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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与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

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我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以下简称“我行”)营业机构对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的管理。

第三条我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四条各分行、直属支行营业机构(以下简称“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个人无凭证存款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如客户为外国政要,营业机构为其开立账户应当经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如客户为机构客户,应采取相关客户尽职调查措施,核对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证》,登记客户的机构信用代码,留存《机构信用代码证》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第五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取款,或一日内(同一账户)数次提现累计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或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时,必须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信息。

若存款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应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营业机构留存存款人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六条营业机构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含)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的现金存款时,应审核存款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摘录相关证件信息。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公司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办理具体业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及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等的规定,不得开立匿名贷款账户或假名贷款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贷款服务。

第四条在设立贷款时,应当核对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了解贷款财产的来源,登记委托人、受益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公司为自然人客户开立贷款账户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

自然人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

客户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记客户的经常居住地。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不得为其开立贷款账户.为机构客户办理贷款业务的,应当核对、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保存相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

机构客户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可证明该客户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执照、证件或者文件的名称、号码和有效期限;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种类、号码、有效期限.对未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不得为其办理贷款业务。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
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本行反洗钱秩序,根据《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辖各营业网点。

第三条营业网点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网点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
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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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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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防范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第一节客户身份资料的收集1、银行应按照规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身份资料,并进行核实。

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具有法定身份标识和真实性、有效性。

2、银行应在客户签署开户单或进行其他业务之前,根据客户身份、背景、风险等评估结果,对客户身份进行合理判断。

3、银行应根据客户身份、行为等,建立客户身份分类,确定客户的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审慎营销产品。

4、银行应建立并维护客户身份资料档案,对客户身份资料进行定期更新、审核和备份。

第二节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身份资料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对客户身份资料的备份与恢复进行计划和测试,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第一节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1、银行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将客户交易记录通过安全可靠的方式予以保存。

2、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对涉及到高风险和大额业务的客户实施特别保护,并限制其访问权限。

3、银行应对客户交易记录的访问、查询、返回等行为进行审计,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泄露。

4、银行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客户交易记录留存期限。

第二节客户交易记录的索引和检索1、银行应依据客户交易记录分布情况建立索引,确保检索效率。

2、银行应根据客户需求建立多种检索方式,方便客户自行查询、打印、保存。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cc支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行反洗钱工作,防范和打击洗钱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结合cc支行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和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而制定和实施一系列防范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各部门反洗钱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依法合规履行反洗钱职责,防止本部门发生反洗钱操作风险事件。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是反洗钱工作的牵头部门,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和配合。

第五条计划财务部、营业部应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

要对本部门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使其掌握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知晓我行应承担的反洗钱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提高反洗钱意识和工作能力。

凡与反洗钱有关的工作岗位,相关人员在上岗前都应当接受反洗钱培训。

第六条支行及其相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对履行反洗钱职责或者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及配合人民银行调查、现场检查等活动了解到的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支行反洗钱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向支行报送反洗钱信息资料以及其他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资料。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八条支行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有关反洗钱法规和监管要求,按规定做好了解客户和客户身份识别工作。

第九条客户身份识别是指营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核对并登记客户的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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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1.目的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和《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保存内容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4.工作职责4.1.各分支机构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

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2.信息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4.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5.工作程序5.1.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5.2.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住所、职业等信息。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第一篇:银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1.制度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2.记录保存的完整性(1)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金融机构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金融机构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2)金融机构应采取必要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漏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

3.记录保存的时限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期限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1)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2)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3)如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4)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第二篇: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最新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营业机构。

第三条营业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健全和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营业机构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营业机构应当根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方面的法律规定,建立和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内部操作规程。

第五条营业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时,应当充分收集有关境外金融机构业务、声誉、内部控制、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评估境外金融机构接受反洗钱监管的情况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书面方式明确本金融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方面的职责。

营业机构与境外金融机构建立代理行或者类似业务关系应当经董事会或者其他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第七条营业机构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开立个人储蓄账户和个人结算账户,包括存折、存单、银行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 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 美元以上的,办理定期储蓄存款提前支取业务,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对客户采取客户身份识别措施时,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银⾏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银⾏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切实履⾏反洗钱职责和义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以及《⾦融机构客户⾝份识别和客户⾝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客户⾝份识别制度,也称“了解你的客户”或“客户尽职调查”,是指⾦融机构在与客户建⽴业务关系或与其进⾏交易时,应当根据法定的有效⾝份证件或其他⾝份证明⽂件,确认客户的真实⾝份,同时了解客户的职业情况或经营背景、实际控制⼈、交易⽬的、交易性质、交易的受益⼈以及资⾦来源等。

客户⾝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的保存制度是指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客户⾝份资料和交易数据保存⼀定期限的制度。

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信息,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要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适⽤于xx银⾏辖内各级机构(以下简称“各级机构”)与客户建⽴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融服务时,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的客户⾝份识别,以及客户⾝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

第⼆章客户⾝份识别第四条各级机构应当认真履⾏职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的和交易性质。

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然⼈和交易的实际受益⼈。

实际控制客户的⾃然⼈和交易的实际受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类⼈员:⼀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是未被客户披露,但实际控制着⾦融交易过程或最终享有相关经济利益的⼈员(被代理⼈除外)。

对于这些⼈员,⾦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择机采取询问客户、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委托有关机构调查等合理⼿段,开展客户尽职调查⼯作。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

xxx农村信用社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营业网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客户身份资料的保存第二条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我社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第三条客户身份资料保存必须完整、有续,指定专人归档保管。

(一)帐户资料(含网上银行、银信通、手机银行等)开立、变更、撤消资料由营业网点主办会计(未设主办会计的分社主任)负责保管,属于个人资料的按月装订保管,属于单位客户资料的列入“一户一档”归档管理。

(二)POS商户及助农终端客户资料由联社科技部统一归档保管。

(三)贷款客户资料由各营业网点指定专人保管。

第四条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 年。

第三章交易记录的保存第五条应当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第六条具体交易记录(一)个人存款记录1、证件审核记录。

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临柜人员要严格遵循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应要求客户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临柜人员对证件的真实性予以审核;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各社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对证件审核的信息要登记在相关的载体上并保留复印件,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识别,若有可疑情况因及时向反洗钱专管员反映。

2、有效证件记录。

下列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外国公民的护照。

各社应对以上证件审查后,摘录相关信息。

(二)单位结算账户记录l、单位结算账户的开立审核记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规范本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根据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及本行反洗钱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部门、支行(包括营业部,下同)应当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对客户的尽职调查,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针对具有不同洗钱或者恐怖融资风险特征的客户、业务关系或者交易,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条各部门、支行应当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第二章客户身份识别第四条在以开立账户等方式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为不在本行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现钞汇兑、票据兑付、跨法人机构续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识别客户身份,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影印件,如系统无法成功留存影印件,则需手工打印验证信息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在与非自然人客户建立或者维持业务关系时,应加强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了解非自然人客户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制权结构,了解相关的受益所有人信息,并核实受益所有人信息。

一、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识别方式:根据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律形态和实际情况以及从可靠途径、以可靠方式获取相关信息或者数据,并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持续关注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二、非自然人客户的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对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的追溯,应当逐层深入并最终明确为掌握控制权或者获取受益的自然人(每个非自然人客户至少有一名受益所有人)。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为了依法规范金融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保护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客户身份识别3.客户身份信息应按要求记录,并保留五年以上。

三、客户身份资料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后,将客户的身份信息录入系统,并建立客户档案。

3.客户档案应进行分类存储,并按照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查询、复制或泄露客户资料。

4.客户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四、客户交易记录保存管理1.金融机构应全面实施电子化交易记录保存,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查性。

2.客户交易记录应保留合同、凭证、协议等相关文件,以及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电子交易日志。

3.客户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过期后应按要求进行销毁处理。

4.对于涉及法律纠纷或调查的交易记录,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保存至纠纷解决或调查结束。

五、附则1.金融机构应建立定期检查和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2.金融机构应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金融机构应于三个月内完成相应的配套工作。

以上是关于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该办法的制定有助于确保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保护客户的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

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开展业务,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记录的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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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管理,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xx 银行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和《xx银行客户身份识别操作规程》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是指按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

3.保存内容
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

保存的交易记录包括关于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反映交易真实情况的合同、业务凭证、单据、业务函件和其他资料。

4.工作职责
4.1.各分支机构负责各类会计凭证、客户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和本机构保管期限内的保管工作。

保管期满的、整理立卷向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2.信息科技部负责各类交易记录电子数据的保管,以及采用磁介质或光盘等载体的备份工作。

4.3.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营业机构移交的会计档案进行集中保管。

5.工作程序
5.1.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便于反洗钱调查和监督管理,对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必须做好详细记录,防止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防止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
信息。

5.2.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应当保存的客户身份资料包括记载客户身份信息、资料以及反映本行开展客户身份识别工作情况的各种记录和资料,如: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名称、账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及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开户的证明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住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住所、职业等信息。

5.3.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必须按照《xx银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的保存期限保存,并确保保存期限大于以下规定期限:
a)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b) 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5.4.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涉及正在被反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反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档案部门应将其保存至反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5.5.同一介质上存有不同保存期限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的,应当按最长期限保存。

同一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采用不同介质保存的,至少应当按照上述期限要求保存一种介质的客户身份资料或者交易记录。

5.6.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章对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有更长保存期限要求的,遵守其规定。

5.7.本行因特殊原因(如机构撤并等)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移交监管部门的,必须编制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6.责任追究
6.1.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遵守本制度。

违反本制度或有关规定,造成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缺失、损毁或泄露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

7.附则
7.1.本制度由xx银行反洗钱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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