实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3 本导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

1.4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

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针对有关责任主体和工程项目,健全完善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1.1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doc 41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doc 41页)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doc 41页)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 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 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

山东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导则一、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山东省地区内各类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二、准备工作1. 对建筑消防设计进行审查前,应当熟悉有关规定,了解建筑消防设计原则、基本要求,以及审查工作的相关知识;2. 审查工作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知识,并且携带有关审查文件及书面材料;3. 审查者应按规定了解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情况,以便审查相关文件;4. 在审查期间,应当全面考察建设单位所提交的建设消防设计文件,以及场地条件是否符合要求;5. 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时需要按照审查的范围、依据及时间节点要求进行审查;6. 如有需要,可以向安全主管部门索取有关文件,例如建筑物安全技术报告、火灾报告等;7. 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对建设单位采取的消防安全施工措施及工程进度提出建议,避免可能的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审查内容1. 对消防安全设计文档合理性、严谨性、可行性进行审查;2. 对消防设计文档中涉及建设单位消防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确保可以符合消防安全国家标准和规范性要求;3.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结果,对工程消防设施安装质量及设施运行状态进行审查;4. 审查建设工程抗火性能,确保符合建筑物设计抗火性能要求;5. 根据建设工程的类别和消防设计的要求,审查是否设置消防警报系统和消防联动系统;6. 审查消防水源设施,确保满足消防水源的需求,使建设工程具有足够的消防水源;7. 对建筑工程的建筑物火灾安全设施工程进行审查确认,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建筑物火灾安全;8. 审查建设施工现场装修阶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保运行中不存在易燃易爆物品,以及是否有防火分隔或其他火灾防护措施;9. 对消防安全检查结果报告进行审查,确保满足消防安全标准要求;10. 根据建设施设计出口审查要求,对建设施的消防设施状况及相关施工现场实物进行审查,以确保消防安全标准有效实施。

四、审查结论审查工作者应当根据审查情况,按照国家规范性文件要求及相关技术规定,结合建筑消防设计要求,得出审查结论,如测试结论合格,可以审查通过;否则,则必须退回改正,直到通过为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1总则1.1为统一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和委托下放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可参照执行。

1.3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主要人员、企业业绩、个人业绩、技术装备)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同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

2.1.2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其资质按照最低等级资质核定。

2.1.3 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2.1.4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申请。

2.1.5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

2.1.6 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但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企业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其工程业绩申报。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首次申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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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2015.11)1总则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专业丙级(除公路专业丙级和水利相关专业丙级资质外)、丁级资质和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2.1 资质申请2.1.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1.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2.1.3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2.1.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2.1.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2.1.6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

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2.2 资质证书延续2.2.1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2.2.2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 程序和时限3.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1)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要求,原件由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核对。

(2)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3.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4 申请材料要求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4.3材料格式要求4.3.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备案表应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同时也在“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资质申请。

4.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

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4分类提交申请材料4.4.1 企业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设计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2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

4.4.3企业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按升级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4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按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5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重组、合并、分立要求提交材料。

4.5 企业陈述材料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5 申请材料清单5.1 企业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的5.1.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5.1.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5.1.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5.1.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2企业按升级、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的5.2.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5.2.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5.2.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5.2.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3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5.3.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5.3.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5.4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5.4.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5.4.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对。

5.4.3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 申请材料审查6.1 审查方式6.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

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6.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6.2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技术装备6.2.1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为准。

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暂时不考核注册资本金。

6.2.2 主要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购臵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6.3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6.3.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6.3.2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3.3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即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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