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股份合作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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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姓名,出资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占______。

2、股利分配办法:合伙人实际投入股本金数额及比例不作为分配股利的依据。学校产生利润后,将学校利润的60%作为可分红利润,其余40%部分留学校作为资本填充。

3、亏损分担办法:如若项目亏损,合伙人不得互相追讨经济和责任,无条件的以各自出资额比例承担责任。

第四条合伙人增加、退伙、股权转让

1、增资:如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增资,必须经现有合伙人同意,自愿认购增资比例,不足部分可以向社会募集增发股金。

2、合伙人增加:如学校因事业发展需要增加合伙人,必须经现有合伙人同意,新入伙人必须承认本协议书,并遵守学校的章程和一切管理制度。

3、退伙:

(1)不得在合作不利时退出;

(2)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将退伙人股份的10%作为赔偿,以现金结算。

(3)不论何种方式出资,退伙时均以现金结算。

4、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时现有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且必须公开转让,不得私自交易,必须所有合伙人签字,方可生效。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五条合作投资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人务必坚持“真诚合作,相互信任,发挥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分工合作。

2、合伙人对学校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股权占比决策制,依据股权倾向意见确定决议取向。

3、全体合伙人推选胡晓庆为永州市金誉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代表,管理学校的日常事务。法人代表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①对学校进行日常管理;②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购进常用货物及用品,支付合作债务;③学校出现不良事件时的处理办法;④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时的活动方案;⑤招生/宣传方案的确定;⑥教师和工作人员的招聘与培训。

4、其他合伙人有权检查日常事务的执行情况,法人代表有义务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共同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5、学校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

第六条学校法人权限确定

如有以下重大难题和关系学校全体合伙人利益的重大事项,由股东大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1、非教学用品单项费用支出超过伍仟元;

2、扩大新培训业务;

3、重大的促销活动;

4、减免学生费用;

5、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6、变学校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7、处理分配学校不动产;

8、转让或处理分配学校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9、以学校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10、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学校的高层管理人员。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作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其业务获得利益应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如造成损失,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赔偿,并承担法律责任;

2、禁止合伙人擅自经营、与他人合作开展与本校经营范围有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向其他合伙人打听和泄露学校的商业机密;

4、未经授权,禁止合伙人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和书面形式)对外泄露学校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作投资事业因以下事由之一须终止:

①合伙期届满;

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

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

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纠纷的解决

1、合伙人任何一方不可以将学校视为私人财产,必须共同维护学校利益,为学校创造最大利润严格遵守学校规则,如有违反,学校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2、合伙人就项目情况不得有隐瞒、欺骗行为,不得做有损于合伙人权益的任何事。如有违背,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3、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4、合伙人违反本协议书第七条处置办法

1)情节较轻但经劝说不改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合伙人资格。

2)给学校造成的损失小于出资数额,拒绝赔偿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其合伙人资格,造成的损失从其出资款中等额扣除。

3)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出其出资数额,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解除其合伙人资格,并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学校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第十一条本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合伙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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