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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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甲方(保险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乙方(被保险人):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丙方(受益人):地址: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经过甲、乙、丙三方协商,就乙方名下财产的保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的范围1.1 本合同的保险范围包括:乙方名下所有房屋、车辆、家居用品等固定或流动财产。

1.2 本合同的缔约前乙方名下财产状况为:(注明财产品种和数量)1.3 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日期)起至(日期)止。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合同规定乙方在保险期间内遭受下列风险时,经鉴定属实的财产损失由甲方承担:(列出风险)2.2 保险责任限额为:(注明数额)元。

如乙方财产损失超出该限额,甲方应按本合同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乙方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日期)前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3.2 保险费用为:(注明数额)元。

第四条保险事故处理4.1 乙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4.2 乙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甲方或其授权代理人报告事故情况。

若逾期未报告将被视为违约处理。

4.3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报告后,及时派出调查员进行确认,鉴定索赔金额并作出理赔决定。

若甲方未能在被保险人报告事故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理赔金额,则应向乙方支付临时赔付。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保险费用,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2 如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承担理赔责任,则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法律适用本合同的解释、执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除本合同规定外,各方还应遵守中国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

第七条生效和解除7.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

7.2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无需解除,自动失效。

7.3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自愿解除合同,但需另行协商赔偿事宜。

第八条其他本合同一式两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5篇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1一、保险财产范围(家庭保险)(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二、保险责任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一、二、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_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为其所有的下列财产(以下简称“保险标的”)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包括但不限于位于_________(详细地址)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存货及其他财产,具体以附件《保险标的清单》为准。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乙方同意对保险标的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负责赔偿: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暴雨、洪水、台风、龙卷风、冰雹、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2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三条责任免除3.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乙方不负责赔偿: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标的的内在或固有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自燃、烘焙;盗窃、抢劫。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利益,防范和减少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事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根据《财产保险法》的规定,特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适用于一切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第三条保险公司在根据本综合险条款承保财产保险时,按照被保险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地址等确定保险金额,并表示在保险单上。

第四条保险期间自保险单或批单生效之日起至指定的终止日期,如果终止日期没有指定,则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五条被保险人须履行保险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被保险财产信息,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任何可能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六条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因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雷电、自燃、着火、冒烟等火险所导致的损失;(二)风暴、暴雨、暴雪、冰雹、台风、龙卷风、地震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三)盗窃、抢劫、抢夺等人为因素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四)因意外事故或错误操作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五)因搬运、包装、装卸、运输、装置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六)因停电、电压不稳、供电线路故障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对于发生保险事故的财产,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及损失程度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八条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保险事故,并提供相关的索赔资料和证明文件。

保险公司将根据赔偿申请进行理赔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保险费用和赔偿第九条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明确表示。

第十条被保险人在承保合同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在不超过保险金额的前提下,由保险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付清。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赔偿之前,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调查问询等必要的资料。

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完成理赔程序,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财产的范围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物资和财产权利。

第二条责任免除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期间;二、地震、洪水、风灾、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损失;三、盗窃或因个人行为造成损失;四、帐簿、单证、文件、账册、票据、图表资料的损失;五、间接损失;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期限与保险金额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按下列方式确定:一、按帐面原值加给成新折扣确定;二、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但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

第四条保险金赔偿方式一、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实际损失(包括残值,应由被保险人折价收回)减去免赔额后的净损失,由保险人在扣除本公司在处理该损失事故中所支出的费用后,在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后,致使保险标的的额外损失,属于本条款第三条责任免除范围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发生本条款第一条所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则本公司有权在赔款中扣除已获得赔偿的部分。

但本公司对各项责任在扣除前应取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五条其他事项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有关单证: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正本)、出险通知书(正本)、帐册、单据、投保清单及有关费用单据等。

必要时,应提供有关部门证明。

保险公司将根据需要,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二、被保险人应严格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遵守国家及保险单规定的限制条件。

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或解除合同。

三、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一、保险合同的背景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一种综合保险合同,它可以保障被保险人的财产免受意外损失的侵害,为被保险人提供全面的财产保护。

本文将对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进行全面的介绍和解读。

二、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被保险人的资料:包括被保险人的名称、证件号码、住址等基本信息。

2.保险标的的定义:明确本合同所保的财产范围和内容,例如房屋、设备、存货等。

3.保险责任的范围:明确保险公司在实际损失发生时所承担的责任,例如火灾、爆炸、水灾等意外事故。

4.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责任的情况,例如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标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等情形。

5.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明确保险金额的数额以及保险费率的计算方式,以确定保险费的交纳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方式和期限:明确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以及交纳期限。

7.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明确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截止日期。

8.理赔方式和条件:明确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理赔要求的处理方式和条件。

9.终止合同的情形:明确保险合同可能终止的情形,例如被保险财产的转让、保险费未交等。

10.其他条款: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还会包括一些其他条款,例如附加险的规定、争议解决方式等。

三、保险合同的特点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综合保障性:该合同可以保障被保险人财产的安全,涵盖了房屋、设备、存货等多种财产。

2.全面保障: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不仅覆盖了自然灾害,还包括其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例如意外爆炸、盗窃等。

3.经济性:通过一份合同,被保险人可以获得全面的财产保障,避免了各种不同保险合同的复杂操作。

4.弹性选择:被保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险附加条款,个性化地定制适合自己的保险计划。

四、保险合同的生效和理赔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一般在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之后生效。

一旦被保险财产发生了损失,被保险人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8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8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为其财产投保综合险,乙方同意承保,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1. 甲方将其所有的财产向乙方投保,具体保险标的物详见保险单附表。

2. 甲方对其投保的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甲方应对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做出书面保证,以确保本合同合法执行。

二、保险责任乙方对甲方投保的财产在保险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等。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条款。

三、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甲方投保的财产总价值为人民币________元,保险金额为总价值的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__元。

2. 甲方应支付乙方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元。

甲方需在保险合同签订后_______日内将保险费全额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保险期限结束后,如需继续保险,双方应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完整索赔材料后尽快进行核定。

如乙方同意赔偿,应在核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2. 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导致乙方不能核定或拒绝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因第三方责任导致事故,乙方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具体赔偿处理流程详见保险条款。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第一条合同内容根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乙方同意对甲方的保险利益承担保险责任,并向甲方支付保险金。

第二条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起期到满期。

第三条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甲方所规定室外保险物。

第四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为甲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保险风险程度,以及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限额确定的。

保险费为乙方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确定的。

第五条免赔额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甲方支付的一部分费用。

第六条保险事故通知甲方应当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及时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保险事故的相关证据。

第七条保险金的支付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的保险事故通知及相关证据后,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八条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乙方可以根据甲方违约行为解除或终止本保险合同。

第九条争议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第十条保险合同的变更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变更,须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并按照法律程序办理。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第十一条保险责任的范围乙方对下列保险责任负责:(1)保险标的发生损失,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支付保险金;(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需要进行修复或更换的,乙方承担修复或更换的费用;(3)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需要进行临时保护或拆卸的,乙方承担临时保护或拆卸的费用。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况发生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1)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处于未投保状态;(2)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原因属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3)其他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况。

第三章保险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处理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有以下义务:(1)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保险事故发生的相关证据;(2)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文件和资料;(3)按照乙方的要求,参与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保险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程序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提供的证据和资料,及时组织保险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

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条款1. 引言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是指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将多种财产险进行综合保险的一种保险产品。

本条款旨在详细阐述人保财险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赔偿方式等条款内容,以便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 保险责任2.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 - 火灾爆炸 - 水渍、泡沫、泄漏 - 盗窃、抢劫 - 风灾、暴雨、暴雪、冰雹、台风等自然灾害 - 交通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 - 突发意外事故引起的财产损失2.2 保险责任的范围在投保时应明确约定,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进行调整。

3. 投保范围3.1 本保险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个人的财产保险需求。

3.2 投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财产: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机器设备、仪器仪表 -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 车辆、船舶、飞机 - 仓库、库存货物 - 电子设备、计算机设备 - 家具、家电、装饰品3.3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产信息,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4.1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应根据财产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保险金额。

4.2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免赔额的具体金额应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5. 赔偿方式5.1 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

5.2 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的通知后,应及时派出理赔员进行现场勘察,并在勘察后的合理时间内对损失进行核定。

5.3 赔偿金额应根据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计算,并在核定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5.4 如被保险财产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其实际价值的80%,保险人有权选择赔偿金额等同于其实际价值的方式进行赔偿。

6. 解除合同和终止合同6.1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有权在以下情况下解除合同: - 被保险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 被保险财产被没收、征收或强制拍卖6.2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并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解约。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6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6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6篇全文共6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一、投保人:(甲方)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乙方)______________保险人:(丙方)______________二、被保险财产:1. 投保财产:(1)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2)地址:______________(3)基本建筑物结构类型:______________(4)主要用途:______________2. 险别及保险金额:(1)火灾爆炸险_______元(2)水渍油污险_______元(3)风灾险_______元(4)盗窃抢劫险_______元(5)玻璃破碎险_______元(6)额外扩展险_______元三、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率的确定:1. 投保财产的保险费率为_______%。

2. 本合同保险费率的确定是以被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基础,每年保险费率修订一次。

四、保险期间:自投保日零时起,至次年同日零时止。

五、保险责任:发生下列事故,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责任:1. 被保险财产遭受火灾、爆炸、风灾或其他保险险别所载明的危害事件。

2. 被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抢劫等非法侵害。

3. 被保险财产遭受污染、水渍、油污等意外事件。

4. 被保险财产的玻璃破碎。

5. 发生天灾、人祸、战争等无法控制的事件造成的损失。

六、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2. 投保人必须准确如实地向保险人说明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

3. 投保人有义务妥善保管被保险财产,加强安全防范,尽力避免事故发生。

4. 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生的事故,协助保险人进行定损,提供必要的配合。

七、保险人的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人应当及时处理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事件,尽快进行理赔。

3.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提供的信息进行保密,并严格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完整版)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完整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HT-049614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完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完整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保险范围本保险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所指定的财产范围内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

具体细则如下:1. 建筑物:指被保险人所有或承租并由被保险人使用的固定建筑物,包括房屋、厂房、仓库等。

2. 设施和设备:指连接到建筑物内的特定设施和设备,如电气设备、空调设备等。

3. 其他财产:指不属于建筑物和设施的财产,如办公设备、库存物品等。

第二条保险责任本保险对于以下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负责:1. 火灾:指由火源或火势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烧毁或损坏,包括由爆炸引起的火灾。

2. 爆炸:指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爆炸,包括由于自燃引起的爆炸。

3. 盗窃:指非法进入被保险财产并盗窃、劫持、抢劫所导致的财产损失。

4. 破坏:指将意图非法毁坏被保险财产的行为导致的财产损失。

5. 自然灾害:指由于自然因素导致的建筑物和财产的毁坏,如地震、洪水、风暴等。

第三条赔偿标准对于被保险人所遭受的财产损失,本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赔偿:1. 建筑物: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建筑物价值进行赔偿。

2. 设施和设备:按照实际修复或替换所需费用进行赔偿。

3. 其他财产:按照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所确定的财产价值进行赔偿。

第四条免赔额和免赔期免赔额是指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后,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金额。

免赔期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在一定时期内,对于某些保险事故需要自行承担的一定时间。

1. 免赔额:对于本保险的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责任,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为5000元。

2. 免赔期:对于本保险的盗窃和破坏责任,自保险生效之日起的3个月内为免赔期。

第五条保险费和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财产的价值和风险评估确定。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生效之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止。

第六条索赔程序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理赔:1. 提供索赔申请书:被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申请书,详细陈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8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8篇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8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所投保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所有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存货、办公用品等。

具体保险标的范围及价值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因下列原因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意外事故;4. 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

三、保险金额及保费1. 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单所载明的金额为准。

2. 保费金额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乙方出具的保险单为准。

3. 甲方应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费。

四、保险期限本合同保险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赔偿处理1. 甲方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核实事故性质、损失程度等,并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赔偿义务。

3. 甲方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整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补充提供。

4. 若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拒绝赔偿。

六、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在保险期限届满时自动终止。

2. 若甲方在保险期间内申请解除合同,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3.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约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2)乙方决定不再继续经营此类保险业务。

4. 合同终止后,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七、违约责任1. 甲方未按照约定缴纳保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2. 甲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险金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3篇

有关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3篇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署人: 签署日期:
(甲方:保险公司) (乙方:被保险人)
以上为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约定执行,确保双方权益。愿双方在合作中取得良好成果!
篇2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一、保险标的及保险责任
1. 本合同所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主要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财产,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房屋、建筑物、设备、存货、货物、办公用品及其他无形资产。
第十条 争议解决
本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至当地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诉讼。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1. 保险终止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
2. 如在保险期间内,因乙方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提前解除,乙方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 其他条款
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为保障乙方的权益,甲方诚信承诺如下:
1. 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确保乙方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获得及时的理赔;
2. 建立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体系,保障乙方享有高效、便捷的理赔服务;
3. 提供贴心的保险咨询服务,解答乙方在保险期间遇到的问题。
第九条 合同变更
对于未经协商一致的事项,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合同内容。若有必要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2. 对于不同的保险险别,赔偿限额均有详细规定。
五、投保声明与事项通知
1. 被保险人必须就其所申报的所有财产情况做真实、完整的声明。
2. 被保险人不得拒绝保险公司的核查或调查,需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确保其真实性。
六、保险费及保险期限
1. 保险费的计算依据包括保险标的的性质、数量、保险金额和风险程度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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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ED-J911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实用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实用版
提示:该合同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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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鉴于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
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
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
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
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
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
限公司(盖章)
电话:地址:
邮政编码:邮码:
行业:电话:
所有制:传真:
占用性质:xx年xx月xx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个地址:
经(副)理:会计:复核: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
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
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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