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码分布之洗盘】青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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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码分布之洗盘】
股民如何慧眼识破主力洗盘诡计
好多股民都有这种经历,明明骑到一匹大黑马,但在刚刚起步的时候就被掀落马下,其后看到飙升后不是懊恼不已就是舍命追高,这其中有股民自身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庄狡猾的操盘手法,洗盘就是屡试不爽的股林秘籍,今天我们就来深入浅出的分析一下主力洗盘的方法。
股民是很现实的,介入股市的惟一目的就是为了赚钱,所以买股票时买涨不买跌,喜欢收阳线的个股而抛弃收阴线的个股。正是由于这种原因,才有了洗盘。洗盘的主要目的在于垫高其他投资者的平均持股成本,把跟风短线客赶下马,以减少进一步拉升股价的压力。正如江恩理论所说,不管是什么牛股,在上升的过程中,总有调整之时。庄家不是财神,不会让自己的控盘个股盲目上升,让中小散户大赚一把,因此,他们经常会使用这种巨量阴线的洗盘妙计。这种洗盘妙计主要是以凶狠的方式向下砸盘,做出破位下滑的K线组合,令技术指标不断恶化,让人觉得后市无戏,产生逃跑之意。
主力入场完成了建仓操作后,在正式拉升股价之前,还会进行必要的洗盘动作,目的是将低位买入的投资者全部清理出去,在相对的高位与场外的投资者进行换手,从而提高普通投资者的持仓成本。否则,如果现在不将低位买入的投资者清理出去,股价一旦到达顶部,这些低位买入的投资者必然会与主力争着出货,这样就会对主力的出货操作造成严重的干扰。而现在主力在操作时多采用洗盘与建仓交替进行,即建一部分仓洗一次盘,再建一部分仓再洗一次盘,这样不断将一个在相对低位买入的投资者清洗出局,不断抬高在不同时期的买入的投资者的建仓成本,这样做的目的是让普通投资者的持仓成本象阶梯一样不断抬高,即普通投资者成了轿夫,抬着股价不断上涨,同时主力也省去了许多资金。
为了达到目的,主力在洗盘时会采用各种各样的操盘手法来折磨普通投资者的持股信心和耐心,如果投资者不能有效识别主力的行为,就算买到了大牛股也将会会主力清洗出局,从而无法获得较高的利润。因此,要想获得较高的利润,除了要了解主力如何建仓和拉高以外,还应学会看清主力是如何洗盘的。
洗盘的阶段一般最少有2段,一段是主升之前的洗盘,一段是边拉边洗。
这个理解起来也很简单。主力刚吃满一肚子货,之前股价也涨了不少了,里面获利盘也有一些了,同时越到建仓后期,看好该股的人就越多,短线盘自然就会增加。这个时候,进行洗盘,是主力一个非常好的选择,既可以清洗清洗里面的浮筹,训练训练他们的固定思维,还可以降低降低自己的成本,并且再拿点便宜筹码。
第二段洗盘其实更关键。在股价拉升一段后,里面不少人都获利了,尤其是一些中长线跟庄的,或者老鼠仓,这个时候进行不断的盘中洗盘,或者短期洗盘,可以让一些消息不灵通的,或者心态不好的人出去,抬高市场平均成本,减少在高位主力出货的时候的风险。
随着投资者操作水平的提高,散户“跟庄”与庄家“反跟庄”斗争亦趋于激烈化。主力反跟庄的杀手锏是洗盘。目前洗盘的花样越来越多,很多方法又有着更多的变化,需要投资者自己去耐心的揣摩和探索,能够举一反三,才能增加和机构博弈的筹码。
高位震荡洗盘:成飞集成(2010年7月19日-2010年8月4日)
长上影线洗盘:联环药业(2010年8月31日)
短线暴跌洗盘:中材科技(2009年8月中旬)
挖大坑洗盘:华联综超(2010年4月-2010年7月)
串阴洗盘:宝光股份(2008年12月17日-2008年12月18日)
横盘震荡洗盘:中国中期(2009年2月-2009年10月)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应重点关注的19个法律问题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已公布,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在行政法规层面的空白,是我国招标投标立法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我国招标投标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在《条例》即将施行的背景下,应重点关注哪些法律问题,成为招标投标市场各主体特别关心的问题。本文试图以投标人的角度,通过解读《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阶段以及开标、评标和定标等阶段对上述问题进行阐述和分析。
一、投标文件准备阶段投标人应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1、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天价标书有望成为历史
实践中,一些招标项目尤其是施工招标中招标文件内容和数量都比较多,招标代理机构为了回收编制的成本,会向购买标书的投标人收取一定金额的费用。比较大的招标项目,标书甚至会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套,给投标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押金,招标代理机构也应以合理的金额为准,而且在投标人退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应当将押金退还给投标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关于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在何时提出的问题,《条例》出台前,法律及部门规章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纠纷不断,影响招标的进程。此次《条例》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并且规定了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因此,潜在投标人若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应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价的2%
根据《条例》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条例》出台之前,其他部门规章规定投标保证金最高为投标总价的2%。实践中,将投标保证金设定为投标报价的2%,一方面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额度不统一,另外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也可能导致泄露投标报价。《条例》施行后,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上限应统一为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而非投标报价的2%。另外,根据有关规章规定,对于货物和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80万元人民币,对于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在上述规章调整前仍有效。
《条例》还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基本账户转出。
4、投标报价不应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否则将被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