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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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1.为什么要开征水资源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

2.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谁应该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4.什么情况能享受免缴水资源费的优惠政策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6.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二)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三)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四)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7.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自2006年3月1日起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向地税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8.怎样缴纳水资源费

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提供取水许可证和年度取水计划数量及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在征收水资源费前,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该《缴款通知书》载明了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该《通

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10.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会受到处罚吗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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