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第一章 第4节 中国与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总论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一、近代观点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
privite——国际私法二、现代观点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1、各国的宪法(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
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
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
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
(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一、传统学说(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案例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droit international )罗马法jus gentium万民法,格老秀斯(Hugo Grotius)叫万国法,边沁叫国际法。
国际法在19世纪中叶正式传入中国。
1864年丁韙良(William Martin)将惠顿Wheaton 《国际法原理》译成《万国公法》。
清末,“国际法”一词由日本传入中国。
一、国际法的名称(续):三类国际法规范1.普遍国际法(universal international law):适用于一切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
两个概念“对国际社会整体的义务”,对一切人的义务(erga omnes obligations)。
2.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绝大多数国家有拘束力的,除了一贯反对的国家。
3.区域国际法regional int. law 或特别国际法special int. law:世界上某个区域内的国家在相互交往中发展起来的,仅仅适用于这些国家之间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如所谓“美洲国际法”。
现行法lex lata和应有法lex ferenda。
二、国际法的定义影响国际法定义的因素:对国际法的主体、性质、范围以及效力根据等基本问题有不同见解。
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它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使它有别于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law on conflict of laws和跨国法transnational law 。
国际私法主要是解决不同国家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问题,又称为“法律冲突法”或“法律的冲突”。
第1卷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名称和演变国际法,亦称国际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名称,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被称为"万民法"。
但该法属于罗马法体系,它规范罗马公民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是国内法。
欧洲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在著书立法时,仍用"万民法"来称谓国际法。
如被称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1625年问世的《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仍使用"万民法"一词来称呼规范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在此后,有的学者将国际法称为"万国法",这同样不能正确表达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直到18世纪未,英国人边沁首先使用国际法这一名称后,由于科学反映了这门法律的本质特征,逐渐为各国普遍使用,现在国际法已成为国际关系中通用的名称。
我国在早期也无国际法名称。
在19世纪60年代西方国际法传入中国时,是用旧称"万国公法"或"公法"。
到了清朝末年,才将国际法或国际公法这个名称代替了"万国公法"或公法。
国际法的定义,各国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但一般认为,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和制度的总体。
由于国际法是各国公认的,在国际关系上对一切国家具有法律拘束力,因而国际法不是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任何违反国际法的行为给他国造成损害的,都要因此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二、国际法的特征(一)国际法的特点。
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体系。
它作为法律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和普遍遵守。
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决定了国际法在主体范围、制定及实施方面有不同于国内法的重要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国际法是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法的性质和国家具有的特殊的政治和法律属性,决定了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国家外,正在为争取独立而斗争的民族以及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第一讲
政策定向说
• 以权力为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核心。 • 认为权力表现为政策,因此国际法 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 • 国际法与各国外交政策有着密切联 系,国际法的发展是受各国对外政 策的影响的。但是不能把国际法与 国家外交政策等同起来。
我国学者的观点
• 我国学者在该问题上的主流观点是,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的协调 意志”,即国家之间的协议。 • 因为,国家受国际法的拘束,同时 又是国际法的制定者,所有国际法 效力的根据只能取决于国家意志或 同意的作用。
– 一方面主张国际法主要依据自然法, 认为自然法是约束国家的最高法律, 自然理性是检验国家行为的标准。另 一方面又坚持国家的共同同意是国际 法效力的根据
• 代表人物
– 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 格老秀斯本人更倾向于自然法
(四)其他
• 新现实主义学派 • 我国学者的主张
权力政治学说
•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 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 • 因此,他们认为“势力均衡”是国 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 • 应该承认,国际政治与国际法有密 切的联系,但是,如果把“权力” 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际上就 把国际法与国家权力等同起来了。
注意:
•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国际法不能借 助国内法那样的强制执行机制来处 理国际违法行为,但是有越来越多 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发展了各自的解 决国际争端机制,如联合国的解决 国际争端机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 端解决机制和欧洲法院的争端解决 机制。
• 一些新设的国际司法机构,如南斯 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 事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和国际刑 事法院。
• 特殊国际法
– 只对于两个或少数国家有拘束力的特 殊国际法。
二、国际法的特征及作用
第一章:国际法的基础
2、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 国际法主体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 力的各种规范的总体。
(二)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 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制定和实施依靠国家本身 (1)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 是国家间的协议。 (2)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 集体的措施。
(一)发展、安全、人权等价值目标 (二)国际法的宪政功能
(三)国际法的民主与法治价值 (四)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与国际新秩序的建立
四、影响国际法新发展的因素
(一)科学技术
(二)国际政治(强权政治) (三)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 国际法的(形式)渊源是国际法作为有 效的规范,即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所以 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二)国际习惯 1、含义: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 种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 不成文法 2、国际习惯须具备两个因素 一是有一般的实践或通例存在,包括时 间上的连续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属于“物质 因素”或客观要件。 二是一般的实践或通例被各国接受为法律, 属于“心理因素”或主观要件。
国际习惯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如不 干涉内政原则,从提出到被确认为国际习惯, 经过了约200年。但在当代,国际习惯的形成 时间被缩短了。如大陆架制度,从提出后不到 20年的时间被各国接受形成国际习惯。
(三)有国际求偿能力
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法上基本的主体.原因如下: 1、国家具有国际法上完全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 2、国家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3、国家是国际法的创造者 (二)国际组织 (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由其成员 国通过协议赋予的。因此,国际组织是派生的、有 限的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笔记
国际法笔记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概念一.1.名称:(即国际公法)源于罗马法的《万民法》---国际法(18世纪由边沁在《道德与理法原理》中提出)2.定义:国家间的法律,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是在国家间相互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有约束力的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3.特征:(1 从法律体系上看:与国内法相对应,(2 与国内法相对比的特征:1 主体上:国家国际组织 2 调整对象3 创立方式:国家间协议条约4强制力的依据:协议5 强制方式:国家本身单独或者集体行为,(3 有法律性:1 所有国家承认2 规则被很好的遵守3 大部分违背国际法的行为多得到追究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近代:产生(17世纪---1917)1 创立:17世纪中叶(维斯特把米亚和会:确立基本原则:主权独立平等,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诞生)推荐:休斯《战争与和平法》2 发展:18世纪(法国大革命:提出新要求范围也扩大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帝国主义的战争3 当代:1945---现在空前发展的表现:(1产生新的分支(人权的国际保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公认海洋法上的重大发展:深海方面空间法的产生国际环境法)(2 国际法向法典化系统化:早期:在西方基督教殖民地霸权现今:和平民主公正第三节国际法的渊源1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例如:适法性条约指有较多的国家缔结的旨在确立或者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双边或者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的特定事件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国际习惯 1 概念:国际交往中由各个公家前后一致的不断重复所形成的被广泛接受据偶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和制度 2 要素:客观要素常例,心理要素主观的(3 一般法律原则:1 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例如:三益原则,禁止反言原则 2 作用:填补法律空白司法判例权威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法一般原则的辅助资料司法判例:分国际、国内第四节国际法与国内法间的关系一.概述1.对二者关系:国际法没有统一、完整、具体的规定,各国基本观点: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内法不能对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国际法一般不干涉国内法的制定2.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及其两者冲突时如何解决(1 无规定由国内法自由规定但是如果违背国际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国际责任(2 国际法的适用:①国际习惯: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直接使用(西方发达国家较多)但要求该习惯不与国内法相冲突②国际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式:转换式并入式采纳式原则上认为该国所缔结的国际条约在该国具有国内法地位。
国际法教案全
? (二)法律说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法律。
? 2、理由:
? (1)国际法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 (2)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 (二)主要理论观点
? 1、自然法学说
? (1)内容:以自然法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张国际法是自然法的组成部分,是自然理性在所有国家之间建立的法,认为自然法是普遍的、绝对公正的、恒久不变的,因而是不能违背的。他们把这种自然理性称为“法律良知”、“正义观念”或“最高规范”,将航海自由、人类和平、国家之独立、平等、自保等权利都归于一种永恒的自然权利。
? (三)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 都属于国际法,但国际法可以称为国际公法,主要解决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例如:领土、外交、空间等。
? 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道德还是法律)
? (一)道德说 (19世纪英国奥斯丁)
? 1、主要观点:认为国际法是调整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准则和规范。
? 2、主要理由:(1)法律是主权政治权威制定和执行的人类行为规则的总体;
? (2)评价:与自然法学说重视内容上的正义性相比,实在法学说则重视形式上的有效性。后者主张,法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即使法律在内容上不符合正义的要求,只要是依正式程序制定的,也是有效的,推至极端,这是一种“恶 法亦法”论
? 3、格劳修斯学派(折中主义学派)
? 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自然法,二是国家的同意。同样不能正确解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
2021年司考国际法第一章知识点:国际法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原则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 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以国家间协议制定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该法律体系的所覆盖的基本内容和基本特点,该词由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使用,后被广泛采用,今天已为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及各国际组织)所通用。
有人使用“国际公法”( Public Intemational Law) 一词来称呼这个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
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
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或“国际经济法”等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或相并列。
后者往往能够是在某个领域的国内法规则与国际法规则的集合体,且在性质、范畴等方面还存有不同理解和争论(见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编)。
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
它要求既有“国”(主权独立国家),又有“际”(国家间的交往),才能存有和发展。
古代社会虽然有一些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
关键问题就在于那时或者“有际无国”(交往的实体不是真正独立的主权国家,比如中国春秋战国时代的诸侯国);或者是“有国无际”(国家间受制于环境,缺乏稳定、持续交往,比如波斯帝国、罗马帝国与中国之间)。
所以没有近代意义上的国际法体系存有。
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诞生,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体系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也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第一章 国际法的概念
易,封锁贸易港口。
3、经济制裁
特点 (1)参加国多多益善;
(2)措施应适当;
(3)制裁力强大又不动干戈 。
4、军事制裁
措施 自卫反击、联合国军行动
合法性
《国联盟约》16条 《联合国宪章》41、42、52条
限制
1907海牙《限制用兵索债公约》
(三)国际法的特点
(二)名称的演变
1、 自然法: 2、 万民法: 格老秀斯(荷兰) 3、 国家间法:维多利亚(西) 4、 万国公法: 苏契(英)
5、 国际法:
边沁(英)
(三)名称在中国的确定
中国古代就存在零散的国际法规范,但由 于不成体系。近代国际法是西方传入中国的。
当国际法介绍到中国来的时候,使用的名称便
是“万国公法”或“公法”。 在日本明治维新初期,日本学习中国,称 国际法为万国公法,后改称国际法。清末,日 本的这一名称回传中国,国际法便成为沿用至 今的名称。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1969年《别使团公约》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第四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体系归属 二、国际法在国内的效力
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体系归属
(一)一元论 (二)二元论
(三)中国主流观点
(一)一元论 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属同一法律体系
1、国内法优先说 2、国际法优先说
同时,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为 数不多,其作用是填补国际法院审理案件时可 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 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
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
第三节 国际法的编念和意义
(一)概念
国际法讲义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
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
际法。
第二节 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
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 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概念
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
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
织。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自考00247《国际法》授课笔记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
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与国内法一起构成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
国际法与国内法对应而非与国际私法对应。
1、国际法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行动实现2、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享有主权,这就决定了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除国家之外,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国内法的主体则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但自然人和法人都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3、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而不是国家之上的法律,也不是国家之内的法律。
4、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5、国际法是各国通过协议共同制订的。
6、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自身的行为。
国际法的特点:主权平等(1)强制力的依据有所不同A.国内法是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B.国际法是意志协议或者说协议意志(2)立法方式不同A.国内法是国家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B.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平等的基础上协议制定。
可以是成文法也可是习惯法。
(3)法律关系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不同(4)强制方式不同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
1643-1648《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基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
荷兰人格老休斯(近代国际法之父)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
我国最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林则徐国际法最重要的发展在二战结束和联合国成立以后。
(一)主要渊源1、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就权利和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书面协议。
一般条约:又称造法性条约,其内容主要是确立一般国际法规范。
特别条约:又称契约性条约,少数国家参加以处理特定事项为目的。
2、国际习惯:各国在国际交往中不断重复的一致实践,并被认为具有拘束力的惯例的总和。
国际习惯的两个要素:(1)惯例(2)法律确信3、一般法律原则(二)辅助资料1、司法判例2、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指能够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有能力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实体。
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国际公法学》教学课件第一章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国际法效力的地域范围:从理论上讲,一般国际法或普遍 国际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区域 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适用于地球上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区域 社会。 国际法的时效:一般来说,国际法具有永久的效力。就条 约的时效而言,有的条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期限。就国际习 惯规则而言,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具有持久的效力,除非被废 止或被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四、当代国际法的趋势与挑战
趋势: 1.国际法适用的领域或空间得到进一步拓展,如在反恐领
域与文化领域 2.国际法上“对一切义务”或共同体义务概念的形成和发
展,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国际法的强制效力 3.在当今国际社会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的背景下,国际
法与全球治理之间日益呈现出高度的时代契合性 4.21世纪的国际法人本化趋势尤为突出 5.21世纪初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建立,实现了国际刑事责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国 际法指的是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广义的国际 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 法。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反对种族歧视和
人权法的发展发挥了先导作用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各章节重点第一章导论名词解释.国际法的渊源2.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法的编纂5.国际法主体6.一元论7.二元论论述题1.论述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理论及实践。
2.结合实践,分析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实践。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名词解释1.国际法基本原则\2.国际强行法3.主权4.内政简答题1.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什么?2.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有何关系?论述题1.论述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地位。
2.如何理解国家主权的责任观念。
第三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名词解释1.邦联2.被保护国3.永久中立国4.自卫权5.属地优越权6.不承认原则7.国家继承8.法律上的承认简答题1.国家的基本权利。
2.法律承认的效果。
3.单一国与联邦国家的区别。
4.条约继承的国际法规则。
论述题1.试述国家豁免制度。
2.结合实践,说明中国是一个单一的国际法主体,对于中国的承认与继承问题应适用的国际法制度。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名词解释1.国籍2.国民待遇3.最惠国待遇4.外交保护5.引渡6.庇护7.双重犯罪简答题1.我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2.外国人待遇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3.外交保护的行使。
4.引渡制度。
论述题1.试述我国引渡法制度。
2.如何认识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的原则。
第五章国际人权法名词解释1.人权2.国际人权法3.人民自决权4.人权的国际保护5.难民6.克减权简答题1.简述人权问题的历史发展。
2.简述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
3.简述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
4.核心国际人权条约有哪些?论述题1.试说明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和不干涉内政的关系。
2.试述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3.分析国际人权保护实施制度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国家领土名词解释1.国家领土2.国际河流3.先占4.时效5.割让7.国家边界8.国际地役9.占有原则简答题1.对领土主权有哪些限制?2.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哪些?3.南极法律制度。
国际法复习资料
国际法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2. 特征(与国内法相比):a.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所公认的、而不是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关直接产生的。
b.国际法以国际关系为调整对象,其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
c.国际法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与适用于国内社会的国内法相对照,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独立体系。
3. 一般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特殊国际法: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原则、规则和制度。
4. 国际私法:一国在其涉外关系中用来调整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相互间的民事关系对比一种法律。
5.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众多主权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
(书P7)6.第二节国际法与国内法7.一元论:(1)国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从整体上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但以国内法的效力为优先;同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是次一级的法律。
(2)国际法优先说: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在此体系中,国际法应处于金字塔最高位,各国的国内法从属于国际法,均处于低位。
其实质是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宪法)的效力。
8.二元论:平行说。
二元论依据实在法理论,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别构成各自的法律秩序,有各自的效力范围,是两种完全不相同的法律体系。
因此,二者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平行说主要论点:(1)国内法和国际法效力根据不同。
前者的约束力来自本国单独的意志,后者的约束力来自多国共同的意志。
(2)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前者用于调整隶属于国家的个人相互间的关系或国家与其国民之间的关系,后者用于调整国家相互间的关系。
国际法第一章
第六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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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 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 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 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 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 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 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 适用条约的规定
3、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含义: 禁止国家在处理国际关系中首先 使用威胁或武力,特别是禁止侵略 战争。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含义: 国家间无论发生什么争端,均应用和平 方法解决,包括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等, 但不得使用武力。
亚金索地区是位于甲乙两国之间的一条山谷。18世纪甲国 公主出嫁乙国王子时,该山谷由甲国通过条约自愿割让给 乙国。乙国将其纳入本国版图一直统治至今。2001年,乙 国发生内乱,反政府武装控制该山谷并宣布脱离乙国建立 “亚金索国”。该主张遭到乙国政府的强烈反对,但得到 甲国政府的支持和承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 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7,单选) A.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要求乙国政府 在解决"亚金索国"问题时必须采取非武力的方式 B.国际法中的民族自决原则为"亚金索国"的建立提 供了充分的法律根据 C.上述18世纪对该地区的割让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有 效的,该地区的领土主权目前应属于乙国 D.甲国的承认,使得"亚金索国"满足了国际法上构 成国家的各项要件
甲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其下列行为中, 哪些属于国际法上的国家内政范围,外国不得 进行干涉? (2002,多选) A.甲国决定废除君主立宪制,改用共和 制作为其基本政治制度 B.为解决该国存在的种族间的冲突,甲 国通过立法决定建立种族隔离区 C.甲国决定邀请某个外国领导人来访 D.甲因决定申请参加某个政府问的国际 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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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节中国与国际法
古代中国是否有国际法的存在,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但在中国的漫长历史发展过程和与周边国家的交往过程之中,曾经存在过一些国际法规则,则是可以肯定的。
明代的郑和,曾7次带领船队远航,最远到达了非洲东岸和红海海口,其和平的精神,与西方殖民主义者,形成鲜明对比。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国际法开始从西方输入中国,林则徐到广东禁烟时,派人将瑞士国际法学家瓦特尔的国际法一书中有关战争封锁扣船等章节译成中文做参考,这是中国对西方国际法最早的翻译。
1862年清朝政府设立京师同文馆,聘任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为总教习,将惠顿的国际法译成中文,1864年正式出版,名为《万国公法》,这是介绍到中国来的第1本国际法著作,进入20世纪后,中国留日学生开始从日本翻译国际法书籍。
国际法传入中国,对清朝外交产生了一定影响,1894年关于中日战争的中国宣战书中,曾谴责日本“不遵条约,不守公法”,足见当时清朝政府已考虑利用国际法作为保障国家权益的一种手段。
但是鸦片战争失败之后,中国已沦为半殖民地,国际法无济于事!世界列强利用各种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海关管理,内河航行及驻军等特权,侵占租界和租借地,划定势力范围,强开商埠,使中华民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1899年和1907年,中国分别派代表参加了两次海牙和会,并签署了有关公约和宣言,第1次世界大战以后,中国于1920年参加国际联盟,第2次世界大战中,中国军民浴血奋战,取得了抗日战争的胜利,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成为联合国安理会的5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这一时期,中国还取消了租界,废除了不平等条约,作为一个平等的主权国家,参与国际交往之中。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
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了我国独立自主,友好合作和反对侵略的外交政策,为维护国家基本权利和民族的尊严,确定对旧中国同外国签订的各种条约和协定进行审查,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
1954年,新中国首次以五大国之一的地位,参加了讨论朝鲜和印度支那问题的日内瓦会议,1955年,参加了战后第1次由亚非国家自己举行的,有29
个国家参加的亚非会议。
在亚非会议上,周恩来总理提出了求同存异的外交方针,为中国外交指明了方向。
1954年,中国同印度和缅甸共同倡导,和平共处5项基本原则,这5项原则,同旧国际关系中的弱肉强食形成鲜明对照。
50多年来,他不仅被载入了中国与各国所签订的友好,经贸,交通等一系列双边条约或协定,而且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已经成为中国同外国以及各国彼此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一种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国家承认,双重国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等重大国际法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上,做出了很有价值的贡献,中国积极参加很多重大国际公约的谈判,积极参加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活动,支持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一带一路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构想,对21世纪国际法律秩序的维护与发展,将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