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投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29•【字号】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9日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公众参与、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通过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将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政策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含开发区社区,下同)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对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范本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1.1 本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理和环境的保护,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垃圾倾倒行为。
1.3 垃圾倾倒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完善。
第二章:垃圾分类投放2.1 全市范围内的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公共设施应当对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2 垃圾分类投放应当区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3 垃圾分类投放的具体要求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垃圾收集3.1 市政府应当组织并投入足够的人力和物力,保证垃圾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3.2 垃圾收集应当根据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进行,确保各类垃圾被正确收集。
3.3 垃圾收集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消毒,并保持车辆状态良好,不得影响公共卫生。
第四章:垃圾处理站建设和管理4.1 市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和建设垃圾处理站,确保垃圾的合理处理和环境的保护。
4.2 垃圾处理站应当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条件,确保垃圾处理过程不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影响。
4.3 垃圾处理站的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加强对垃圾处理站的日常监管和检查。
第五章:违规行为处罚5.1 对违反垃圾分类投放、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5.2 处罚的具体方式和金额由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依法执行。
5.3 对严重违反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同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6.1 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垃圾倾倒管理的监督和检查机制,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6.2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方式向相关部门举报垃圾倾倒违法行为。
6.3 市政府应当对垃圾倾倒管理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并公布结果。
第七章:附则7.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7.2 其他与本规定相冲突的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7.3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垃圾处理,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临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7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城市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逐步实行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无害化、资源化和减量化,搞好综合利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会同规划、计划、环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八条城市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设置垃圾箱(桶)、转运站等设施。
单位内部上述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由各单位负责。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
第九条城市居民必须按当地规定的地点、时间和其他要求,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应当按当地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废弃物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不得随意投放。
城市中的所有单位和居民都应维护环境卫生,遵守当地有关规定,不得乱倒、乱丢垃圾。
第十条单位处理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按批准指定的地点存放、处理,不得任意倾倒。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
生活垃圾投放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水平,保护环境,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物业主导、业户参与、供方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投放管理制度,提高生活垃圾投放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生活垃圾投放工作涉及的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业户和供方等各方,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投放工作。
二、生活垃圾投放第六条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可回收物:包括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纺织品等适宜回收的废弃物;(二)有害垃圾:包括废电池类、废荧光灯管类、废药品类等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品调料、瓜皮果核等厨房废弃物;(四)其他垃圾:包括混杂、污损、易混淆的纸类、塑料、废弃日用品等不能准确判断类别的废弃物。
第七条生活垃圾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可回收物应当单独投放,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分别投放;(二)投放的垃圾应当尽量减少包装,减少污染;(三)投放的垃圾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放;(四)投放的垃圾应当符合规定的质量和体积要求。
第八条居民、单位和其他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体或者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指定的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
第九条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应当设置在便于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地方,并标明垃圾种类。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居民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生活垃圾投放符合规定。
第十一条生活垃圾应当定期由专业运输车辆运输至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三、生活垃圾处理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采用分类处理、生化处理、焚烧、填埋等方式进行。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30•【字号】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24年3月30日惠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循序渐进、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第五条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信息,以及对经集中收集后的有害垃圾贮存、转移、处理等环节实施监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可回收物回收情况进行收集汇总,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促进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相融合。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23
前言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的重要环保问题之一。
城市化的进程,让每个城市都面临着庞大的垃圾排放问题。
管理这些垃圾成为了城市发展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为了更好的管理城市生活垃圾,2023年1月1日起,新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一、垃圾分类管理根据城市垃圾产生量,垃圾分类管理是城市垃圾管理的基础。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将会继续强调垃圾分类管理。
根据垃圾的不同分类,采取不同的垃圾管理方案,比如制定不同的回收制度、开展垃圾分类宣传等。
在实践中,要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垃圾分类管理中,鼓励居民进行垃圾分类,减少垃圾的排放和浪费。
二、生活垃圾收运处理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是城市垃圾管理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在新的城市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垃圾分别收运和统一收运的基本原则。
对于逐步淘汰的食品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可回收垃圾,在垃圾收运处理中采用优先分别收运的方式。
而对于其他生活垃圾,则必须按照统一收运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垃圾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应当根据垃圾产生的不同地域特点,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服务的分级制度。
同时,应当采用多种方法,包括焚烧、填埋等技术,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家环保法规进行操作,确保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和环保性。
三、推动减量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不断增长,对城市环境的负面影响也日益凸显。
为了推动减量处理,城市垃圾管理办法规定了减少垃圾产生总量的目标。
推动减量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强化垃圾分类管理,提高垃圾回收率,促进可循环利用的资源回收和再利用,避免浪费资源。
同时,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将监督和检查作为垃圾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通过对垃圾管理效果的评估,促进政策的落实和工作的改进,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四、强化更严格的处罚制度垃圾是环境和公共卫生的重要问题。
对于违规排放垃圾的行为,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对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强。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
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与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产生量日益增加,垃圾分类成为了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重要举措。
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合理布局和有效管理,对于垃圾分类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垃圾区分投放点的布局原则1、便利性原则投放点应设置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工作的便利位置,如小区出入口、居民楼附近、公共场所等人流量较大且易于到达的地方,以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减少因距离过远而导致的随意丢弃现象。
2、安全性原则避免将投放点设置在消防通道、地下车库出入口等可能影响安全通行的区域。
同时,要考虑垃圾投放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如防止垃圾散落造成滑倒等事故。
3、环保性原则投放点应远离水源地、食品加工区等对环境要求较高的区域,以减少垃圾对周边环境的污染。
此外,应采取有效的防臭、防渗漏等措施,降低对周边空气和土壤的影响。
4、合理性原则根据小区或区域的人口密度、垃圾产生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放点的数量和规模。
避免出现投放点过于密集或过于稀疏的情况,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得到清理和处理。
5、美观性原则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尽量使投放点的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可通过绿化、遮挡等方式减少其对景观的影响。
二、垃圾区分投放点的类型和设置要求1、住宅小区投放点(1)对于多层住宅小区,可在每栋楼前设置一个小型投放点,配备相应的垃圾桶。
(2)高层住宅小区可在每单元楼下设置投放点,或者在小区内合理分布几个集中投放点。
(3)投放点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引导牌,标明各类垃圾的投放要求和时间。
2、商业区域投放点(1)商业街、商场等商业区域应根据店铺数量和垃圾产生量,合理设置投放点,可采用垃圾桶集中摆放的方式。
(2)餐饮集中区域应单独设置厨余垃圾投放点,并配备专用的收集容器。
3、公共场所投放点(1)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在出入口和人流集中区域设置投放点,可结合景观设计进行布置。
(2)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应根据人员数量和功能区域,合理分布投放点,并加强对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引导。
【最新文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优秀word范文 (9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的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的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治理规划与设施建设第七条直辖市、市、县人民的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垃圾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如何有效管理农村生活垃圾,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农村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我们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首先,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和其他垃圾。
居民应当根据垃圾的性质和来源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分别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桶中。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居民的垃圾分类教育,提高居民的垃圾分类意识。
其次,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入,建设垃圾分类处理站、垃圾填埋场和垃圾焚烧设施,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得到科学合理的处理和处置。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再次,要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和推广。
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力度,推广适合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如生物处理技术、垃圾填埋气收集利用技术等,提高农村生活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率和环保水平。
最后,要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管理和处理。
总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政府部门和农村居民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共同推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落实,为农村环境的改善和农村居民的幸福生活做出积极贡献。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是指对垃圾倾倒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管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环境、维护卫生、提高垃圾处理效率,以及防止垃圾倾倒对人类和自然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1. 垃圾分类:规定居民和企业应将垃圾进行分类,如可回收物、有害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等。
并确保分类后的垃圾正确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中。
2. 垃圾收集时间和地点:规定垃圾收集的时间和地点,确保垃圾及时收集,避免垃圾长期滞留。
3. 垃圾倾倒点:规定垃圾倾倒点的设立和管理,确保垃圾倾倒点符合环保要求,且满足容量和安全要求。
4. 垃圾运输和处理:规定垃圾运输和处理的要求,包括运输工具的条件、处理设备的要求等,以确保垃圾得到妥善处理而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5. 处罚措施:规定对垃圾倾倒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方法,如罚款、停产整顿等,以强化对垃圾倾倒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6. 教育宣传:规定开展垃圾分类和垃圾倾倒管理的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垃圾管理知识。
这些规定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目标都是为了建立健全的垃圾倾倒管理制度,以促进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 1 页共 1 页。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8•【字号】安政〔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2023〕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现将《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阳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8日安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林州市、安阳县、汤阴县、内黄县、滑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党建引领、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垃圾分类处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餐厨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餐厨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餐厨垃圾的投放管理,充分利用资源,加强对环境的保护,提高城市生活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餐饮业、生活服务业、居民家庭等。
第三章投放原则1. 餐厨垃圾应当分类投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进行分类投放。
2. 投放位置应当统一规划,明确标识,方便居民和单位工作人员投放。
3. 投放时间应当统一规定,避免垃圾交叉混合,影响后续处理。
4. 投放容器应当定期清洗,保持卫生,杜绝异味和传染病的传播。
第四章投放要求1. 餐厨垃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投放到指定容器中,不得乱丢乱倒。
2. 湿垃圾应当装入塑料袋,封口后投放到指定的湿垃圾容器中。
3. 干垃圾应当装入塑料袋,封口后投放到指定的干垃圾容器中。
4. 有害垃圾应当装入特定容器,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合。
第五章操作规范1. 餐饮业单位应当做好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倡导节约、环保理念,鼓励员工和顾客参与垃圾分类。
2. 生活服务业单位应当加强对住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住户的垃圾分类意识。
3. 居民家庭应当积极参与餐厨垃圾分类工作,将分类的餐厨垃圾放置到指定位置,配合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章监管措施1. 餐饮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餐厨垃圾的分类和投放工作,定期进行检查,确保规范投放。
2. 生活服务业单位应当委托专业公司负责垃圾分类和运输,确保垃圾得到按照规定的处理。
3.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检查单位和家庭的垃圾分类情况,对不按要求进行处罚。
第七章处罚条款对于不按照规定投放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理,并公示处罚情况,提高对垃圾分类的重视程度。
第八章附则本制度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为了有效管理餐厨垃圾的投放,需要建立严格的制度规范,加强对餐厨垃圾的宣传教育,确保垃圾得到分类和分流处理,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9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新伟2019年9月30日郑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厨余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有机类生活垃圾,包括固体食物、蛋壳、瓜果皮核、茶渣等厨余垃圾和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果蔬垃圾等;(二)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包括玻璃、纸类、塑料、金属、大件垃圾和废旧织物等;(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包括灰土陶瓷、废弃卫生巾、一次性纸尿布、餐巾纸等难以回收利用的废弃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生活垃圾转运设施、处置设施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建设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市、区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不断增加。
垃圾的处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措施之一,垃圾投放日常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对于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度目的1. 规范垃圾投放行为,减少环境污染;2. 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意识;3. 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维护市容市貌;4. 促进垃圾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回收利用率。
三、制度内容1. 垃圾分类投放(1)居民应按照垃圾分类要求,将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
(2)居民应遵守当地垃圾分类的具体要求,确保分类正确、投放准确。
2. 垃圾投放时间(1)居民应根据社区规定的垃圾收集时间将垃圾放置在指定地点。
(2)居民应在指定时间内将垃圾放置到指定地点,不得私自丢弃或乱倒垃圾。
3. 垃圾袋使用(1)居民应使用规定的垃圾袋将垃圾装袋,并扎口封好,不得露出。
(2)居民可购买规定的环保垃圾袋进行使用,不得使用超时、破损的垃圾袋。
4. 垃圾清运(1)市政部门应按照统一的时间表和路线进行垃圾清运,保持城市环境整洁。
(2)市政部门应定期清理、维护垃圾收集容器,确保垃圾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5. 垃圾处理处置(1)居民应在当地规定的环卫设施或垃圾处理站投放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或丢弃垃圾。
(2)居民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
四、制度执行1. 宣传教育(1)市政部门应通过宣传栏、宣传车等方式向居民宣传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和垃圾管理制度。
(2)市政部门可利用媒体、社区广播、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开展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环保宣传。
2. 督查检查(1)市政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督查检查组织,定期对各社区的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市政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垃圾分类工作进行评估,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整改。
3. 奖惩制度(1)对垃圾分类工作表现优秀的个人和单位可给予奖励,鼓励广大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出台济南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00年7月27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0年8月25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县(市)人民的政府所在地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产生的废弃物(以下简称生活废弃物),在城市建设施工活动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以下简称建筑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
环保、城建、建管、卫生、工商等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保证处理的无害化,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或者引进资金建设生活垃圾处置设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讲究卫生光荣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对破坏环境卫生、乱倒垃圾的行为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单位、居民、暂住人口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用。
收集、清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的,其有偿服务费用的标准由物价部门依法核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垃圾收集第九条生活废弃物应当定点、定时投放和收集.第十条生活废弃物逐步实行袋装收集和分类收集、回收利用。
扔垃圾站规章制度
扔垃圾站规章制度一、宗旨及目的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旨在提倡、引导居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保护环境,建设美丽家园。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的所有住户,管理居民垃圾分类和按规定投放。
三、投放垃圾规定1、住户应保持垃圾桶清洁整洁,垃圾袋要加强封口,并消除异味。
2、垃圾桶应按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投放,分类包括:可回收物、餐厨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3、住户如有大量垃圾需要处理,应提前与物业沟通,定时定点进行清理。
四、封闭垃圾桶1、住户每天应及时封闭垃圾桶,禁止露天堆放垃圾。
2、废弃大件物品需提前与物业协商处理,不得私自在小区内丢弃。
五、违规处理1、如有发现有人私自将垃圾倾倒在小区内的行为,物业有权对其进行警告,并要求整改。
2、多次违规者将按规定进行处罚,并报告给相关部门处理。
六、奖惩机制1、对垃圾分类制度执行得较好的住户将给予相应的奖励,如节能环保用品、免费家政服务等。
2、多次违规的住户将会被列入垃圾分类记录,情节严重者将会被通报到社区,社区将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监督与评估1、每月物业将对小区内垃圾分类情况进行评估,并通过小区广播、电子屏幕等方式向住户宣传垃圾分类意义,提高居民的认识和自觉性。
2、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工作水平,确保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的执行。
八、其他1、住户应积极配合小区开展的垃圾分类宣传教育和相关活动。
2、如有特殊情况需求,可向物业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协助处理。
以上为本小区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希望各住户能够严格遵守,共同营造一个清洁、卫生、环保的居住环境。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规模小于 IO ̄ 日的卫 生填埋场 案 : O B/
和 堆肥 厂的注册 资本不少于人 民
管部门和省 、自治区人 民政府建
( )有控 制污染和 突发事 设主管部门应 当建立健 全监督管 八 理 制度 ,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
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 生设施 的
本办 法适 用于中华 工作 。
人 民共和 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 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 设置标准 ,配套 建设城 市生活垃
清扫 、收集 、运 输 、处置及相关 应 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 管理的有 圾收集设施 。 管理活动 。
关规 定 ,并有权对违反本办 法的
圾经营性清扫 、收集 、运输 服务
除设施 的现状 图及拆除方案
( )拟 新 建 设 施 设 计 图 六
宾馆 、饭 店 、餐 馆 以及 机 关 院校 等单位 应当按照规定 单
( )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一 从事垃圾清扫 、收集 的企业 注册
资本 不少 于人 民币 1 0 0 万元 .从 事垃圾运输 的企 业注册 资本 不少
场)处置 。 密闭 自动卸载车辆 或船 只 ,具有 垃圾后 ,对生 活垃圾 收集设施及 理 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 防臭味扩散 、防遗撒 、防渗沥液 时保洁 、复位 ,清理作 业场地 ,
滴漏 功能 ,安装行驶及 装卸记 录 保持生活垃圾 收集 设施 和周边环 置城 市 生 活 垃 圾 。 第 二 十 四 条 城 市 生活 垃 仪: 境 的干净 整洁 ; 圾 处置所采用 的技术 、设备 、材 ( )具有健 全的技术 、质 五 ( )用于收集 、运输城市 四 料 ,应当符合 国家有关城市 生活 量 、安全和监测管理 制度 并得到 生活垃圾的车辆 、船舶应 当做到 垃 圾处理技术标准 的要求 ,防止 有效 执行 ; 密闭 、完 好和 整洁。 对 环境造成污染 。 ( )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 六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 市生活 经营许可证 、车辆行驶证 ; 垃 圾经营性清 扫 、收集 、运输 的 垃圾 经营性处置的企业 .应 当向 (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及 七 企业 禁止 实施 下列行为 : 所 在地 直辖市 、市 、县人 民政府 机械 、设备 、车辆 、船 只停放 场 e 一)任意倾倒 ,抛洒或者 建 设 ( 环境卫生 )主管部 门取得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业经2024年2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薛明耀2024年3月5日晋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山西省城乡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措施和资源化利用扶持政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宣传、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及个人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小区垃圾清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垃圾清运管理,提高垃圾清运效率,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内垃圾清运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垃圾清运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第四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垃圾清运工作的领导,保障垃圾清运经费投入。
第五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小区垃圾清运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垃圾分类与收集第六条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废弃物,如纸类、塑料、玻璃、金属和布料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废弃物,如废电池、废荧光灯管、过期药品、废油漆等;(三)湿垃圾:又称厨余垃圾,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四)干垃圾:又称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废弃物。
第七条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第八条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居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三章垃圾运输第九条小区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运输工具和设备;(二)有经过培训的驾驶员和操作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小区垃圾运输单位应当采取密闭、覆盖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垃圾遗撒、飘散。
第十一条小区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将垃圾运输至指定的垃圾处理设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垃圾。
第十二条小区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运输台账,记录垃圾来源、去向、运输时间、运输量等信息,并定期向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章垃圾处理第十三条小区垃圾处理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保障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小区垃圾处理单位应当对垃圾进行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
垃圾清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垃圾清运管理,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中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城市、镇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垃圾清运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垃圾清运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生垃圾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以下简称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垃圾清运义务。
第三章垃圾收集第七条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类标注,便于识别。
第八条产生者应当将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垃圾收集容器,及时清理、维护、更换。
第四章垃圾运输第十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方式进行运输。
第十一条垃圾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实行封闭式运输,防止垃圾泄漏、遗撒。
第十二条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垃圾运输记录,真实、完整记录垃圾的收集、运输情况。
第五章垃圾处理与处置第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垃圾处理设施,提高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处理垃圾,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十五条禁止将未经处理的垃圾直接填埋或者焚烧。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清运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垃圾清运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垃圾管理,为企业营造一个安全卫生的环境,同时为了确保垃圾投放及分类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三、内容
1、垃圾的分类依据公司目前的垃圾情况,分为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和危险垃圾三大类。
1.1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中产生的可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废物,如工作中产生的金属类、纸类、木板类、书刊报纸类等垃圾。
1.2、不可回收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在自然条件下易分解的垃圾,如生活中的塑料、果皮、菜叶、剩菜剩饭、建筑垃圾等。
1.3、危险垃圾:是指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一些对自然环境有一定危害的垃圾,如废旧的电池、荧光灯管、水银温度计、油漆桶、药品、废机油等。
2、各部门对垃圾进行分类管理,具体如下:
2.1、投放位置:可回收垃圾需要投放到指定区域内,废钢铁类投放到公司西侧废铁存放区域;废木头和废钢铁投放到公司北侧废木头和废纸盒存放区域;不可回收垃圾投放到一期北一门和北二门之间垃圾投放点;危险垃圾请联系总务人员,统一放置到危险废弃物存放点。
2.2、每周由总务部门负责发放垃圾袋,各部门人员将垃圾进行分类
处理,每天按时放至相对应的垃圾区域,统一整理。
2.2、如在生产中产生的粉末或碎末状垃圾,要用多层的袋子进行包装,严禁未打包或单层袋包装丢弃至垃圾房。
2.3、生产中产生的大量纸类垃圾或木板类垃圾,需送至垃圾房前按垃圾分类标识进行整理、纸箱需拆开,木板需堆放整齐,不得随意乱丢。
2.4、各部门人员丢弃垃圾时,严格按照垃圾类别进行分类废弃,不得混放。
3、垃圾包装标准:
本标准仅针对不可回收垃圾有效,各部门需要将垃圾完全装垃圾袋中,将垃圾袋口扎好,放置到垃圾存放点。
4、垃圾收集处理办法:
4.1各部门送垃圾去垃圾存放点的时间为早上08:00-09:00、下午16:40-17:30,其他时间禁止乱丢垃圾。
4.2投放垃圾人员需按顺序摆放,严禁丢、扔等操作。
5、奖罚:
违反本规定者,公司将根据时间情况酌情根据《员工守则》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