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一章 复兴自然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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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神学主义的中世纪自然法学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是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学。 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学经历了两个发 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圣· 奥古斯丁的神学自 然法学。 第二阶段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 阿奎那。

三、理性主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

近代自然法学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近代自然法 学是自然法学发展最为辉煌的时期,又称古典自 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中世纪后期,随着文艺 复兴、宗教改革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



三、反对国家主权
马里旦在政治上反对国家主权,主张建立世界政 府。他认为,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包括两个基本要 素: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 利,这种权利是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第二,一 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 性和权力在其特定范围内是绝对的、最高的。用 这两个标准来衡量,无论是政治社会、人民还是 国家都不能拥有这种意义上的主权。 马里旦进一步指出,如果国家拥有主权,国家就 会受到损害。


二、人权和权利理论

马里旦新自然法学的突出之点在于特别强调人权问 题。这一点既与当时整个世界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法西斯主义肆意践踏人权的社会背景有关,也 同马里旦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 经历有一定联系,更是他的新自然法理论的必然延
(一)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三)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

二、复兴自然法学的主要特征




(一)在神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对比中,神 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力量互相消长,最后世 俗自然法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二)在绝对自然法与相对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相对自然法为主 (三)在形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实体自然法为主 (四)在个人本位的自然法与社会本位的自然法 的对比中,以社会本位的自然法为主 (五)在本体论自然法与方法论自然法的对比中, 以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为主
二、法律的道德基础:愿望的道德与 义务的道德

富勒阐述了与法律有关的两种道德:愿望 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同样构成 法律的基础,当然,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 接近,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人们去追 求愿望的道德,法律虽然无法强迫一个人 过理性的生活,但却可以制定出一些合乎 理性存在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愿望的 道德还往往为法律指引方向。

一、“事业论”的法概念

在他看来,法理学虽然并不只是研究“理 想的法律制度”,但也决不是像实证主义 法学那样只关心既定的法律,真正的法理 学必须注重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发展方向, 法律面临着永远存在的问题,人的理性与 努力应一直试图解决法律所面临的这些问 题,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把法律看作是一种 事业,像对待事业那样对待法律的目的及 追求。
一、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 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人类对上帝永恒法的参 与。在此基础上,马里旦把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 大大向前推进了,表现在:马里旦不是一般地谈 论自然法,而是深入到自然法的理论内部,详细 解析了自然法的两种构成要素,即自然法的本体 (一)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 价值,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近代以来最流行 的功利主义,并希望能够以社会正义原则 取代功利主义。
二、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先验的, 而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为保证这种选择的 客观性,必须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 让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 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所选择的正义 原则,主要有两个,即正义的第一原则和 正义的第二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平等 的自由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是差别对待 原则。
三、正义原则的发展阶段

罗尔斯认为,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 则在现实中的应用体现为四个发展阶段, 即原初状态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 适用法律阶段。在每个阶段,正义原则都 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并逐步从抽象转为具 体。
在罗尔斯看来,符合正义的法治原则需要 具备下面四个条件: (1)法律的可行性 (2)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4)自然正义观,保持司法过程的正确

雅克·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 1973),是复兴自然法学中神学一脉的最 主要代表人物。马里旦新自然法学的最主 要特点是以托马斯· 阿奎那的神学主义为招 牌,在系统阐发新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 详细研究了自然法与人权、人权与主权的 关系。基于这一原因,有学者又将马里旦 的新自然法学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古典自然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世俗主义 (2)理性主义 (3)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个人主义、分权主 义、社会契约等为基础建立现实政治法律体系, 实现法治

一、自然法学复兴的原因
自然法学在20世纪得以复兴,主要是基于 两方面的原因: (1)从现实层面看,它是人类反思两次世 界大战的必然回应。 (2)自然法学复兴更重要的原因,是来自 于自然法本身内在机理的作用。 其一,自然法是正Baidu Nhomakorabea法。 其二,自然法是道德法。 其三,自然法是理性法。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社会正 义原则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他所 强调的正义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以及法治 原则,目的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评判。正是 在此意义上,人们认为罗尔斯的学说属于 新自然法学。但应该注意的是,罗尔斯本 人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到自然法一词,更 没有提出存在一种对人类普遍适用的、高 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只不过是罗尔斯将其 法律哲学融于正义论之中,因此,罗尔斯 的新自然法学被人们称为“正义论的法哲 学”。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复兴自然法学

—— 如果没有自然法……,这就很难说思想的 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 ——[英]梅因
一、自然主义的古代自然法学

古代自然法学是指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 自然法学,这一时期,自然法学的最主要 特点是自然主义倾向。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实 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

富勒认为,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仅仅 停留在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即愿望的道 德和义务的道德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深入 理解法律的道德性,还必须深入研究法律 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 律是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也就是实体自 然法和程序自然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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