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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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讲义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概论
一、安全生产的概念和目的
安全生产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克服不安全因素,防止死亡事故的发生,使劳动生产
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指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管理生产企业的重要原则之一。
三、安全生产地位
安全是人类永恒的主题,人们从出生那天开始,每时每刻都面对着人身安全问题。进入生产企业,安全问题更为突出,在交错复杂环境和在机械设备不停转动的周围工作,在日益俱增市场经济中,随着工作节奏不断加快,相应的危险危害因素随之增加,尤其是化工生产企业,一旦出现失误,就会导致事故,后果十分严重,事实表明,安全生产在企业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为一名企业的员工,要从思想上清醒的意识到安全生产的地位及其重要性,安全生产要警钟常鸣,工作中时刻都要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生产中,从小事做起,正确保管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自觉维护安全防护设施,真正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才能保证生产正常运行;只有人人在生产过程中,保持高度警惕,意识到安全生产的地位及重要性,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2、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这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企业的生产、技术、机动(设备)、供销、贮运都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发生事故同样要追究主管人员的责任。
3、属地管理的原则
属地即工作管辖围,可以是工作区域、管理的实物资产和具体工作任务(项目),也可以是权限和责任围。属地特性有明确的围界限,有具体的管理对象(人、事、物等),有清晰的标准和要求。属地管理即对属地的管理对象按标准和要求进行组织、协调、领导和控制,属地主管即是属地的直接管理者。属地管理就是要让员工产生“当家作主”的归属感,赋予员工对其属地享有管理权,即属地主管要对自身和进入其管辖区域的各类人员(包括施工人员、参观人员、服务人员等)实施管理。
4、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现代化工工艺复杂,操作要求严格,安全生产更是一个综合性工作。领导者的指挥、决策稍有失误,操作者在操作中稍有疏忽,检修和检验人员稍有不慎都可能酿成重大事故,所以必须强调“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5、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国家要求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在处理时实施“四不放过”原则。即对发生的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措施不放过。
实施这条原则,是为了对发生的事故找出原因,惩前毖后,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五、事故预防
1、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
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是人的失误,人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的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或超出了可接受的界限,并产生了不良的后果。一般来讲,不安全行为是操作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失误,是人失误的特例。
2、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主要从设计、制(建)造、使用、维修等方面消除不安全因素,创造本质安全条件。
(1)工程设计包括工艺设计,产品设计和建筑设计等,工艺设计应考虑尽量排除或减少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不安全因素对人体的影响;产品设计应充分考虑产品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总之,工程设计要满足人机工程的设计要求和其它安全要求。
(2)使用应严格按照设计规定的要求精心操作,坚决反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特别要反对脱岗、睡岗、超负荷运转、任意拆除安全装置设施等不良行为。
(3)维护和检修是保障机械设备正常运转的重要环节。因此,应坚持日常维护、检修制度,把物的不安全状态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因机械设备的缺陷引发的事故。
六、从业人员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明确赋予了从业人员享有工伤保险和获得伤亡赔偿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享有对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从业人员享有批评检控权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享有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的权利:“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七、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发现不安全因素报告的义务,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第二部分安全管理容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十六、十七、十八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容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及意见;
2、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3、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5、有关事故案例、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措施等容等。
部门、车间(工段)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的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其他需要培训的容。
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五条要求,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二、安全生产检查与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依据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以及企业的规章制度,结合企业自身的生产特点,对劳动过程中的安全进行经常性的、突击性的或者专业性的检查活动。
安全检查的容包括软件和硬件两部分,主要是:
1、查领导:是否对安全有正确认识;关心职工安全健康;重视安全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效益关系;坚持“三同时”、“五同时”、“四不放过”原则;安全投入保证等。
2、查思想:是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3、查制度: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4、查管理:是否有安全组织、安全网络、全员管理、目标管理、全过程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