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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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

关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调研报告目录一、调研背景与意义 (2)1.1 城市化进程概述 (3)1.2 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现状 (3)1.3 司法保护在农村土地征收中的重要性 (5)二、文献综述 (6)2.1 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 (7)2.2 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8)2.3 国内外关于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比较研究 (9)三、调研方法与数据来源 (10)3.1 调研方法 (11)3.2 数据来源 (12)3.3 样本选择与调查过程 (13)四、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的现状分析 (15)4.1 征收程序与补偿标准 (16)4.2 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7)4.3 农民权益受损情况 (18)五、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19)5.1 司法保护的法律依据 (20)5.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5.3 农民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情况 (23)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案例分析 (24)6.1 案例一 (26)6.2 案例二 (27)6.3 案例三 (29)七、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对策与建议 (30)7.1 完善法律法规 (31)7.2 加强司法监督 (32)7.3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33)7.4 建立健全调解机制 (34)八、结论 (35)8.1 研究结论 (37)8.2 研究局限与展望 (38)一、调研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村土地征收成为推动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手段。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政策不完善、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农民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进行深入研究。

本调研报告旨在通过对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征收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分析,为政府、司法机关、社会各界提供有益的参考,推动我国农村土地征收法治化进程。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5【案件字号】(2021)赣71行终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审理法官】项伟石斌张庆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个人】胡建平范三梅胡某胡俊陈某【当事人-公司】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诗琴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张鑫鑫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曾秀华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饶楚予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诗琴张鑫鑫曾秀华饶楚予【代理律所】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原告】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东镇人民政府【被告】胡建平;范三梅;胡俊【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举证责任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了行政强制拆除行为的存在。

上诉人昌东镇政府系案涉房屋的征收实施主体,应推定其组织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应承担证明房屋拆除系其他行政机关所为的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其并未举证证明其他行政主体实施了案涉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 .doc

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审计署法规司审计署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司2014年5月编纂及使用说明开展资源环境审计是法律赋予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

国内外的资源环境审计实践都表明,在资源环境领域,最高审计机关凭借其在专业性、独立性、客观性、透明性等方面的优势,在应对地区和全球资源环境问题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审计署关于加强资源环境审计工作的意见》提出,各级审计机关要通过积极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资源环境审计监督,维护资源环境安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由于资源环境领域多,覆盖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法规多,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并且不断出现新兴的工作领域或工作内容,很多的相关政策、制度尚处于推进和完善过程中,因此,资源环境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审计定性和处理处罚的法律法规适用,呈现出一些有别于其他专业审计的特点,要求审计人员严谨、专业地对查出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依据进行研究,实现规范化,以确保资源环境审计工作质量。

为此,我们在以往资源环境审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基础上,归纳确定资源环境审计发现问题的类别和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每一类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法规依据进行研究分析,筛选出适当的条款,编纂形成了《审计常用定性表述及适用法规向导——资源环境审计(试行)》(以下简称《法规向导》)。

资源环境审计实践中,有些领域的审计已发展得比较成熟,有的审计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本《法规向导》采取“分步发展、不断完善”的思路,即根据审计机关资源环境审计实践的现实情况,选择审计技术方法比较成熟、审计经验积累较多的领域,先进行归纳总结,今后根据审计实践的发展,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新完善。

为了便于审计人员更好地使用本《法规向导》,特作如下具体说明:一、本《法规向导》包括土地资源审计、矿产资源审计、水资源和海洋环境审计、节能减排审计、退耕还林审计五个部分,每部分按照相关的专业特点和审计工作的重点进行分类,包括不同类别的违反规定的行为。

房屋拆迁工作情况汇报

房屋拆迁工作情况汇报

房屋拆迁工作情况汇报篇一:房屋拆迁维稳工作情况汇报房屋拆迁维稳工作情况汇报一、我市房屋拆迁维稳工作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在房屋拆迁维稳工作中,由于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信访案例》等国家法律政策,始终坚持和谐、文明、依法拆迁,不断规范拆迁行为,建立信访长效机制,认真做好宣传疏导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并深入实际,及时调查处理在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拆迁矛盾和纠纷。

使我市因拆迁上访总量逐年下降。

在近年已完成拆迁项目106项和正在实施拆迁的28个项目中,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约150万m,涉及被拆迁居民13000余户中,未发生大批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今年7月份,省联合下行接访团接访68件上访案件,大多数属历史遗留问题,通过组织协调、做工作,使矛盾基本上得到解决。

如淮海商场拆迁27名联名到省、市上访,其中25户已签订拆迁协议搬迁。

表示不再上访。

其余2户正在洽谈中。

由于坚持依法和谐拆迁,不但维护了社会稳定发展,同时促进了我市房屋征收拆迁工作的有序进行,加快了城市建设。

二、存在问题当前,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拆迁总量加大,除尚未完成的28个拆迁项目,加上正在启动的淮北火车站广场改造扩建、韩国商贸城、凤凰城和经济适用房、高压线拆移和其它市政建设、旧区改造等市重点工程项目,将要拆迁房屋2建筑面积约40万m,涉及被拆迁户3000余户,由于各项拆迁项目都涉及到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必然会产生尖锐的拆迁矛盾和纠纷,以及上访隐患。

目前我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由于少数建设单位缺乏拆迁法律意识,未经行政许可违章擅自拆迁。

拆迁方案未经拆迁管理部门审查,或高或低乱许条件,又不能兑现,造成拆迁市场的混乱,引发集体上访多例。

(二)拆迁行为不规范。

一些拆迁单位不能按照法定的程序组织拆迁,耐心细致地做好宣传、动员和说理工作,而是采取威胁、恐吓,采取停水、停电、停暖、停气、堵塞道路,协逼拆迁,甚至在未达成拆迁协议又未履行法定程序,违章强制拆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近来,一些被征地农民以征收土地决定作出时不知道、系事后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知道为由,就省级人民政府多年前作出的征收土地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大大超出了法定的60日申请期限。

实践中,各地方对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问题把握标准不一致。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依法行使权利,确保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法律规定的正确实施,提出以下意见:一、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己经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主张提出异议,行政机关不能提供证据的,不能认定申请人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二、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

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三、行政机关不能提供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相关证据,但是能够举证证明已经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布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且在公告中载明了征收土地决定的主要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视为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

《争议评审住建纠纷解决方案》札记

《争议评审住建纠纷解决方案》札记

《争议评审住建纠纷解决方案》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综述 (2)1.1 书籍简介 (3)1.2 研究背景与意义 (4)二、住建纠纷概述 (5)2.1 住建纠纷的定义 (7)2.2 住建纠纷的类型 (7)2.3 住建纠纷的产生原因 (9)三、争议评审机制介绍 (10)3.1 争议评审的定义 (12)3.2 争议评审的特点 (12)3.3 争议评审的基本原则 (13)四、住建纠纷的解决策略 (14)4.1 公平公正的原则 (15)4.2 效率优先的原则 (16)4.3 合理合法的原则 (17)五、具体案例分析 (18)5.1 案例一 (20)5.2 案例二 (21)5.3 案例三 (22)六、争议评审在住建纠纷解决中的应用 (23)6.1 提高解决效率 (24)6.2 保障公平正义 (25)6.3 促进社会和谐 (26)七、结论与展望 (27)一、内容综述《争议评审住建纠纷解决方案》是一本关于住建领域纠纷处理的专题著作,本书内容全面深入,涵盖了住建纠纷的各种类型及其解决方案。

在阅读过程中,我对本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综述。

本书首先介绍了住建纠纷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现状,帮助读者对住建纠纷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重点阐述了争议评审制度在住建纠纷解决中的重要性及其运作机制。

争议评审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机制,对于化解住建领域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内容方面,本书详细介绍了各种住建纠纷的解决方案,包括合同争议、施工纠纷、工程质量纠纷、房地产争议等。

通过对这些纠纷类型的深入分析,我对住建纠纷的成因、特点、处理方式等方面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书中还介绍了住建纠纷的预防措施,这对于减少纠纷的发生、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书还探讨了住建纠纷解决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分析,我对住建领域的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对于在实际工作中如何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纠纷有了更加清晰的思路。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方某、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审理法官】王靖李祥高瑞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方建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方建【当事人-公司】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继勇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继勇【代理律所】河北某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方建【被告】河北省省直纪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建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违约金恢复原状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证明力举证责任倒置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训诫罚款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与方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原审法院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并无不妥,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在本案中的诉求为:请求判令上诉人方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恢复方某擅自改变的该买卖合同项下【西山御园22(BT3-2)】的房屋结构。

上诉人方某则辩称涉案房屋并未交付,地下室,地下室不是方某一方挖掘的室的挖掘建造者是谁以及挖掘者的挖掘建造行为有否经过被上诉人省直纪元房地产公司的许可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最高法刑赔申873号文

最高法刑赔申873号文

最高法刑赔申873号文
获得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损失。

本案涉案被拆除的厂房等建筑物,因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批准手续已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物,不属于合法财产,不应予以补偿,但可利用的建筑材料及厂房内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生活物品等应属合法财产,依法应予赔偿。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9)最高法行赔申8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XX,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周X、陈X,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代理人吴XX。

委托代理人王XX,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金XX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宁高新区管委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行赔终2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案件现已审
查终结。

综上,金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金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XXX年XX月XX日
法官助理XX。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高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

最⾼院刑事审判参考案例501-600号指导案例争议焦点张帅岭律师,专做刑事业务,因为专业,所以卓越。

-183********[第501号]⾼国亮、李永望等贩卖、制造毒品案——加⼯、⽣产混合型毒品“⿇古”的⾏为能否认定为制造毒品罪[第502号]张威同挪⽤公款案——个⼈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没有谋取个⼈利益的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03号]王桂平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销售伪劣产品、虚报注册资本案——向药品⽣产企业销售假冒的药品辅料的⾏为如何定性[第504号]冯留民破坏电⼒设备、盗窃案——结合司法解释看破坏电⼒设备罪与盗窃罪的竞合[第505号]尚知国等重⼤劳动安全事故案——重⼤劳动安全事故罪与重⼤责任事故罪出现竞合时应如何处理[第506号]赵东波、赵军故意杀⼈、抢劫案——预谋并实施抢劫及杀⼈灭⼝⾏为的应如何定性[第507号]王⽴刚等故意伤害案——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聚众⽃殴罪[第508号]范军盗窃案——偷配单位保险柜钥匙秘密取⾛柜内的资⾦后,留⾔表明⽇后归还的⾏为仍然构成犯罪[第509号]夏某理等⼈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第510号]马平华挪⽤公款案——国有企业改削过程中,原国企中国家⼯作⼈员的主体⾝份如何认定[第511号]张俊杰故意杀⼈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案件应慎⽤死刑[第512号]杨飞故意杀⼈案——对于被告⼈拒不认罪且⽆⽬击证⼈的案件,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13号]程⽂岗等故意伤害案——共同犯罪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与部分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的如何处理[第514号]陆振泉强奸案——如何认定强奸致被害⼈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第515号]徐通等盗窃案——先前宣告的数个缓刑均符合撤销条件的,审判新罪的⼈民法院可以同时撤销缓刑[第516号]刘宏职务侵占案——⽤⼯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的情况下,原单位⼯作⼈员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第517号]张彪等寻衅滋事案——以轻微暴⼒强索硬要他⼈财物的⾏为如何定性[第518号]达⽡加甫⾮法出售珍贵、濒危野⽣动物制品案——出售野⽣动物保护法实施前已持有的雪豹⽪如何定罪处罚[第519号]李宁侵犯商业秘密案——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经营信息与重⼤损失[第520号]李洪⽣强迫交易案——使⽤暴⼒强⾏向他⼈当场“借款”并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1号]王乾坤故意杀⼈案——聚众⽃殴既致⼈死亡⼜致⼈轻伤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22号]翁见武故意杀⼈案——被告⼈报警后⼜继续实施犯罪⾏为的,是否构成⾃⾸[第523号]陈⾦权故意杀⼈案——故意杀⼈案件能否由⼈民法院作为⾃诉案件直接受理李⼭中[第524号]索和平故意伤害案——故意伤害致死尊亲属的如何量刑[第525号]王秋明故意伤害案——被告⼈在案发后电话报警的⾏为是否成⽴⾃⾸[第526号]⽑君、徐杰⾮法侵⼊住宅案——⼊户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严重妨碍他⼈的居住与⽣活安宁的,可以按⾮法侵⼊住宅罪定罪处罚[第527号]詹伟东、詹伟京盗窃案——通过纺织品⽹上交易平台窃取并转让他⼈的纺织品出⼝配额牟利的⾏为如何定罪[第528号]武汉同济药业有限公司等四单位及孙伟民等⼈贩卖、运输、制遣、转移毒品案——不明知他⼈购买咖啡因是⽤于贩卖给吸毒⼈员的情况下,违规⼤量出售咖啡因的⾏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第529号]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卖毒品案——如何区分贩毒⽹络中主要被告⼈的罪责[第530号]侯占齐、李⽂书、侯⾦⼭等⼈⾛私、贩卖毒品案——对家族式毒品共同犯罪中作⽤相对较⼩地位相对较低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判处刑罚[第531号]赵扬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罪适⽤死刑的⼀般标准[第532号]吉⽕⽊⼦扎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毒品案件中毒品数量与死刑适⽤的关系[第533号]李补都运输毒品案——被告⼈运输毒品数量⼤,但不排除受⼈雇佣的,如何量刑[第534号]王丹俊贩卖、制造毒品案——如何把握新型毒品案件的法律适⽤标准[第535号]李昭均运输毒品案——如何把握运输氟胺酮犯罪的死刑适⽤标准[第536号]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未进⾏毒品含量鉴定的新类型毒品案件应如何量刑[第537号]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对有特情介⼊因素的案件如何量刑[第538号]申时雄、汪宗智贩卖毒品案——如何认定毒品犯罪案件中的数量引诱[第539号]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被告⼈提供的在逃犯的藏匿地点与被告⼈亲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的实际地点不⼀致的,能否认定为⽴功[第540号]张树林等⾛私、贩卖、运输毒品案——对有重⼤⽴功表现但罪⾏极其严重的被告⼈如何量刑李睿懿[第541号]吴乃亲贩卖毒品案——罪⾏极其严重,虽有重⼤⽴功,但功不抵罪,不予从轻处罚[第542号]贺建军贩卖、运输毒品案——保外就医期间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认定为毒品再犯[第543号]龙从斌贩卖毒品案——对毒品犯罪数量接近实际掌握的死刑适⽤标准,⼜系毒品再犯的,如何体现从重处罚[第544号]呷布⾦莫贩卖毒品案——对贩卖毒品数量刚达到死刑适⽤标准,但系毒品惯犯酌;如何量刑[第545号]依⽕挖吉、曲莫⽊加、俄⽊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审理先归案被告⼈过程中,在逃的共同犯罪嫌疑⼈归案的,应如何处理[第546号]王会陆、李明等⼈贩卖、运输毒品案——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但系毒品再犯的,亦应从严惩处[第547号]冯忠义、艾当⽣贩卖、运输毒品案——对同时为⾃⼰和他⼈运输毒品的被告⼈,应如何量刑[第548号]李良顺运输毒品案——被告⼈以⾼度隐蔽的⽅式运输毒品,但否认明知的,如何认定[第549号]龙正明运输毒品案——被告⼈到案后否认明知是毒品⽽运输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0号]周桂花运输毒品案——被告⼈以托运⽅式运输毒品的,如何认定其主观明知[第551号]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买森⽊贩卖毒品案——如何确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第552号]胡元忠运输毒品案——⼈“货”分离且被告⼈拒不认罪的,如何运⽤间接证据定案[第553号]李陵、王君亚等贩卖、运输毒品,⾮法买卖、运输枪⽀、弹药案——被告⼈到案后不认罪的,如何认定其犯罪事实[第554呼]房国忠故意杀⼈案——醉酒状态下实施犯罪,量刑时可否酌情考虑导致⾏为⼈醉酒的原因[第555号]胡忠、胡学飞、童峰峰故意杀⼈案——如何确定雇凶者与受雇者的罪责[第556号]刘宝利故意杀⼈案——如何认定被害⼈过错[第557号]林燕盗窃案——保姆盗窃主⼈财物后藏于房间是否构成盗窃既遂[第558号]李富盗窃案——开庭审理后发现检察机关起诉的案件系⾃诉案件的应当如何处理[第559号]贾志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虚假地震信息能否认定为虚假恐怖信息[第560号]卞长军等盗掘古墓葬案——盗掘古墓葬罪中主观认知的内容和“盗窃珍贵⽂物”加重处罚情节的适⽤[第561号]姚乃君等⾮法⾏医案——对罪证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案件可不经开庭审理直接驳回起诉[第562号]梁晓琦受贿案——收受⽆具体⾦额的会员卡、未出资⽽委托他⼈购买股票获利是否认定为受贿[第563号]张群⽣滥⽤职权案——国家机关⼯作⼈员以单位名义擅⾃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造成巨⼤损失的⾏为如何定罪[第564号]周新桥等⾮法经营案——刑法修正案颁布实施前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期货业务的⾏为是否构成⾮法经营罪[第565号]闫光富故意杀⼈案——犯罪嫌疑⼈在公安机关通知后到案,但在公安机关掌握部分证据后始供述的,不能认定为⾃⾸[第566号]⼘⽟华、郭⾂故意杀⼈、抢劫案——共同抢劫中故意杀⼈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第567号]陈玲、程刚故意伤害案——⽗母为教育孩⼦⽽将孩⼦殴打致死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68号]张化故意伤害案——聚众⽃殴致⼈死亡的应如何定罪[第569号]韩霖故意伤害案——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第570号]⽩宇良、肖益军绑架案——绑架罪未完成形态的区分[第571号]李彬、袁南京、胡海珍等绑架、⾮法拘禁、敲诈勒索案——帮⼈“讨债”参与绑架,与⼈质谈好“报酬”后将其释放,事后索要“报酬”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72号]⼨跃先抢劫案——死刑案件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第573号]刘珍⽔侵占案——涉众型刑事⾃诉案件可以进⾏合并审理[第574号]杨培珍挪⽤公款案——利⽤职务便利将关系单位未到期的银⾏承兑汇票背书转让⽤于清偿本单位的债务,同时将本单位等额的银⾏转账⽀票出票给关系单位的⾏为,不构成挪⽤公款罪[第575号]杨辉、⽯磊等破坏电⼒设备案——盗窃电⼒设备过程中,以暴⼒⼿段控制⽆抓捕意图的过往群众的不构成抢劫罪[第576号]刘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的应依何标准进⾏处罚[第577号]谭某合同诈骗案——业务员冒⽤公司名义与他⼈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为如何定性[第578号]沈容焕合同诈骗案——涉外刑事案件中境外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第579号]吴⾦义故意杀⼈案——物证提取不全或来源不清案件的证据审查[第580号]虞正策强奸、抢劫案——在⼊户强奸过程中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能否认定为“⼊户抢劫”[第581号]龚⽂彬等抢劫、贩卖毒品案——诈骗未得逞后以暴⼒⼿段取得财物的如何定性[第582号]杨聪慧、马⽂明盗窃机动车号牌案——以勒索钱财为⽬的盗窃机动车号牌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3号]杨飞侵占案——如何理解和认定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他⼈财物”[第584号]周⼩华受贿案——特定关系⼈在受贿案件中的认定问题[第585号]蒋勇、唐薇受贿案——如何认定国家⼯作⼈员与特定关系⼈的共同受贿⾏为[第586号]孙伟铭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醉酒驾车连续冲撞致多⼈伤亡的,如何定罪处罚[第587号]李跃等以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在城市主⼲路采⽤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他⼈车辆制造交通事故的⼿段勒索钱财的⾏为如何定罪[第588号]胡斌交通肇事案——超速驾车撞死⼈⾏道内⾏⼈的如何定罪量刑[第589号]冯⽀洋等嫖宿幼⼥案——对嫖宿幼⼥罪如何进⾏审查认定[第590号]张世明抢劫案——⾮同案共犯供述的证明⼒认定[第591号]王微、⽅继民诈骗案——将他⼈⼿机号码⾮法过户后转让获取钱财⾏为如何定性[第592号]许实义贩卖、运输毒品案——毒品犯罪被告⼈主观明知的认定[第593号]彭佳升贩卖、运输毒品案.——因运输毒品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罪⾏不构成⾃⾸[第594号]廖常伦贪污、受贿案——村民⼩组长在特定情形下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员”[第595号]张留群受贿案——村民组组长依法从事公务的认定[第596号]法院裁定终结执⾏被执⾏⼈龙⾦罚⾦案——刑法第五⼗三条规定的罚⾦减免程序如何操作[第597号]訾北佳损害商品声誉案——如何认定损害商品声誉罪中的“他⼈”[第598号]张东⽣故意杀⼈案——被告⼈具备⾃⾸要件,其亲属不配合抓捕的不影响⾃⾸的成⽴[第599号]杨淑敏故意杀⼈案——在被告⼈翻供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供证关系定案[第600号]闫⼦洲故意伤害案——将正在实施盗窃的犯罪分⼦追打致死的⾏为如何量刑。

上海刑事律师案例:成功为敲诈勒索案当事人取保候审

上海刑事律师案例:成功为敲诈勒索案当事人取保候审

上海刑事律师案例:成功为敲诈勒索案当事⼈取保候审01案情摘要邹⼩成(化名)在⼯作中认识了同事乔莉,邹⼩成便与乔莉谈起了男⼥朋友关系。

后东窗事发,其妻鲁均燕(化名)得知此事,便以电讯、⼿机短信、微信等⽅式要求乔莉返还交往期间的钱款,约12万元,并扬⾔将此事披露乔莉家属、乔莉⼯作单位,以此相胁。

乔莉迫于⽆奈,于2021年6⽉中旬⽀付鲁均燕⼈民币8万元,后在⽗母的陪同下报警。

6⽉17⽇,鲁均燕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关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后邹⼩成找到瑞美克律师事务所王刚律师,委托王刚、张明霞律师为鲁均燕提供辩护服务。

02辩护思路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即检索相关法律规定,积极与办案机关联系沟通、会见鲁均燕了解案情并进⾏法律辅导,最终形成了鲁均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喜讯!成功为敲诈勒索案当事⼈取保候审⼀、本案中的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鲁均燕有发⾔权。

根据《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婚姻期间的⼯资收⼊、薪⾦所得、股权红利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邹⼩成的个⼈财产,其个⼈不能单⽅⾯进⾏处分。

邹⼩成转给乔莉的12万元,系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鲁均燕不同意该赠与⾏为。

本案中,鲁均燕得知后,⼤闹⼀场,⾜以见得鲁均燕并不同意将12万元赠与乔莉,该赠与⾏为⾃然⽆效,不受法律保护。

三、该案以民事纠纷为前提条件,不具有⾮法占有的⽬的。

鲁均燕的⾏为建⽴在双⽅产⽣纠纷的基础上,⽽且其对12万元享有民事权利,其要求退还12万元是主张民事权利的⾏为。

是要回⾃⼰的钱,不是额外地提出过分要求,不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恶意。

《刑事审判参考》第509号指导性案例“夏某理等三名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为为⼿段索取巨额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指导案例中的当事⼈亦是基于民事权利向开发商主张补偿款,与本案具有相似性,具有很⼤的参考价值。

四、本案与典型的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

典型的敲诈勒索,如欺⾏霸市收取保护费、在居民⼩区强⾏承接装修⼯程、在集贸市场强⾏收取费⽤等。

天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天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天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同时造成侵害,因此其侵犯的法益往往就是两个。

在《刑法》第274条当中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不同的地区这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天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吧。

敲诈勒索罪对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同时造成侵害,因此其侵犯的法益往往就是两个。

在《刑法》第274条当中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但在不同的地区这个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不同的,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天津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吧。

▲1.第一个量刑幅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二千元,或二年内敲诈勒索次数达三次的,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敲诈勒索数额和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以下刑期;(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4)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犯罪数额未达到较大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六万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

工程建设领域违规问题定性索引

目录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 (1)1.1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审批等手续 (1)1.1.1 项目建设未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征地、环评、初步设计、开工等基本建设程序 (1)1.1.2 以化整为零、提供虚假资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审批等文件 (1)1.1.3 违反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相关规定 (1)1.1.4 未按规定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手续 (1)1.1.5 项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1)1.1.6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未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1.1.7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1)1.2 越权审批建设项目 (3)1.2.1 超越规定审批权限、擅自审批建设项目 (3)1.2.2 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逃避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批规定 (3)1.3项目决策未按规定进行 (4)1.3.1 政府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公示、听取意见 (4)1.3.2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先建、违规审批 (4)1.4 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环境保护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4.1 对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市场准入条件的项目,未能依法停止建设 (5)1.5 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1 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 (5)1.5.2 先开工,后办理《施工许可证》 (5)1.5.3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5)1.6 概算执行不严,未按照批准内容执行 (6)1.6.1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投资控制不严,投资超过10%及以上未重新审批 (6)1.6.2 未按照批复概算执行,原定项目目标等无法完成。

(6)1.6.3 批准概算外违规建设其他项目 (6)1.6.4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6)1.6.5 变更设计增加投资或以变更设计的形式改变建设内容 (6)二、违反建设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规定的行为 (7)2.1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到位 (7)2.1.1资本金未按照规定进度和数额到位 (7)2.1.2项目未落实资本金就进行建设 (7)2.2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2.1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不符合规定 (7)2.3抽逃项目资本金 (8)2.3.1抽逃项目资本金 (8)2.4 配套资金未到位 (8)2.4.1配套资金未到位 (8)2.5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5.1滞留、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9)2.6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9)2.6.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0)2.7 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7.1未按规定比例预留尾工工程款 (10)2.8未按规定专户储存、单独建账核算 (10)2.8.1未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10)2.8.2未开设国债专项资金专户 (10)2.9隐匿结余资金 (11)2.9.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11)2.9.2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未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11)2.10基建收入核算不准确 (11)2.10.1将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冲减管理费用 (11)2.10.2 将基建收入转移 (11)2.10.3 负荷试车或试运行期所实现的收入转为经营收入 (11)2.10.4 基建收入未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1)2.10.5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11)2.10.6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未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11)2.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12)常见表现形式 (12)2.11.1未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最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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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住!每天都有哦)【呕心整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35个贪污罪裁判案例观点合集(刑事实务干货)编者按:贪污罪因其特殊的犯罪构成使得其在实务中存在大量认识上的分歧。

现笔者基于个案引发的争议,整理了最高法《刑事审判参考(1-102集)》裁判规则,以供阅者参考,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1.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自盗应如何定罪关键词:临时工监守自盗贪污罪侵占罪规则:根据《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有关规定的精神,内外勾结伙同贪污的,应以贪污罪的共犯认定。

本案被告人钟国华、卢欣阳均是计划内临时工,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1997年刑法施行以后,贪污罪的主体有所扩大,即不再以“干部身份”确定国家工作人员,而以其是否从事管理职责,即在国有企业中是否从事公务来判断。

钟国华、卢欣阳在国有公司、企业中承担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务,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本案案发时为1995年,以侵占罪定罪量刑正确。

案例索引: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贵杰等贪污案”,载《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期。

2.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关键词:共同犯罪特定身份职务便利规则:虽然本案为共同犯罪,但应当按照他们各自的职务便利和身份构成的不同犯罪定罪量刑。

因为身份犯是刑法对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构成犯罪所作出的特殊规定。

由于身份的不同,直接影响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既然法律对不同的身份所构成的犯罪都已经明确作出规定,就应当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来处罚。

从司法实践来看,类似问题是较常见的。

须特别指出的是,共同犯罪中同案犯具有不同的特定身份,不是一律依其不同身份分别定罪,关键是看各被告人是否分别利用了本人的职务便利实施犯罪。

张继成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张继成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张继成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保护人身、财产权类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其他行政管理【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21【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审理法官】李国才张极峰王珂【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继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当事人】张继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当事人-个人】张继成【当事人-公司】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代理律师/律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毕建国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尚永文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李恒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苗强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毕建国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尚永文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李恒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苗强毕建国尚永文李恒【代理律所】山东舜泽律师事务所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继成【被告】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兴福街道办事处【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受案范围管辖证据不足驳回起诉可诉性【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本案中,上诉人因拆迁补偿问题向市信访局反映情况,被上诉人于2018年6月5日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经槐荫区人民政府复查后予以撤销,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的不再受理告知书,仍系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行为,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广州市海珠区侨诚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侨诚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广州市海珠区侨诚花园业主委员会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其他(城建)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8【案件字号】(2020)粤71行终19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审理法官】付洪林石晓利林彦【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当事人-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某某某某业主委员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彭宇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彭宇【代理律所】广东琉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2005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17日,被上诉人前身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就广东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海珠区侨诚花园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多个行政处罚决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受案范围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05年9月19日至2006年3月17日,被上诉人前身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就广东华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的海珠区侨诚花园的违法建设行为,对该公司作出多个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7月6日,上诉人广州市海珠区侨诚某某业主委员会向被上诉人发出的《关于&lt;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规决﹝2005﹞106号、107号、109号、114号执行情况的询问函》,实质系催促执行原广州市城市规划局向广东华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若干行政处罚决定、催办处理方案,以及提出其他利益的诉求等,属于信访行为。

被上诉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被诉复函则是对该信访事项进行调查后所作的答复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4.11•【文号】•【施行日期】2024.04.1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房地产产业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3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专门强调,“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当前,涉房地产纠纷案件易发高发,主要涉及“一房二卖”、逾期交房、迟延办理产权证等情形,呈现出群体性、矛盾对立激烈等特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助力实质性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效果,持续做实人民群众可感受、能体验、得实惠的检察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选编了6件涉房地产纠纷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作为“检护民生”专项行动系列典型案例。

现印发你们,供各地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4月11日张某等71户业主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检察和解系列案【关键词】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证违约金检察和解检护民生【基本案情】2015年6月30日,张某与贵州省安顺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开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商品房。

合同约定:出卖人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将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交付买受人,逾期不能交付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336757元,某房开公司于2016年8月1日交付房屋,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

2018年12月25日,张某诉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房开公司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配合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以购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支付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36706.51元,此后继续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以购房款为基数支付违约金,直至办妥房屋所有权证之日止。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1.02•【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审理补偿安置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3年第5期编者按2014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来,行政协议案件作为新类型行政案件,尤其是涉及征收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案件,多发频发,引发理论和实务届高度关注。

2019年最高法院颁布《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协议案件审理的基础问题进行了规范,起到良好效果。

但实践中安置补偿协议类案件问题仍较多,比如行政协议是否适用确认违法+赔偿判决方式,协议签订后能够起诉征收行为,诉讼中(前)行政机关单方解除行政协议情形下,法院如何审理等一系列突出问题,亟待规范统一此类案件审理思路和裁判方式。

省法院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反复讨论后形成部分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供大家参考。

01.当事人对补偿安置协议认识不准确,不能正确表达诉求,如既要求撤销又要求确认无效、既要求解除又要求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把补偿安置协议完全等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认为就行政协议的救济也和对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一样,可以先提起确认违法诉讼,再提起赔偿诉讼,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答:补偿安置协议案件审理思路不能等同于传统行政行为的审理思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时,如何理解把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作了具体明晰的列举。

审判实践中,当事人针对补偿安置协议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按照该条的规定,选择具体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所提的诉讼请求不符合该条规定,如请求确认补偿安置协议违法,属于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当事人拒绝按照释明内容明确其诉讼请求的,可根据案情分别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等规定处理。

2020最高法行再4号案例

2020最高法行再4号案例

2020最高法行再4号案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裁判文书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书(201)最高法行赔再4号【裁判理由和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生效行政判决,确认雨湖区政府拆除刘新学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各方当事人对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均无异议。

鉴于案涉房屋已被雨湖区政府拆除,且不能恢复原状,对于违法造成的直接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审判决赔偿刘新学房屋各项损失元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审变更赔偿数额为35万元。

本案现在的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为赔偿金额如何确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坚持全面赔偿和公平合理的理念,既要体现对行政机关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也要确保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在房屋征收强制拆除的行政赔偿案件中,依照现行法律规定确定行政赔偿项目和数额时应当秉持的基本原则是,赔偿数额至少应不低于赔偿请求人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权益,不能让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数额低于依法征收可能获得的补偿数额,以体现赔偿诉讼的惩戒性和对被侵权人的关爱与体恤,最大限度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和救济因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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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4集)2010年03月26日来源:刑事审判参考浏览次数:13 【字体:↑大↓小】背景色:夏某理等人敲诈勒索案--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夏某理,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云,男,1975年1月10日出生,大学文化,公务员。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某,女,1979年l0月13日出生,在读研究生。

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4月2日被逮捕。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熊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三被告人的行为是民事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宣告无罪的辩护意见。

某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系姐弟关系,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母亲叶某系某县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村民。

2005年4月,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一旅游公司(下简称旅游公司)在县开发区开发项目,其中拆迁由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拆迁公司(下简称拆迁公司)实施。

2005年11月中旬,因涉及叶某家房屋拆迁和坟墓迁移,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协议,叶某、夏某芬(叶某的二女儿)分别收到房屋拆迁补偿费人民币52565元和坟墓迁移补偿费人民币29600元。

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初虽对叶某签订了拆迁协议有过不满,但对拆迁补偿费标准并未有异议,其中夏某云还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计人民币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

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因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感到不满,与母亲叶某和叔叔潘某等亲属发生矛盾,夏某云赶至潘某家中掀翻饭桌,引起潘某家人生气并欲动手教训。

夏某云自知理亏,当场下跪,向潘某家人赔礼。

夏某理得知此事后,认为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拆迁而造成他们亲属不和,加上先前其大儿子在校猝死一事多次进京上访被开发区管委会带回,未能按其意愿得到处理,为此产生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和儿子死亡精神损失费的想法。

2005年12月底,夏某理先后起草了一份要求开发区管委会、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等单位赔偿住宅和祖坟毁坏及精神损失费计6l万元的索赔材料,一份举报香港某公司与浙江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信,交由夏某云修改打印,将索赔材料交给开发区管委会,并将举报信交给县信访局。

2006年1月13日晚,拟成立的旅游公司的执行总裁唐某某得知夏某理举报该公司开发的项目后,担心对工程进展不利,通过开发区有关人员了解到联系方式,打电话约见被告人熊某,以了解夏某理等人的意图。

次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按约与唐某某见面,并将举报信和索赔材料交给唐某某,夏某理声称“不满足我们的要求,要举报这个项目不合法,要这个项目搞不下去”。

唐某某考虑到该项目已大量投资,为不使举报行为对项目产生不利影响,答应对夏某理赔偿,并主动打电话给熊某。

夏某理让夏某云陪熊某应约继续和唐某某交涉,但具体赔偿数额由夏某理决定。

熊某在征得夏某理同意后,与唐某某谈妥,由唐某某方赔偿给夏某理、夏某云、熊某人民币共计25万元。

1月19日,夏某理、夏某云、熊某在一份由唐某某起草的关于愿意支付人民币25万元、夏某理不再举报该项目的承诺书上分别签字后,收到唐某某首期支付的10万元。

该10万元存放于夏某云处,后夏某云征得夏某理同意后取出人民币2万元偿还贷款。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人民币8万元并已发还。

某县人民法院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夏某理系主犯,被告人夏某云、熊某系从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理有期徒刑六年,判处被告人夏某云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不具备非法敲诈他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就房屋、祖坟向开发商提出赔偿是一项正常的主张自身民事权利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其与开发商接触是一个民事谈判的过程,不是敲诈对方的过程,开发商支付10万元是自愿的。

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认为,虽然三被告人以要挟为手段索赔,获取了巨额钱财,但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的索赔是基于在房屋拆迁、坟墓搬迁中享有一定的民事权利提出的,故认定三被告人具有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三被告人有罪。

三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解和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判,宣告夏某理、夏某云、熊某无罪。

二、主要问题拆迁户以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为手段索取巨额补偿款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此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主要理由在于:1.其举报开发商违法行为属于威胁、要挟的方法,据此索取财物属于强索财物;2.其拆迁费用已经得到补偿,再向开发商提出巨额费用,不属于合理范围,而是意图非法占有开发商的巨额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主要理由在于:1.其提出索赔的数额虽然巨大,但是基于民事争议而提出,因而不能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2.其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手段,而是争取争议民事权利的一种方法,且本案中夏某理等人的索赔不具有主动性,而是开发商主动与夏某理协商的结果。

三、裁判理由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客观要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胁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夏某理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以下从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两方面进行分析。

1.夏某理等人的行为不具备敲诈勒索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特征关于如何理解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在学术界争议较大。

刑法保护的是公私财产权,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一般情况下,非法侵占了不是自己的财物,即为非法占有。

但实际上,现实中的财产关系非常复杂,尤其在财产归属不是非常明确的情况下,行为人实际取得了对财产的控制,能否认定为非法占有?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那些财物归属确实存有争议的情形在认定中一定要慎重,只有行为人明知财物不属于自己而故意以刑法禁止的方式将该财物占为己有的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就本案来说,认定夏某理等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是考察其所取得的10万元补偿款是否明显不属于夏某理可以占有。

结合案情,夏某理等人作为拆迁户,难以认定其向开发商索赔补偿费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理由如下:首先,夏某理等人对拆迁补偿费存在争议,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补偿费但并不排除还可以继续要求取得补偿费。

根据国务院《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本案中,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关于房屋拆迁协议,其实质就是叶某与旅游公司签订拆迁协议。

因此,该协议的效力是本案中较为关键的一个文件。

案中所涉的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均为叶某全家人所共有,叶某与拆迁人所签订的协议,严格来说,必须得到包括被告人夏某理、夏某云等全家人的同意。

否则,协议即未生效。

从案情可以看出,本案中拆迁协议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1)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叶某与拆迁公司签订协议受全家委托;(2)本案所涉房屋、坟墓的所有权、使用权为叶某全家共同享有,叶某不能对家中其他人对财产的所有份额单独行使处分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本案中,拆迁公司也没有催告夏某理、夏某云追认拆迁协议的效力,夏某理、夏某云也没有追认,夏某理、夏某云,以及熊某起初虽然开始并未明确对拆迁补偿费标准提出异议,但一直不同意叶某签订的拆迁合同,事后也未有过追认行为,因而不能以夏某云从其母亲处收到房屋补偿费42000元,夏某理从夏某云处拿到10000元为由,即认为夏某理、夏某云已经追认的该合同的效力。

相反,2005年12月中旬,夏某云对家人在迁移坟墓时未通知自己到场而表示了不满,夏某理也对拆迁工作有意见,因而产生重新向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索取拆迁、迁坟相关损失赔偿费的想法。

其次,夏某理等人可以依法向开发商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的要求。

虽然夏某理等人就拆迁、迁坟问题,是与开发区之间发生的,但鉴于开发可能存在不合法因素,对拆迁人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引起拆迁的开发区和开发商来共同承担责任,被告人可以选择任一主体要求赔偿。

夏某理等人向开发商重新索赔拆迁补偿费用,并非法律禁止。

根据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996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也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此类纠纷的案由也确定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综上分析,夏某理等人通过何种途径提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都是可以的,而能否重新取得拆迁补偿费、可以重新取得多少拆迁补偿费,则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夏某理等人与开发商协商确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用,属于被拆迁方对拆迁补偿重新提出主张,属于法律许可的范畴。

夏某理等人重新索取拆迁补偿费,虽然数额巨大,但并非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提出,也就是说,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地不属于夏某理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对于这样的争议利益,夏某理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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