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一章 复兴自然法学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 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 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 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19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 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的进一步延续。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学之浅见”
现代西方法理学——“新自然法理学之浅见”毛某某摘要:自然法是指在是在发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而新自然法学派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自然法学思想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他的形式不断完善。
新自然法学派产生于20世纪这个特殊的社会,主要代表人物于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他们的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各有不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对资本主义国家人类权利平等和社会和谐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自然法;发展;新自然法一、自然法:1、意义:是指在实在法之外存在着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它来源于“客观规律”、“理性”或“人的本性”。
严格来说,自然法并不是一种法律,而是关于法的理念,它所表达的是一种对公正或正义秩序的信念,这种正义秩序普遍适用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
实在法以自然法为基础。
古往今来的自然法学家赋予了自然法以不同的涵义,归纳起来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种: (1)神法; (2)理性; (3)普遍规律; ( 4)符合人的本性的法律;(5)原始状态下人的规律; (6)天赋权利; (7)道德律。
二、发展阶段及其内容自然法的发展从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分述如下:(1) 古希腊罗马时期———早期的自然法学。
古希腊思想家奠定了自然法的基础, 确定了其基本精神。
自然法观念孕育于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
古希腊先哲们对人生、宇宙和自然的关注, 促使他们去寻找一种普遍的原则以指导人类的良善生活。
他们从世界同一性出发, 认为人作为世界的一部分有着与自然界同一的规律。
自然界有自然规律, 人类社会的规律则是自然法。
以自然法为基础的人类法律才是正义的。
主张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及流派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智者学派、斯多噶学派等等。
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继承了古希腊的自然法观念, 使之系统化、通俗化和罗马化, 后人正是从他的著作中了解自然法观念的。
《现代西方法理学》一二部分整理
《现代西方法理学》Jurisprudence 沈宗灵第一编导论09.26-09.27法理学——法律基本理论“法律哲学”古罗马学家乌尔比安 jurisprudentia,人和神地事物地概念,正义和非正义地科学英国法学家哈里斯“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地东西”第一章一、对法理学内容在理论上地分类:综合法学地创始人霍尔<4)①法律价值论:主要研究法律强制地可行性,特别是强调地伦理问题②法律社会学:主要研究法律规则地目地、应用和效果等③形式法律科学:对法律术语、规则、裁决等进行逻辑分析④法律本体论:研究法理学主题地性质,即基本概念问题美国法学家帕特森<2)①法律地内在方面:划定法律范围,探讨一般概念术语以及法律地各部分之间地关系②法律地外在方面:法律与政府和社会地关系二、法学与哲学很相关哈里斯《法律哲学》1980 庞德《法律哲学导论》1924 庞德5卷集《法理学》1958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地哲学和方法》1974修订版国际法律哲学和社会哲学协会IVR德国法学家柯勒创办法律哲学就其内容来说,在古希腊罗马时代就存在,其名称直到18C末19C初开始盛行.18C 末以前,已出现“法律哲学”这名称.古希腊哲学家西赛罗《法律篇》:法学来自最深刻地哲学奥妙.17C德国哲学家莱布尼兹《法学教案地新方法》1667,直接讲到“法律哲学”.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1798《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地自然法教科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英国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法理学或实在法哲学讲义》1863,在19C英美司法界占支配地位.17—18C 一方面,法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洛克《政府论》,卢梭《社会契约论》,孟德斯鸠《论法地精神》;另一方面,科学不发达,导致很多学科又仿佛成为哲学地一个分科→法律哲学具有两个重要特征:<1)法律哲学主要指哲学家和政治学家地法律哲学<2)主要探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地地关系,而非法律本身19C,资产阶级统治地逐步确立,以及资本主义国家立法和司法地广泛发展,使法学独立. 三、现代西方法理学为资产阶级服务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地独立战争,都以古典自然法学说作为思想基础.古典自然法学说。
法理学:西方法学历史
• 职业法学家、专门的法学著作、法学教育、独立的法
学流派。
• 内容完备、影响深远。是近现代民法学的基础、大陆
体系的渊源。
罗马法的历史进程:
(一)形成时期
罗马世俗法学,始于公元前3世纪之后。
(二)发展时期 西塞罗把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发展为系统的自然法论,
区分了自然法与人正当性标准。
古希腊 前8世纪——前3世纪
• 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 • 各城邦法律不同。 • 不存在法律职业。 • 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 • 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
苏格拉底
前469-399
•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弟子柏拉
图、色诺芬的著作中。
• 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
•自由 •权利
(二)17、18世纪古典自然法学
• 自然权利说 • 社会契约论
(三)哲理法学 法的形而上学。
• 康德 • 黑格尔
(四)历史法学
•胡果 •萨维尼
用历史的观点来考察法律。
(五)功利主义法学
• 杰里米·边沁 •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
(六)分析实证法学 •奥斯丁《法理学的范围》
多元化的西方现代法学
当五大法学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为准;如果势均力 敌时,以帕比尼安为准;如果帕比尼安没有谈到,就以五大 法学家中比较公正的为准。
扼杀了罗马法学的创造性精神,使罗马法学日趋衰落。
(五)中兴时期
查(尤)士丁尼皇帝重视法典编纂。 《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 他死后才最后编定的《查士丁尼新律》,统称“国法大全”, 又称“民法大全”。
(三)昌盛时期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第一章 复兴自然法学
(一)政府必须认真对待权利
德沃金强调,每个公民都享有“受到政府 平等的关怀和尊重的权利”,这是公民一 项基本的、抽象的权利,认真对待权利是 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二)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有善良违法
德沃金认为,政府必须认真地对待权利, 同时,公民也应具有一种自我保护的权利, 以确保自己“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不 受侵犯。因为即使在一个原则上是公平的 社会里,仍可能产生不公正的法律和政策。 对此,德沃金的主张是:在我们的社会里, 一个人有时的确需要拥有强硬意义上的不 服从法律的权利,也就是善良违法的权利。
四、法官没有强的自由裁量权
德沃金否认法官拥有强的自由裁量权,理 由在于: 第一,如果我们把原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 看待,我们就必须否认自由裁量权学说。 第二,法律实证主义的自由裁量观点和实 践,会严重影响民主政治和法治,因此, 必须否定法官拥有强的自由裁量权。
二、复兴自然法学的主要特征
(一)在神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对比中,神 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力量互相消长,最后世 俗自然法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二)在绝对自然法与相对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相对自然法为主 (三)在形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实体自然法为主 (四)在个人本位的自然法与社会本位的自然法 的对比中,以社会本位的自然法为主 (五)在本体论自然法与方法论自然法的对比中, 以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为主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 价值,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近代以来最流行 的功利主义,并希望能够以社会正义原则 取代功利主义。
二、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先验的, 而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为保证这种选择的 客观性,必须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 让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 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所选择的正义 原则,主要有两个,即正义的第一原则和 正义的第二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平等 的自由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是差别对待 原则。
新自然法学
举例分析说明新自然法学“新”在哪里?新自然法学派又称为复兴自然法学派,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溯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各有侧重点,各不相同,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均认为法律应关注某种应然性,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程序自然法”、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发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
与自然法学派相对应的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盛行于17——18世纪的欧洲,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的兴起,尤其是分析法学家试图阻止对法律的性质和法律的目的进行哲学或思辨的思考,自然法学的研究一直处于低潮状态。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对人类的重创让学者们从对实证主义的沉醉中清醒过来,使得自然法学有了复兴的机遇。
新自然法学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登上舞台,二战后发展尤为迅猛。
新自然法学在古典自然法学的基础上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古典自然法学也具有较大的不同点,本文重要论述新自然法的新在哪里也即其新的观点、内容等等。
古典自然法思想家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认为实在法的效力来源于自然法,一切违背自然法的法律都是非正义的,因而也就不成其为法律。
这一观点是历史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所共同反对的。
它们三者的共同看法是,自然法或正义只不过是一种“人的认识所不能接近的理想”。
在这一点上,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是针锋相对的。
自然法学派读书笔记
·
传统自然法学
阿奎那四分法
上帝(神) 人类 理性 文字表现 永恒法 自然法
神法(圣经) 人法(实在 法)
传统自然法学
三、古典自然法学
时间:17、18世纪流行 意义:是对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的决裂,意味着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的终结和 近代法学世界观的诞生。 理论基础:不再以神性作为自然法的基础,而认为自然法是适用于自然状态的、 可以从人的理性中推导出法律原则,在效力上这些原则高于实在法。 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英国清教革命前夕 时代综述:是欧洲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时期 重要标志:新教的兴起、政治开明专制主义和经济重商主义的出现 代表人物:格劳修斯、霍布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 理论共性:都认为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应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寻找。
托马斯 阿奎那:经典的神学自然法学。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统治宇宙的最高法,一切 法的源泉,蚊子表现出来的就是《圣经》,在地位上高于人间法;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对上帝 永恒法的理解,是“理性动物对永恒发得参与”,表现出来就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 因此国家机关指定的法律必须服从自然法,并最终服从永恒法。自然法对人的理性的肯定, 也肯定了认得独立存在地位,肯定了人趋利避害的生存要求。自然法的内容可以随时间而有 变化,引发了相对自然法的萌芽。
自然法的衰落和复兴
代表人物:
美国:富勒为领袖,罗尔斯和德沃金为骨干; 英国的:菲尼斯
新自然法学对古典自然法学的改造
1、不再寻求先验和永恒的绝对基础:古典自然法自信理性能为自然
法寻求某种永恒不变的先验价值基础,从某些绝对原则出发可以演绎出所有的法 律制度。新自然法学不再相信绝对的先验价值基础,认为正义、平等、自由、效 率等等都可以成为自然法的基础,自然法的内容可变。
自然法学派介绍
西方法学史上渊源最悠久的流派,从古希腊故罗马开始,经过中世纪。
资产阶级革命,直到当代,几经波折,却经久不衰。
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表现形式,不同代表人物的观点甚至是截然对立的,但共同点是在国家制定的法律即实在法之上存在着一种更高的法自然法。
自然法的表现形式不同,大体包括自然主义自然法,神学自然法,理性自然法,新自然法。
一,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古希腊哲学家认为,社会现象都像山川湖泊一样,属于自然现象,应该从大自然的延长线上把握它,“要和自然一致的生活”一切人间的法律、约定俗称的都要符合自然秩序,分歧在于什么是自然的,什么又是违背自然的。
一种观点认为:大鱼吃小鱼通知城邦的法律和习俗就应当保证强者比弱者得到更多的东西,还有观点认为,“主人和奴隶生来没有差异,二者的分别是由律令或俗例制定的:主奴关系源于强权;这是不符合正义的。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10~11页,北京,商务印书店,1981年)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正义分为两种,一种是分配的正义,由于强者和弱者各自的功绩和价值不同,所得的财富、职位、荣誉也应不同,根据几何比例关系,对于同等的人同等分配,对于不同的人不同分配;另一种是改正的正义,国家再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时,根据比例关系,损害与赔偿是相等的。
二,神学的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家认为所谓的自然法是上帝的意志。
奥古斯汀完全有基督教的教义来解释法。
在人类“堕落”之前,人们生活在神国中,受自然法的制约,所有人自由而平等,“人人皆兄弟”,没有任何人对人的统治,没有奴隶。
国家和法律是人类“堕落”之后的产物,人类社会的一切丑恶现象,奴隶、统治、淫欲、权利欲等等,都是对“原罪”的惩罚。
实在法只是对这些丑恶现象才是正当的(《法理学》曾宪义、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572页。
)而另一位神学自然法的代表托马斯-阿奎那不是一味的用“原罪”来解释国家和法律的起源,他把服从分为两种,一种是奴役,它是违背自然的,是“原罪”的结果,另一种是人们对权威的服从,它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前提,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人上来就是政治动物”。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绪论
Hale Waihona Puke 一、法学与现代西方法学流派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本书重点研究历史影响相对较大的现代西
方法学流派。主要包括:复兴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综合法学、 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历史法 学、后现代主义法学等等。
二、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与西方法律思
三、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与法理学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同法理学是有相当交叉 和重叠之处的。 二者重要的一点区别是: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和基础上把握法学理论 规律,而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则重点研究现 代西方法学大家或者主要代表人物是如何 从总体上和基础上把握法学基础理论规律 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西方法学流 派处于为法理学提供理论资料和理论滋养 的地位。
想史学
现代西方法学流派可以被看作是现代西方 法律思想史或者说是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的 现代部分。但是,二者是有明显区别的。 表现在:现代西方法学流派不是一般地讲 授法律思想,而是从理论、学说的角度探 讨现代西方法学的本质、发展、作用、规 律等等。如果说西方法律思想史侧重法律 思想的纵向发展研究,那么,现代西方法 学流派则更侧重现代西方法学理论的横向 的比较、思考和研究。
当代西方法学流派
《西方法律思想史》当代西方法学流派实证主义法学(列举)1.分析实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2.社会法学:格雷、霍姆斯、埃利希PS:分析实证和社会实证的区别:前者重视研究“白纸黑字”,即成文法。
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封闭的体系,可以通过逻辑推理来解决一切法律问题。
社会实证则认为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不可能制定出完美的法律,因而研究的重点与其放在法律文本上,不如放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学的任务是通过社会调研找出与法律相关的活动并对其进行解释,回答“法律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
由此可见,概念法学只考虑法律效力是否存在,而社会法学则探究法律的实效,并借此对人们的行为后果进行预测。
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列举)1.马里旦:人权理论2.富勒:程序自然法3.罗尔斯:社会正义论4.德沃金:法律原则论、权利论新分析法学主要代表人物1.凯尔森:纯粹法学2.哈特:法律规则论3.拉兹4.麦考密克、魏因贝格尔:制度法学社会法学格雷:法律渊源论1.大前提与法院的解释。
“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是公认的法律推理方式。
概念法学认为,“大前提”即法律规范。
但格雷对此有不同意见,他认为“大前提”不仅包括了“白纸黑字”,还包括政策、法官个人偏好等因素。
因此,“大前提”不再只是法律条文,而应当是“法律渊源”,适用案件的法规正是来源于对综合渊源的解释。
2.法律与法律的渊源。
格雷提出了“法律渊源”这一概念。
白纸黑字的规则是法律的渊源,而非法律本身。
法律表现为多种形式。
3.法院判决的最终效力。
“法规无法自己解释自己,它的含义是由法院来宣布的”。
法官才是真正运用法律的人,法律只有经过法官的实际使用,才具有现实含义。
因此,法官才是真正的立法者。
法官对法律范围的描述即使错误,也是有效的。
PS:格雷《法律的性质和渊源》霍姆斯:预测论1.“法律顾问”视角:关注的不是一般规则,而是法院的判决结果。
“对法院事实上将做什么的预测,而不是别的什么,便是我所说的法律。
”2.“坏人”的视角:坏人的观点是认识法律的出发点。
法学作业答案
法学作业答案一、现代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及其主要观点。
答:(1)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学派当今世界范围内居主流地位的法学学派。
代表人物为如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潘思、杰斐逊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
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
(2)新分析法学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
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赫伯特·哈特。
新分析法学派以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与语言分析法作为自己的哲学基础,反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主张采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逻辑分析的方法。
新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律是—种规则,而法律规则的一个特色是它可分为两类虽有联系但却不同的规则: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
主要规则设定义务,即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而不管他们愿意与否。
次要规则授予权力。
根据次要规则,人们可以引进新的主要规则,或修改、取消旧的主要规则;或决定主要规则的范围,或控制其实施。
主张法律制度的中心”或“法律科学的关键”在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结合”,反对将道德或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当作这种中心或关键。
(3)社会法学派 19 世纪末叶以来资产阶级法学中一个派别。
该派具有下列的一个或两个特征:①以社会学观点和方法研究法,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对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②认为法或法学不应像19世纪那样仅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应强调社会利益和“法的社会化”。
法学流派简介
法律学习da人法学流派简介:三大法学流派对西方法理学研究有若极其t要的影响,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将法律肴作是主权者的命令;祈自然主义法学任调法律的过德性、会平、正义理念;杜会学法著t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效应.法律的价位存在鱿在于价位所反封出主体的多元化和玄求的多元化.关扭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断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法社会学.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走向垄断,二十世纪初的西方随着为适应社会发展的19世纪末、需要,出现了以三大法学流派为主的现代西方法理学。
它们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新自然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
三大学派相继诞生出奥斯丁、哈特、富勒、庞德等一批哲人,对后世产生极大的影响一、三大法学流派概述1.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是“实证主义法学”的一部分。
〔'〕分析实证主义把某种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其出发点,并主要通过归纳的方法从该法律制度中提取一些基本的观念、概念和特点,并将他们同其他法律制度中的基本观念、概念和特点进行比较,以确定某些共同的因素。
正如朱利叶斯·斯通(luliuoStone)所指出的,分析实证主义所主要关注的乃是“分析法律术语、探究法律命题在逻辑上的相互关系”。
川分析法学派莫基人约翰·奥斯丁(JohnAustin)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终标准。
他说“一个拥有主权的政府的祟高意图或目的便是最大可能的增进人的幸福。
”〔'〕奥斯丁的理论主要分为三方面:第一,法律命令说,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以制裁作为其后盾;第二,严格区分法律和道德。
法理学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其任务是研究法律(实在法)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即后人所谓“恶法亦法”;第三,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到了后期,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新分析主义法学.新分析主义法学的典型代表是哈特(He奴tLA.Hart)。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
西方三大法学流派法上之法-----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西方历史上最古老的法律思潮。
它源远流长,多经波折,一直延袭到今天,我们大体可以划分为古代自然法、中世纪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复兴自然法)这么几个历史阶段。
一、古代自然法观念的形成1法有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
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
3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
4不符合自然法的人定法是无效的。
二、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三、近代古典自然法思想的推进与特征(一)理性主义。
(二)个人主义。
(三)激进主义。
(四)分权主义。
(五)社会契约论。
四、现代自然法学的复兴自然法观念和自然法理论不会消失的原因在于:第一、一定意义上说,‚自然法‛是对任何不正义法的一种对抗。
第二,代表资产阶级根本利益的法官需要‚自然法‛。
五、自然法学的具体内容、思想传承和演变(一)西塞罗:理性与德性(二)格老秀斯:人性与理性(三)霍布斯:利维坦与君主专制(四)洛克:自由与权力分立(五)卢梭:社会契约论和人民主权论(六)潘恩:民主与共和(七)罗尔斯:正义论(八)马里旦:自然法的本体论与认识论(九)富勒:程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十)德沃金:人权与权利六、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的区别第一,古典自然法理论是新兴的革命的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制度,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的理论旗臶,新自然法学则是资产阶级已经成为社会进步的障碍时的意识形态,其出发点和归宿都是维护资本主义制度。
第二,古典自然法学家所说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具有先验性和绝对性。
第三,自然法不是本体论意义上的自然法,而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
七、自然法思想对西方社会的影响与运用(一)人权原则(二)契约原则(三)主权在民原则(四)分权原则(五)法治原则八、自然法的真谛与精神德国学者特洛厄尔奇说:对自然法的信仰,乃是西欧政治思想之独特标志。
这种信仰一方面承认了有一种人性共许的法律的存在,另一方面肯定了人类的基本权利。
10现代自然法学
(二)法律的概念——“事业论”
法律是使人们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一)义务的道德与追求的道德
1、概念 (1)义务的道德:从人类生活的最低点出发的 道德,是人类过有秩序的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要求, 没有这些道德规范,人类就无法达到自己最基本的 生存和目的。 (2)追求的道德:人们对理想的追求,是人类 生活的最高目的。
3、法律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相互影响、相互作 用,一方的败坏就会引起另一方的败坏。法律的 内在道德,即法治原则可以为法律的不同实体目 的,即不同的外在道德服务。对于这些不同的实 体目的来说,法律的内在道德仿佛是保持中立的。 4、从其他方面论述法律的道德性 (1)批判实证主义法学家的观点 (2)认为法律的使用不仅依赖于强力,更依赖 于人们内心的自觉。
(一)神学化的人道主义、人格主义 (二)人权及其种类
1、强调人权要以自然法为基础,因而不认识自然 法就不可能彻底了解人权; 2、对人权作了多种划分: (1)绝对不能转让的人权和基本不能转让的人权; (2)区分权利的享有和权利的行使; (3)区分“新”“旧”权利
(三) 人民和国家
3、人类幸福的基本内容 (1)生命 (2)知识 (3)娱乐 (4)美感 (5)活动的社会性 (6)实践理性 (7)宗教
4、实践理性的方法论要求 (1)生活计划的内在一致性 (2)不要偏爱某一项价值 (3)不要偏爱某些人 (4)对生活应持超然态度 (5)在狂热与冷淡之间保持平衡 (6)在理性范围内适当的考虑效益 (7)在每个行为中尊重每一项价值 (8)共同幸福 (9)服从自己的良心
(一)生平
约翰· 罗尔斯(John Rawls,1921-2002): 当代西方著名的政治 哲学家和新自然法学 的主要代表之一,以 其“正义论”闻名于 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王振东 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一章 复兴自然法学
—— 如果没有自然法……,这就很难说思想的 历史,因此也就是人类的历史究竟会朝哪 ——[英]梅因
一、自然主义的古代自然法学
古代自然法学是指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 自然法学,这一时期,自然法学的最主要 特点是自然主义倾向。
三、法律的外在道德与内在道德:实 体自然法与程序自然法
富勒认为,研究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仅仅 停留在了解法律的道德基础,即愿望的道 德和义务的道德还是远远不够的。要深入 理解法律的道德性,还必须深入研究法律 的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在富勒看来,法 律是外在道德和内在道德,也就是实体自 然法和程序自然法的问题。
一、“事业论”的法概念
在他看来,法理学虽然并不只是研究“理 想的法律制度”,但也决不是像实证主义 法学那样只关心既定的法律,真正的法理 学必须注重法律运作过程中的发展方向, 法律面临着永远存在的问题,人的理性与 努力应一直试图解决法律所面临的这些问 题,这就要求人们必须把法律看作是一种 事业,像对待事业那样对待法律的目的及 追求。
二、神学主义的中世纪自然法学
中世纪的自然法学是神学主义的自然法学。 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学经历了两个发 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圣· 奥古斯丁的神学自 然法学。 第二阶段的代表人物是托马斯· 阿奎那。
三、理性主义的近代古典自然法学
近代自然法学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学。近代自然法 学是自然法学发展最为辉煌的时期,又称古典自 然法学。古典自然法学是中世纪后期,随着文艺 复兴、宗教改革及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的一种
二、复兴自然法学的主要特征 Nhomakorabea
(一)在神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对比中,神 学自然法与世俗自然法的力量互相消长,最后世 俗自然法越来越占主导地位 (二)在绝对自然法与相对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相对自然法为主 (三)在形式自然法与实体自然法的对比中,以 实体自然法为主 (四)在个人本位的自然法与社会本位的自然法 的对比中,以社会本位的自然法为主 (五)在本体论自然法与方法论自然法的对比中, 以方法论意义上的自然法为主
雅克· 马里旦(Jacques Maritain,1882— 1973),是复兴自然法学中神学一脉的最 主要代表人物。马里旦新自然法学的最主 要特点是以托马斯· 阿奎那的神学主义为招 牌,在系统阐发新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 详细研究了自然法与人权、人权与主权的 关系。基于这一原因,有学者又将马里旦 的新自然法学称为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一、自然法的基本理论
马里旦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 是基于人性的道德法,是人类对上帝永恒法的参 与。在此基础上,马里旦把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论 大大向前推进了,表现在:马里旦不是一般地谈 论自然法,而是深入到自然法的理论内部,详细 解析了自然法的两种构成要素,即自然法的本体 (一)自然法的本体论要素
古典自然法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世俗主义 (2)理性主义 (3)以自然状态、天赋人权、个人主义、分权主 义、社会契约等为基础建立现实政治法律体系, 实现法治
一、自然法学复兴的原因
自然法学在20世纪得以复兴,主要是基于 两方面的原因: (1)从现实层面看,它是人类反思两次世 界大战的必然回应。 (2)自然法学复兴更重要的原因,是来自 于自然法本身内在机理的作用。 其一,自然法是正义法。 其二,自然法是道德法。 其三,自然法是理性法。
三、反对国家主权
马里旦在政治上反对国家主权,主张建立世界政 府。他认为,国家主权这一概念包括两个基本要 素:第一,一种享有最高独立性和最高权力的权 利,这种权利是自然的、不可让与的。第二,一 种享有某种独立性和某种权力的权利,这种独立 性和权力在其特定范围内是绝对的、最高的。用 这两个标准来衡量,无论是政治社会、人民还是 国家都不能拥有这种意义上的主权。 马里旦进一步指出,如果国家拥有主权,国家就 会受到损害。
二、法律的道德基础:愿望的道德与 义务的道德
富勒阐述了与法律有关的两种道德:愿望 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两种道德同样构成 法律的基础,当然,义务的道德与法律最 接近,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人们去追 求愿望的道德,法律虽然无法强迫一个人 过理性的生活,但却可以制定出一些合乎 理性存在的必要条件。不仅如此,愿望的 道德还往往为法律指引方向。
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罗尔斯认为,强调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 价值,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近代以来最流行 的功利主义,并希望能够以社会正义原则 取代功利主义。
二、正义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原则不是先验的, 而是人们选择的结果。为保证这种选择的 客观性,必须在“无知之幕”的条件下, 让自由的、有理性的人们来选择正义原则。 在“无知之幕”之下,人们所选择的正义 原则,主要有两个,即正义的第一原则和 正义的第二原则。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平等 的自由原则。正义的第二原则是差别对待 原则。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罗尔斯的社会正 义原则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他所 强调的正义第一原则和第二原则以及法治 原则,目的是对现有制度进行评判。正是 在此意义上,人们认为罗尔斯的学说属于 新自然法学。但应该注意的是,罗尔斯本 人在其著作中并没有提到自然法一词,更 没有提出存在一种对人类普遍适用的、高 于实在法的自然法。只不过是罗尔斯将其 法律哲学融于正义论之中,因此,罗尔斯 的新自然法学被人们称为“正义论的法哲 学”。
三、正义原则的发展阶段
罗尔斯认为,决定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原 则在现实中的应用体现为四个发展阶段, 即原初状态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 适用法律阶段。在每个阶段,正义原则都 解决某些特定问题,并逐步从抽象转为具 体。
在罗尔斯看来,符合正义的法治原则需要 具备下面四个条件: (1)法律的可行性 (2)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4)自然正义观,保持司法过程的正确
二、人权和权利理论
马里旦新自然法学的突出之点在于特别强调人权问 题。这一点既与当时整个世界反思第二次世界大战 期间法西斯主义肆意践踏人权的社会背景有关,也 同马里旦积极参与制定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的 经历有一定联系,更是他的新自然法理论的必然延
(一)人权的哲学基础是自然法 (三)绝对不能让与的人权与基本不能让与的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