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2021年6月1日起实施
第四章社会保护第四十二条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指导、帮助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信息档案并给予关爱帮扶。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发现被委托人缺乏照护能力、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等情况,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帮助、督促被委托人履行照护职责。
第四十四条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国家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普及活动。
第四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以及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客运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免费或者优惠票价。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大型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景点等设置母婴室、婴儿护理台以及方便幼儿使用的坐便器、洗手台等卫生设施,为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限制未成年人应当享有的照顾或者优惠。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家庭保护第八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网络保护第六章政府保护第七章司法保护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2024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标准样本(五篇)
2024开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宣传月”活动总结标准样本____年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保障民生、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大家庭的一员,关爱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共同责任。
我局高度重视,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社会救助的特殊对象,结合民政部门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未成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是党委、政府和全社会的神圣责任。
为切实抓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业务由社会事务股具体负责指导、安排实际工作的.开展。
其次,我们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作为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来抓,广泛发动宣传,形成与其他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积极扭转,确保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和有效落实。
二、结合民政实际(一)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
联合公安、城管等部门,依靠社区力量,按照“自愿求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
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及时联系当地教育、公安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
(二)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权益。
将符合条件的城乡未成年人困难家庭纳入保障范围,作为保障的重点对象,若是学生家庭、单亲家庭、重病家庭、残疾家庭和三无对象的,对其进行分类施保,使其在原有低保待遇的基础上享受额外的政策性补贴。
通过低保优待照顾措施,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家庭的基本生活。
(三)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教育权益。
广泛开展助学活动,通过福彩资助、扶残助学、春蕾计划等渠道,对困难群众、重点优抚对象和其他临时困难家庭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教育救助,发放学习用品等,有效帮助未成年人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基本教育的权利。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4•【分类】审议结果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12月12日下午,常委会分组会议审议了《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改稿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后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通过。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团省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稿进行了研究和初步修改。
12月1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对该法规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并于15日晚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留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
有些组成人员提出,保障流动人口未成年子女留在原籍接受义务教育,是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尽的责任,监护人在外出做工前应当就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作出安排;而该款这样规定,由政府承担责任,既不合理,又难以做到,建议修改。
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该款修改为:“流动人口的未成年子女仍留在原籍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接受义务教育作出安排。
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帮助其接受义务教育。
”(表决稿第七条第二款)二、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修改稿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履行以下抚养教育义务……”有些组成人员提出,该条规定监护人的六项义务是关于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教育、保护问题,不只是“抚养教育义务”;而且所列举的六项义务也不够全面,建议修改。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
少年儿童权益保护法规一、总则第一条本法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在安全、健康、教育等方面得到充分的保障,促进其全面发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保护、全面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
二、家庭保护第五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教育、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六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迫使未成年人从事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七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等不良行为。
三、学校保护第八条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爱护学生,创设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九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安全教育,预防未成年人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关注未成年学生的心理健康,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四、社会保护第十二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专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彩票等。
第十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产品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保护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公民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法的解释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有。
未成年人保护法ppt完整版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可以采取讲座、培 训、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家长提供指导 服务,同时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等新媒 体手段进行普及宣传。
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应提供针对不同年 龄段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内容, 包括品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 教育等。
2024/1/26
11
留守儿童关爱措施
留守儿童定义
刑事责任
对于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 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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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及问责机制
教育部门
负责监管学校、幼儿园等教育 机构,确保其遵守未成年人保 护法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查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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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
负责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 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 的人身安全。
民政部门
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合作
与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心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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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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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娱乐场所限制进入规定
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 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娱乐场所应当 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 年人禁入标志。
2024/1/26
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 成年人的,应当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
、改正行为。
02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其隐私权和名
誉权。
2024/1/26
03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受教育权、健康权等,确保其不因案
件办理而受到不公正对待。
22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推进情况
2024/1/26
专门学校建设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比较研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文本的比较研究作者:高悦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文章通过比较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的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从中得出我国各省市未成年人地方立法文本间的共同特征及各立方文本间的主要差别,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地方立法文本的建议,完善各省市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文本。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自《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我国第一部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市相继出台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
由于各地方地理位置、民族、风俗习惯和经济发展水平等的不同,使得各地方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立法进程有所不同。
通过对各地方的未成年人立法文本进行比较研究,发掘其中的不同,其他省市可以借鉴其中的立法经验,这对完善其地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文本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地方立法概述我国一共有22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
他们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其中13个省市制定了《实施实施办法》,如河北省、辽宁省、吉林省、福建省等;18个省市贯彻实施了该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如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这些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中,进行3次修改的只有:贵州省;2次修改的有:北京市、天津市、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西省、浙江省、甘肃省、湖北省、河南省、河北省、四川省、辽宁省、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等;1次修改的有:上海市、重庆市、安徽省、海南省、江苏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没有进行过修改的是广东省、青海省、云南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
纵观我国各省市的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发现其主要由总则、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保护、学校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7部分组成,法条数一般在50—60条之间,字数一般在5000—6000个字之间。
其中法条数目最多的是《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法条共计是84条,字数12044个。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
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11.2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号《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已经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2022年11月18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风险防控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中小学校、职业院校、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本条例所称学校安全,包括学生(含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校舍和其他设施安全以及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等。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防控,坚持政府负责、学校尽责、属地管理、社会协同、综合治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障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其他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有关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2007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文)2007年6月1日(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三章学校保护第四章社会保护第五章司法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6.12.23•【字号】皖人社秘〔2016〕395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保障监察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395号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23日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方式,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适用本办法。
对其他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开展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是根据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的行为。
第四条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当根据事实,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每年开展一次评价。
第六条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主要依据日常巡视检查、书面材料审查、举报投诉查处以及专项检查等劳动保障监察和其他有关工作中取得的用人单位上一年度信用记录进行。
开展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应注意听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024版最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ppt课件
目录
• 引言 •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框架 • 家庭保护 • 学校保护 • 社会保护 • 司法保护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和合法权益
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 律体系
应对社会变革和新型 挑战
修订内容和亮点
强化家庭监护职责 明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首要责任
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 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的职责,加强教职工培训,提高教职 工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理能力。
加强家校合作与沟通
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和联系,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欺 凌事件,共同做好学生欺凌防治工作。
心理健康教育与辅导
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国际公约和准则的借鉴意义
分析国际公约和准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借鉴意义,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和完善 提供参考。
03
家庭保护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抚养、教育和护人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学习和成
长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
02
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充分听取并尊重其意愿和想法。
网络游戏服务管理要求
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影响
分析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心理、行为及学习等方面的影响,如沉 迷游戏、影响学业、诱发不良行为等。
相关法律法规
介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游戏服务管理的要求,如《未成年人 保护法》、《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等。
管理措施
阐述网络游戏企业应采取的管理措施,如实名认证、限制游戏时间、 禁止未成年人充值等,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游戏。
07
总结与展望
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
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是指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教育、福利、安全等方面进行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和权利;(二)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分级负责、协同推进;(四)全面干预、专业保护;(五)公开透明、社会参与。
第四条国家、地方和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必要的经费投入。
第六条政府、家庭、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责任参与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对在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组织机构第八条国务院设立全国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儿童权益保护工作。
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政府、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共青团、妇联、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组成。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同级团组织,由团组织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基本权益,提高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水平,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福利、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第十三条家庭应当依法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依法履行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关爱、帮助未成年人的义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开展儿童权益保护工作,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性别、身心特点、民族习俗等因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七号《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2021年11月1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与服务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最新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
2017最新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营造健康、文明、有序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网络空间安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网络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的网络活动,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充分、合理地使用网络,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网络违法信息侵害,避免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其接触的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上个人信息,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作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各级网信、教育、工信、公安、文化、卫生计生、工商、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有关负责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社会团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教育、网络知识普及、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制定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行业自律规范,引导行业组织成员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
第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帮助和指导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学习网络知识、提高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不当网络行为。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建设第六条国家鼓励通过网络空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族优秀文化和传统美德,倡导创作、提供和传播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文化产品,建设未成年人精神家园。
国家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内容平台的建设,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生产,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网络空间制作、发布、传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平台服务的,应当对其所登载的信息进行审查;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信息的,应当采取措施进行过滤、删除或屏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保障合法权益 优化成长环境——《安徽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解读
保 障的各 项工作机制 , 采取有 效措施 ,
共 同 推 动 实 现 社 会 公 开 公 正 ,维 护 社
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势头
近 年来 ,我 省 未 成年 人犯 罪 呈 上 升 势 头 ,
决策 、 依法行政 的自觉性 和责任意识 , 有关部 门要将《 妇女法》 的宣传纳 入本
部 门普 法 规 划 ,对 主 要 领 导 和具 体 工
一
提 出 了新 的 要 求 。 此 , 应 形势 发 展 需 要 , 人 犯 罪 条 例 , 将 法 律 的 原 则 规 定 予 以 具 体 化 , 保 证 《 防 未 以 预
成 年 人 犯 罪 法 》 到 更 好 实 施 , 障 未 成 年 人 得 保 健 康 成 长 , 十 分必 要 的 。 0 4年 4月 ,安 徽 是 20 《
作人 员进行同步宣传 、 同步培训 . 切实
将 男 女 平 等 基 本 国策 贯 彻 到 执 法 和 司 法工 作 实 践 当 中 ,推 动 形 成 全社 会 自
职 工 等 重 点 人 群 生 存 和 权 益 保 障 状
况 ;重 点 研 究 和推 动解 决 一 些 热 点 难
化 程 度 加 剧 ,犯 罪 手 段 向 智 能化 方 向发 展 , 毒
会 安 定 团结 。 是 要 突 出 工作 重 点 。 三 当
前 , 要 高 度 关 注流 动 人 口中 的 妇 女 儿 童 、 年 妇 女 、 郊 失 地 妇 女 、 岗 女 老 城 下
低 龄 化 趋 势 加 剧 , 财 性 案 件 居 高 不 下 , 伙 侵 团
或 结 伙 违 法 犯 罪 比较 普 遍 , 罪 暴 力 化 、 性 犯 恶
势 发 生 了重 大 变 化 , 预 防未 成年 人犯 罪工 作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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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全文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信和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村)秘委员会、学校、家庭和每个成年公民都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人的职责和义务。
未成年人有自我保护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并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学联、少先队及其他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二章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第五条省、市(行署)、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第六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工商、劳动、公安、广播电视、新闻出版、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
委员会的主任委员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委员会。
第七条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及省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监督、检查其实施;(二)研究本行政区内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主管机关和部门提出和建议;(三)协调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保护工作;(四)接受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检举、控告、举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五)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调查研究,、交流经验。
(六)表彰奖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省、市(行署)及有条件的县(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用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
未成年人保护基金的筹措、管理及使用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家庭保护第九条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依法由其他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家庭其他成员有协助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保护的责任。
第十条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施行下列行为:(一)歧视;(二)迫害、虐待;(三)遣弃、溺婴;(四)订婚、换亲、早婚或任其与他人同居。
(五)迫使辍学务工、务农、经商或外出卖艺、乞讨;(六)教唆、纵容、包庇违法和犯罪;(七)强迫信仰宗教;(八)强迫参加封建迷信活动;(九)侵占依法属于未成年人的财产;(十)其他损害未成年人权益和健康成长的行为。
第十一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尊重未成年子女受教育权利、保证适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其中途辍学。
因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学习的,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身作则,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为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未成年人。
第四章学校保护第十三条学校应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四条学校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管教、制止、纠正未成年学生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饮酒;(二)打架、斗殴、辱骂他人;(三)旷课、逃学、弃学、流浪或夜出不归;(四)赌博、盗窃、吸毒、卖淫、嫖娼;(五)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枪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械和物品;(六)毁损公共设施及其他公私财物;(七)阅读、观看、收听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的报刊、图书、音像制品;(八)组织、参加帮会等非法组织;(九)进入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十)其他违法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学校和教师应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不得任意责令未成年学生停课。
学校不得随意勒令未成年学生退学或开除未成年学生。
按注销学生学籍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具有良好师德,遵守教师行为规范,注重教书育人。
第十六条学校和教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课程计划,合理控制作业量,保证学生必要的休息时间和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的时间。
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所)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教职员加强教育,禁止体罚、变相体罚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对不适宜做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教职员,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对扰乱学校秩序或者对学生进行拦截强索财物、侮辱、殴打的,学校、教师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禁止滥收费用、实物,摊销辅助性图书或其他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惩处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
第二十条学校依照教学计划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俭学、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
不得占用上课时间组织中小学生参加社会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学校共青团、少先队、学生会等组织应积极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学校应当给予支持,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困难。
第五章社会保护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适合未成年人文化体育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应将青少年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逐年增加投入。
青少年教育经费由青少年组织用于青少年思想文化教育和保护工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坏供青少年学习、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得向学校、幼儿园(所)和未成年人摊派或摊销商品及图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发展托幼事业,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并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年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对危险校舍必须及时进行维修、翻建;教室采光应当符合视力卫生保健标准;学生使用的课桌椅应当按照规格配备;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为中小学生进行体格检查并提供优惠条件。
在未成年人集中出入较多的交通道口,公安交通部门应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保护设施和警戒识别标志。
第二十五条博物馆、纪念馆、体育馆(场)、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影剧院、俱乐部、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优惠开放。
省辖市应建立少年宫、少年儿童图书馆(室);县(市、区)也应逐步建立。
各地公共图书馆应开设未成年人阅览室。
第二十六条禁止殴打、体罚、诽谤未成年人,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摧残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禁止非法剥夺、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未成年人的身体。
对拐卖、拐骗、绑架未成年人的,依照有关法律从严惩处。
对被拐卖、拐骗、绑架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及时做好解救工作。
第二十七条禁止出版、发行、播放、出租、展出、表演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恐怖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书刊、影片、音像制品、图片和文娱节目。
第二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厅和卡拉OK厅、酒吧、夜总会及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确认的其他不适宜对未成年人开放的文化娱乐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不得对未成年人开放。
出售香烟以及含有酒精成份饮料的商店、摊点,必须设置明显的禁止未成年人吸烟、饮酒的标志。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学校、幼儿园(所)内及周边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以及噪音污染。
禁止其他污染和破坏学校、幼儿园(所)学习和生活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条禁止在学校内或校门前摆摊设点。
营业性桌球室和电子游戏室(厅)不得在校门前二百米内经营,非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不得向中小学生开放。
第三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核发从事个体经营和开办私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组织工商、劳动等有关部门加强劳动用工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使用童工现象。
现已完成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广大就业门路,组织他们接受就业前的职业技术培训。
第六章司法保护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少年(合议)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综合性的少年案件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各类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机构或确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从当地的共青团、工会、妇联等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中聘请特邀陪审员;未成年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案件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在讯问或审判时,其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到场。
第三十三条对判决前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前的违法案件,司法机关、执法机关及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对判决后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裁决后的违法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在披露案件时应当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非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同意,不得披露其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司法机关的羁押场所对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劳改场所对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少年犯管教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严禁辱骂、体罚和滥用械具。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充分照顾未成年人的特点,依法量刑时尽量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少年罪犯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确有悔改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减刑或假释。
第三十六条未成年人被免予起诉、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被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期满三分之一,表现良好,经有关部门决定所外保教、试读的,父母和其监护人以及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第三十七条少年犯管教所、少年收容教养管理所应当对正在服刑和接受收容教养的未成年人加强管理教育和思想改造工作,组织他们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参加文化技术学习,并根据社会需要,定向培训,为他们就学、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司法机关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及时审理,对未成年诉讼当事人应当减免诉讼费用。
第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保障当事人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障他们受抚养、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