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2)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7)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
?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1 城市总体规划1.1总体规划注:将战略规划、总体规划的专题研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城镇群规划、城乡统筹规划、多规合一等内容补充到现有条文注释中。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21〕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规模如有超出那么需另外补充。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分档,并按照规划建设用地计算规划费用。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大城市35万元/每个,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小城市15万元/每个;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当;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10、?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总体规划修编前期研究?、?战略规划?等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30%来计费。
11、在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审批中,如需报国务院审批的,需增加难度系数1.3,如报省政府审批,那么需增加难度系数1.1。
1.2城镇群规划注:1、“区域总面积〞按规划区内市、县的行政区域面积汇总计算。
2、城镇群规划计费基价为300万元。
21.3城乡统筹规划注:1、“规划面积〞为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划期末城市建设用地面积。
2、“非建设用地〞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建设用地以外的其余用地。
3、城乡统筹规划计费基价为50万元。
1.4多规合一1、多规合一按照城乡统筹规划费用的2-3倍进行计费。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我给你写的是一个关于《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的文章,请注意阅读: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近年来,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划设计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城市规划设计的高质量发展,保障城市建设的可持续性,我国于2017年修订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本文将对该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分析,旨在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一、背景和目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是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政策性文件,旨在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该指导意见的主要目的是明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具体要求、程序和内容,为相关人员提供操作指南。
二、主要内容1.范围和适用性该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的计费问题。
同时,该指导意见明确了计费方式、计费标准和计费依据的制定原则和方法。
2.计费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规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程序,分为规划设计文件编制、计费依据确定和计费报告编制三个阶段。
在规划设计文件编制阶段,要将计费确定为必须的工作内容,并提前进行相关调查研究。
在计费依据确定阶段,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计费标准和计费方式。
在计费报告编制阶段,要将计费结果和依据详细列明,并经有关部门审议和批准。
3.计费内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明确了计费内容的具体要求,包括编制和修改规划设计文件的费用、评估报告费用、技术支持费用等。
其中,规划设计文件的费用计费标准要参照编制文件的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确定;评估报告费用要根据市场行情和实际评估难度进行合理定价;技术支持费用要与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相挂钩。
三、实施效果和问题《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自发布以来,对于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的规范和推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市规划设计是城市发展的重要引领和保障,其计费标准的合理制定对于规划设计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2017 年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修订,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必然举措。
在过去的城市发展中,原有的计费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
例如,一些计费方式不够灵活,未能充分考虑到不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城市规划项目的特点;部分计费标准与实际市场情况存在一定的脱节,导致规划设计单位在经济利益和设计质量之间难以平衡;还有就是在一些新兴领域和特殊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中,计费规定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
2017 修订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首先在计费方式上进行了优化和创新。
不再单纯依赖固定的计费比例或金额,而是引入了更加灵活多样的计费模式。
对于规模较大、复杂程度高的项目,可以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根据项目的不同阶段和工作内容,分别确定相应的计费标准。
这样既能保证规划设计单位在前期投入较多精力的阶段获得合理的报酬,又能避免因项目规模过大而导致计费过高,增加城市建设的成本。
新的计费指导意见还充分考虑了市场因素和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人力成本存在差异,因此计费标准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调整和区分。
这使得计费更加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能够更好地激发规划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城市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水平。
在新兴领域和特殊要求的规划设计项目方面,修订后的指导意见明确了计费的原则和方法。
比如,对于生态城市规划、智慧城市规划等新兴领域,根据其技术含量和创新性,给予了适当的计费倾斜,以鼓励更多的规划设计单位投入到这些前沿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中。
对于具有历史文化保护要求、特殊地形地貌等特殊情况的城市规划项目,也制定了相应的计费补充规定,确保规划设计单位能够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因素,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和具有针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三、城乡统筹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三、城乡统筹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收费标准
2018城市规划设计最新收费标准!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 ;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城镇群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 %,初步成果阶段(20% ),纲要成果阶段(40 %),最终成果阶段(10% )。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版一、背景介绍城市规划是指对城市及其组成部分所进行的系统性、综合性的规划工作,旨在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居民居住质量。
而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是指在规划设计过程中,为了保障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规划实施的可行性,对相关规划设计所产生的费用进行核算和指导。
为了适应城市发展和规划实施的需要,特修订了2017年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二、总体原则1. 合理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基于客观、科学的数据和分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确保规划设计的可行性。
2. 公平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干扰市场秩序。
3. 引导性原则: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引导企业和个人合理选址、节约资源,鼓励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
三、计费指导原则1. 计费依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应以评估规划设计成果所需的工作量为基础,包括调查研究、数据分析、方案设计等。
2. 计费对象:城市规划设计计费主要针对规划机构和设计单位,其设计成果被采纳并实施的,计费标准可适当调整。
3. 计费方式: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可采用按项目计费、按时间计费或综合计费的方式,具体根据项目特点和情况确定。
4. 计费标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标准应结合城市发展水平和经济状况,并在行业范围内进行统一,以确保公平和稳定。
(1) 按项目计费:根据规划项目的规模、难度和风险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2) 按时间计费:根据规划过程所需的时间和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定计费标准。
(3) 综合计费:综合考虑项目规模、资源消耗和设计质量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四、计费指导程序1. 提出申请: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交计费申请,并提供相关项目信息和计费依据。
2. 审查评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计费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包括核实项目信息和计费依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计费确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计费指导原则和计费标准,确定具体项目的计费金额,并出具计费通知书。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三、城乡统筹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 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三、城乡统筹规划四、分区规划注: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1、控制性详细规划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年修订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是城市规划设计领域
的重要文件,对规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提高城市规划设计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
计计费指导意见》进行详细解读,以便广大相关人员了解相关政策内
容和执行细则。
首先,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规划设计单位应当按
照项目规模、内容、技术难度、设计工作量等因素确定计费标准。
计
费标准应合理、透明,并且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认可。
设计单位在进行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时,必须充分考虑各项因素,确保计费金额符合实
际情况。
其次,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对城市规划设计计费的程序和流程做出了
详细规定。
规划设计单位在承接项目后,应当按照程序要求进行报价
及签订合同。
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应当保持与委托方的有效沟通,
确保设计成果符合委托方的要求。
此外,修订后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还对城市规划设计
计费的监督和检查进行了明确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设
计计费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理。
设计单位在参与城
市规划设计计费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总的来说,2017修订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为规范城市
规划设计计费工作,促进城市规划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城市规划设计计费工作的
合理性和透明性。
只有这样,才能为城市规划设计质量的提升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1)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1)7.1总体城市设计 (21)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4)8 镇规划 (24)8.1镇总体规划 (24)8.2镇详细规划 (25)9 乡、村规划 (25)9.1乡规划 (25)9.2村庄规划 (26)9.3村庄整治设计 (26)10 交通规划 (27)10.1综合交通规划 (27)10.2交通详细规划 (29)10.3交通详细设计 (30)10.4轨道交通规划 (31)10.5交通专项规划 (38)10.6交通改善规划 (39)10.7交通影响评价 (40)10.8交通量化分析 (41)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42)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42)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43)11.3综合管线规划 (43)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4)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4)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4)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5)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6)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7)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8)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9)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9)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50)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51)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52)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52)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53)14.1 规划选址、选线 (53)14.2 规划设计条件 (56)15 信息技术服务 (58)15.1信息咨询服务 (58)15.2信息加工处理 (58)15.3 信息系统开发 (59)15.4智慧“城市规划” (60)16 研究型规划 (60)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60)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61)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62)17 规划咨询 (62)17.1顾问咨询服务 (62)17.2开发策划 (63)18 编制标书 (64)19 规划标底 (65)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2017修订《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在过去的城市发展中,原有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方式可能存在一些不适应实际情况的问题。
例如,计费标准不够细化,无法准确反映不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的规划设计项目的价值;计费依据不够科学,可能导致一些项目收费过高或过低,影响了规划设计单位的积极性和市场的公平竞争;随着城市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原有的计费方式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到生态环保、文化传承、社会公平等新的规划要素,难以满足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需求。
2017 修订的《指导意见》在计费标准方面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
根据城市规模、规划类型(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规划区域的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制定了不同的计费区间和费率。
这样的细化使得计费更加公平合理,能够准确反映出不同项目的工作量和价值。
在计费依据方面,新的《指导意见》引入了更加科学的评估指标。
不再仅仅依据规划面积或项目投资额等单一指标,而是综合考虑项目的难度系数、创新程度、社会效益等多方面因素。
这有助于避免简单粗暴的计费方式,鼓励规划设计单位在提高质量和创新方面下功夫。
同时,修订后的《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城市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
将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内容纳入计费考量因素,体现了对城市可持续发展和人文关怀的重视。
这不仅能够引导规划设计单位在这些方面加大投入和研究,也有助于提升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对于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来说,2017 修订的《指导意见》为其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合理的收费依据。
有助于规划设计单位合理安排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同时,也促使规划设计单位不断创新和提升服务水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
对于城市建设方来说,新的计费指导意见有助于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通过明确的计费标准和依据,可以避免在规划设计费用上的不合理支出,确保每一分钱都花得值。
同时,也能够保障规划设计的质量和效果,为城市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可编辑修改word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12017 年 7 月 14 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城市总体规划 (10)2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分区规划 (12)3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城镇体系规划 (20)7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 其它 (23)8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乡、村规划 (24)3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其他类专项规划 (45)4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规划选址、选线 (49)14.2规划设计条件 (51)15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编制标书 (59)19规划标底 (59)5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 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年修订版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完整word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17修订稿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会议资料2017年7月14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目录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一、工作背景 (4)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三、修编依据 (5)四、主要内容 (6)五、工作过程 (7)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1 城市总体规划 (10)1.1总体规划 (10)1.2城镇群规划 (11)1.3城乡统筹规划 (11)1.4多规合一 (12)2 分区规划 (12)3 详细规划 (13)3.1控制性详细规划 (13)3.2修建性详细规划 (14)4 风景区规划 (17)4.1风景区规划大纲 (17)4.2风景区总体规划 (17)4.3风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18)4.4风景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18)5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6 城镇体系规划 (20)7 城市设计 (20)7.1总体城市设计 (20)7.2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22)7.3专项城市设计 (23)7.4其它 (23)8 镇规划 (23)8.1镇总体规划 (23)8.2镇详细规划 (24)9 乡、村规划 (24)9.1乡规划 (24)9.2村庄规划 (25)9.3村庄整治设计 (25)10 交通规划 (26)10.1综合交通规划 (26)10.2交通详细规划 (27)10.3交通详细设计 (28)10.4轨道交通规划 (29)10.5交通专项规划 (35)10.6交通改善规划 (36)10.7交通影响评价 (37)10.8交通量化分析 (37)11 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11.1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38)11.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 (39)11.3综合管线规划 (40)11.4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 (40)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12.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41)12.2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 (41)12.3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42)12.4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3)12.5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地段保护整治规划 (44)13 其他类专项规划 (45)13.1公共服务类专项规划 (45)13.2城市综合防灾专项规划 (46)13.3城市地下空间专项规划 (47)13.4生态环境景观类专项规划 (48)13.5更新改造类专项规划 (48)14 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14.1 规划选址、选线 (49)14.2 规划设计条件 (51)15 信息技术服务 (53)15.1信息咨询服务 (53)15.2信息加工处理 (53)15.3 信息系统开发 (54)15.4智慧“城市规划” (55)16 研究型规划 (55)16.1研究型规划—总体层面 (55)16.2研究型规划—实施层面 (56)16.3研究型规划—工程层面 (56)17 规划咨询 (57)17.1顾问咨询服务 (57)17.2开发策划 (58)18 编制标书 (59)19 规划标底 (59)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一、工作背景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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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17)]——《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机院在全国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针对客户委托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咨询,拟定以下收费标准,供业内及客户参考。
一、城市总体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划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末期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超大城市7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50万元/每个(原标准30),大城市35万元/每个(原标准20),中等城市25万元/每个(原标准15),小城市15万元/每个(原标准10;单独编制的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
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镇群规划
三、城乡统筹规划
四、分区规划
注:
1、本计费中的城市分类,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发[2014]51号)所规定的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标准区分。
2、本计费单价中参照的用地面积是指建设用地面积。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0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初步成果阶段(20%),纲要成果阶段(40%),最终成果阶段(10%)。
5、新区总体规划、产业园区总体规划、某些特定地区的总体规划等,建议纳入参照分区规划的收费标准进行计费。
五、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
两个层面:
一个层面:
注:
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
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30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
1)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2)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5%,成果制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评估按总计费的30%计取。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2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收费。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5、需要编制竖向规划内容,计费则乘以1.3的系数。
6、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日照分析等规划,按相关专业规划另行收费。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公园规划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5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六、风景区规划
1、风景区规划大纲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2、风景区总体规划
注:
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
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3、风景区详细规划
注: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七、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的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费用小于20万时,则按20万计费。
八、城镇体系规划
注:
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30万元/每个,特大城市25万元/每个、大城市20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万元/每个、小城市10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万元。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万元。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1、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3、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万元。
6、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万元/每个。
十二、收费调整
一、参照本《收费标准》计算规划设计费时,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根据项目性质(国内政府项目、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等)、难易程度、地区差异、特殊要求等情况,乘以0.8-1.5的系数。
二、本《收费标准》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三、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
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四、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套;规划文本6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五、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规划设计费。
具体期限合同双方协商而定。
七、本《收费标准》由中机产城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