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5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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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要求重新审查、决定的过程。
第三条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申诉的处理工作。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一)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不服的;(二)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处理不服的;(三)对学校作出的奖助学金、荣誉称号等评选结果不服的;(四)对学校作出的其他涉及学生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的提起(一)学生认为学校的处理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提起申诉;(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六条学生申诉的受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诉人;(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15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审理(一)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审理申诉时,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二)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审理情况,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或者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
第四章申诉处理决定第八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送达申诉人后3日内公告。
第十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案件材料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委员会。
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旨在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申诉效率和公正程度,特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章申诉的对象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申诉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1.对于学校作出的奖励或处罚决定的异议;2.对于教务方面的决策,如课程安排、教学质量等方面的异议;3.对于学生权益被侵害的投诉。
第二条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适用于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第一条学生在拟提起申诉前,应当先行与相关当事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随时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诉。
第二条学生可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申诉,书面申诉应当明确陈述问题和要求,并提供与之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条申诉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四条学生对于申诉结果不满意,可于收到申诉结果通知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有关部门提起复审申请,并提出复审理由和证据。
第五章申诉的权利和义务第一条学生有权提起申诉,并要求申诉的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
第二条学生有义务配合申诉机关对申诉问题进行了解和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的过程中,应当保持合法合规、文明礼貌的态度。
第六章申诉的程序性要求第一条申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并保证相关证明材料的完整性。
第二条申诉材料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并标明学生的姓名、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三条申诉材料应当按照时间顺序和逻辑顺序进行陈述,以便申诉机关进行查阅。
第四条申诉材料应当尽量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不得夹杂个人攻击性言辞。
第七章申诉的保密性要求申诉机关应当对学生提供的申诉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申诉的时效性要求学生应当在得知申诉对象或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月内提起申诉,逾期将不受理。
第九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一条申诉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后的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条申诉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准确、明确,并尽快予以通知。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制定本校内学生申诉办法。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办事机构由学校设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据学校规章制度处理学生申诉事务。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行为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不分种族、性别、宗教、政治派别、民族和社会背景的原则。
第四条对于学生反映的问题,申诉机构应及时处理和解决,确保学生权益得到维护。
第五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对申诉行为、申诉事项、申诉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公示,并定期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汇报工作。
第六条学生应当通过正当途径和程序提出申诉,不得有不当行为和手段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第七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保密申诉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章申诉范围和程序第八条学生可以依照本办法对以下事项进行申诉:1.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或处罚;2. 学校违法、违纪、不公正的行政决定;3. 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4. 学校内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的制度或规定。
第九条学生申诉的程序如下:1. 学生应在申诉事项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申诉,说明申诉事由、理由及所需要的证明材料;2. 学校应在收到申诉书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诉机构进行调查核实,并尽快作出决定;3. 学校应在作出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申请复核的途径;4. 对于复核申请,学校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核,作出最终决定;5. 学校应在作出最终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其申请上级机关复审的途径。
第十条学生申诉机构应建立申诉案件管理档案,每起申诉案件均应有详细的记录和处理意见,并定期进行档案归档和备份。
第三章申诉机构的职责和权益第十一条学生申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 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调查核实申诉事项;2. 要求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申诉案件相关资料;3. 依法制定合理的解决方案,维护学生合法权益;4. 向学校及有关部门报告和汇报申诉工作、申诉情况。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3篇)
中学生校内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和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的受理第五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德育处。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德育处必须转交校申诉委员会。
校申诉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九条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产生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申诉的处理程序第十条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召集有关人员,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和部处负责人组成,并吸收其它部门的有关人员和教师、学生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文一、概述本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旨在建立并健全学校的申诉体系,确保学生和教职员工享有公正的申诉权利,并推动学校的管理与服务不断完善和提升。
二、适用范围本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
三、申诉的定义申诉是指学生和教职员工对学校的决策、行为或处理结果不满,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审查或处理的行为。
四、申诉的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填写申诉表格,并以书面形式详细描述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申诉表格应包括申诉人的个人信息、申诉事由、申诉要求等内容。
2. 材料审查与受理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与受理。
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与受理,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3. 调查与取证申诉委员会应根据申诉的事由组织调查,并有权采集相关证据。
申诉委员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与取证工作,并将结果通知申诉人。
如调查需要延期,申诉委员会应书面告知申诉人延期的原因和时间。
4. 审议与决定申诉委员会应在收到调查结果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会议,对申诉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5. 申诉结果的执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认真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处理工作。
申诉人对申诉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再次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
申诉委员会应在受理复核申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五、申诉的权利与义务1. 申诉人的权利申诉人有权利提出申诉并获得公正、公平的审理;有权利获得与其申诉事项相关的证据;有权利获得申诉结果的通知,并了解申诉处理的进展。
2. 申诉人的义务申诉人应提供真实、详尽的申诉材料和证据;应按照要求参与申诉调查;应认真执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
六、申诉规定的执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程序和要求执行申诉事项的审理和处理工作,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学校还应定期对申诉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尊重学生在校的主体地位,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素质教育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关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结合我校办学治校的实际情况,维护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1、申诉人是我校在籍在册的学生。
2、被申诉人主要是我校所设的各处室和年级组等有关职能机构以及我校在职教职员工。
二、申诉原则处理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三、申诉范围1、认为学校及其有关部门侵犯《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所规定的学生合法权益的。
2、学校无依据或违反有关收费标准、范围、用途和程序的要求,向学生乱收费、乱罚款和进行各种摊派活动的。
3、教师对学生随意实施停学、停课或者进行体罚等行为的,学生可以提出申诉。
4、教师擅自对学生进行罚款,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诉,要求赔偿损失。
5、认为任何组织或个人披露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如个人信件、个人日记、个人疾病等。
四、受理机构1、学校设立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校长室、学生处、法制副校长、家长委员会代表等组成,是学校处理校内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其成员可接受申诉人提出的书面申诉。
2、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办公室(学生处),作为学生申诉委员会的职能部门负责受理学生的书面申诉。
3、申诉受理机构是学校管理机构。
五、申诉程序1、申诉方式口头申诉主要在学生处,书面申诉可交学生处或校长信箱。
在书面提出申诉时,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要求;申述理由;提出申诉时间;其他相关情况。
重大问题学校答复不满意的可向县教育局申诉。
2、审查受理校内学生申诉办公室在接到学生申诉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
学生学校申诉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为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申诉制度。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生申诉工作依法、规范、有效进行。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在籍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时提出的申诉。
学生申诉的范围包括:1. 学籍管理方面的申诉,如休学、复学、转学、留级等;2. 成绩和品行方面的申诉,如考试成绩、纪律处分等;3. 住宿管理方面的申诉,如宿舍分配、调整等;4. 奖助学金、学费减免等方面的申诉;5. 其他涉及学生权益的处理决定。
三、申诉程序1. 学生申诉由本人提出,如需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2. 学生向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直接向学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应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
4. 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四、申诉处理1.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对学生申诉进行调查,查阅相关材料,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2.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根据调查结果,对申诉事项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并告知申诉人处理结果。
3. 学校学生会、学生事务部门或者学校领导对申诉处理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五、申诉期间1. 在申诉期间,学校不停止对申诉事项的处理。
2. 学生申诉期间,应继续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法律责任1. 学生申诉过程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干扰、阻碍申诉工作的,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2. 学校和个人在学生申诉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四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板第一条为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及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受理学生校内申诉的机构,其设立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行使工作。
第三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校有关部门领导和教师、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人,委员会主任由学校领导担任。
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德育处,并设专人负责收受案件。
第四条凡郯城美澳学校在校学生认为下列合法权益受到学校、学校工作人员和教师侵犯的,都可以提出校内申诉。
(一)认为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犯的;(二)认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帮困基金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应受到奖励的权利受到侵犯的;(三)认为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的权利受侵犯的;(四)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五)认为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六)认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侵犯的。
第五条学生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在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三十日内向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诉申请书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状况,被申诉人的自然状况,申诉要求,事实与理由,提出申诉的日期。
申诉申请书一式三份。
书写申诉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诉,由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记入笔录,由申诉人签字或盖章。
未填写真实姓名的申诉案件不予受理。
第六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收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次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诉申请书副本须同时送达被申诉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申诉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条校内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参与校内申诉案件的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学生或其监护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以影响公正处理的;(四)当事人要求回避并且理由正当的。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四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模版(三篇)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层次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与学校有关的各类纠纷、投诉、申诉等事项,可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请。
第四条学生的申诉主体是学生,申诉处理主体是学校。
第五条学生的申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学生的申诉应当进行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申诉处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申诉处理程序和方式。
第八条学生的申诉处理机构应当保障学生的申诉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诉意见,依法合规进行申诉处理。
第二章申诉的范围和处理机构第九条学生可以就与学校有关的下列事项提出申诉:(一)学校的教学质量问题;(二)学校的管理措施不当问题;(三)学校的奖惩处理不公问题;(四)学校的招生录取、转专业等事项问题;(五)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问题;(六)其他与学校相关的事项。
第十条学生的申诉机构为学校学生工作部门。
第三章申诉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学生在提出申诉前,应当先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协商解决,如未能解决,方可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事实、理由、证据以及申诉请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在收到学生申诉材料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反馈给学生。
第十四条学校学生工作部门认为申诉有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在调查结束后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请求,申诉请求应当写明不满的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
第十六条学校对学生的申诉请求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向学生作出书面通知。
第四章申诉的权利保障第十七条学生在申诉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诉者有权利依法提出申诉,不受任何非法干预和限制;(二)申诉者有权利陈述自己的申诉意见和陈述,提供相关的证据;(三)申诉者有权利了解申诉进程和处理进度,有权利知情;(四)申诉者有权利要求保守申诉过程的保密;(五)申诉者有权利要求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申诉事宜;(六)申诉者有权利要求学校对申诉结果进行重新审查。
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XXXX中学校内学生申诉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规范学生申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可以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不服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申诉。
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可以与学校协商解决, 也可以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条处理学生申诉, 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便利学生申诉、纪律处分权与申诉审查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 负责受理学生因对学校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学生申诉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学校德育处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五条学生对学校处理、处分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应当提交书面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二)被申诉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电话;(三)申诉的事实、理由及请求;(四)申诉人签名;(五)提出申诉的日期。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并在学生接到书面申诉起15个工作日内, 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处理、处分决定的, 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 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可以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管理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下列事项可提出申诉:(一)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处分决定不服的;(二)对学校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优评先等方面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三)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四)其他需要申诉的事项。
第三章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必须是本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诉;(二)申诉事项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诉书应当载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事项、事实与理由等。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或个人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申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四章申诉处理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诉事项进行审查,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原处理决定错误的,予以撤销;(二)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三)原处理决定部分错误的,予以变更。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2024年中学依法治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 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建立学生申诉机制,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学校内学生对学校管理行为提出申诉的程序与要求。
第三条学生在申诉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秉持诚信原则,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诉事实。
第四条学生申诉应当从校内沟通、协商解决开始, 如果不能解决, 可以依法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 确保学生的申诉权利得到保障和落实。
第六条学校应当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学生申诉, 并及时处理学生申诉事项。
第七条学生申诉的处理应当公正、公开、透明,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八条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学生申诉案件的记录和归档制度, 便于申诉事项的查阅和统计。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学生法制教育, 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帮助学生正确行使申诉权利。
第二章申诉条件第十条学生对学校的管理行为提出申诉,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争议或者不满事项;(二)学生已经与学校相关人员进行沟通或协商未能解决;(三)学生提出的申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奖励、评比等管理行为;(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教学、考试、班级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三)学校对学生的权益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的行为;(四)学校对学生的处罚、纪律等方面的行为。
第十二条学生提出申诉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包括姓名、年级、班级等;(二)申诉的具体事项和理由;(三)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四)其他需要补充的内容。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应当尽量实事求是, 提供准确的申诉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的时间限制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侵权后三个月内提出, 逾期不予受理。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例(六篇)
2024年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范例中江县富兴镇中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一、宗旨为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人与被申诉人1. 申诉人:本校在校学生及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
2. 被申诉人:主要包括学校教务处、政教处、后勤等管理部门及相关教师。
三、申诉范围1. 学生在参与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2. 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
3. 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
四、申诉受理机构1.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长、政教处、教务处、团支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作为学校接收和处理学生申诉的决策机构。
2.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学生的口头或书面申诉。
五、申诉时间及形式学生在得知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应在规定的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六、申诉程序1. 申诉的提出: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书面向法制办公室提出申诉。
2. 书面申诉应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并交至法制办公室。
申诉书中应明确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如有监护人或代理人,需一并注明其基本情况。
同时,应清晰阐述申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
3. 如学生选择口头申诉,法制办公室应做好相应记录,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时间等。
七、审查受理法制办公室在收到学生申诉后的______日内进行审查。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予以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诉,应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
八、调查听证1. 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或其监护人的申诉后,应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笔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学校学生校内申诉办法一、背景介绍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在教育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例如课堂纪律问题、教学质量问题等。
为了维护学生的权益,促进学校的正常教育秩序,学校制定了学生校内申诉办法。
二、申诉种类学生校内申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 学习成绩申诉:当学生对自己所得到的成绩有异议时,可以进行学习成绩申诉。
2. 行政处罚申诉:当学生因违纪行为遭到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行政处罚申诉。
3. 教师教学质量申诉:当学生认为教师的教学质量存在问题时,可以进行教师教学质量申诉。
4. 校园生活问题申诉:当学生在校园生活中遭遇不公正待遇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时,可以进行校园生活问题申诉。
三、申诉流程1. 提交申诉学生在发现问题或者遇到不满意的情况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并详细描述问题的发生经过和自己的观点。
2. 受理申诉学校相关部门收到学生的申诉后,应立即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核实学校相关部门会组织专门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以便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4. 提出处理意见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向学生进行书面反馈。
5. 处理决定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决定,并向学生进行书面通知。
6. 不服申诉若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满意,可以提出进一步申诉,学校相关部门会根据申诉内容进行再次审理,并做出最终决定。
四、申诉注意事项1. 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材料,以支持自己的申诉内容。
2. 申诉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捏造事实或者故意歪曲事实。
3. 对于恶意申诉者,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 学校将对申诉者的隐私进行保护,同时,申诉者也应保证申诉内容不涉及他人的隐私。
五、申诉结果的执行1. 学校将严格按照处理决定进行执行,保证学生权益的实现。
2. 若学生对处理结果仍然不满意,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或者相关教育主管部门继续申诉。
六、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学校应定期对学生进行申诉办法的宣传和培训,以提高学生对申诉权利的认识,增强申诉自觉性。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六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为了加强教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学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指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重新做出处理的制度。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1、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各种违纪处分不服,如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及其他处分。
2、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人身权,如在教育管理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导致身、心伤害以及侵犯学生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权,对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实行不公正评价等。
3、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如擅自停开国家规定的课程,无正当理由不准学生上课,强迫学生转学或退学等。
4、校或教师侵犯学生财产权,如违法乱收费、乱摊派、没收学生财物、罚款,强迫学生购买非必需教学用品或与教学无关的物品等。
5、学校或教师侵犯学生的知识产权,如强行将学生参加上级竞赛和文、体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收归学校或教师所有等。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1、学生申诉的对象主要是学校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
受理申诉的机构是在校长领导之下的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第五条:学生申诉程序与管理1、申诉允许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提出。
申诉人可以是学生本人,也可以是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甚至可以通过“投诉箱”向学校提出申诉。
2、学校申诉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后,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1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员会最后裁决。
在两星期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3、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委员会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4、学生如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在十天内再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第六条:其它问题1、学生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制度及流程
一、引言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申诉范围1.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后勤保障、奖助学金、就业指导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2. 对教师教学行为、学术不端行为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3. 对学生管理、学生处分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4. 对学校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不满或投诉。
5. 其他影响学生权益的问题。
三、申诉主体1. 在校学生。
2.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四、申诉途径1. 通过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
2. 通过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申诉。
3. 通过学校领导进行申诉。
4. 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
五、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包括申诉人的基本信息、申诉事项、申诉理由、相关证据等。
2. 受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 审查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
4. 审理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审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5. 执行答复:学校有关部门应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的答复执行。
六、申诉结果1. 申诉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属实,要求相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 申诉不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不属实,告知申诉人。
3. 申诉部分成立: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认为申诉事项部分属实,要求相关部门对部分问题予以纠正。
七、申诉期限1. 申诉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申诉事项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2.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或有关部门应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3.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学生申诉制度范本
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学生。
第三条学生申诉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二、申诉范围第四条学生对以下事项可以提出申诉:(一)学校或教师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二)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三)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给予的奖励、助学金、奖学金等资助、奖励决定;(四)学校或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定等事项;(五)学生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其他事项。
三、申诉程序第五条学生申诉应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
第六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范围;(二)申诉事项发生在本制度规定的申诉时效内;(三)申诉人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诉材料。
第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诉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九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协助。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诉人。
四、申诉结果第十二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主管领导提出复议申请。
第十四条学校主管领导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五条学生对学校主管领导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五、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申诉委员会组成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学生代表、教师代表、行政人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事项。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3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模版(____年____月____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在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及单位委托培养的学生。
第四条学生坚持诚实、严肃、认真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机构组成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校内申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该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下设学生申诉调解中心。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____名,其成员分别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学生处、监察审计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等单位、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律专家或法学教师____名、学生会干部____名、学生代表____名组成。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____名,副主任____名,副主任兼学生申诉调解中心主任。
第八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
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负责指导日常工作。
第九条学生申诉调解中心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对重大申诉事件及时提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第三章申诉的受理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公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将不予受理。
重大事件或有特殊情形可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申诉的范围:(1)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2)对学生本人作出的涉及学籍管理规定的处理决定;(3)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受到损害;(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处理决定;(5)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学生已向省教育厅等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上告或已向法院起诉的不在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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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制
度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XXXX学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快学校民主法制建设,增强全体学生的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是学生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处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
学校保护全体学生的合法申诉权利,支持他们按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在人身权、财产权及其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渠道和程序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无故阻挠学生申诉或打击报复的,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生申诉范围
1、学生对班主任、任课教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2、学生对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做出有关个人或集体的奖励决定,认为与事实不符或奖励不当的。
3、学生认为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有违职业道德,采取体罚或变相体罚以及其它侮辱学生人格,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做法的。
4、学生认为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教学设施等、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缓和上级文件精神或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
5、其它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处理决定。
第四条、申诉受理机构、申诉审查、申诉决定
1、校内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是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学校申诉委员会要按一定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参考多数人的意见,形成书面处理决定,并报请校务委会做出最后裁决。
2、对学生的申诉请求,有关部门应予认真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诉人。
3、学校申诉工作程序包括申请人申请审查、有关部门予以受理,直接听取争议双方意见和理由进行必要的调查工作,最后做出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4、对有关申诉请求,申诉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做出维持、责令限期改正、撤消原处理决定和在管理权限内做出变更的决定。
第五条、申诉的其它问题
1、学生对学校或教师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对做出决定的教师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诉。
学生有关其它申诉要求的,亦可直接向申诉受理机构或校务委会提出申诉。
被申诉人既可是有关部门,也可是有关人员。
2、申诉应有申诉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若申诉人无行为能力,学生可委托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出申诉。
申诉应说明申诉理由、申诉原因、瞬时请求。
申诉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或学校规章制度提出申诉,反映问题要客观准确,申诉请求要合情合
理。
必要时,申诉人要提供有关书证、物证或人证。
对无理取闹、无事生非,借申诉之机行个人报复的,一经查实,学校要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申诉制度的严肃性。
3、申诉受理机构或应该人员要客观、公正的解决问题,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校内有关制度办事,作好记录和资料保管,健全各类档案。
处理结果应记录在案,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处理决定,告知有关人员。
4、对学生申诉,学校有关部门人员最迟在15日做出答复,不得相互推委或故意拖延;申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应在10日内向上级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申诉。
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则视为决定生效,本人应无条件执行。
XXXX学校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