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考试(自行整理法律常识部分)
法律常识基础整理(1)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2)人大:权力机关(3)人民法院:审判机关(4)监察机关:属于内部监督部门(5)公安机关:执法机关我国现行民法体系中,起纲领性作用的是?民法通则身份权:是指公民因特定身份而产生的民事权利。
也是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身份权并非人人都享有。
身份权主要包括荣誉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等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以及监护权、亲属权等。
当今世界法律系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我国案件审理程序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但最高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即为终审判决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我国刑法规定16岁以上要承担刑事责任,以下只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国家内部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的变化对宪法的发展变化起着直接作用,同时国际关系也对宪法发展趋势有所影响。
宪法的特性: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性4、适应性5、严格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9、灵活性10、纲领性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本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详细的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律范本,包含了各个章节的细化内容,考生更好地准备考试。
一、行政法律1.1 行政法律的概念:行政法律是一门研究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学科。
其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2 行政法律的来源:行政法律的主要来源包括宪法、行政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裁决等。
1.3 行政法律的原则:行政法律的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责任原则和效率原则等。
二、劳动法律2.1 劳动法律的概念:劳动法律是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
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2 劳动法律的作用:劳动法律的作用包括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
2.3 劳动法律的实施:劳动法律的实施由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同时劳动者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和劳动法院等途径维权。
三、知识产权法律3.1 知识产权法律的概念:知识产权法律是一套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2 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要性体现在保护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
3.3 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方式主要包括法律保护和行政保护两种途径。
附件:1. 司法解释2. 法律法规3. 相关案例分析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法律:指规范政府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行政组织、行政权力、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 劳动法律:调整劳动关系的一套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3. 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创新成果的法律制度,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2Tag: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2011-12-08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公共基础知识是江苏省公务员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许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比较“头疼”的模块。
很多考生一看到公共基础知识部分涉及的知识领域十分庞杂,就产生了听天由命的感觉,准备完全靠自己以前的积累去准备公考,而放弃集中复习。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很多非法律专业的同学认为,法律常识题目细小,涉及面很广,于是产生了浪费时间在法律上不值的感觉。
其实,公务员考试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从专业深度上不会太深,考察的目的来说,主要围绕与公务员工作相关的法律知识。
而且只考查这几部分知识里面一些重要的知识点。
为帮助考生快速掌握法律常识基本考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内容进行了系统梳理,考生可参考复习。
21、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22、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23、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4、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5、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26、赔偿义务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或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提请其上一级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应在2个月内作出决定。
请求人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27、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均工资计算。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及备考攻略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国际地位也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我国的外交政策的制定就会影响到国际局势,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我国外交政策也是常考点。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希望大家喜欢!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之中国的外交政策内容:我国一向坚持走和平发展之路,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
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准则;独立自主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立场;维护我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是我国外交的基本目标。
发展概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先是周恩来总理于1953年12月底在会见来访的印度代表团时提出的。
1955年,于万隆会议,中国同印度、缅甸共同倡导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五项原则内容是: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1955年万隆会议上,周恩来提出求同存异的方针。
外交原则:新世纪我国关于建立外交国际新秩序阐述了中国一贯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维护和平,反对武力。
二、相互尊重,主权平等。
三、自主选择,求同存异。
四、互利合作,共同发展。
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旗帜,坚持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即通过争取和平的国际环境来发展自己,又通过自身的发展促进和平。
另外,也推动世界多极化的发展,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和发展模式多样化,促进经济全球化朝着有利于各国共同繁荣的方向发展。
积极倡导多边主义和树立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推动国际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模拟题:我国海监船进入我国领土钓鱼岛进行巡航活动,但遭到某国的干扰。
外交部发言人在记者会上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
中方有关船只在中国管辖海域进行正常的巡航活动是无可非议的,何时再派船去钓鱼岛巡航是中国内政。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
公务员法律常识对比记忆法在备考公务员考试还有事业单位考试时,通常望法兴叹,大家都会认为法律很难,法律需要大量记忆,法律需要死记硬背...面对浩瀚如烟的法条,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想告诉大家,背诵固然重要,但很多法条你仅仅背诵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没准几天你就忘了,而且就算你没有忘记,一旦遇到案例,你依旧茫然无措。
所以法律重在理解,理解的同时结合相关技巧更是如虎添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我们行政监督法(也叫行政救济法)的重要内容,两者在制度设立上具有天然的衔接,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本质就在于行政权审查行政权。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出裁判的活动和制度。
本质就在于司法权审查行政权。
一、联系有三点: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诉讼也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两者都是来定纷止争的,所以复议和诉讼是两条平行的解决纠纷的途径,两者之间你会发现有很多内容是一样的:1.复议和诉讼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当然行政复议还会审查抽象行政行为。
2.复议和诉讼最终都要作出决定——复议中有复议决定;诉讼中有判决或裁定。
3.复议中三方主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诉讼中三方主体本质上还是这些人,只不过换了一个名称而已-原告、被告、法院。
二、区别有五个:1.广度——受案范围,通俗的话就是说画一个圈,哪些行为归你管,哪些行为不归你管。
a.复议:具体+抽象—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还可以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和经济的不断繁荣,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从事事业单位,并加入到事业单位招考的浪潮中。
而事业单位招考考试的法律知识是考生需要掌握的一项重要知识点,在备考过程中不能忽视。
本文主要总结事业单位招考中的法律知识点,以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此类考试。
法律知识点总结1.宪法和法律法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的最高规范。
考生应该熟悉宪法的历史起源、宪法规定的内容、宪法修正的程序等相关知识点。
在法律法规方面,考生需要了解刑法、民法、物权法、劳动法、合同法等常见法律的基础知识。
其中,刑法是考生的重点,需要注意罪名、定罪和量刑等方面的知识点。
2.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管理法包括了政府职能、行政机构、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法令、行政管理诉讼等方面的知识点。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是掌握行政管理程序和行政管理诉讼中的程序和规则。
3.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考生需要掌握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知识点。
4.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知识点。
考生需要了解社会保障的种类、社会救助的条件和方式、社会福利的形式和范围等方面的内容。
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包括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方面的知识产权。
考生需要掌握知识产权的种类、保护方式、权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的知识点。
备考的建议1深入学习基础法律知识事业单位招考的法律知识主要是基础知识,需要考生深入学习。
考生应该尽可能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条例等知识点,以便更好地应对考试。
6.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在备考过程中,考生应注重练习案例和试题。
通过学习案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生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对法律知识进行学习和掌握。
此外,在备考过程中多做模拟试题,可以提高考生的考试能力和应试技巧。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如何应对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中所涉及的知识点繁多,尤其是公基法律部分,专业性比较强,并且它所涉及的知识面非常的广泛,需要考生平时不断的积累和练习。
作为备考的经验指导,现将考前需要注意的学习细节给大家予以总结。
法律考试内容涉及的范围虽然极其广泛,但是作为备考复习的重点还是比较容易把握,民法概述、合同、侵权责任、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形态、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诉讼等历年来都是重点考查对象,并且多以案例的形式出现,侧重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难度较大。
由于法律试题多考查考生的综合运用能力,因此考生在复习时一定要加强理解,切忌死记硬背。
同时结合法律案例去理解每个知识点,锻炼综合运用能力。
另外,适当的做题必不可少,尤其是历年真题。
在掌握基础理论后要真正下笔去做题练习,对做错的题目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及时对知识进行查漏补缺。
做完之后,整理出错题也很重要,把每一类型的错题整理出来,隔几天复习一次,是事业单位考试成绩提升的关键。
在练习真题过程中,还要用心总结分析。
首先,对法律部分主要考察的内容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分析每一种题型,尤其对试题特点、答题规律和方法进行认真学习,这是非常重要的步骤;其次,通过做练习来巩固自己掌握的答题规律和方法,通过不断地练习实践来总结自己的答题经验,保证自己的答题方法既省时间又有较高的正确率;最后,在临近考试的几天不用再做大量练习,对于未能掌握的新知识点要学会舍弃,把之前整体的错题重新进行练习复习,调整好心态,从容迎接考试!中公教育研究与辅导专家还要提醒考生的是,复习时不主张无休止、无计划地做大量练习,而是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适度的练习,最终目的一定要掌握一套好的答题方法。
2015江苏公务员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复习考点(二)
2014江苏省考备考QQ群:226063571江苏华图公众微信号:jiangsuht8、国家机构(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公基法律知识点总结
公基法律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公共基础知识考试(简称公基)中的法律知识点也是备受考生关注的,因为它们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对公基法律知识点进行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广大考生。
刑法是公基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首先,我们来谈谈刑法中对罪与刑的基本原则。
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确定相应的刑罚。
法定刑原则是指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的刑罚种类和刑罚幅度,使刑罚具有确定性。
刑法中还规定了减律和从轻处罚的情形,如立功立业、救人危急、自首等,同时也规定了减轻刑罚的方法和程序。
除了刑法,民法也是公基中的重要知识点。
在民法中,合同法是一个重要的分支。
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要件,即合意、真实、合法。
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保护,但也有例外情况,如合同涉及到公序良俗、法律禁止的内容等。
此外,合同法还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履行义务、信息披露义务等。
除了刑法和民法,行政法也是公基考试中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主要涉及行政组织、行政行为和行政诉讼。
行政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非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组织的主体,行使行政权力。
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决定和行政契约等,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范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采取诉讼解决。
在公基考试中,宪法也是必考内容。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权力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范围,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宪法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有重要影响。
宪法还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政治权利等,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益。
在考虑公基法律知识点总结时,还需要关注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内容。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国家机构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宪法之国家机构篇【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一、国家机构的概念国家机构是指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统治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国家机关一般包括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行政机关、国家元首等,用最通俗的话来说,如果我们要给这一系列的国家机关安一个大的概念,那就是国家机构。
二、国家机构的种类国家机构体系构成非常庞杂,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地方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
三、用合并分类的方法快速判断国家机构通过观察我们发现,比如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属于政府。
所以可以合并为一类。
以此类推,把所有的出现过人大都合并为一类,把所有出现过的法院都合并为一类,把所有出现过的检察院都合并为一类。
而国家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只出现过一次,所以分别单列。
有考生可能会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该合并到哪一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和人大,那么接下来问题就变得非常容易,把它们合并到各自相应的大类中去即可。
最后我们合并后的国家机构无非这么六类: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国家主席与中央军事委员会。
如下图:做题的时候,选项中凡是属于这六类中的,都是国家机构,反之则不属于。
【例题】目前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有( )等。
A.国家统计局B.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C.新闻出版署D.海关总署【解析】 A、B、C、D。
以上是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宪法知识点为考生做归纳整理,供大家参考借鉴!河南事业单位考试微信号:hesydw 发布河南最新的事业单位考试招聘信息,备考资料并提供考试相关问题咨询答疑服务。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
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事业单位法律常考知识点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在考试和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那么,做为准备要考事业单位的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希望大家喜欢。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一、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法律制定,就是通常据说的立法,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及认可法律的活动,是将一定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
(二)立法原则立法原则包括:(1)合宪性和合法性原则;(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3)民主立法原则;(4)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1)法律议案的提出;(2)法律草案的审议;(3)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4)法律的公布。
回顾题:(单选)我国立法的关键性阶段为()。
A.法律议案的提出B.研制法律草案C.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高D.法律草案的审议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立法的程序。
我国的立法程序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的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
其中,法律草案的表决和通过是立法程序中具有决定意义的步骤,也是关键性阶段。
二法律实施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在被制定出来后,付诸实施之前,只是一种书本上的法律,处在应然状态;法律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
法律实施是实现法的作用与目的的条件。
法律实施与法的制定相对。
法律本身反映了统治者或立法者通过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愿望与方法,反映了立法者的价值追求。
法律实施是实现立法者目的、实现法律作用的前提,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事业单位公考常识-法律部分法理学知识笔记汇总
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述一、法的概念
二、法的特征
三、法的作用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区别
⭐违法道德的不一定违反法律,违法法律的不一定违反道德
法与执政党政策
一、概念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的前提。
2.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五、形成、变更与消灭
1.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依据/前提。
2.法律事实: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中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法律规范(前提)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中介)
一、法的效力的层次
二、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溯及力
①法律含义:对其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如果适用,则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则不具有溯及力。
②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新法更有利于当事人的除外。
第四节立法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1、立法权
2、立法的效力
(1)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2)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分规章
(3)本级地方性法规> 本级地方性政府性规章(4)省级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5)省级政府规章> 设区的市政府规章
3、立法裁决
第五节法的实施。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总结
事业单位法律基础知识总结在事业单位的工作中,了解和掌握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单位的正常运转,也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来梳理一下事业单位常见的法律基础知识。
一、宪法相关知识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了解宪法中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例如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权利,以及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利益等义务。
同时,要明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这对于理解事业单位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法相关知识行政法调整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
对于事业单位来说,了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面的法律规定至关重要。
比如,在某些特定领域,事业单位可能需要获得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相关业务;而在工作中,如果出现违规行为,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另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也是保障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当事业单位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民法相关知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在事业单位的日常工作和运营中,经常会涉及到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因此,熟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能够有效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同时,还要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比如在工作中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此外,知识产权法也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在进行科研创新等活动时,要注重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四、劳动法相关知识事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这包括招聘与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与解除、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在招聘过程中,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有就业歧视等违法行为。
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约定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待遇等条款。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
江苏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公基概念简单记之民法(一)公共基础知识是事业单位考试笔试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考查考生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应会知识的记忆与理解,部分较难的考题还会考查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
其中,法律部分作为复习的重点和难点,涵盖不少基础但常考的考试概念,需要考生记忆。
以下,就对民法部分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总结,供考生记忆。
1.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例如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等)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自然人的年龄与精神状态为标准,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行为能力(1)《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2)《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公民离开自己的住所或居所,没有任何消息达2年,出于生死不明的状态,经过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上的不确定状态。
公基法律知识点
公基法律知识点公共基础知识(公基)考试是一门广泛涵盖各种学科的考试,其中包括了法律知识。
公基法律知识点是考生在备考公基考试时必备的一部分,下面是我整理的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供大家参考。
一、宪法基本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决定一个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基础。
宪法对公民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组织、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平等原则、人权原则、法治原则等。
二、刑法基本知识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惩罚的法律,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民利益的重要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等。
此外,刑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刑罚。
三、民法基本知识民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
民法包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行为、合同法、物权法、继承法等内容。
在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尤其需要重点掌握各种合同的要求和法律效力。
四、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是调整行政权和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法律关系等内容,需要考生了解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五、劳动法基本知识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劳动法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争议解决等内容。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熟悉劳动法的基本要求和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
六、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智力创造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备考公基法律知识点时,考生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
七、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环境保护法包括了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区、环境监测等内容,考生需要了解环境保护法的主要规定和基本原则。
总结:以上是一些公基法律知识点的简要介绍,备考公基考试时,我们应该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理解,可以结合相关案例进行学习和记忆,提高对于法律知识点的掌握和理解。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
江苏公务员法律常识考点记忆1Tag: 江苏公务员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2011-12-06 来源:江苏公务员资讯网字号:T | T | T 我要提问江苏省公务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内容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毛泽东思想概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当代中国政府与政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知识、语文基础知识和公文写作、经济知识和科技常识、中国近现代史、世界现代史及其他知识等。
其他知识为大纲规定的考察范围内的国际国内重大事件等。
其中法律常识部分一直以来是江苏省公共基础知识部分考查的重点,其分值在各类试卷中均占四分之一左右。
为帮助考生系统掌握法律常识部分考察重点,江苏公务员考试综合教材编写小组人员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系统整理,考生可作为复习参考。
1、认为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项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以上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2、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申请复议;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也可以口头申请。
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复议,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法律篇_事业单位考试的内容一般包括法律、哲学、政治、经济、管理、历史、科技、地理等内容。
这其中大多数的内容大部分考生都可能学习过,如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历史等。
这些内容大部分高三前都是学习过的,这里面可能相对陌生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就是法律。
所以对于事业单位备考,如何学习好法律就显得比较重要。
事业单位考试的法律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等内容,根据具体的某一地方的考试,可能会增加相关考察知识点,但是以上四部分内容一般来说必然会有。
所以针对法律以上四个部分备考情况,华图公务员考试研究中心来分别谈一下应该如何准备。
宪法,对于宪法的考察一般集中在国家体制的架构上,主要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
在政治制度方面主要考察的内容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国两制、国家机构的组成与设置、公民的权利义务、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等。
以上这些内容都是属于规定性内容的考察,而不是将宪法作为一个法学或理论来考。
一般来说考理论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宪政理论和宪法典,考察考生对宪政内容和宪法典结构的认识。
所以,考生复习宪法的时候重点应放在制度方面。
民法,民法可以说是这四部重点考察法律内容中与大家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法律,但是大家却不能轻视对民法的学习,因为民法的理论性和专业性是最强的。
当然我们事业单位对于民法的考试内容不会过于复杂,相信通过一定的复习和准备是完全可以掌握相关内容的。
民法经常考察的内容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相关合同内容以及一些与我们生活关系密切的民事制度,例如监护制度、代理制度、继承制度、诉讼制度等,这些内容本身并不复杂,但是专业性强,考生在复习的时候应该多做相关知识准备和了解,同时要多做题目,从而对相关内容达到真正的了解。
行政法,行政法往年来说一直是各类公职考试的宠儿。
近些年虽然在考试中出现的比重有所下降,但是其依旧是法律考察内容里面的一大块。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
事业单位招考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本科毕业生与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就业难度也在不断增大。
此时,大学生们在找工作时希望能够稳定且有前途的工作,而事业单位就成为了大学生的首选岗位之一。
因此,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也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旨在针对事业单位的招考备考,整理出相关的法律知识点,为广大考生提供参考。
一、宪法知识事业单位是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关各级和其它事业单位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因此,要想进入事业单位,宪法的相关规定就显得至关重要。
1. 根据《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什么?按照《宪法》规定,公民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应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相信、不相信宗教的自由。
(3)受教育的权利。
(4)劳动和职业的自由选择权。
(5)婚姻的自由选择权。
(6)住宅的自由选择权。
(7)拥有和继承财产的权利。
(8)人身自由的权利。
(9)平等的权利。
(10)依法参加国家治理和管理。
2. 《宪法》给予国家机关何种权力?《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具有权力,对于人民群众的集会、示威、罢工、游行、结社行为具有管理、控制和限制的权力。
3. 国家机关是如何监督其职员的?按照《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对于本职工作有守法、廉洁、勤政、务实的要求,从而加强国家机关的监督,避免职员冒领公款,公权私用。
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颁布于1998年8月14日,是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方法之一。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哪些职业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以下职业要求:(1)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具有诚信、正直、团结合作和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操守。
(2)具有扎实的业务基础,熟练掌握相关业务知识,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事业单位法律的知识点归纳总结
事业单位法律的知识点归纳总结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点归纳总结事业单位作为我国公共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于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事业单位法律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总结。
一、事业单位的定义与分类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按照其服务性质可以分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经营性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的设立与登记事业单位的设立需经过审批,审批机关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进行审查。
设立后的事业单位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方可开展活动。
三、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事业单位的组织结构通常包括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决策机构负责制定事业单位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业务执行;监督机构负责对事业单位的财务、人事等进行监督。
四、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的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
五、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等方面。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人员招聘。
同时,事业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培训体系,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六、事业单位的法律责任事业单位在开展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若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七、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深入,事业单位面临着改革与发展的挑战。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会需求,不断优化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八、事业单位的法律保护国家通过立法保护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事业单位受到不正当竞争和非法侵害。
事业单位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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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事业单位备考之公基法律: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
与对比记忆
江苏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国家机关知识点归纳与对比记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公基法律部分有一个高频考点,就是宪法中关于国家机关的考察,知识点琐碎、近似点太多,以至于另众多考生头疼。
宪法知识点重在记忆,没有理解的难处,所以复习备考宪法,画图法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
下面就来为考生总结归纳一下此处的考点。
要全面掌握国家机关相关考点,需要先对我国国家机关的设置有个基本的了解。
理论上国家公权力可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大权力,分别由三大机关行使,在我国行使立法权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行政权的是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在中央,分别是全过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另外,一个国家必须有自己的国防力量,于是有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国家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需要国家元首,在中国就是国家主席。
于是,五大中央国家机关就出来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两高,中央军委,国家主席。
其中在考试中,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国务院、国家主席是考察重点。
在复习中,首先要对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准确把握,其次是组成人员及任期,最后是掌握各自的职权,重点是考察性质和职权。
下面列表将五大国家机关的性质、组成人员、任期做一个归纳梳理。
注意:1.中央军委主席可以连任超过两届;2.最高法的副院长、最高检的副检察长可以连任超过两届。
下面总结各机关常考的职权。
说明:“一常两高三主席”是指:全人常的所有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含副职),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军委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