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

合集下载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京建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22〕75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政务服务局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京监管联办发〔2021〕8号)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效能,依法保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创新和加强事中监管构建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的工作方案》有关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问题导向、以点带面,抓好行业综合监管,实现物业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和居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的目标。

(二)工作目标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完善住宅项目物业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估和信用评估为基础的综合监管机制,对本市住宅项目分类分级实施差异化监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京建发[2011]268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11〕26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范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10]53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范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

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

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

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

四、建设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明一、本示范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0•【字号】京建发〔2022〕222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我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做好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保证排查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2年6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章场地与地基基础安全隐患排查第四章上部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第五章其他北京市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技术导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保证排查工作质量,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暂行)》,结合北京市自建房的实际,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或改造的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应按照本导则进行。

第三条自建房结构安全隐患排查结论可划分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和未发现安全隐患房屋三个类别,并应根据排查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一)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建筑场地有危险情况,地基基础不稳定或结构竖向承重构件不连续、构件连接构造不可靠或存在明显变形与损伤,已经不能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

房屋所有权人应采取立即停止使用的措施,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用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房屋:地基基础存在一定的不均匀沉降或上部结构存在一定变形与损伤。

房屋所有权人应对变形与损伤较严重部位的构件进行观察使用,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和改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采用 2014 年版目录中推 广使用的建筑材料。
八、各有关单位应当认真做好 2014 年版目录的宣传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2015 年 3 月 15 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发 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5 年 3 月 15 日印发
2
附件:
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4 年版)
技术咨询服 务单位
北京市混凝土 协会(联系电
话: 63952260、 63941490)
北京市建设工 程物资协会 (联系电话: 68018127)
北京市建筑节 能与环境工程
协会 (联系电话: 88223874)
4
墙体内保温
根据《关于公布第二批 12
浆料(海泡 民用建筑 热工性能差, 种限制和禁止使用落后建
三、两段式燃烧器、非变频燃烧器等新增或调整范围(包括名称更改)的限制使用产品自 2015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在本市建设工程中设计、2015 年 10 月 1 日起限制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2014 年版目录中未列入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国家和本市有政策和标准规定禁止和 限制使用的,按政策和标准规定执行。
建筑工程 基础(± 0)以上 部位(包 括临时建 筑和围
墙)
居住建筑 工程内隔

单独作为 保温材料 用于外墙 保温工程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勘察设计【发文字号】京建发[2010]590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日期】2010.10.11【实施日期】2010.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0]59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现制定印发《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的若干指导意见为完善我市既有多层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既有多层住宅居民的居住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已建成投入使用,且未设电梯的城镇多层住宅,符合本意见条件的,可申请增设电梯。

申请增设电梯,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意见。

二、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遵循业主自愿、利益协调、安全可靠、政策支持的原则,资金以自筹为主、社会其他资金为辅。

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由本楼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共同决定。

同时,应征得因增设电梯后受到采光、通风和噪声直接影响的本单元业主的同意。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京建法〔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规范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推动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2022年3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程序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章附则北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绿色建筑标识管理,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北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标规〔202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21〕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标识,是指表示绿色建筑星级并载有性能指标的信息标志,包括标牌和证书。

绿色建筑标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式样,证书由授予部门制作或核发电子证书,标牌由申报单位根据不同应用场景按照制作指南自行制作。

第三条绿色建筑标识授予范围为本市符合绿色建筑星级标准的民用与工业建筑。

第四条绿色建筑标识星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3个级别。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22•【字号】京建发〔2019〕349号•【施行日期】2019.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发〔2019〕349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本市工程建设项目落地开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18年12月市住建委会同市规自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8〕559号),现就完善施工准备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可按下列情况执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认的设计方案(包括原有的设计方案审定通知书、复函方式确认、多规合一平台初审意见确认、多规合一平台综合会商意见确认)作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依据。

二、根据我市精简审批环节的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市规划自然资源委不再单独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针对铁路工程可以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拨地定桩成果作为审批林地手续的前置条件。

三、施工准备函办理流程(一)申请:依照市、区施工许可办理权限范围,建设单位向市、区住建委提出办理施工准备函的申请(向区住建委提出申请的,需经区住建委初审同意报市住建委)。

(二)评议:市住建委组织项目评审会(市住建委工程处、质量处、施工安全处、监督总站、招投标中心及区住建委、建设单位人员参加),经集体评议审核后,形成专题会议纪要。

(三)办理:经评议审核同意办理施工准备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具备办理要件的,由市、区住建部门按分工权限办理土护降招投标和核发施工准备函,并同步办理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1.19•【字号】京建发〔2021〕384号•【施行日期】2021.1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关于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京建发〔2021〕384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各相关单位:为了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中提出的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要求,提高我市商品住房项目建筑品质,我市以人民获得感为根本出发点,提出高标准商品住宅建设要求,包括最低品质要求和竞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建筑品质)。

最低品质要求为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采用装配式建筑且装配率达到60%、设置太阳能光伏或光热系统;高品质住宅建设方案由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健康建筑、宜居技术应用和管理模式六个部分组成。

为规范高品质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管理,确保相关内容指标有效落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实施标准(一)绿色建筑:应符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9)和北京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11/T 825-2021)等现行标准。

(二)装配式建筑:应符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1/T 1831-2021)、《住宅设计规范》(DB11 1740-2021)等现行标准,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的新建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的构筑物、配套附属设施(垃圾房、配电房等)可不采用装配式建筑。

(三)太阳能光伏或光热:居住建筑应符合《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2020),公共建筑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2015)等现行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遵 守 本办


第 三条
简称事故隐患
本办 法所称房 屋 市政


工程 生
产 安全事故 隐患


以 下
是 指工 程参 建 单 位 从事 建 筑 施 工管 理

存在 的 可
能 导 致 生 产 安 全事 故 发 生 的 物 的 危 险状 态

人 的 不安 全行 为 和 管



全部 或 局 部 停 工 并 经 过

定时

整改 治理 方 能排 除 的 隐 患


或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使 工程 参建 单位
身难 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 、
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工作应

坚持预 防 为 主

防 治结
合 单 位主 责 政府 监 督 的 原 则 第五 条

安全生 产 形势 实现 事故 隐 患 排查治 理和监 督 管 理 的 信息 化


工程
参建 单位 应

通过房屋 市政工程事 故 隐患 排 查治 理 信 息
、 、 、
系 统


如 实 记 录事 故 隐 患 的 排 查 时 间 所属 类 型 所 在位 置 责 任部

和 责任人 治理措施及消 除情 况等



住房城 市 建设委 经 济技术 开

建 设 局 各建 设 单位 施 工 单位 监 理 单位 各有 关 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京建法〔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4号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研究制定了《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依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其他物业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物业管理委员会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承担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成立业主大会但是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并组织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业主行使《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培训制度。

区住房城乡(市)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开展培训。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委员会,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

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充分发挥业主中的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区志愿者在社区治理中的带头作用,引导和支持其积极参选物业管理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京建发[2013]450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建发〔2013〕4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工作要求,为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9月7日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为深入推进中心城区城市建设,实现人民生活改善、城市环境改善、安全隐患消除的发展目标,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相关规定,现就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事宜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旧城区改建工程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按照“优化征收程序、简化审批手续”的基本思路,坚持“加快手续办理、简化审批要件、下放审批权限、做好政策衔接”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被征收居民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多措并举加快推进旧城区改建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市实施旧城区改建范围的房屋征收项目。

旧城区改建具体包括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平房区院落修缮、危旧房改造(不含解危排险等紧急情况)、城中村边角地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实施主体(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论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

(二)各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包括暂停办理相关事项、组织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受理房屋征收信访投诉及法规政策解释宣传工作等。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京建发〔2021〕69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北京估价师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我委制定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8日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行为,维护当事人(包括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和本市优化营商环境等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以下简称鉴定)工作,包括项目整体评估报告、分户评估报告和标准房屋市场价格评估报告的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成立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接受征收当事人申请,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做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四条评估专家委员会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房地产、土地、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聘请。

第五条征收当事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7.25•【字号】[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施行日期】199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的通知(〔97〕首规办规字第128号1997年7月25日)各区、县、局、总公司,各开发单位、各设计院:为了贯彻执行市建委、市规划委、市计委、市政管委、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商品房实行按使用面积计算售价的通知》(京建开〔1996〕462号文),特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仅适用于新建住宅商品房销售时计算使用面积。

附:北京市计算住宅使用面积的规定一、住宅使用面积的概念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除墙体厚度外全部净面积的总和。

其中包括卧室、起居室、餐厅、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储藏室、壁柜(不含吊柜)、户内楼梯等使用空间。

所谓净面积是指上述各使用空间内墙皮的投影所包围的面积,内墙皮应是占墙面高度1/2以上的墙面内皮。

二、户内楼梯面积的计算。

户内楼梯按投影计算面积。

包括在起居厅内的户内楼梯不再重复计算面积。

三、坡屋顶使用面积的计算:利用坡屋顶作为使用房间时,除必要的卫生条件(盥洗、便溺、采光、通风)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能计入使用面积。

1、使用房间的净高度最低处不应低于1.5米(含)。

2、使用房间净面积的一半(含)以上不低于2.1米(含)。

满足上述条件的房间其净面积可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若房间超过2.1米(含)部分不足房间总面积的一半,则按超过2.1米(含)部分净面积的2倍计入使用面积。

四、阳台使用面积的计算:封闭阳台按其净面积计算使用面积,不封闭阳台按净面积1/2计算使用面积。

五、门洞口及壁龛使用面积的计算:1、大于1.5米(含)的内门洞口应按其投影计算使用面积。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12•【字号】京建发[2012]550号•【施行日期】2012.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2〕550号)各机关处室、直属事业单位,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结合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条款裁量基准(一)(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法定处罚权限范围内行使裁量权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7〕17号)和《关于规范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规定》(京建发〔2011〕216号),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并结合《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试行)》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2年12月12日注:①规划许可证过期失效的,视为未取得规划许可证;②建筑加层部分工程合同价款,一般为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在施工合同中对相关部分工程约定合同价款;若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对该部分工程合同价款做出特别约定,按照工程建筑面注:1.在“违法情节与后果”栏目中标注的“以下”、“以上”均含本数;2.一个违法行为分别符合两个处罚标准的,适用高限处罚。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执行《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进行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放设计标准与使用者需求之间的矛盾,市规委与建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现予以颁布执行。

附: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1998年11月17日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总则为确保住宅工程质量,适应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家庭室内装修、装饰,减少浪费,解决设计标准与使用者要求间的矛盾,特制定住宅工程装修标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装修标准》)。

本《装修标准》以《北京市“九五”住宅建设标准》为依据,为该标准的补充,是住宅装修工程的法规性文件。

本《装修标准》包括:住宅装修设计标准和住宅户内装修施工(验收)标准两项内容。

前者可满足入住的基本要求,后者则避免入住后二次装修带来的不利影响。

在执行中业主和施工单位可以按设计标准或户内初装修标准选择其中一种标准验收交工。

北京市住宅工程装修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初装修施工标准为住户二闪装修提供基低层做法,饰面做法可按用户要求变化。

(2)住宅工程二次装修施工中结构主体与燃气、暖气、电讯、消防系统不许改正。

(3)公共部位(门厅、走道、楼、电梯间等)的装修应设计到位,施工一次完成。

不允许短期内再次装修或甩项。

(4)外墙、外窗、屋面工程、外立面装修及公用设施应一次设计、施工、安装到位,其标准在法规允许条件下可以根据业主要求提供设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10•【字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优化、持续推进我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扩大改革受众面,坚持以提升建设单位申办联合验收便利度和获得感为目标,通过精减验收事项、压缩办理时间、试行单体验收等措施,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人防办、市市场监管局、市水务局、市档案局、市交通委、市城市管理委、市通信管理局、市政务服务局等十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档案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2021年11月10日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细化《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京建法〔2020〕10号)落地措施,扩大竣工联合验收改革受众面,提升竣工联合验收申办效率和质量,为企业打造更加便捷的竣工联合验收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精减优化验收事项,提升联合验收审批效率(一)精减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事项不再纳入竣工联合验收范围内。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京建法〔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法〔2021〕3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3月16日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延期复核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开设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类别包括: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北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范围见附件1。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0.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的通知各区、县建委、规划分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各构件生产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委制定了《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要点》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要点》中的有关技术要求应编入新建产业化住宅项目的招标文件或产业化试点申请文件,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加以落实。

对已开工建设项目应参照本《要点》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附件:北京市混凝土结构产业化住宅项目技术管理要点1 总则1.1为贯彻执行《关于推进本市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10〕125 号)和《关于产业化住宅项目实施面积奖励等优惠措施的暂行办法》(京建发〔2010〕141 号),规范我市产业化住宅项目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技术要点。

1.2本技术要点所指产业化住宅,是指按照“建筑设计标准化、部品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物流配送专业化”的原则建造的住宅。

产业化住宅应综合应用保温复合外墙、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预制构配件和功能性部品,并做到装修一次到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2•【字号】京建法〔2015〕11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京建法〔2015〕11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要求,加强新建居住建筑外窗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其性能、功能和安全性满足《居住建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DB11/1028)等规范、标准要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我市外窗工程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加强外窗工程质量管理(一)对外窗工程质量负总责,不得降低外窗工程质量,必须确保外窗的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

(二)同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同一居住项目内,保障性住房(含自住型商品房)和普通商品房在外窗型材材质和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隔声性能的设计标准上应保持一致。

(三)结构施工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外窗生产企业对设计图纸及外窗深化设计图纸进行会审,重点对本通知第二(二)条涉及内容进行审核确认,并形成设计图纸审核确认记录。

涉及建筑节能效果的变更洽商,需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在正式施工前办理合法有效变更手续。

(四)应将外窗工程纳入施工总承包单位管理,不得将外窗工程直接发包,不得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采购或安装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的外窗。

(五)外窗大批量进场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同一厂家、同一品种(铝合金窗、塑钢窗等)、同一类型(推拉窗、内开窗等)进场样窗的尺寸及分格、开启方式、型材材质、框料颜色、玻璃种类和颜色、玻璃及空气层厚度、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传热系数、外窗遮阳系数(如设置活动外遮阳设施,还应增加综合遮阳系数)、隔声性能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确认,并形成样窗确认记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工程监理
【发文字号】京建法[2015]1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1.22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
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建法〔2015〕1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参建单位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
通知》(建质〔2014〕124号)、《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4〕1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新开工建设、已开工正在建设的建设工程有关参建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二、对于已经开工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在本实施办法实施日期至2015年3月30日组织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和为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供应预拌混凝土、预制混凝土构件、钢筋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及时补签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等有关工作。

其他正在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当在2015年3月30日前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授权书》、《承诺书》补签、备案等工作。

对于停工的工程项目,复工后30日内应当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完成有关工作。

三、对于已签署《授权书》、《承诺书》的正在建设或者停工的工程项目,如果签署内容与实施办法中示范文本的内容存在实质性差别,有关参建单位、人员应当重新签署。

四、《承诺书》中的内容应当纳入各单位(企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范围。

各单位(企业)应当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督导责任人及时签署《承诺书》,对《承诺书》进行审核并承担责任;对承诺内容履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落实整改。

鼓励有关单位进一步细化承诺制度,确保承诺内容落实到位。

五、《承诺书》采用白色A4纸双面打印,文字内容为黑色;签字、抄写部分应当使用
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抄写部分字迹工整;盖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盖红色或蓝色印章;《承诺书》载明内容应当清晰,不得涂改,《承诺书》复印件无效。

《承诺书》应当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集中张贴于工程项目部会议室等公共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和备查。

六、本通知和实施办法涉及的附件可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或者
bjjwzlc2012@163.co。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