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
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明确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的通知锡建房管〔2018〕6号各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公房出售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能,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百姓,现就市区公有住房房改出售相关工作明确如下:一、政策依据公有住房房改出售主要政策依据为:《市政府印发无锡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四个配套文件的通知》(锡政发[1998]354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等部门关于调整无锡市市区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3]107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住保房管局关于处理公有住房出售工作中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2]170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市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5号)。
二、审核备案工作职责1、审核市区公有住房房改购房申请的审核工作由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负责。
公房房改出售审核内容主要有:申购公房是否属于可售范围;申购人是否具有房改购房主体资格(比对租赁契约、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与征租底册是否一致。
比对申请人工龄证明或身份证明,审核申购人是否具有购买资格。
查实是否有租赁纠纷或者欠租);申购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比对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明原件,收取复印件;收取租赁合约、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原件,离异人员应提供使用权归属依据)。
完成上述工作后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估价表”、“无锡市市区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经办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7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正文:----------------------------------------------------------------------------------------------------------------------------------------------------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6〕9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对惠山区洛社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的请示》(锡政发〔2016〕158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惠山区洛社镇、阳山镇、堰桥街道、前洲街道、玉祁街道、钱桥街道、长安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上述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10.757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21.316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10.757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21.316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洛社镇等7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惠山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惠山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你市要指导惠山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
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
设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10.04.13
•【字号】锡建开[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南长区威孚地块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
的批复
(锡建开〔2010〕15号)
南长区人民政府:
你区南政发[2010]46号文悉。
为解决市重点工程蓉湖路和“城中村”危旧房改造等建设项目拆迁安置的需要,缓解拆迁和安置的矛盾,加快南长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经研究,同意你区在建业路以东、蓉湖路以西、人民路以南、大池路以北的威孚地块建造征地拆迁安置房33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拆迁安置房住宅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保护水资源的“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两个《决定》,确保该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
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0.29
•【字号】锡政发[2008]268号
•【施行日期】2008.10.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
室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批复
(锡政发〔2008〕268号)
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对红星路改造项目曹张新村520号202室卢三桂(户)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请示》(锡建发〔2008〕72号)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提出的意见,责成南长区人民政府(执行机关)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该处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以确保城市建设顺利进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九日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于广洲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一日无锡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实施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从事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
成片建设的应当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公安、教育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的户口迁移及子女转学、转托等事宜。
第六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妥善安置。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完成搬迁。
第七条无锡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有关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制定房屋补偿标准和有关具体规定,审核拆迁计划和补偿安置方案;(三)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四)指导、协调、检查、监督房屋拆迁工作;(五)裁决拆迁补偿、安置等争议,查处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六)其他有关拆迁管理工作。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锡政办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5〕37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15日无锡市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征收土地所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和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搬迁等事项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等事宜。
第六条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改变原有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用途,进行产权分割、突击装饰装修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范围确定、征地告知书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征收宅基地涉及农民住房(以下简称“征收住房”)的,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采用市场评估价格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通知(锡政发〔2007〕13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推进高水平节约集约用地争创全国节约集约用地先导区示范区的意见》(锡委办发〔2006〕74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水平,全力服务于“一当好、三争创”发展目标,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落实高水平依法集约保障用地措施的紧迫感和自觉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土地调控工作。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的建议中对加强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务院在2004年、2006年相继下发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依法集约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
无锡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全省最少,有限的土地资源不仅要保证当代人的生存发展,还要确保子孙后代可持续发展。
因此,一定要正确处理好严格依法保护国土资源和依法集约保障用地的关系。
在中央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控紧“地根”的新形势下,只有依法集约才能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
如果违法批地用地,群众必然投诉举报,上级纪检监察、土地督察等部门必然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将严重影响我市来之不易的良好用地环境。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
项目立项的批复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锡建总[2008]109号
【发布部门】无锡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08.04.10
【实施日期】200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立项的批复
(锡建总〔2008〕109号)
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申请报告悉。
根据市建设局锡建开[2005]27号、发改委锡发改资[2007]第317号、市规划局锡规定设[2007]第098号规划设计要点、国家有关居住区公建配套标准以及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块周边配套设施情况,经研究,同意按该地块住宅总建筑面积约8.3万平方米、总户数约1080户的规模建造公建配套项目12项,公建配套建筑面积约25780平方米,土建总投资约3093.6万元。
蒋家湾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按照统一考虑、整体平衡的原则进行配置。
希公建配套项目布局合理,以利于社区管理,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确保同时交付使用。
小区内居民子女的入学、入幼问题须妥善安排。
小区建成后,公建配套用房的交接,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附: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一览表
无锡市建设局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附:蒋家湾四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地块公建配套项目一览表。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我市现代化城市建设目标任务,保障城市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政府组织实施城市道路、桥梁、河道、广场、环境绿化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城市建设,需要征用集体土地而拆迁房屋的(含征地撤组转居后的剩余土地上拆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无锡市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主管市区征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以下简称征地房屋拆迁)工作,元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房屋拆迁的相关征地工作;市计划、规划、房管、市政公用、供电、电信、工商、物价、财政、税务、公安等部门及区人民政府、镇,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征地房屋拆迁工作。
第四条规划部门核定征地房屋拆迁用地范围后,市建设局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在拆迁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宜:(一)通知公安部门暂停办理户口迁人、分户;(二)通知国土部门暂停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三)通知房管部门暂停办理改变房屋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以及分列房屋租赁名户等手续;(四)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第五条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前条有关事宜的期限为一年。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报经市建设局批准;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满(含延长期限)或者实行暂停措施后一年内,拆迁人未取得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自行恢复办理各项手续。
第六条暂停办理有关事宜期间(含延长期限),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确需办理户口迁入的,可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一)出生婚嫁;(二)复转退军人、离退休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回原籍;(三)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
公安部门办理户旧迁入手续后,应及时抄告市建设局和拆迁范围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建设单位实施征地房屋拆迁,应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文件以及拆迁计划碎卜偿安置方案等材料,向市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领取征地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的意见锡政办发〔2018〕8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切实提高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水平,有效防治拆除施工产生的扬尘污染,根据《无锡市实施〈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办法》《无锡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无锡市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实际,现就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管理制定如下意见。
(一)规范城市房屋建筑拆除行为。
未经征收完毕或未完成协议拆迁的房屋建筑不得进行拆除,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房屋征收行为的宣传与指导。
(二)明确市级部门管理责任。
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和督查全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施工管理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督查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市城管局负责统筹协调全市房屋拆除建筑垃圾的运输处置管理工作。
市国土局、市征收办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三)明确区级部门管理责任。
各区应当建立区、镇(街道)两级拆除管理的属地负责制。
实施拆除施工工程的属地镇(街道)应当负责所实施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扬尘防治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处置工作,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各区住建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房屋拆除施工以及扬尘防治技术支持和督导管理工作,并负责拆除工程登记备案手续的核发。
各区城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工作,并严格做好渣土处置、消纳、线路证的发放工作。
各区环保部门负责督查所辖区域扬尘防治管理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9•【字号】苏政地[2015]399号•【施行日期】2015.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无锡市滨湖区2015年度第6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5]399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呈报的(锡滨建)地呈字[2015]第7号《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及征收土地方案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市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将华庄街道南塘社区、南张社区、桑南社区、双茂社区、巡塘社区、周潭社区,马山街道和平社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雪浪街道长广社区、葛埭社区、军嶂社区、南泉社区、壬港社区、望溪社区、许舍社区等34.2586公顷集体农用地(其中耕地24.268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同时将胡埭镇胡埭村,华庄街道南塘社区、双茂社区、太湖社区、巡塘社区、周潭社区,太湖街道方庙社区,雪浪街道葛埭社区、军嶂社区、南泉社区、壬港社区、望溪社区、许舍社区等8.7406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1212公顷未利用地征收为国有。
同意你市使用国有未利用地0.5797公顷。
以上共计批准建设用地43.7001公顷,其中转用农用地34.2586公顷;征收土地43.1204公顷。
二、同意你市的补充耕地方案。
请切实做好耕地补充及其后期管护工作。
三、你市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
四、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及时供地,并将供地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2015年7月29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
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08
•【字号】锡政办发[2009]187号
•【施行日期】2009.06.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房屋的
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9〕187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保障沪宁城际铁路和我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以及市重点道桥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发改委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通知,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收回上述工程规划定点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被拆除房屋(详见附表)的土地使用权。
市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0号)等文件精神,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妥善解决被拆除房屋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款财务处理等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附件:1.2008年以前重点道桥工程部分国土非住宅汇总表
2.2009年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
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1:
附件2:。
无锡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无锡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无锡市范围内,对于需要拆迁的厂房所进行的合理补偿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规定,无锡市对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下面将对无锡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无锡市对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厂房的建筑面积、使用年限、地理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
根据这些因素,无锡市政府制定了相应的补偿标准,以确保拆迁户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无锡市对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主要是以货币补偿和其他补偿方式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厂房进行评估,然后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
其他补偿方式包括提供新的厂房、安置补助、就业安置等。
再次,无锡市对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的监督和保障,主要是通过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政府的扶持来进行。
相关部门将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补偿标准的公平和合理。
政府也将对拆迁户进行相应的扶持,帮助他们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
最后,无锡市对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和完善,将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不断推进,无锡市对于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也将不断完善,以适应新的形势和需求。
综上所述,无锡市厂房拆迁补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多方面因素的复杂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拆迁户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理的补偿标准和有效的监督保障,才能确保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希望无锡市的厂房拆迁补偿标准能够不断完善,为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太湖街道建造“丰裕苑二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太湖街道建造“丰裕苑二期”征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4.14
•【字号】锡建开[2008]22号
•【施行日期】2008.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在太湖街道建造“丰裕苑二期”征
地拆迁安置房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22号)
滨湖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滨政呈[2008]15号文悉。
为解决市、区重点工程吴越路、立信路延伸项目拆迁安置的需要,加快滨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缓解拆迁与安置的矛盾,同意你区在太湖街道“丰裕苑”安置小区以北、五湖大道以西、吴越路以南、锡南路以东地块建造“丰裕苑二期”征地拆迁安置房15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四月十四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三日2009年无锡市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运行,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无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我市土地市场供需情况和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编制我市2009年市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拉动内需、确保增长”的工作主线,以维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为主要目标,统筹兼顾各经济主体利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力做好经营性用地保障工作,全面提升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水平。
(二)编制原则2009年的出让计划编制坚持以下四个原则:1.适度从紧,控制总量。
2008年房地产市场发展平稳,第二季度以来房地产投资增幅明显回落,土地市场竞争减弱,市场需求更加理性,所以,2009年的经营性用地供应总量不宜过大。
2.突出重点,合理布局。
土地供应的布局既是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导向,也是资源环境综合承载能力的客观要求。
2009年计划出让的地块既要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也要体现城市功能的调整。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锡政规〔2011〕3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无锡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监督和指导市(县)、区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新区管委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为主,市政府按需要可以依法直接征收。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住保房管、公安、城管、工商、物价、审计、税务、监察、法制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无锡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是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拟定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政策文件;(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计划;(三)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直接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费用的审核、支付、结算、监管,完成市政府委托的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四)负责对各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备案管理;(五)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六)负责对全市房屋征收与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和分析;(七)负责对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追加惠麓苑二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追加惠麓苑二期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4.22
•【字号】锡建开[2008]25号
•【施行日期】2008.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北塘区在山北街道追加惠麓苑二期征地拆
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25号)
北塘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北政 [2008]64号文悉。
为加快推进山北地区城市化建设,解决惠山古镇拆迁安置的需要,结合山北街道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山北街道惠麓苑二期追加建设拆迁安置房10万平方米(惠麓苑二期总建筑规模20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并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09]187号【发布部门】无锡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6.08【实施日期】2009.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回重点工程项目被拆除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87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保障沪宁城际铁路和我市城市轨道交通1号线、2号线以及市重点道桥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市发改委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立项的通知,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收回上述工程规划定点范围内涉及的所有被拆除房屋(详见附表)的土地使用权。
市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江苏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8〕140号)等文件精神,协同配合,相互支持,妥善解决被拆除房屋土地使用权收回后的补偿款财务处理等问题,确保重点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附件:1.2008年以前重点道桥工程部分国土非住宅汇总表2.2009年重点工程项目汇总表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1:2008年以前重点道桥工程部分国土非住宅汇总表1人民路2003年锡计资(2004)188号崇安寺街道办事处人民中路36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人民中路77-1号无锡市北塘区工贸资产管理处人民西路54号无锡产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人民中路62号、64号、66号无锡市金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人民中路62号无锡金都娱乐有限公司人民中路62号2运河西路2006年锡计资(2004)277号纺工汽修厂无锡市金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知足桥路98号3清名西路2007年锡发改交能(2006)56号南长交警队翠云新村50号清名桥街道永泰26#-1市环卫处鸿桥下73号4锡沪路2007年锡发改交能(2006)56号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锡沪路173号5青石路2007锡发改交能国联集团丽新路60号年(2006)56号金德投资、产业集团丽新路底陈红珠丽新路庄里7号6南湖大道北延伸2007年锡发改交能(2007)77号无锡海恒纺织有限公司中南路23号江苏新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苏新村61号无锡市纺织产品品种研究所中南路24号无锡市第六中学中南路无号7贡湖大道2008年锡发改交能(2006)63号无锡市明达电器有限公司苏锡路138号无锡鸿意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苏锡路无号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苏锡路41号8中南西路2008年锡发改交能(2007)77号无锡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南西路无号无锡市龙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蠡溪路88号9中南路2008年锡发改交能(2007)55号市九龙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苏锡路58号无锡市伟华实业有限公司中南路6号无锡市职业技术学院中南路2号江苏省无锡市新华书店中南路51号无锡市第六制药厂中桥后街30号10红星路2008年锡发改交能(2007)63号无锡市迎龙桥街道前夹城166-3#无锡市江南中学实验分校健康路151#无锡市圆圆贸易有限公司前夹城164#无锡市物资回收利用总公司前夹城1-1#无锡市郊区贸易局纳新桥堍无锡山禾集团医药物流运河东路308号无锡市排水公司金星村红星路金星街道(围墙、中北烟酒店)公厕圆圆贸易旁一棉申新公寓(国联集团)红星桥堍南长区政法委(红星桥警务站)红星桥堍无锡宝益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运河东路318#银杏园网球场银杏园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沃尔玛超市对面11隐秀路2008年锡发改交能(2006)56号无锡市能源有限公司。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湖山湾家园”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湖山湾家园”征地拆迁安
置房建设计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无锡市建设局
•【公布日期】2008.05.15
•【字号】锡建开[2008]29号
•【施行日期】2008.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无锡市建设局关于滨湖区“湖山湾家园”征地拆迁安置房建
设计划的批复
(锡建开〔2008〕29号)
滨湖区人民政府:
你区锡滨政呈[2008]33号文悉。
为解决十八湾生态修复工程拆迁安置的需要,加快滨湖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步伐,结合胡埭镇拆迁安置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区在环太湖公路南侧、银湖村北侧的两个地块以及渔港路北侧、蠡园街道大箕山家园安置点西侧的一个地块建造“湖山湾家园”征地拆迁安置房23万平方米(具体位置以规划定点为准)。
希你区凭本批复到市发改委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涉及农用地的抓紧办理土地征用等相关手续。
该地块拆迁安置房住宅户型面积原则上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要严格执行国家住宅建设有关规定,并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保护水资源的“6699行动”和环保优先“八大”行动的两个《决定》,确保该拆迁安置房小区的生活污水接入城市污水管网。
同时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的意见》(锡政发[2007]8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征地拆迁
安置房建设相关手续的意见》(锡政办发[2007]178号)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抓紧办理前期手续,加快启动项目建设。
无锡市建设局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及所辖堰桥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及所辖堰桥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7.11•【字号】苏政复〔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城乡规划正文省政府关于调整无锡市惠山区及所辖堰桥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苏政复〔2019〕41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惠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的请示》(锡政呈〔2018〕23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惠山区及所辖堰桥街道、前洲街道、玉祁街道、钱桥街道、长安街道、洛社镇、阳山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
在惠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18.3333公顷(购买省内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附带建设用地规模指标18.3333公顷)的前提下,将497.9664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45.6802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15.8158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48.1405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93.8207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
规划修改后,惠山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规模减少134.0101公顷,限制建设区规模增加134.010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本次规划修改安排惠山区规划流量指标333.3333公顷,增划村镇建设用地控制区485.6768公顷,你市应指导惠山区加大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确保流量指标按期归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
你市要指导惠山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不突破调整后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