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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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计划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遴选标准和程序、支持方式和标准、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计划主要用于支持浙江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
第三条计划实施和管理遵循“上下联动、突出重点、有效监管、强化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重点支持方向和范围
第四条计划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重点支持市级以上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重点支持我省国家和省级科技创新基地、重点实验室、公共科技创新服务平台、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农业科技园区、县域创新县(市、区)等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重点支持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外包、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提供综合性或专业服务的机构,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大市场、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和星创天地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重点围绕浙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科技扶贫等工作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示范。
四个方面的支持以下统称项目。
第三章项目遴选程序
第五条项目初选。紧紧围绕浙江“四个强省”工作导向、富民强省十大行动计划,突出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生命健康等省委、省政府明确的重点发展领域,由省科技厅在各类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筛选提出推荐的项目建议清单;没有项目储备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科学论证后提出项目安排建议。
第六条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牵头组织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推荐项目的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评审,并根据科技部和财政部的资金使用原则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和补助金额。
第七条对拟由企业承担的项目,应按照《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八条编报三年滚动规划。省科技厅根据评审小组提出的项目清单和补助资金,提出当年度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形成专项资金三年滚动规划初稿。三年滚动规划应当包括工作目标、重点任务、项目内容、组织管理、保障措施等。项目内容应包括实施主体、目标任务、绩效目标、资金规模及结构、支持方式、实施期限等信息。
三年滚动规划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并抄送财政部驻浙江专员办(以下简称“专员办”)。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意见,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对三年滚动规划进行修改完善, 按程序联合审定后正式报科技部、财政部,并抄送专员办。
第九条编报实施方案。财政部、科技部下达预算数后30日内,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财政部、科技部备案,并抄送专员办。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安排、支持内容、支持方式、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社会经济效益等。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条本计划支持方式和标准按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可通过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发放创新券等多种方式,对不同的项目类型给予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原则上每家补助不超过200万元,其他支持项目原则上每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符合国家规定支持范围和条件的国家级重大创新载体,建设运行期内给予定向滚动支持,补助标准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项目预算科目调整、资金结算方式、结余资金管理等按照《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直接补助的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相应项目管理办法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并作为项目实施、结题验收、责任期考核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五章监管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各市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按要求做好项目推荐审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按照合同书(任务书、责任书)推进实施,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牵头做好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监督管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各市、县(市、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参照相关管理规定,牵头组织专家进行结题验收。项目实施变更等事项调整参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专项组织管理的事务性工作,建立健全监管、评价机制。
第十八条资金管理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或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的,按规定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2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