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枣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6•【字号】枣政办发[2006]81号•【施行日期】200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枣政办发〔2006〕8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完善廉租住房工作机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和《枣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枣政发[2006]44号),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申请条件及申请登记程序(一)申请条件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2.无房户或者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3.家庭成员具有城区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4.家庭成员为2人或2人以上的,相互之间应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条件确认1.户的认定:(1)按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一户一证;(2)对于领有结婚证书的夫妻,婚后无房,父母有房,并且在同一个户口簿内,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按分户处理;(3)对于无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单身家庭,达到晚婚年龄的,按一人一户计算。
2.人口认定:按居住地有城区非农业常住户口的人数计算。
下列情况计算人口:(1)配偶、未婚子女在本市工作或学习(农业户口除外),常居住在家的;(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父母将未成年子女户口报至亲友处,其人口在父母处计算;(3)对于家庭成员中既有非农业户口又有农业户口的家庭,只按非农业户口人数计算人均建筑面积和租金补贴。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住房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更好地满足群众住房需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科学规范原则,增强廉租住房的供给质量和管理效率。
第四条廉租住房应当定向服务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城乡劳动者、新市民等低收入群体。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廉租住房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尊重居民意愿,广泛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加强与居民的沟通和协商,共同维护好廉租住房的和谐稳定。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提高廉租住房的质量,优化公共设施和服务。
第八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确保廉租住房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建设第十条廉租住房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住房保障政策的要求。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的选址应当考虑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等因素,避免噪音污染、空气污染等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注重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推广绿色建筑和新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的建筑技术。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切实保障建筑质量,严禁使用劣质材料和偷工减料等行为。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设置住房户型和面积,充分考虑家庭实际需求和居住舒适度。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公共设施,包括公共厅堂、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等。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建设应当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建设效率。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管理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由专门的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定期进行维护和修缮,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2024年廉租住房与棚户区改造相结合实施细则范文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____省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区城市居民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且被民政部门确认享受低保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第四条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廉租住房。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领取政府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家庭人口多,住房困难的家庭。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按规定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采取先租后补的方式进行补贴。
租金核减,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对象给予租金减免。
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五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____平方米。
第六条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现行公房租金标准的____%计算,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按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执行,暂确定为每月____元/平方米。
第七条市____负责合作城区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各街道办事处、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及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廉租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资金和住房的筹集管理第八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一)市财政在年度预算内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二)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三)社会捐赠的资金;(四)提取土地收益金的____%用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1•【字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泰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二月一日泰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等内容,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房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区房改办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是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市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物价、税务、总工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统计、公积金中心、金融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市房屋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租金收缴和房屋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第六条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对象为具有泰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廉租住房管理是指国家或政府组织对低收入家庭提供负担得起的住房,以解决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的管理措施。
在中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实施细则包括住房供给、申请条件、租金安置、维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接下来,本文将分别对这些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住房供给住房供给是廉租住房管理的核心内容。
政府可以通过自建或购买现有住房等方式,提供廉租住房。
在住房供应方面,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住房数量:政府需要根据廉租住房需求的规模和低收入家庭的数量,合理确定住房的数量,确保能够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需求。
2. 住房品质:住房的品质与居住条件直接相关,政府需要对廉租住房进行必要的装修和维护,确保住房的基本质量,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
3. 住房分配:住房分配是确保低收入家庭公平、公正获得住房的重要环节。
政府需要建立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确保低收入家庭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条件获得住房。
二、申请条件政府在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时,需要明确低收入家庭的申请条件。
一般来说,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家庭收入:政府需要确定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标准,只有符合收入标准的家庭才能申请廉租住房。
2. 家庭人口:政府还需要考虑家庭的人口情况,家庭人口较多的低收入家庭可能更有需要廉租住房。
3. 身份认证:政府要求低收入家庭提供个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确保低收入家庭符合申请条件。
三、租金安置廉租住房的租金安置是保障低收入家庭居住权益的重要内容。
政府在租金安置方面,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租金水平:政府应该对廉租住房的租金进行合理定价,确保低收入家庭能够负担得起。
2. 租金补贴:对于一些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租金补贴,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3. 租期和续约:政府需要规定廉租住房的租期,并明确续约的条件和程序,防止低收入家庭因为租期问题而丧失住房权益。
四、维护和监督为了保障廉租住房的质量和管理水平,政府需要加强维护和监督工作。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
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全文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现行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逐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市、县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
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二日七台河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条件,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关于切实落实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通知》,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城镇内廉租住房的建设、租赁和管理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城区(镇)廉租住房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本市城区具有常住居民户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补贴或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物价局、规划局、监察局、统计局、公安局、金融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成立市、区两级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廉租办),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购、配租、租赁住房补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解决方式第七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行租赁住房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解决方式。
(一)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施行日期】201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2]20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现将《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相关工作,满足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上海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配租标准》(沪府办发〔2012〕9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筹措、分配供应和租后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房源筹措与管理第三条(房源筹措)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以下简称“廉租住房”)采取市和区(县)联合,以区(县)为主的方式筹措。
市和区(县)政府指定机构或者住房保障机构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年度住房保障工作计划,通过以下途径筹措廉租住房:(一)新建、配建、改建获得的住房;(二)收购或者转化获得的住房;(三)政府调配的住房;(四)长期租赁社会机构和个人提供的住房;(五)接受捐赠等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
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市政府指定机构建设筹措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按计划分配给各区(县)使用。
第四条(房源种类)本市中心城区域和郊区(县)主城区域内建设筹措成本高、资源紧缺的廉租住房,只能作为租赁使用,不可作为转化出售。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doc
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发文单位:酒泉市人民政府文号:酒政发〔2006〕72号发布日期:2006-5-30执行日期:2006-5-30生效日期:1900-1-1肃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酒泉市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酒泉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酒泉市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酒泉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日常工作。
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保障资格;提出廉租住房保障方式的意见;对廉租住房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区财政、国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建设、规划、发改、物价、劳动、公安、税务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要协助做好本辖区、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暂定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0平方米,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第五条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计租单位按住房使用面积计算。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暂按公产房租金标准的70%计算。
根据甘肃省的有关规定,逐步与国家规定接轨。
第六条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每年初由市房管局提出意见,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廉租住房资金按下列方式筹集:1、市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2、肃州区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于当年通过区财政划入市财政设立的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3、市、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划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4、以廉租住房收取的房租全部划入廉租住房资金专户,作为廉租住房资金;5、以其他形式从社会上筹集的资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海府[2013]80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海府〔2013〕8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5月24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2013年8月20日海口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 号)、建设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 号令)、《海南省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9〕19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廉租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投资建设或社会主体投资建设,并向本市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
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选择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保障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住房需求,并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保障准入、动态管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市廉租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人社、价格、统计、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8号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对《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27日上海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和本市廉租住房保障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廉租住房租金配租的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配租供应第三条(租金配租范围)经申请审核并取得登录证明的廉租住房共同申请人或者单身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凭登录证明前往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办理租金配租。
第四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符合租金配租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与户口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采用全市统一示范文本,就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核定的配租面积、单位配租面积的租金补贴标准、最高可补贴金额、申请人自行租赁住房的要求、租金补贴的用途、租赁补贴的发放方式与发放时间、自行租赁住房合同变更的处理、违反协议的处理等事项予以约定。
租赁补贴协议期限原则上为3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4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镇政规发〔2013〕4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已经4月2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2013年5月13日镇江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162号令)和《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镇江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镇江市市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适用本细则。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标准的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以及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保障和退出等制度,确保廉租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区住房保障工作,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承担。
区政府应组织区住房保障、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有关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核查认定工作。
发改、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规划、人民银行、税务、公安、工商、人社、物价、审计和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区(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廉租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需求,编制城市廉租住房发展规划。
第六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满足使用功能。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和运营。
第三章分配与使用第八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分配对象为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标准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九条城市廉租住房的分配应通过公开摇号、评分排序等方式进行,确保分配过程的公开透明。
第十条获得城市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擅自转让、出租或者改变住房用途。
第四章维护与管理第十一条城市廉租住房的维护责任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承担,确保住房的正常使用。
第十二条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管理档案,定期对住房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城市廉租住房,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廉租住房的管理,确保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出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优化配套设施、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住房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住户的法律意识和履约意识,促进廉租住房项目的稳定运行。
第五条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应依法依规进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事项,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国家对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一)低收入家庭,其中特殊困难群体优先保障;(二)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三)分散在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原居住人口。
第八条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以下的为低收入家庭。
第九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一)与本项目所在地区有居住和就业关系,并具有合法稳定的居住证明;(二)在户籍所在地无住房或住房不符合政府制定的住房保障标准;(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特殊困难家庭是指孤儿、独居老人、残疾人、重度病残人员、失独家庭等特殊群体。
第十一条申请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应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及家庭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低收入家庭应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参与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的公开摇号、竞争性选房等程序。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建设和配套设施第十三条廉租住房项目的建设应遵循合理规划、节约用地、公共设施齐全、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项目建设应具备以下基本配套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暖、供气设施等基础设施;(二)垃圾处理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三)交通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公交站点等;(四)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2篇)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本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根据《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____〕____号)、建设部等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____号)、《____省人民__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____》(苏政发〔____〕____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本市市区住房困难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评议、公示、审核和轮候制度。
第四条____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的____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廉租住房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设、财政、规划、国土、民政、税务、物价、市政公用、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二章方式与标准第五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发放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发放购房补贴等相结合的方式,以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为主。
本细则所称租赁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本细则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住房。
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家庭,可申请购买其实物配租房屋的部分产权。
本细则所称购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及房屋使用权时,向其发放的保障性购房补贴。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只能选择保障方式中的一种。
第六条申请人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未达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应当列入租赁补贴、保障性购房补贴的计算范围。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12.31•【字号】大政办发 [2013] 109号•【施行日期】201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3] 10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根据《大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22号修订),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应按市政府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第三条大连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的受理、初审、公示工作。
各区国土房屋分局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情况核对和复审工作。
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对街道办事处和各区国土房屋分局的审核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复核和终审,核算、发放廉租补贴资金,安排实物房源配租,受理社会举报,并对举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认定和处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一)具有本市市内四区城镇户口;(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7平方米以下(含本数)。
第六条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人口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同一户籍地址上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一并申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一)配偶是外地的;(二)现役军人;(三)在校的全日制学生;(四)其他依法可以计入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口的家庭成员。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权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及以上单位和社会组织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的行为。
第三条廉租住房是指价格低于市场租金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条低收入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
第五条廉租住房的发放和管理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廉租住房的申请和审核第六条低收入家庭可向所在地社区(街道)申请廉租住房。
第七条社区(街道)应当建立低收入家庭信息库,定期更新家庭收入状况。
第八条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家庭成员情况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各社区(街道)应根据廉租住房资源情况和低收入家庭的需求,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并及时告知审核结果。
第十条审核廉租住房的家庭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并采取抽签等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入住名单。
第三章廉租住房的租赁与管理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入住廉租住房应签订合同,并缴纳相应的押金和管理费。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租金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不得高于市场租金。
第十三条租赁廉租住房的家庭需要按时交纳租金,不得拖欠。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赁期内不得私自转租、转借、非法转让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违反住房管理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章廉租住房的维护和保障第十六条各社区(街道)应建立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制度,定期对住房进行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发现住房内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社区(街道)反映,由社区(街道)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廉租住房的家庭在住房维修期间,应积极配合,并按规定交纳维修费用。
第十九条对于恶意破坏廉租住房的家庭,社区(街道)有权要求其迁出,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廉租住房的监督和处罚第二十条廉租住房的管理机构应定期对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11.01•【字号】•【施行日期】2009.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一日新乡市市区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廉租住房流转机制,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本着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自愿购买、完善管理的原则,逐步实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新政〔2009〕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新乡市区廉租住房出售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出售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购买对象和范围(一)符合新乡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款保障对象后有剩余时,符合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可申请购买廉租住房。
(三)在廉租住房房源较为充足,且满足前两款保障对象仍有剩余时,还可安排既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又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夹心人群,如2008年以后毕业的城市大中专毕业生、交回其使用农村宅基地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申请购买。
第五条廉租住房出售房源2008、2009年度的廉租住房作为可出售的首批廉租住房房源,以后可出售的廉租住房房源由市房管部门确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出售价格(一)符合我市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廉租住房时按成本价的一定比例作为优惠出售价格。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
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11.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邯郸市主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廉租住房管理,严格廉租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有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廉租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政策,对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邯郸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主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民政、公安、财政、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产权登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
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工作由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属地范围内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受理、复核和年审工作。
区(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情况的审核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四条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救助,以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
租赁补贴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三章保障条件及标准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含单身)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二)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含)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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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市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廉租住房制度,逐步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依据建设部等9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x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适用本细则。
阜阳城区范围内,居住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本细则规定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工作目标、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在解决阜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予以明确,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为我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保障监督管理工作。
颍州区、颍泉区、颍东区房改部门和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部门为辖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民政、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物价、统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保障方式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
货币补贴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也可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第七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自然户家庭人数租赁补贴标准。
(二)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货币补贴额度为: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保障人数市场平均租金。
现保障面积标准确定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及以下。
现住房建筑面积为受理核查时该住房困难家庭的自有住房面积。
现低保家庭保障人数是由当地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困难家庭的实际人数。
第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除尘滤布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市场平均租金由物价部门会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测定。
第九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
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五)中央和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六)社会捐赠及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应当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一)政府新建、收购的住房;(二)社会捐赠的住房;(三)腾退的公有住房;(四)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
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社会捐赠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城区居民常住户口;(二)家庭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当年公布的保障面积;(三)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有民政部门认定的扶养关系。
第十七条申请家庭现住房面积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或者承租的公有住房面积。
第十八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申请人应当真实填写《阜阳城区廉租住房申请表》,并如实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2.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和家庭住房情况证明;3.压滤机滤布厂家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5.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6.家庭现居住房屋的权属证明、家庭主要成员及住房的现场照片;7.其他有关材料。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街道办事处和居住社区公示栏内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四)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条件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五)同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书面反馈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六)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阜阳日报或颍州晚报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报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九条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
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综合考虑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对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应当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做到应保尽保。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已经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二十一条对轮候到位的实物配租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结果,在区人民政府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批准登记的住房保障对象,所需货币补贴资金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财政按一定的比例拨付补贴资金。
颍州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颍泉区、颍东区、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由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理管委会负责建设、管理。
第二十三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四)租赁期限;(五)房屋维修责任;(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或者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等;(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五条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
街道办事处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区住房保障部门。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调整租赁住房补贴额度或实物配租面积、租金等;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七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一)未如实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1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超出保障标准和保障条件的;(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六)擅自加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配租住房建筑结构、设施、设备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八)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九)其他违反廉租住房承租合同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