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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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于财委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及注意事项

关于财委政府采购中心单一来源采购条件及注意事项

政府单一来源采购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都采用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严格做到货比三家,乃至三家以上,除非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某些特殊医疗器械,供应商数量有限,甚至只有一家,此时只能采取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的采购方式了,但需要制造商提供唯一授权代理的证明,并由相关领导签字、认可。

现在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市以及一些区采购中心开始实行定点采购,在年初与供应商谈妥相关服务等问题,由厂方报价,但并不能算是单一来源。

三、适用条件由于单一来源采购只同唯一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签定合同,所以就竞争态势而言,采购方处于不利的地位,有可能增加采购成本;并且在谈判过程中容易滋生索贿受贿现象,所以对这种采购方法的使用,国际规则都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般而言,这种方法的采用都是出于紧急采购的时效性或者只能从唯一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取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客观性。

下面将国际规则中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情势作一比较:1、招标失败在采用公开和限制程序情况下没有合适投标,且原招标合同条款未做重大改变。

招标失败的原因或是无人投标,或是串通投标,或是投标由不符合参加条件的供应商所提出。

《协议》和《指令》都有此规定。

2、采购标的来源单一基于技术、工艺或专利权保护的原因,产品、工程或服务只能由特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者提供,且不存在任何其他合理的选择或替代。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3、紧急采购时效的需要不可预见事件导致出现异常紧急情况,使公开和限制程序的时间限制难以得到满足,且出现该紧急事件的情势也不归因于签约机构。

各类国际规则都有此规定。

4、附加合同如《指令》规定,就供应合同而言,在原供应商替换或扩充供应品的情况下,更换供应商会造成不兼容或不一致的困难,但此类合同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就工程合同而言,现存合同的完成需要未预料到的额外工程,该额外工程既不能同主合同分开(经济和技术原因)又非常必需,只要该额外工程仍由原承包商完成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的50%;就服务合同而言,实际上不能同主合同分离,且为主合同的完成所必需的、未曾预料到的额外服务,只要该额外服务的总价值不超过主合同价值的一半并且该额外合同仍然授予原服务提供者。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六种方式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分为招标方式的采购和非招标方式的采购。

招标方式的采购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采购分为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四种方式。

单一源采购由于其特殊性,单独列出。

什么是单一源采购,通俗地说就是向一家供应商采购商品。

通常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招标,但某些商品可能只能从一家供应商处获得,或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无法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再或者必须满足原有物资采购项目一致性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集采项目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与竞争性磋商
询价与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主要特点:一、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适用范围:数额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采购三、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工作内容时间节点注意事项1意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30天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研2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函》、签订代理协议、汇总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挂网当天不算4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15日澄清不足15日,顺延开标时间5确定招标人评委开标前一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如需)委派6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之日起20日后开标代理机构于开标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不低于5人单数;1000万以上项目不低于7人单数。

)7招标人对评标报告确认盖章代理机构送达后依法于5个工作日内确认代理机构需在2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于招标人8中标结果公示公告期1个工作日公告期结束后,有效质疑期7个工作日9发放中标通知书与“中标结果公告”同日发出备注:从招标公告挂出至中标结果公告挂网,最快21天(含挂网当天)。

公开招标操作流程图:二、邀请招标主要特点:一、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采购邀请招标方式,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加购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并从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采购人书面推荐。

三、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综合评分法工作内容时间节点注意事项1意向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前30天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必须开展需求调研2申报《政府采购执行计划备案函》、签订代理协议、汇总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3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采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供应商的4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3日澄清不足3日,顺延开标时间5发布招标公告依法不低于5个工作日(同步报名时间)挂网当天不算6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之日起20日后开标7招标文件澄清日依法于开标前15日澄清不足15日,顺延开标时间8确定招标人评委(如需)开标前一日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委派9开标日依法于文件出售截止日后15日后开标代理机构于开标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不低于5人单数:1000万以上项目不低于7人单数。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五种采购方式公司内部档案编码:[OPPTR-OPPT28-OPPTL98-OPPNN08]政府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发布日期:2009-10-12《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公开招标;(二)邀请招标;(三)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询价;(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适用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国务院——中央预算:国务院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地方政府——地方预算其他程序:见《政府采购法》。

(2)邀请招标:法律规定限于货物和服务,随机邀请3家以上。

1)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两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①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邀请招标的程序。

政府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采购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邀请招标的后续程序与公开招标的程序相同。

(3)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1)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

具备下列四种情形,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采购:①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③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④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那么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政府采购方式有哪几种?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主要采购方式,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邀请招标也称选择性招标,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

条件:(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2、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条件:(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条件:(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

不同类型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浅析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年轻的法律部门,最早出现是在1761年美国的《联邦采购法》,至今200多年的历史。

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规范性的行政行为起步很晚。

因此在设计政府采购方式时更多的是借鉴当时的联合国《示例法》。

联合国《示例法》对政府采购方式采取是列举模式,兼容了多个国家的政府采购制度。

我国在《示例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采取了以公开招标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例外原则的政府采购方式模式。

政府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中心环节,对政府采购物超所值、防止腐败的立法初衷的达成有着重要的意义。

怎样设计才能使得《政府采购法》的目的得到更好实现,选择正确的政府采购方式就显得极其重要。

《政府采购法》第26条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五种采购方式。

针对这五种不同的采购方式的不同的特点法律规范对不同的方式进行了不同的条件限制。

一、公开招标公开招标被普遍地认为最能体现着现代民主竞争精神的政府采购方式,是各国采购人的首要选择。

公开招标最基本的理论基础是“经济理性论”基础。

“经济理性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激烈的竞争能进一步降低成本,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率,进而为国库节约资金,使操作效率得到最大化,保证纳税人的金钱得到公平、公正的适用。

为了最大的经济效率的实现就应该保证在市场中有充分的竞争空间。

公开招标的透明性也是防止政府职权在市场上滥用的有力武器。

早期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设计者们认为投标制是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和高效以及减少公共支出中的官员腐败现象的最佳选择。

因为该制度规定政府合同必须授予最低报价商,这就剥夺了政府官员的合同随意的授予权,从而防止了采购合同中的共谋或欺诈行为,使政府从公开、公平广泛的竞争中获得利益。

正是因为公开招标的广泛适用性,《政府采购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公开招标的具体适用条件。

超过一定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就应选择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

政府采购有什么标准和方式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采购对象的不同划分为:货物采购、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三类。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政府采购有哪些标准和方式按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划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基本采用此划分标准。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确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五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以上两种采购方式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中心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其适用条件是:公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属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按公开招标方式得到的;投标文件的准备和制作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需要高额费用的。

询价采购是指向三个以上供应商发出报价,对其报价进行比较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适用于对合同价值较低且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化货物或服务的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中心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进行的采购。

是一种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适用条件比较严格: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标的;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在原招标项目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工程,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采购的;采购方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外采购,才能促进实施相关政策目标的。

按政府采购的集中程度划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半集中半分散采购三种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上或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应采用集中采购方式。

在规定限额以下或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采购一般由采购实体分散采购。

第5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PPT课件

第5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PPT课件

5.1.2 不同角度的分类 1.按招标范围分类
(1)公开招标采购 (2)选择性招标采购 (3)限制性招标
• 2.按是否具备招标性质分类

(1)招标性采购方式。招标性采购方法又可以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
标和限制性招标。按接受投标人的范围,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国内竞争
性招标采购、国际限制性招标采购和国内限制性招标采购。
第5章 政府采购的方式
• 本章在明确了政府采购方式的内涵的基础上,分析了政府采购的六种常见的分 类方式,结合我国《政府政府采购法》,对我国的五种法定政府采购方式进行 了详述,最后简要介绍了当今政府采购方式的新趋势。通过本章学习,主要掌 握政府采购的内涵、分类;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方式;了解电子化政府 采购新趋势。
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
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依法出具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
人,或按采购人的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
向中标人发出授权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
等。

(6)签约

签约是由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投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件和要求,只有采购复杂的采购项目时才允许使用。

适用范围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

(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
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
品的供应商数量的。

(2)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

缺陷性。第一,它对采购人的要求高,要求采购者对供应商市场的竞争状

第57讲_《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第57讲_《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

第二单元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考点1】《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1.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2.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情形(1)军事采购;(2)采购人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3)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4)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

【例题·单选题】下列采购活动中,适用《政府采购法》调整的是()。

A.某高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办公用品B.某部队采购军需品C.某县政府因严重自然灾害紧急采购救灾物资D.某国有独资公司采购办公用品【答案】A【解析】军事采购、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

【考点2】政府采购当事人(★★)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①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②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③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①集中采购机构是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机构,是代理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机构②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2.供应商(1)法定条件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五种方式

政府采购五种方式

时间的规定
等标期:≥20天 资格预审公告:≥7个工作日 修改招标文件:投标载止15日前 更改投标载止和开标时间:投标载止三日前 退保证金:5个工作日内(中标人在中标合同后,未中标人 在中标通知书后) 评标报告:评标后5工作日内 确定中标:收到评标报告5工作日内
时间的规定(续)
适用范围:《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取邀请招标 方式采购:一是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 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 数量较少,公开招标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 供应商数量的;二是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时间和 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 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 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 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9. 投标、开标: 采购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投标,请相关人员签署。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 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 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目前红河州政府采购中心主要是委托蒙自县公证处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 容。 项目单位(采购人)或其上级机关、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该派人进行监标。红河州政府采购 中心每次开标时都邀请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采购管理科人员到现场监督。 如果在开标时出现投标人不足3家的情况应立即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建议改变采购方式。 如果开标后出现参加某一项目或某一分包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都超出财政预算则该项目 或该分包应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采购中心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 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0. 组织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 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00万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 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 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 质性内容。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 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 格的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法概论

政府采购法概论

1、立法目的 主要解决细化政府采购项目,硬化预算约
束,确保政府采购按批准的预算实施。 从国外情况看 从国内情况看
2、本法规定的含义 ①部门预算的实施有利于明确和细化政府采
购项目 ②政府采购预算编审程序 ③政府采购项目要在部门预算中详细列明
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依法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工作
②各级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要积 极配合预算编制管理机构的工作
1、立法目的: 从国际看 从国内看
2、本法规定的含义: ①不得采用本法规定以外的方式
②公开招标是主要采购方式,与其他采购方 式不是并行的关系
③若采用五种以外的方式必须报国务院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
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应将五种采购方式并行同等对待 不应采用未经认定的五种采购方式以外的 采购方式
1、立法目的: 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要求及采购文件的构
成,为日后接受监督检查、处理投诉查阅 等做好基础性管理工作。
2、本法规定的含义: ①②③④
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专人负责
②要保证采购文件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
③要及时做好采购文件的积累工作
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采购文 件的保存工作,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 查
3、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①其动机和目的是判别是否属于规避行为的 主要标准
②原则上一年当中不得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 购相同项目的品目两次以上,否则属于规 避行为
③先行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后补报申请手续的 属于违反本条规定行为
四、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 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 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采购方式
②县级及县以下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以外 的采购方式,建议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 上的人民政府规定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

二、政府采购程序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2、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5、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
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 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 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 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要求
两大板块
一、政府采购方式
二、政府采购程序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采购方式
二、适用 (一)公开招标方式适用范围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 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 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政府采购方式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现实意义 公开招标方式和非公开采购方式的适用,并不受政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简介

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简介
5、适用评审办法。同公开招标。 6、评委组成人数。同公开招标。
7、评审过程控制。同公开招标。
8、采购成本。高。
9、特点。(1)采购程序分2个阶段,操作复杂,周期较 公开招标更长;(2)对供应商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公开 程度逊色于公开招标,不利于充分竞争。
(三)非招标采购方式
非招标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1、定义。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 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按照事先确定的评 标办法和标准择优确定中标供应商。
2、适用条件。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 各级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最新的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规定,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0元以上(含200万元)的 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 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 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 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 购方式的,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应报经省财政厅核准。 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 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购周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 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4、供应商参与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公告获取信息,自愿 参与,不受家数限制,无限竞争。
5、适用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
5.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 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 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 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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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方式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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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缺点:(1)无限制的独家谈判,易造成厂商任意抬高价 格;(2)有可能违反自由企业精神,助长企业垄断价格; (3)秘密洽谈,易为作业人员提供串通舞弊的机会。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适用条件
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或者服务,可以 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 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 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成立谈判小组 制定谈判文件 确定供应商名单 谈判 确定供应商 签订合同
第五节 询价采购方式
一、概念及特点 二、询价采购的适用条件 三、询价采购的采购程序
一、概念及特点
(一)概念
询价采购也称货比三家,是指采购单位向国内外 有关供应商(通常不少于三家)发出询价单,然 后对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并确定中标供 应商,以确保价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二)特点 1.至少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承包商或服务提供 者。 2.报价采购时,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 3.报价的评审。
(二)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 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 和效益的目的。 (三)邀请招标的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的货物和 服务项目,不包括工程项目。
四、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
邀请招标选择邀请对象的方法,包含三个层次的 内容:
第二节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概念 二、公开招标采购的适用范围 三、公开招标采购程序
一、公开招标采购概念

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选择及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选择及法律适用

60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对适用于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工程的定义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完全一致。

《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明确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综上可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是指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但不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工程的采购方式选择及法律适用□文/张宏文实际工作中,很多人对政府采购工程的法律适用以及如何选择正确的采购方式一头雾水或充满争议,甚至不少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这一话题也不甚明了。

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政府采购工程不仅涉及到政府采购法体系还涉及到招投标法体系,相关的法规政策文件较多,如果没有同时对政府采购法体系和招投标法体系做过深入研究,单看某一个或某一类的文件,往往会导致在执行的过程中以偏概全,很难做出正确的选择。

本文将结合政府采购工程相关法规政策,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什么是政府采购工程?《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六款规定:“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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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方式适用条件
1.公开招标采购:指招标采购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适用条件:
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

2.邀请招标采购: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

适用条件: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如保密项目、急需项目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少);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即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价值较低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

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邀请招标”方式的适用条件规定得比较原则,不够具体,特别是其中的“特殊性”、“有限范围”、“比例过大”等限制性的规定,解释的余地和执行的随意性都较大,从而导致实际工作中存在很多利用“邀请招标”来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3.竞争性谈判采购:
适用条件: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询价采购:
适用条件:
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
5.单一来源采购:
适用条件: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6.竞争性磋商:
使适用条件: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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