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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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04.03•【字号】•【施行日期】1989.04.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贵州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89年3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保证科技成果质量,推动经济建设及科学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包括:(一)阐明自然界的物质形态、结构、特征和运动规律,具有新见解和学术价值,并对科技发展具有指导意义或有实际应用价值的科学理论成果,包括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和部分应用理论研究成果。

(二)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设计、新产品、新材料、生物和矿产新品种等。

(三)推动管理现代化和决策科学化,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和基础工作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通过一定的形式,对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技管理所取得的结果及其全过程进行科学审查,对其具有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等方面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四条完成国家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取得的科技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的科技成果,以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通过鉴定确认;其它科技成果,可通过科技交流和市场机制评价鉴别,获得社会公认,一般可以不组织鉴定。

第五条科技成果鉴定的组织管理:(一)省科委归口管理全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各地、州(市)科委、省政府各工作部门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跨地、州(市)部门的科技成果,可联合组织鉴定或申请省科委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二)军用科技成果的鉴定,由省国防科工委负责组织管理。

第六条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按不同类别,必须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一)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必须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学术刊物上发表半年以上,具有自己的独特见解,或在理论、应用上具有突破性进展,对本学科的发展具有推动意义。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5年12月29日浙江省科技局浙科成发字[95]297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我省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保证鉴定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应用和推广,按照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行政管理行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

本办法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机制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进行鉴别、评价和得到社会的公认。

浙江省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省科技局)归口管理、监督全省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组织或授权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委托市(地)科技局主持鉴定。

第二章鉴定范围列入国家、省以及省级主管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国家规定的特殊专项产品按照栖办法进行鉴定。

列入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的科技计划,其科技成果鉴定,经省科技局同意可视同省级科技计划的一部分,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评价方法另行规定。

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实施后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是指未列入省科技计划但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技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以上,对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阐明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的纯理论性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和新产品;(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诊的科技成果。

中国土壤学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土壤学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中国土壤学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国土壤学会(2017.5.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领域内(土壤学)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本会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五条本领域内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的、自列的创新性项目,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第六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八条鉴定由学会办公室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各分支机构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第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二)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

科研成果鉴定⽬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颁布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式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哪些科技成果不能参加组织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程序鉴定材料准备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科技成果鉴定办法颁布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式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哪些科技成果不能参加组织鉴定科技成果鉴定的内容鉴定的程序鉴定材料准备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展开百分⽹科技成果鉴定办法颁布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平的提⾼,加速科技成果推⼴应⽤,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百分⽹科技成果鉴定⽬的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平的⽅法之⼀,它可以⿎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式得到评价和认可,从⽽推动科技成果的进步、推⼴和转化。

[1]百分⽹科技成果鉴定⽅式会议鉴定:根据⾦融⾏业的特点⽬前全部采⽤的是会议鉴定。

对鉴定项⽬进⾏现场考察、测试,经过讨论答辩后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具体要求如下:会议鉴定的鉴定委员会由七⾄⼗五名同⾏专家组成了。

聘请专家的要求是:专家必须学风严谨、具有⾼级技术职称、专家不能是成果完成⼈。

各⾏申请鉴定项⽬必须有鉴定委员会推荐⼈员名单⼀份与鉴定材料同时报科技司。

函审鉴定(依照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进⾏),申请科技成果鉴定的项⽬应符合下列条件: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项⽬已正式使⽤半年以上;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的争议;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经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百分⽹科技成果鉴定范围列⼊国家和盛⾃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应⽤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法,由国家科委另⾏规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附件4报告编号: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中水学(评价)字[ ]第号成果名称:成果类型:完成单位:委托评价单位:委托日期:评价形式:评价机构:中国水利学会(盖章)评价完成日期:中国水利学会二○一七年制撰写说明一、撰写本报告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二、报告格式说明本报告采用A4纸,左、右页边距为28mm,上、下页边距为30mm。

每栏的大小,可随内容调整。

三、报告内容应当打印;签字使用钢笔或者炭素笔。

四、“报告编号”的填写方法报告编号为十四位,左起第一至四位为公历年代号,第五、六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码,第七、八位为评价机构编号,第九至十二位为报告序号,以上编号不足位的补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码按GB/T 2260—1995规定填写。

五、成果类型:分为四大类:(1)技术开发类应用技术成果;(2)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3)软科学研究成果;(4)科普类研究成果。

六、评价指标:是指反映评价成果的特征指标。

七、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是指评价委托者向评价机构提交的主要文件和技术资料,以及评价机构在评价中的所依据的其他文件、技术资料和标准等。

八、评价机构对其做出的评价结论负责。

评价结论属咨询意见,供使用者参考。

在征得评价委托者和成果完成者同意后,评价结论、评价机构名称和评价咨询专家名单一般应以适当方式公开。

九、本报告中,凡是当事人约定认为无需填写的条款,在该条款填写的空白处划(/)表示。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情况12主要研制人员名单13科技成果登记表。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5、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利益或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鉴定的,应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消。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
【年(卷),期】1997(0)S2
【摘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1994年1
0月26日发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
【总页数】4页(P161-164)
【关键词】科技成果鉴定;鉴定工作;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应用技术成果;鉴定结论;同行专家;检测机构;科技计划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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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范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太原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试行办法》解读 [J], 史宝刚;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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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关于转发国家科委〈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通知》等8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粤科函政字〔2019〕163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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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准能炸药厂一创新项目通过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 [J], 李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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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字第1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建科字第107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1992年2月23日建设部建科字第107号文发布)现将《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即日起请遵照执行。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建设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的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健全科技成果鉴定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进行鉴定的科技成果包括:(一)在建设事业中具有新见解,并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理论成果;(二)在建设事业中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对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的应用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计算机软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三)对推动建设事业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有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科技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组织并依靠同行专家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科学的结论。

第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权受理科技成果鉴定申请、批复和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附件一)的国家行政机关。

“主持鉴定单位”是指受组织鉴定单位委托,直接承办科技成果鉴定的单位。

“鉴定委员会”是指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组成的,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的临时性学术组织。

鉴定委员会成员简称鉴定委员。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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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科技成果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以下简称:学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科学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鉴定质量,促进科技创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评价方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方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有序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扩大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和《中国计量测试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学技术成果是指由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计量测试领域科学技术项目所产生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具备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等属性的新发现、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种和新工艺等。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被评科技成果的科学性、创造性、先进性、可行性和应用前景等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保证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鉴定受理范围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的范围:1.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自主研发的计量测试领域的科技成果;2. 其他自愿委托学会鉴定的科研项目。

第五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确认的科技成果;2.科技成果涉及国家秘密的;3. 科技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权属争议,且尚未解决的;4. 已由其他全国性组织和机构组织过鉴定的项目;5.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6. 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

第三章鉴定形式第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可选择下列鉴定形式:1.会议鉴定:由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资料审查、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作出技术评价;2.检测鉴定:委托经国家和部委有关部门认定的具有相关专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规定的有关指标,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质量和水平的评价;3.通讯鉴定:由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技术评价。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是为了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质量和价值,确定其在科学研究、
技术开发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的一种标准和程序。

以下是一般科学技术成
果鉴定的办法和步骤:
1. 鉴定组织:成果鉴定主体应选择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鉴定机构或专家组织。

2. 提交申请:申请人或机构需向鉴定组织提交成果鉴定的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3. 审查资料:鉴定组织对鉴定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鉴定的条件和要求。

4. 鉴定方案:鉴定组织根据申请资料,制定鉴定方案,包括鉴定的目的、内容、方法
和时间等。

5. 实施鉴定:按照鉴定方案,鉴定组织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实验检测、文献
查阅等工作,获取成果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6. 结果判定:鉴定组织根据实施鉴定的结果,评估成果的科学性、技术创新性、经济
效益等方面的指标,得出科学技术成果的鉴定结果。

7. 鉴定报告和证书:鉴定组织根据鉴定结果,向申请人或机构发放鉴定报告和鉴定证书,明确指出成果的特点、价值和应用前景。

此外,针对不同领域的科学技术成果,可能会有一些特殊的鉴定办法和流程,需要根
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实施。

【成果】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

【成果】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1

【关键字】成果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关于发送《科技成果鉴定规程》的通知国科发成字[1995]0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明确规范科技成果鉴定操作规程,现将《科技成果鉴定规程)发送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成果鉴定规程》一九九五年二月十三日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国家科委1994年12月)为了贯彻执行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第19号令发布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以下简称《鉴定办法》),正确理解《鉴定办法》的有关内容,规范科技成果鉴定的操作程序,特制订本规程。

一、科技成果鉴定的一般原则(一)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科技成果鉴定工作是主管科技工作的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

(二)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目的是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

(三)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四)科技成果鉴定是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科技成果的方法之一。

国家鼓励科学成果通过市场竞争、社会实践和生产实践,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方法得到评价和认可。

(五)科技成果鉴定严格实行归口管理,杜绝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带来的不良后果,以保证《鉴定办法》的有效贯彻。

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国家科委科技成果司负责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具体由各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执行。

科技成果鉴定方法

科技成果鉴定方法

科技成果鉴定方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创新,科技成果也越来越多地被创造出来。

科技成果鉴定是通过一定的法律、技术、标准、手续等方法对科技成果的成品、技术和活动等进行正式的论证和确认,评估其价值和质量的过程。

科技成果鉴定在科技项目评估、技术创新和科技产业的推动等方面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科技成果鉴定方法一般包括了项目评审、鉴定成果证明材料、实地查看和检测试验等多种手段。

这些方法主要是为了保证鉴定过程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下面,本文将分别从这四个方面介绍科技成果鉴定方法的具体实施。

一、项目评审首先,在科技成果鉴定过程中,项目评审是非常重要的一步。

评审小组应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通过专业性和公正性的评估,来确定该项目的价值和质量。

在评审前,评审小组需要对项目的立项申请书、技术方案、实验报告、实验样品和相关文献等材料进行仔细审核,检查项目的创新性、合理性、可行性等,以判断该项目是否达到鉴定要求。

然后,评审小组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勘查和检测测试,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以更全面地评估项目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等实际价值。

最后,评审小组应在公正的情况下进行投票表决,以确定该项目的鉴定结果。

评审小组需要保证评审过程公正、客观、科学,避免人为干扰和利益牵扯等因素对项目的正当性产生影响。

二、鉴定成果证明材料为了证明科技成果的可靠性和实用性,鉴定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成果证明材料进行详细分析和检查。

这些材料主要包括科技成果的成品、仪器设备、技术文献、专利证书等,评价科技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和实际应用价值等。

鉴定成果证明材料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科技成果的实际价值和市场前景。

同时,对成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也需要进行仔细检查,以避免虚假材料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

三、实地查看除了对成果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和检查外,鉴定过程中还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

这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了解项目的实施情况和成果情况,弥补成果证明材料的不足之处。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

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如何提高科技项目成功转化,企事业国家计划科技项目申报如何操作,就到中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申报网第二章鉴定范围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已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第三章鉴定组织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3.01【实施日期】1991.03.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邮电部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邮电部1991年03月01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电通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评价科技成果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国家、部、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科技计划项目所完成的科技成果,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鉴定的其他科技成果,都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评价和鉴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的范围包括:(一)理论研究成果:指发现和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在学术上具有新见解,对科学技术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基础研究成果和应用研究的理论成果。

(二)软科学研究成果:指为推动邮电通信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起重大作用而进行的有关战略、政策、评价、规划、预测、科技立法及有关管理科学的研究成果。

(三)应用技术成果:指适应经济发展、满足邮电通信需要,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以及科技情报、标准、计量等应用技术研究成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由各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统一归口管理。

部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全国邮电系统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部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各司(局、部直属公司、院)的科技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管理,并负责向部科学技术司推荐重大科技成果鉴定项目或接受科学技术司的委托主持专业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五条鉴定证书由组织鉴定单位统一编号颁发,科学技术司委托各局(局、部直属公司、院)主持的鉴定,组织单位是科学技术司,鉴定证书由科学技术司编号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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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1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主任:宋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管理,正确判别科技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科技成果的完善和科技水平的提高,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有关科技行政管理机关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 第三条科技成果鉴定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民主、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四条科技成果鉴定是评价科技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方法之一,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学术上的百家争鸣等多种方式得到评价和认可。

? 第五条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委)归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国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监督本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

? 第二章鉴定范围 ? 第六条列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科技计划内的基础性研究、软科学研究等其他科技成果的验收和评价方法,由国家科委另行规定。

? 第七条下列科技成果不组织鉴定:(一)基础理论研究成果;(二)软科学研究成果;(三)己申请专利的应用技术成果;(四)已转让实施的应用技术成果;(五)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 第八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项目,不受理鉴定申请。

正在进行鉴定的,应当停止鉴定;已经通过鉴定的,应当撤销。

? 第三章鉴定组织 ? 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组织鉴定单位)负责组织。

必要时可以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主持鉴定单位)主持鉴定。

? 第十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可以根据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形式:(一)检测鉴定:指由专业技术检测机构通过检验、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鉴定:指由同行专家采用会议形式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并经过讨论答辩才能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会议鉴定形式。

(三)函审鉴定:指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不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测试和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函审鉴定形式。

? 第十一条采用检测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指定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专业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测试。

专业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是检测鉴定的主要依据,必要时,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可以会同检测机构聘请三至五名同行专家,成立检测鉴定专家小组,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 第十二条采用会议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七至十五人组成鉴定委员会。

鉴定委员会列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或者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通过。

? 第十三条采用函审鉴定时,由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五至九人组成函审组。

提出函审意见的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鉴定结论必须依据函审组专家四分之三以上多数的意见形成。

? 第十四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聘请的同行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四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的中青年科技骨干);(二)对被鉴定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的状况;(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任务下达单位或者委托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同行专家参加对该成果的鉴定。

公安、安全、国防等特殊部门确因保密需要的,可以另行规定。

非特殊情况,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一般不聘请非专业人员担任鉴定委员会、检测专家小组或者函审组成员。

? 第十五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

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保守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鉴定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独立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包括必要的原始资料),向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质疑并要求作出解释,要求复核试验或者测试结果;(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要求在鉴定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可以拒绝在鉴定结论上签字;(四)要求排除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干扰,必要时可以向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提出中止鉴定的请求。

? 第四章鉴定程序? 第十七条需要鉴定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任务来源或者隶属关系,向其主管机关申请鉴定。

隶属关系不明确的,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其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申请鉴定。

? 第十八条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二)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的权属方面的争议;(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四)有经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 第十九条组织鉴定单位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对符合鉴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并通知申请鉴定单位。

对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对特别重大的科技成果,受理申请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可以报请上一级科技成果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 第二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由组织鉴定单位从国家科委或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鉴定评审专家库中遴选,申请鉴定单位不得自行和聘请。

? 第二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在确定的鉴定日期前十天,将被鉴定科技成果的技术资料送达承担鉴定任务的专家。

? 第二十二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在收到技术资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准备鉴定意见。

?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内容是:(一)是否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指标;(二)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完整,并符合规定;(三)应用技术成果的创造性、先进性和成熟程度;(四)应用技术成果的应用价值及推广的条件和前景;(五)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 第二十四条鉴定结论不写明存在问题和改进意见的,应退回重新鉴定,予以补正。

第二十五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

鉴定结论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应当及时指出,并责成鉴定委员会或者检测机构、函审组改正。

?第二十六条经鉴定通过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鉴定单位和申请鉴定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归档。

? 第五章鉴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参加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鉴定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鉴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鉴定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等。

科技成果完成者不得以任何名目和理由向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赠送礼金(含有价券)和礼物。

第三十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应当对被鉴定的科技成果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评价结论应当科学、客观、准确。

? 第三十一条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鉴定会的规模,除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组织鉴定单位和主持鉴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鉴定中出现的不正之风,应当及时制止并严肃查处。

? 第三十二条国家科委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纠正;错误严重而又处理不当的,有权组织复核和查处。

?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正在进行或者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鉴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授权组织鉴定的机关及时纠正;错误严重的,可以直接进行查处。

? 第三十四条对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组织鉴定单位可酌情发给技术咨询费。

?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

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

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 第三十七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鉴定任务的资格。

? 第三十八条参加鉴定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鉴定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0月26日国家科委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范文》附送: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范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47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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