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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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适⽤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受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固定的住址,也⽆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民法院⽆法采⽤直接送达的⽅式向当事⼈送达诉讼⽂书。

法院应严格审查适⽤条件,慎⽤公告送达。

1、⽴案时应该要求当事⼈提供双⽅当事⼈⽬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式。

当事⼈是⾃然⼈的,要提供当事⼈的⾝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商⾏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诉讼⽂书被退回的,不可径⾏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法送达到;3、确认被送达⼈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的近亲属进⾏调查询问。

(⼆)⽤其他送达⽅式⽆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节规定的公告送达⽅式以外的其他⽅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法向当事⼈送达法律⽂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式,并不能证明⽤其他送达⽅式⽆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公告送达的⽅式送达法律⽂书。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商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送达的对象送达的对象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送达的内容送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起诉状副本;2.答辩状副本;3.证据副本;4.传票;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6.执行通知书;7.其他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

五、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包括以下几种方式:a.当事人本人送达;b.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送达;c.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d.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的行为。

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3.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行为。

委托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送达的。

4.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已于2006年7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2日起施行。

二○○六年八月十日法释〔200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394次会议通过)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送达,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3)提高诉讼效率。

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提高诉讼效率。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因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而未能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时间(1)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时,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不在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

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

I'm glad that someone finally saw me through. I was too tired to preten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五)转交送达。

(六)公告送达。

一、最高院关于民事送达规定了哪些方式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进行送达所采用的方法。

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对送达方式做了规定,规定的具体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须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诉讼代理人的送达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送达时,受送达人本人不在的,可交给他的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离婚诉讼中,向一方当事人送达时,在受送达人不在的情况下,不可以交给在身份上既是该方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又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人代收);受送达人指定了代收人的,可交给代收人签收。

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

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既可以向受送达人送达,也可以向诉讼代理人送达。

向上述受送达人以外的人送达,视为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的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适用的条件是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作的若⼲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

为此,各级⼈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作机制和⽅法,全⾯推进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范围和变更⽅式等内容。

⼆、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书的传真号、电⼦信箱、微信号等电⼦送达地址。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确认。

当事⼈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已知晓⼈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书等,并由当事⼈或者诉讼代理⼈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民法院应当在登记⽴案时要求当事⼈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民法院《关于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于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执⾏程序。

当事⼈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未书⾯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文书送达的概念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

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交换通知书、证人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勘验笔录等。

二、文书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2. 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3. 法定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4. 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5. 法院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公共场所,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的方式。

三、文书送达的程序1. 送达通知: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送达通知,告知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送达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3. 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具送达证明,证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4. 送达回执: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四、文书送达的效力1. 送达时间:送达时间以送达回执上的时间为准。

2. 送达内容:送达内容以送达的诉讼文书为准。

3. 送达效力:送达的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

五、送达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按时接收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送达工作的意见为规范我省法院委托送达工作,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一条委托送达是指委托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受送达人在外地,为方便诉讼和提高效率,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

第二条办理委托送达事项应遵循慎重委托、严格办理和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委托送达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委托同级法院或下级法院完成,跨辖区委托送达无需上级法院转递。

委托法院可以一次性委托受托法院向同一受送达人送达多种诉讼文书。

第四条委托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不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2.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羁押地在受托法院行政辖区内;3.受托法院能够直接送达。

第五条下列情形不得委托送达:1.受送达人地址不详或下落不明的;2.委托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已通过公告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受送达人未在诉讼过程中出现的;3.委托法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除外);4.受送达人主营业地、住所地、羁押地在委托法院所在地的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5.民商事、行政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住所地或工作地址在委托法院区(县)一级行政辖区内的。

案件因诉讼保全或进入执行程序而制作的法律文书也不得委托送达。

第六条委托送达应出具《委托送达函》,并在《委托送达函》上注明委托法院的地址、邮政编码及承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附上诉讼文书及《送达回证》,提供当事人的住所地、联系电话,说明与送达相关的注意事项。

第七条全省各级法院应在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设置专门的委托送达子系统,管理对外委托送达及接受委托送达工作。

办理受托送达事项可折算成审判工作量,纳入审判工作绩效管理范围。

对拖延办理的,应及时督办。

第八条受托法院办理委托送达事项统一由立案庭管理。

立案庭应在接收委托送达材料3个工作日内登记造册,将相关信息输入审判流程管理系统,统一编号,并通过审判流程管理系统将委托送达材料分配给对口业务部门,送交承办人。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规定就在各类诉讼中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做了统一规范,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法院将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审判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虽不构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程序违法事由,但应视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的瑕疵。

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实行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完善送达制度,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决定,就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涉及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裁判文书正本除向当事人送达外,也应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互为代收裁判文书,最先签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拒绝互为代收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送达。

但是拒绝代当事人签收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向送达人员说明拒绝代收的事由,并记入送达笔录。

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

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

执行通知书送达规定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文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将裁判文书用邮寄方式送达的,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成功。

关于执行通知书送达的规定主要如下:首先,对于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送达方式的选择。

有关法院可以选择邮寄、快递、公告等多种方式进行送达。

其中,邮寄方式是最常用的方式之一。

执行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时,一般会通过挂号信或快递方式进行。

邮寄送达的有效期为三十日,即从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其次,法院在送达执行通知书时,应将相关的文件寄达被执行人的指定地点。

这个指定地点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住所、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可以取得联系的地址。

如果被执行人在移动,或者地址变动,导致无法送达,法院可以通过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再次,如果被执行人拒收或者以隐匿身份等方式逃避送达,法院可以采取其他方法。

例如,可以通过公证员面对面交付、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

公告送达的有效期为六十日,即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视为送达成功。

最后,如果被执行人因接到后迟于三个月或者以其他不能归责于自己的理由未能熟悉其内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通知书。

但是,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履行义务,不得拒不执行。

否则,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我国法律对于执行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和有效期限有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执行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确保执行通知书的送达能够顺利进行。

被执行人应注意接收并熟悉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并按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

同时,法院也应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确保被执行人能够及时收到通知书。

这样,能够有效地实现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

【为你推荐】行政强制法诉讼费诉讼时效抗辩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起诉书怎么写强制执行申请书欠条的诉讼时效送达是一个很重要的流程。

受害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鉴定结果出来后,受害者除了会收到一份伤情鉴定文书之外,还会收到一份送达回执。

送达回执是鉴定人员告知受害者伤情的一种形式。

当然,送达并不只存在于司法鉴定当中。

那么,什么是送达?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下文是关于送达的详细介绍,请您继续阅读了解。

一、送达1、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行为。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一定方式,将法律文书、诉讼文书交付给应当收受文书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2、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讼文书,或者当事人相互间交付诉讼文书,不称送达。

二、送达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包括起诉书、免予起诉书、裁定书和判决书等),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以上称直接送达。

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拒绝接受或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即由送达人邀请应受送达人或代收人的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书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并由有关人签名。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送达方式,共计以下五种:①直接送达。

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②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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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文书送达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及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直接送达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电子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委托及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转交送达之一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转交送达之二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转交送达期间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公告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送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以下是有关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一、送达的概念和作用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法院决定等传递给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相应的答辩或申诉。

同时,送达也可以作为证据的基础,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

二、送达的方式和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书面送达:通过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该方式具有稳定可靠、证据确凿等特点。

2.口头送达:当事人在法庭上或者法官指定的地点,亲自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

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告,将诉讼文书等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且在一定期限后方可生效。

对于送达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送达需要在送达起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禁制令等,送达时限可能会有所缩短。

三、送达的原则和要求在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送达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文书不具有效力。

2. 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必要的诉讼信息。

3. 送达必须便于当事人接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送达方式,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送达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含有错误、模糊等使当事人无法理解的内容。

5. 送达回证必须妥善保存,作为送达的证明,并在必要时进行呈报。

四、送达的效力和无效送达根据法律规定,送达自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送达内容时发生效力。

如果送达未能依法进行,或者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被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效送达的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没有时间规定,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没有时间规定,送达方式有哪些

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没有时间规定,送达方式有哪些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应当公开宣判,判决书下达以后,应当送达给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判决书的内容。

那么,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没有时间规定,送达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我详细为您介绍。

民事判决书送达有没有时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

(一)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

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

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

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

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篇一: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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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事送达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办理有关诉讼文书送达事务时,应遵循合法、便捷、有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公正与效率、权威与便民、切实保障受送达人权益与有效规制恶意拒收文书行为之间的关系。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送达事务。

对同期立案、当事人在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可集中送达有关诉讼文书。

第三条国内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应当以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为主,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四条人民法院知悉当事人联系方式的,可以通知当事人到法院签收诉讼文书。

第五条定期宣判的案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未经许可中途退庭,或拒绝签收有关裁判文书的,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第六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告知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七条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的送达地址或可能获得送达地址的相关线索(如要求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提供对方当事人亲属的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有效实施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推定为“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一)受送达人的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等方式联系,其在法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的;(二)受送达人在本案中不出现或者有意躲避的,但在法院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三)在法院公告送达期间,受送达人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申请,但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上述电话录音内容,送达人员应整理成书面记录。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全体合议庭成员、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独任法官及一名书记员签名后附卷。

电话录音的原始资料应暂时予以保存,一审未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上诉期满后六个月;上诉案件一般保存至该案二审宣判后六个月。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九条受送达人明确声明人民法院可以手机短信、传真或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指定相应手机号、传真号或电子邮箱的,人民法院只要确认已按声明的方式和指定的邮箱等方式发出了相关诉讼文书,可视为送达。

但确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因客观原因未实际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的除外,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送达人员在其他场所会晤受送达人的,也可在该会晤场所送达。

不知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不能在其住所送达时,送达人员可在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送达文书。

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人在以上场所拒绝签收文书的,可留置送达。

第十一条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签收;如本人不在可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如本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收,法定代理人为多人的,可由其中一人签收;(二)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三)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但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文书的除外;(四)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上述义务签收人拒收诉讼文书的,可以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或者有证据表明其不宜签收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十二条送达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记明送达时间等事项,并交签收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非本人签收的,应当载明其他签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留置送达的,应当记明原因和经过。

二、邮寄送达第十三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第十四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

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六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商事诉讼文书,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第十七条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第十八条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送达人员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拒收的行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当场撕毁送达回证、否认自己是受送达人、送达人员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第十九条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第二十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

这里的“基层组织”,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但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作为见证人遇到困难的情况下,还可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员可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见》第82条规定,由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见证人拒绝到场见证或者送达人员找不到见证人的,送达人员可对受送达人或义务签收人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现场,以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予以固定,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

但送达人员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并把照片或录像资料存入卷宗;对情况紧急,不具备拍照或录像条件的,须由法院两名送达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及相关情况,即视为送达。

四、公告送达第二十二条公告送达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二十三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除受送达人被宣告失踪、被申请宣告失踪外,送达人员按照原告提供的受送达人的地址通过直接送达等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由受送达人住所地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证实,或以其他适当的方式证实,其已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

第二十四条公告送达,除在法院的公告栏、报纸上刊登公告外,也可以同时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小区等场所张贴送达公告(需拍照附卷);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应当在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登记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及以上级别的报刊上刊登。

公告的费用,由申请公告人预先支付。

结案时,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告送达上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五、委托送达第二十六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件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委托法院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六、转交送达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二十八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二十九条?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涉外送达第三十条受送达人是外国自然人的,法院可以向其在我国领域内的居住场所、工作场所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亦视为有效送达。

但同住成年家属为同一案件的对方当事人或依照受送达人本国法律禁止这种签收方式的除外。

法院向外国自然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直接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第三十一条受送达人是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院可以向出现在我国领域内的该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送达。

送达时应当核对有效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以确认签收人的身份以及与受送达人的关系,并以复印、摘抄等方式固定上述证据。

外国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系指依照登记国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包括且不限于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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