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
水资源费征收政策及实施的有关问题湖北省水利规费征收总站2009年10月13日征收水资源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贯彻实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落实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履行依法管水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学习、理解、掌握水资源费征管政策法规,有效应对征收中可能涉及的有关问题,对我们做好征收工作十分重要和必须。
一、水资源费征管政策问题(一)水资源费征收主体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从开始的分部门负责,逐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第一阶段(1988-2006年),水资源费征收实行的是分部门管理,由水利、城建等部门划分不同的征收范围,实行分别征收。
1988年颁布的•水法‣确立的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都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由于种种原因,全国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未能出台。
1993年国务院发布•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国务院119号令)前,全国只有少数省市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119号令发布后,湖北省于1994年12月31日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开始在18个市、县试点征收水资源费。
规定水资源费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征收的,委托城建部门征收,其收费标准、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维持现状。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1995)27号) 后,根据国办发 (1995)27号“在国务院发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前,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暂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的授权, 1997年1月7日湖北省政府颁布•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3号),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征水资源费,但仍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城建部门管理、并且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自2006年《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颁布以来,各地积极推进水资源费改革,征收范围不断扩大,征收标准逐步提高,征收力度不断加强,对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仍存在水资源费标准分类不规范、征收标准特别是地下水征收标准总体偏低、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地区征收标准差异过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制度未普遍落实等问题。
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管理,规范征收标准制定行为,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制定原则。
(一)充分反映不同地区水资源禀赋状况,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二)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促进水资源特别是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三)支持低消耗用水,鼓励回收利用水,限制超量取用水,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四)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取用水的差别特点,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区分地表水和地下水分类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地表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水力发电、火力发电贯流式、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地下水分为农业、城镇公共供水、工商业、特种行业及其他取用水。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也是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要素。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约,福建省制定了水资源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但下列情形除外: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征收标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不同的取水用途和取水水源制定。
例如,对于工业取水,按照取水量和相应的单价计算征收;对于农业取水,在保障农业生产合理用水需求的前提下,适当征收水资源费。
具体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三、征收程序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的规定取水,并安装符合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
水资源费实行按月或者按季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等相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取水计量设施的计量数据或者其他核定方法核定取水量,并下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 7 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监测和管理。
2、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开发利用。
3、水利工程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
4、水资源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水资源费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安排和相关规定执行,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台账和统计制度,定期对取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情况进行检查。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
2023年水资源税政策要点介绍介绍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水资源税总体概述水资源税由水资源费改制而来,是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2016 年7月1日,在河北省率先实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自2017 年12 月1 日起,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目前和水资源税相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水资源税征管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涉税务基础要素讲解纳税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中的不纳税情形:(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
(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
(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地热、矿泉水暂不纳入水资源税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从量计增。
除了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其他情形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实际取用水量乘以适用税额。
一是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
山东省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合理损耗率为1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等于实际取水量乘以1减合理损耗率的差。
二是疏干排水的实际取用水量按照排水量确定。
疏干排水是指在采矿和工程建设过程中破坏地下水层,发生地下涌水的活动。
三是适用税额是指取水口所在地的税额。
水利发电和火力发电灌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水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
水资源税改革政策解读一、水资源税改革实施时间与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根据《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鲁政发〔2017〕42号)规定,水资源税开征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取用水量计量起始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零时。
原先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降为零。
二、水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水资源税改革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鼓励节约用水,利用税收杠杆调控水资源;二是适当提高地下水超采区负担水平;三是试点期间,不增加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和居民生活用水负担;四是充分考虑农民利益,对农业生产和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设置优惠政策;五是加强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主要内容如下:1.纳税人。
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2.征税对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3.计税依据。
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与现行水资源费制度相衔接,明确对一般取用水按照实际取用水量计征;对疏干排水按照排水量计征;对水力发电和火力发电贯流式(不含循环式)冷却取用水按照实际发电量计征。
三、税费改革后公共供水价格的确定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按税费平移原则对城镇公共供水征收水资源税。
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不增加居民生活用水和城镇公共供水企业负担。
因征收水资源税引起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税费负担变动的,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
四、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机制建立税务机关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征税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纳税人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取用水量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核准的实际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税,并将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等信息定期送交水行政主管部门。
河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河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河南省水资源费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使用征收的费用,是一种资源环境税,是国家保护水资源、促进节水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河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是指在河南省范围内对水资源的使用征收费用的具体标准。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系列的征收标准,以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
首先,对于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用水量和水资源的区域性差异,制定了不同的征收标准。
工业企业作为水资源的主要使用者,其用水行为直接影响着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对工业企业的水资源使用征收标准,不仅要考虑到企业的生产需求,还要兼顾到环境保护和节水利用的要求,从而制定出合理的征收标准。
其次,对于农业用水,河南省根据不同的灌溉方式和作物类型,制定了相应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农业用水是水资源的重要使用部门,而且农业灌溉所占用的水资源较大,对水资源的消耗也较为显著。
因此,对农业用水的征收标准,既要保障农业生产的需求,又要促进农业节水和科学用水,以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此外,对于生活用水和公共机构用水,也制定了相应的征收标准。
生活用水是指居民日常生活、饮食和卫生等方面的用水,而公共机构用水包括学校、医院、政府机关等单位的用水。
这些用水行为虽然相对于工业和农业来说规模较小,但也是不可忽视的部分。
因此,对于这部分的征收标准,既要保障居民的生活需求,又要鼓励公共机构节约用水,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总的来说,河南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了各个行业和部门的实际情况,兼顾了资源保护和节水利用的政策措施。
通过合理的征收标准,可以有效地引导各个行业和部门合理使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和环境保护,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希望广大企业和居民都能遵守相关法规,合理使用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河南。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利用的变化。
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湖南省作为一个水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越发重视。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湖南省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以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下面将对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取水单位的征收标准,二是对于排水单位的征收标准。
对于取水单位,按照其取水量和水资源的稀缺程度进行征收;对于排水单位,按照其排水量和水污染的程度进行征收。
这样的征收标准既考虑了取水单位和排水单位对水资源的使用和影响,也兼顾了水资源的保护和环境的治理。
其次,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征收政策。
根据地区的水资源供需情况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对不同地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了差别化的制定。
这样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地区的实际需求,也能够更有效地引导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另外,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还注重激励和约束机制的建立。
对于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采取了奖惩并举的政策。
对于那些实行节水措施、采用清洁生产技术的单位,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而对于那些滥用水资源、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则要加大征收力度,甚至进行处罚。
这样的政策既能够激励单位积极参与水资源保护,又能够约束那些违规行为,从而达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的双重目的。
最后,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公开透明。
对于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进行了公开透明的公告和监督。
这样不仅能够增强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能够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水资源的重要性和征收的合理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
综上所述,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在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水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差别化征收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和公开透明监督,湖南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为其他地区的水资源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2022年12月起9地开征水资源税,究竟如何征税
2022年12⽉起9地开征⽔资源税,究竟如何征税税收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在我国,有各种各样的税,这些税收最后也是取之于民⽤之于民,近年来,为了更⽅便纳税⼈和征收⼈,税收法律在不断的更新改⾰,近⽇,官⽅宣布下⽉起,将在九地开征⽔资源税,那么⽔资源税究竟是如何的呢?下⾯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相关资料。
在河北省试点⽔资源税改⾰⼀年半后,12⽉1⽇起北京、天津、⼭西、内蒙古、河南、⼭东、四川、宁夏、陕西等9省(区、市)也将纳⼊⽔资源税改⾰试点,⽤税收杠杆抑制不合理⽤⽔⾏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利部28⽇联合发⽂,宣布⽔资源税改⾰试点扩围,并表⽰试点旨在为全⾯推开改⾰积累经验,待条件成熟后择机在全国全⾯推开改⾰。
⽔资源税并⾮我国新设税种,⽽是已有30多年历史的资源税下的⼀个税⽬。
根据三部门《扩⼤⽔资源税改⾰试点实施办法》,⽔资源税实⾏从量计征,征税对象为江、河、湖泊(含⽔库)等地表⽔和地下⽔。
⽔资源税账单征税对象:江、河、湖泊(含⽔库)等地表⽔和地下⽔。
纳税⼈:直接取⽤地表⽔、地下⽔的单位和个⼈。
但包括家庭⽣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等少量取⽤⽔在内,有六种情形可不缴纳资源税。
纳税原则:税费平移,总体不增加企业和居民正常⽣产⽣活⽤⽔负担。
但按不同取⽤⽔性质实⾏差别税额,地下⽔税额要⾼于地表⽔,超采区地下⽔税额要⾼于⾮超采区,超采区取⽤地下⽔税额加征1⾄4倍;对超计划或超定额⽤⽔加征1⾄3倍;对特种⾏业从⾼征税;对超过规定限额的农业⽣产取⽤⽔、农村⽣活集中式饮⽔⼯程取⽤⽔等从低征税。
同时,办法规定了限额内农业⽣产取⽤⽔免税、对取⽤污⽔处理再⽣⽔免税等六种税收减免情形。
征收⽅:⽔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管理,⽔利部门负责核准取⽤⽔量,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试点期⽔资源税收⼊全部留归地⽅。
税费标准平移我家⽤⽔会多掏钱吗“⽔资源税要⼤范围开征了,我家⽔费要多缴了吗?”“以后浇地灌溉,养猪养鸡,多⽤⽔要多花钱吗?”⽔资源税改⾰试点扩围,对⽼百姓⽣活带来的影响,⽆疑最受关注。
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
水资源税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水资源税是指政府根据国家水资源管理政策,对不同类型的水资源使用者征收的一种行政性税收。
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及征收标准是针对不同的使用者和使用方式设定的,下面将对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进行详细阐述。
一、水资源税征收对象1.工业企事业单位:工业企事业单位是水资源税的主要征收对象之一、例如,对于大量使用水资源的钢铁、石油、化工等生产企业,根据其实际使用的水量大小,征收相应的水资源税。
2.农业生产单位:农业生产单位也是水资源税的重要征收对象之一、农业用水主要包括灌溉用水和养殖用水。
对于大规模灌溉农田的农业单位,根据其实际用水量和土地面积等因素,征收相应的水资源税。
3.商业服务业单位:商业服务业单位往往也需要大量使用水资源,例如,酒店、餐饮、洗浴等行业。
这些单位的水资源征税主要是根据其实际的用水量大小或者收入等因素进行计算。
4.建筑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需要使用大量的水资源。
因此,建筑施工单位也是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之一5.矿产资源开采单位:在矿山开采过程中,经常需要使用大量的水资源。
因此,矿产资源开采单位也是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之一二、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对于不同的水资源使用者,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水资源税是根据实际用水量或使用的水资源价值来进行计算的。
下面以工业企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单位为例,对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进行具体说明。
1.工业企事业单位的征收标准:(1)按照实际用水量计算水资源税:对于大型工业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用水量来计算水资源税。
具体征收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地区进行调整。
(2)按照单位产出产值计算水资源税:对于一些资源密集型产业,可以按照单位产出产值来计算水资源税。
这样可以激励企业实施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2.农业生产单位的征收标准:(1)按照实际用水量和土地面积计算水资源税:对于大规模灌溉农田的农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用水量和土地面积来计算水资源税。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紧缺性问题越来越显著,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愈加复杂。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用水,同时引导社会公众用水,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被制定出来。
本文将探讨水资源费用的收取管理规定的原则、内容及实施过程。
一、原则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收费合理性原则:水资源费用收取应根据水资源的实际利用情况的不同和社会用水需求的不同合理确定。
2. 收费公平性原则:水资源费用的收取应当公开公平,不得歧视不同地区、不同用水单位或个人。
3. 收费法制性原则:水资源的收费标准和税收基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4. 收费透明性原则:水资源的收费标准应公开透明,收费项目应清晰明确,消费者应清楚得知付费金额及其之后的使用情况。
5. 收费合法性原则:水资源的收费应由水资源主管部门合法发放,民用水应由水厂或供水部门提供,不得私自收费。
二、内容水资源费用收取管理规定的内容包括水资源配额收取管理、水资源使用费、排污费、水资源税、水资源公益性收费等。
1. 水资源配额收取管理为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实行配额制度,对不同用水单位实行不同的供水配额,以达到保障供水有效使用和合理分配的目的。
水资源的配额收取应根据区域管理、行业、企业规模和用水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配额标准。
2. 水资源使用费水资源使用费是指供水单位由于向用水单位提供水资源而应向水资源单位缴纳的费用,不涉及水资源内部转移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用水类型、用途、用水量等因素确定。
3. 排污费排放污水不仅会危害水质,同时也会导致蓄积、腐烂、腐败等环境问题,国家建立了排污费制度,对产生污水的单位征收排污费用。
排污费用的征收标准应根据不同的排污类型、风险等级以及排放污染物的质量和排放量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
4. 水资源税水资源税是指对水资源的取水量、使用量、污水处理量等进行征税的一个制度。
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应根据用水类型、用途、用水量、水质污染环境等因素进行适当的测算。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概述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之一,因此对水资源的使用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推动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许多地方实行了水资源费征收制度。
本文将对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进行探讨和分析,以深化对这一制度的理解。
水资源费的意义
水资源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农业、工业、城市生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然而,由于全球水资源的总量并不多,且受到污染和枯竭等问题的困扰,必须对水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保护。
水资源费的征收有助于引导社会各界对水资源的节约利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制定水资源税收政策的基础,其合理性和科学性直接关系到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效果。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应考虑不同地区的用水需求、水资源供应状况、生态环境敏感度等因素,同时要兼顾公平性和可操作性,以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水资源利用的变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尽可能减少对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同时要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通过科学的依据和程序,确定合理的调整方向和幅度,实现水资源费征收制度的长期有效运行。
结语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是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共同维护好水资源这一宝贵的自然资源。
《水法》关于水资源费收取时间的规定
《水法》关于水资源费收取时间的规定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我县依法取水,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保障社会、经济、环境等各个方面对水资源的需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1987]112号文规定,经县物价局审定批准,现就我县水资源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水资源费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一项基本内容,从法律、法规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有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大力开展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宣传工作,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真正做到依法治水、管水、取水和用水。
二、征收范围:凡是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都必须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用于农田灌溉、个人家庭生活、禽畜饮水、消防取水、抗旱救灾、地下水回灌以及用人力取水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三、征收方法:水资源费由本局水政股按季度负责征收,取水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接到缴费通知后十五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边远乡(镇)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乡(镇)水利电力管理站代为征收。
四、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及执行时间按物价局[199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水资源费的管理按县人民政府[1996]7号文件规定执行,列入县财政预算内资金项目管理。
收费单位一律使用县财政统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任何单位不得开具或收取其他类型的票据。
六、为使水资源收费管理工作做到计量收费,各取水单位或个人应主动安装好合格的计量装置(发电取水的除外)。
对选购、安装计量表技术上有困难的,可到本局联系,由本局代为订购或安装指导。
七、对违反取水许可规定取水的,依照《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和《XX省违反水法规罚款没收标准》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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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政策解释
1.为什么要开征水资源费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保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开征水资源费。
2.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什么
征收水资源费的依据是国务院令第460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政府令第285号《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3.谁应该缴纳水资源费
根据省政府的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4.什么情况能享受免缴水资源费的优惠政策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对农业生产取用水目前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5.如何计算应缴纳的水资源费
按照省政府第285号令第三条规定的分级征收权限,由各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用水量(或发电量)、应缴水资源费每半年核定一次,由地税部门据实足额征收。
按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水量,由地税部门根据取水量或发电量据实征收。
不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取水资料的,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
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地税部门的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
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6.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地表水(含取用暗河河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05元。
(二)发电用水
(1)水力发电和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用水按实际发电量每千瓦时0.003元;
(2)闭式火力发电按取用水量每立方米0.05元。
(三)跨流域调水及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四)地下水
(1)工业生产取用水每立方米0.20元。
(2)生活和自来水厂取用水每立方米0.10元。
(3)其他取用水每立方米0.25元。
其中,在地表水源自来水厂供水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取用地下水
的,其水资源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当地工业用户的自来水价格执行。
(五)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对超计划或者超定额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1)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以下(含30%)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1倍收费;
(2)超计划或者定额在30%—50%(含50%)以内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3倍收费;
(3)超计划或者定额在50%以上的,其超量部分按规定水资源费标准的5倍收费。
7.哪个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自2006年3月1日起统一由地税部门代征。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向地税部门缴纳水资源费。
8.怎样缴纳水资源费
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手续,提供取水许可证和年度取水计划数量及地税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收到相关资料后,在征收水资源费前,向取用水单位和个人下达《湖北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该《缴款通知书》载明了缴费数额、缴费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接到该《通
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缴纳水资源费。
9.我省地税部门从什么时间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自2006年3月1日起开始征收水资源费。
10.不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会受到处罚吗
取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有权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