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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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考核试题及答案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1Civi1AviationOrganization,ICAO),总部设在()0[单选题]*A.加拿大蒙特利尔VB.泰国曼谷C.古巴哈瓦那D.巴西里约热内卢2.()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正式成立。

[单选题]*A.1947年I1月1日B.1947年4月4日√C.1947年12月7日D.1945年4月5日3.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C)na1AirTransportASSe)Ciation,IATA)执行总部设在(\[单选题]*A.蒙制I」尔B.曼谷C.古巴哈瓦那D.日内瓦V4.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4年,当选为二类理事国,()年,当选为一类理事国。

A.2001B.2002C.2003D.2004√5.《海牙公约》全称为《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由国际民航组织于()在荷兰海牙签订。

[单选题]*A.1970年12月VB.1972年12月C.1970年9月D.1971年12月6.《海牙公约》将()定为犯罪。

[单选题]*A.破坏机场8.劫机√C.非法暴力行为D.危害机场安全9.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

[单选题]*A.国际民用航空公约√B.芝加哥公约C.东京公约D.海牙公约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共计()[单选题]*A.10章79条B.10⅛97条√C.9章89条D.9章97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关于安全检查的规定: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实行()[单选题]*A.安全查验制度√B.物品查验制度C.货磔验度D.运输查验制度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主席令第38号),于()起施行,2012年10月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单选题]*A.2005年3月1日B.2006年5月1日C.2006年3月1日√D.2003年6月1日1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单选题]*A汽车和航空器B.船舶和航空器VC.船舶和铁路D.公共交通工具和航空器1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的原则。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法律制度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罚的相关规定 (一)我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规定
《民用航空法》第十五章第一百九十一条至二百条相关规定
第二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的犯罪和刑罚
二、我国法律对航空犯罪和刑器罪 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3.非法携带或托运违禁物品罪 4.破坏交通工具罪 5.破坏交通设施罪 6.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7.传递虚假情报扰乱正常飞行秩序罪 8.民航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
第一节 刑法概述
案例引入:
• “9 11”恐怖袭击事件
评析:
“9 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立法机构和相关部门针对美国民用 航空的突发事件制定了包括《航空和运输安全法》在内的一系列 法律、法规。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居来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 罪和犯罪行为应负的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
第四节 危害航空安全保卫行为的措施
二、航空犯罪的预防方针和原则
1.预防为主原则 2.法制原则 3.责任原则 三、航空犯罪预防的新措施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案例引入:
• 张某劫机案
评析:
本案涉及的问题包括如何保护对非常劫持的航空器及机上的人员; 对劫机罪行的管辖;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问题;引渡合作的 程序和对劫机犯的审判与处罚等。
第三节 航空安全保卫的刑事管辖
一、国家管辖权的行使
国家管辖权时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事件,以及境外特定的人、 物和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 国家管辖权既牵涉国际法,也涉及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 管辖权问题实际上主要是涉及国家根据自己的法律对发生的人、物和事件设 法主张其权威的问题。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

民航安保条例知识点总结一、民航安保条例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依据1. 民航安保条例的概念民航安保条例是为了保障民航运输安全,维护民航秩序,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保障旅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2. 民航安保条例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明确规定了民航安全保卫的基本要求和责任,各地方各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民航安全保障条例。

二、民航安保条例的适用范围和对象1. 适用范围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的安全和运行、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与民用航空器有关的其他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2. 适用对象民航安保条例适用于所有从事或参与民航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航空工作人员、旅客、货物寄递单位等。

三、民航安保条例的主要内容1. 保障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民用航空器和航空安全设施的安全。

2. 旅客和货物的安全保障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旅客和货物的安全检查和保障措施,包括旅客身份核实、行李和货物的安全检查等。

3. 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民航安保条例要求各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的恐怖活动防范和打击机制,提高飞行安全意识,加强对可疑人员和物品的监控和排查。

4. 设立民航安全保卫机构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民航安全保卫机构,负责组织民航安全保障工作。

5. 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民航安保条例规定了对民航安全保卫人员的培训要求和管理办法,包括入职培训、定期培训和考核等。

6. 其他相关内容民航安保条例还包括了民航安全检查、恐怖活动应急预案、安全事件的处置和报告、损害赔偿等其他相关内容。

四、民航安保条例的具体实施1. 航空公司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民航安保条例的相关规定,加强对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2. 对旅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保证检查的公正和严谨。

安检试题第四章

安检试题第四章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一、单选题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据(A)成立的。

P42A.《芝加哥公约》B.《海牙公约》C.《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2、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称为犯罪,是(D )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P53A.《芝加哥公约》B.《海牙公约》C.《东京公约》D.《蒙特利尔公约》3、被国际民航界公认“宪章”是(C)p43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B.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C.国际民用航空公约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4、《东京公约》的主要目的是(B)p46A.严厉惩罚飞机劫持者B.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C.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D.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将落地下机的权利5、《海牙公约》的生效日期(D)p47A.1974年3月B.1963年9月C.1973年1月26日D.1971年10月4日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判处( B) p51A.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B、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C、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D、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中国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

( A ) P49A.1995年10月30日,16B.1996年3月1日,16C.1973年1月26日,18D.1971年10月4日,158、违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处罚机关是(B)A.民航局公安局B.机场公安机关C.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D.安检部门9、《海牙公约》的全称是(D)A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B.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公约C.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D.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0、为机组人员提供了危险品处理信息的应急指导程序的是(D)A.《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B.《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D.《与危险品有关的航空器事故征候应急响应指南》11、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是(A)p44A.1991年B.1947年C.1945年D.1988年12、(A )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P53A.1988年B.1989年C.1971年D.1973年13、《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扩大了(B )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

第四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1、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签订《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同年五月成为联合国专门机构,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2、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协),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成立于1945年4月16日,总部设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3、附件17:航空保安——保护国际民用航空免遭非法干扰行为附件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4、附件17(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于1974年3月通过并生效。

到目前为止修订过13次。

在防止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事务中,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的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

5、《东京公约》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降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降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6、《海牙公约》1971年10月4日生效。

界定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

7、《蒙特利尔公约》1973年1月26日生效,主要内容: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或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给予严厉的惩罚。

8、机场控制区应当根据安保的需要,划定为候机隔离区、行李分检装卸区、航空器活动区和维修区、货物存放区9、《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CCAR—339SB)于1999年5月14日发布;1999年6月1日生效,简称《85号令》10、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公安局及其派出机构,对安检机构的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11、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严格检查、文明执勤、热情服务的原则。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航空安全保卫》课件

《航空安全保卫》课件
国家和国际民航管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审计等方式,对 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与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的持续改进 和提升。
03
航空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国际航空安全保卫组织
国际民航组织(ICAO)
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全标准和建议措施,促进全球航空安全水平的提高。
国家民航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航空安全保卫法规的实施情 况,确保航空公司、机场等单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航空安全保卫标准
航空安全保卫标准包括设施设备标准 、人员资质标准、操作程序标准等方 面。
人员资质标准规定了航空安全保卫人 员的培训、考核和资质要求,包括安 保人员的基本素质、专业技能和职业 道德等方面的要求。
《航空安全保卫》PPT 课件
目 录
•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 航空安全保卫法规与标准 • 航空安全保卫组织与职责 • 航空安全保卫技术与方法 • 航空安全保卫案例分析
01
航空安全保卫概述
航空安全保卫的定义
01
航空安全保卫是指为预防和打击 航空器受到非法干扰、破坏和犯 罪行为,保障航空安全和秩序所 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航空器安全检查技术与方法
机体表面检查
对航空器的机体表面进行检查,确保没有损 坏或异常情况。
起落架检查
对航空器的起落架进行检查,确保正常、无 损坏。
机舱内部检查
对航空器的机舱内部进行检查,确保座椅、 照明、通风等设备正常。
航空器电子设备检查
对航空器的通讯、导航、雷达等电子设备进 行检查,确保正常工作。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制定的《航空安全保卫手册》(APRM)是航空公司 实施国际航空安全保卫的标准和指南,包括安保审计、威胁评估、安保训练等方 面的要求。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5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5篇)

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公民、社会团体和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及其相关单位。

第三条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是机场安全保卫的总体性规定,是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四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机场安全保卫能力。

第六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应注重团结协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确保机场安全。

第二章安全保卫机构第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安保部门,负责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其中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安全监控、危机应对等岗位的人员。

第九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考核机制。

第十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与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民航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安保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三章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二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内容。

第十三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配备先进的安全监控系统和设备,对机场各个区域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十四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人员进出的管理,实行人员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制度。

第十五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车辆的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八条机场安全保卫机构应加强对机场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8号《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 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航空安保)工作,保证旅客、工作人员、公众和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与机场安全保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机场航空安保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包括:(一)督促和指导机场实施《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建立和运行航空安保管理体系;(二)督促和指导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三)确定并划分机场及航空安保部门的职责,确定和建立不同单位之间协调的方法和渠道;(四)督促机场管理机构为其航空安保部门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包括人员、经费、办公场地及设施设备等;(五)指导、检查机场基础设施与建筑的设计及建设符合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六)指导机场制定航空安保培训计划,并监督执行;(七)对机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航空安保工作运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检查、监督;(八)收集、核实、分析潜在威胁和已发生事件的信息,负责对航空安全进行威胁评估,并指导、部署分级防范工作;(九)开发和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和技术措施,促进机场及其航空安保部门采用这些措施;(十)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

第四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在本地区机场的贯彻执行,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主要职责包括:(一)对辖区内的机场执行航空安保法规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二)按规定审查机场及其他民用航空有关单位的航空安保方案,并监督实施和督促及时修订;(三)审查辖区内机场预防和处置劫机、爆炸或其他严重非法干扰事件的预案,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按规定组织或参与调查处理辖区内涉及机场的航空安保事件及其他重大事故;(五)指导、检查和监督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六)检查、监督机场安保设施、设备的符合性和有效性;(七)指导机场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质量控制计划》制定安保质量控制方案。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2.04.03•【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3号《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已于2022年3月30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2年4月3日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规范通用航空安全保卫(以下简称安保)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运营人)在境内开展的除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通用航空安保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全国范围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通用航空安保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五条除本规则第四章另有规定外,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保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运营人的安保要求第一节航空安保机构和航空安保方案第六条运营人应当根据本规则制定航空安保方案。

运营人应当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保方案的要求。

第七条航空安保方案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一)通用航空活动类别、航空器类型及数量等基本情况;(二)航空安保机构或者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根据本规则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四)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

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运营人(以下简称经营性运营人)的航空安保方案还应当包括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时,运营人应当及时修订航空安保方案,以确保其持续有效:(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者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与运营人相关的重大安保威胁或者安保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4章 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而未登檄 的旅客 的行李 , 不得 装入或 者 前 , 骚现有嗣方面封航空器未采取本保
留在航 空器 内。 客在 航空器 行中途 旅 中止旅行 畴 ,必 须将其行李卸下 。 第二十傺 承逗人封承逼 的行李 、 例规定的安全措 施的 ,拒绝起 ; 二 ) ( 在航 空器 行 中 ,封攫 乱航 空器 内秩
理。具髓管理瓣法 由圜耪院 民用航空 主
航空罩位虑富密切 配合 , 共同雉 民用 航空安 全。 第五傺 旅客 、 货物托逗人和收货
第二章
民用楗埸的安全保衔
管部 门制定。 第十三傺 人具舆章辆遣入横埸控
第九傺 民用横 埸( 包括 罩 民合 用 横埸 中的 民用部分 , 同) 下 的新建 、 改建
的非法斡攫 ,维遘 民用航空秩序 ,保障 定本罩位 民用航空安全保街方案 , 并鞭
民用航空安全 ,制定本像例 。 第二傺 本保例逋用于在 中莘人 民
圆耢 院民用航空 主管部 门借 案; 二 ) ( 鼹 格寅行有 明民用航 空安 全保 衔的措施 ;
共和圆领域内的一切 民用航空活勤 以及 ( ) 三 定期遣行 民用航空安全保衢训觫 , 舆 民用航空活勤有 嗣的罩位和倜人 。 在 中莘人 民共和圆领域外, 事 民用航空活 憷 勤的具有 中莘人 民共和圆圆籍的民用航 空器遍用 本像例 ;但 是 ,中莘人民共和 圜缔 结或者参加的圜隙傺豹另有规定的 除外 。 第三傺 民用航空安 全保街工作寅 及 畴消除危及 民用航 空安 全的隐患。舆
翠辗预谋 劫持 、 破壤 民用航空器或者其 他危 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焉。 第八傺 封维遘民用航空安全做出
全保衢 的需要 ,割定焉候横隔靛匿 、行 李 分榆 装卸 匿 、航 空器 活勤 匾和 维修
匾、货物存放 匾等 ,并分别彀置安全防 遘毅施 和明颢榇志。 第十二傺 横埸控制匿感富有鼹密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

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

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

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

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

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024年机场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场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机场,包括民用机场、军用机场、特种用途机场等。

第三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是指对机场内外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进行安全防范和管理的工作。

第二章机场安全保卫组织机构第四条机场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安保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机场安保部门由专业的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机场内外的安全检查、巡逻、警告、应急响应等工作。

第六条机场安保部门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定期进行机场内外的安全巡逻,及时发现和排查安全隐患;(二)建立健全机场安全保卫制度和规范,并定期进行修订;(三)组织机场内外的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四)制定机场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五)与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开展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章机场内外安全防范措施第七条机场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建立全面的安全防控体系。

第八条机场应设置完善的安全监控设备,对机场内外的区域进行全天候实时监控。

第九条机场应设置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出机场的人员、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条机场应采取限制区划定和管理措施,划定机场内外禁止进入和停留的区域。

第十一条机场应加强对机场周边区域的管控,防止非法侵入和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机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抢险救援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人员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机场应对机场内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和背景审查。

第十四条机场应制定明确的人员出入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人员的进出机场。

第十五条机场应对进出机场人员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其真实身份和工作需要。

第十六条机场应建立完善的工作日志和巡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巡逻情况。

第五章车辆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应对机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合法使用。

第十八条机场应设置车辆通行证制度,限制非机场人员车辆的进入和停留。

民航五级安全员(上册)

民航五级安全员(上册)

第二章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基本知识 (44)第一节安全技术检查工作的概念、性质和任务 (44)第二节安全技术检查法规 (77)第三章航空运输基础知识 (99)第一节航空器的概念及飞机结构 (99)第二节航线航班与班期时刻表知识 (1010)第四节民航客货运输基础知识 (1111)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 (1414)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条约 (1414)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 (1818)第三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相关知识 1919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的相关知识 (2121)第五节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2222)第五章物品检查知识 (2323)第二节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作为行李托运的物品2626第三节乘机旅客随身携带液态物品及打火机的规定 .. 2626第四节爆炸物处置基本原则、程序 (2727)第六章机场运行保安的相关知识 (2929)第一节机场分类及构成 (2929)第二节机场控制区范围的划定 (3030)第三节机场控制网的通行管制 (3131)第四节候机隔离区的安全监控 (3131)第六节安全技术检查各岗位工作职责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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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证件检查的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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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证件检查的工作准备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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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乘机有效身份证件、客票、登机牌及机场控制区的检验.....................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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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证件检查的情况处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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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涂改、伪造、变造、破损证件及冒名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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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替证件的识别...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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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在控人员的查缉与控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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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人身检查的实施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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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使用金属探测门和手持金属探测器实施检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航空安全保卫规定

航空安全保卫规定

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在现代社会中,航空行业发展迅速,为人们提供了更为便捷的交通方式。

然而,航空安全问题却是人们始终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乘客和机组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应运而生。

本文将分为四个小节,分别探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中的关键要点。

一、飞行前安全检查为了确保航班正常起飞,飞行前安全检查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飞行前,航空公司应按照国际航空安全标准要求对飞机进行全面检查,包括但不限于飞机外部结构、发动机、操纵系统、电气系统等。

此外,对于旅客和行李托运的安全检查也不能忽视。

航空公司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查人员,并建立完善的安全检查机制,确保所有乘客和行李的安全。

二、飞行员和乘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中,对飞行员和乘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飞行员需要接受严格的飞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为各类紧急情况做好准备,确保能够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乘务人员则需要掌握应急处理技能,包括火灾扑灭、紧急疏散等。

此外,乘务人员还需接受心理学培训,处理乘客的情绪和需求,保障乘客的舒适和安全。

三、机场设施和设备的保障机场作为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施和设备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航空安全保卫。

在航空安全保卫规定中,机场的建设和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航空交通管制设施的建设,确保航空器起降的合理调度和安全;二是航站楼和停机坪的规划和建设,为乘客提供舒适和安全的候机环境;三是通信系统和电子安全防护系统的配置,保障机场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航空安全保卫规定中,对于应急响应和处置的要求是重中之重。

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同时,航空公司和机场应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此外,航空公司还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在应对跨部门安全事件时的协同性和高效性。

总结航空安全保卫规定是保障航空安全的基石,涉及到飞行前安全检查、飞行员和乘务人员的安全培训、机场设施和设备的保障以及应急响应和处置等方面。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

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2007年4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保证«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以及与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通用航空机场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统一管理,民航总局航空保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负责监管辖区内民用航空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支持民用航空运输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展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其管理机场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条旅客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本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有关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措施,防止非法干扰行为,保证有关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在安全保卫方面的职责包括:(一)制定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确保方案的适当和有效(执行)。

(二)依法设有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机构,配备与机场呑吐量相适应的人员和设施装备,并按照标准提供工作和办公场地,使之能够具体承担并完成相应的航空安全保卫工作。

(三)将安全保卫需求纳入机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设计和建设中。

(四)按照《国家民用航空保安培训大纲》对员工进行培训。

(五)按规定及时上报非法干扰民用航空信息和事件。

第八条机场应当按照规定成立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委员会,协调监督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机场租户等驻场单位实施机场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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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航空安全保卫法律法规知识第一节航空安全保卫国际公约,法律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概况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是联合国系统中负责处理民航事务的专门机构,是芝加哥公约的产物,是协调各国有关民航经济和法律义务,并制定各种民航技术标准和民航规则间的国际组织。

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解决民用航空发展中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权等国际性问题,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由52国参加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签订了《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并根据国际民用航空临时协议,成立了临时航空国际民用组织(ICAO)1947年4月4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生效,正式成立了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同年5月成立了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国际民航组织的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该组织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联合国组织的专门机构,其宗旨和目的在于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运输的规划和发展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的创始成员国之一,旧中国政府1944年签署了《国际民航公约》,并于1946年正式成为成员国之一。

1971年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决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

1974年我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并参加国际民航组织活动,同年我国当选为二类理事国,至今已八次连选连任二类理事国,2004年国际民航组织第35届大会上,我国当选为一类理事国,蒙特利尔设有中国常住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代表处。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概况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简称国际航协,是全国航空运输企业自愿联合组织的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

凡国际民航组织成员国的任一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空企业,经其政府许可都可以成为该协会的成员。

协会与1945年4月在古巴哈瓦那成立。

协会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在蒙特利尔设有总办事处,在日内瓦设有清算所,在纽约,巴黎,新加坡,曼谷,内罗毕,北京,里约热内卢等设有办事处。

三.国际民航公约及其附件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制定的“国际民航共约”(简称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界公认的宪章,是现行航空法的基本文件,他规定了民用航空的范围,实行措施和国际民航组织等基本内容国际民航组织通过制定公约附件对民航领域额的各个方面形成具有约束力的技术文件。

公约附件正式名称是“国际标准和建议措施”目前已制定了18个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2)空中规则(3)国际航空气象服务(4)航图(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6)航空器的运行(7)航空器登记和国籍标志(8)航空器的适航性(9)简化手续(10)航空通信(11)航空交通服务(12)搜索和救援(13)航空事故和事故征后调查(14)机场(15)航行情报服务(16)环境保护(航空器噪声)(17)航空保安(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就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18)危险品的安全航空运输四.有关航空安全保卫的国际公约为组织威胁,破坏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与运行,以及非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发生,先后制定了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以及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定书,这些公约作为直接解决航空保安问题的国际文件已经被各国采纳和接受。

1991年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7即“防止对国际民航进行非法干扰行为的安全保卫”于1972年3月通过并生效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十七规定:在防止对国际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一切有关事务中,保卫旅客,机组,地面人员和一般公众安全是每个缔约国的首要目的附件17进行了11次修订跟新,所有的更改都并入了2006年4月通过的最后一次修订。

包括对行李的综合荧光屏检查,对货物,快件和邮件的安保控制,与保安计划有关的程序变化,国际航空器的航前检查以及将保安方面的考虑纳入了机场设计的有关措施附件17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对我国机场,航空公司的安保工作和安全检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各机场当局和航空公司应根据其标准和建议及我国政府有关航空安全的法规,指令,规章,制定适合本机场和公司的航空安检保卫计划。

(2)《东京公约》《东京公约》即“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及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1947年-1957年国际上发生劫机事件23起,进入60年代之后,劫机事件频繁发生,1960年,仅发生在美国和古巴之间的劫机事件就有23起,同时,在飞机上犯罪的其他案件也不断出现。

鉴于这种情况,国际民航组织于1963年9月在东京召开国际航空法会议,有60个国际参加签订了《东京公约》,该公约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对机上的犯罪或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其目的主要是确立机长对航空器内犯罪的管辖权。

1.《东京公约》关于对机长处置权限的规定其规定了机长有权对航空器上的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必要的强制性措施:机长有命令犯罪者在任何将落地下机的权利;对航空器上发生的严重犯罪,机长有将案犯送交落地国合法当局的权利。

2.《东京条约》的主要内容(1)规定了航空器登记国有权管辖飞机上的犯罪行为,也规定了非登记国有权阻止飞机的几种情况(2)规定了机长有权对犯罪者采取措施,包括强制性措施,并在为保护飞机上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明令犯罪者在飞机降落地离开飞机,或者将犯罪者交给当地合法当局(3)接受了犯罪者的国家当局可根据案情,将犯罪者留在国境内以便进行审讯或者引渡,并通知各有关国家(4)规定了各国应采取一切措施,将被劫飞机恢复有其合法机长控制,被劫持的飞机将落地国家应应允旅客和机组尽快继续飞行(3)《海牙公约》《海牙公约》即“关于制止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于1971年10月4日生效民航组织于1970年12月在荷兰海牙召开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讨论关于劫持飞机问题,有76个国家参加,签订了《海牙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缔约国家对犯罪行为实施管辖权,及拘留起诉或者引渡犯罪的详细规定。

1.海牙公约关于劫机犯罪的界定用武力,武力威胁,精神胁迫的方式,非法挟持或者控制航空器(包括未遂)即构成刑事犯罪2.海牙公约的主要内容(1)严厉惩处飞机劫持者(2)缔约国对劫机行为的管辖范围(3)缔约国承担义务,将劫机情况通知有关国家,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国际民航组织(4)蒙特利尔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即“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该公约于1973年1月26日生效。

该公约有国际民航组织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召开的国际航空法外交会议,涉及非法劫持航空器以外的行为1.《蒙特利尔公约》的主要内容缔约各国对袭击民航飞机,乘客及机组人员,爆炸民航飞机及民航设施等危及飞行安全的人,要予以严厉的处罚,其规定基本《海牙公约》相似3.关于对危害航空安全犯罪的界定——凡非法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者,均为犯罪(1)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实施暴力行为,具有危害该航空器安全的性质(2)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者致使航空器损坏,使其无法飞行或者危害其飞行安全(3)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放置或使别人放置某种装置或者物质,该装置或者该物质足以毁灭该航空器或者对华航空器造成危害使其无法飞行,或足以危害飞行安全。

(4)毁坏或者损坏航行设备或扰乱其工作,有危害飞行中航空器安全的性质(5)传送明知虚假的情报,由此危害飞行中航空器的安全(6)上述各行为的未遂犯及共犯(5)《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协议书》1988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通过了该协议书。

他扩大了1971年公约对“犯罪”的定义,包括了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发生的一些具体的爆炸行为,如果这类行为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这类机场的话,各缔约国承允对犯罪者给予严厉的惩罚,该协议书还载有关于管辖权的条款(6)关于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991年在蒙特利尔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目的是通过责任方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这类塑性炸药的标注能够便于其探测,有助于防止与塑性炸药的使用有关的非法行为。

各机构被强制的采取必要的和有效的措施,禁止和防止在其领土上制造未标注的塑性炸药;同样禁止和防止未标注的塑性炸药流入或流出其领土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十六次会议通过,1996年3月1日生效,共有十六章节,二百一十四条款一.《民用航空法》关于技术检查的规定(一)关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规定第一百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运输作战军火,作战物资禁止旅客随身携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运物品乘坐民运航空器第一百零一条公共航空企业运输危险品,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物品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

除因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

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危险品名由国务院民运航空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一百零二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技术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过安全技术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货物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第一百零三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际航空运输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行李,货物应当接受边防,海关,检疫等部门的检查,但是检查时应当避免不必要的延误二.《民用航空法》关于对隐匿携带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乘坐航空器的处罚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携带炸药,雷管或者其他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或者以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比照刑法的关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隐匿携带枪支带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的,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飞机,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二十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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