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退伍军人等税收优惠政策2016.6
2016年退伍费标准
2016年退伍费标准退伍费是对退伍军人在服役期间所作出的牺牲和贡献的一种补偿,也是对其军人荣誉的一种肯定。
2016年,我国对退伍费标准进行了调整,以更好地关心和保障退伍军人的生活。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退伍费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退伍费的对象范围。
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适用于所有符合退伍军人条件的退伍士兵,包括现役士兵、退役士兵、伤残军人等。
无论其服役时间长短、地区分布,只要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均可享受相应的退伍费待遇。
二、退伍费的标准金额。
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根据不同的退伍军人身份和服役情况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一般来说,现役士兵的退伍费标准会相对较高,而退役士兵、伤残军人等会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和安抚。
退伍费的标准金额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经济情况进行调整,以保障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退伍费的发放程序。
退伍费的发放程序一般为军队和地方政府共同负责。
退伍军人在退伍后,需要凭借相关证件和材料到当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申领。
经过审核和审批后,退伍费会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发放,以保障退伍军人的权益。
四、退伍费的管理和监督。
为了保障退伍费的公平合理发放,相关部门会加强对退伍费的管理和监督。
对于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退伍费的发放不受任何干扰和滞碍。
对于退伍军人,也需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得利用退伍费进行非法牟利和违法活动。
五、退伍费的社会保障。
除了退伍费之外,退伍军人还可以享受到各种社会保障政策。
比如,可以享受到医疗保障、住房保障、就业优先等政策待遇,以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
综上所述,2016年的退伍费标准是国家对退伍军人的一种关心和保障,是对其军人荣誉的一种肯定。
通过合理的标准金额和严格的管理程序,可以更好地满足退伍军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关心和支持退伍军人,为他们的退伍生活提供更多的帮助和关爱。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残疾人取得的个人收入是否可以减免个人所得税;
1.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上述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旧周岁的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
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
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优惠政策退出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开、公正、透明。
十、优惠政策的跟踪与服务
1.建立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跟踪服务机制,对享受优惠政策的退伍军人进行定期回访和调查。
-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方式,了解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收集退伍军人的意见和建议。
3.支持退伍军人参与政府采购和公共项目,给予相应的政策倾斜和价格优惠。
-在政府采购项目中,对退伍军人企业给予加分或价格扣除等优惠措施。
-鼓励退伍军人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社会服务等公共项目,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保障。
八、优惠政策的协调与配合
1.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应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退伍军人的身份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衔接。
-利用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社会公众服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
-结合退伍军人就业创业实际案例,制作宣传材料,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教育活动,提高退伍军人的税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举办税收法律知识培训班,帮助退伍军人了解税收法律体系和优惠政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2.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优惠政策的公正、公平、透明。
3.定期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七、优惠政策的支持措施
1.鼓励金融机构为退伍军人提供贷款支持,对从事生产经营的退伍军人给予优先贷款和利率优惠。
-金融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简化贷款流程,为退伍军人提供便捷的金融服务。
五、优惠政策监督管理
1.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退伍军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6年第10期财税〔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
军残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为缓解军人退役后就业难、安置困难等问题,以及表彰军人对国家的贡献,特别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分为退役军人就业、自主创业、军属求职等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退役士兵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退役军人,在就业或创业中所得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所得,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2.军人就业推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到退役军人中积极招聘、培训和晋升,国家制定了军人就业推荐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退役士兵创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规定的退役军人在创业过程中所得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所得,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4.国有企业招聘退役士兵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了推动国有企业吸收更多退役军人就业,国家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企业减税等方式激励企业招聘退役军人。
5.军残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就业,国家采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残疾人最新政策2016残疾人优惠政策
残疾人最新政策2016残疾人优惠政策: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计划2016年残疾人事业发展工作计划二○一五年我们将继续贯彻实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深入贯彻和学习“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会议精神,按照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工作目标,结合区残联的实际情况,积极开拓残疾人工作思路和更新工作方法。
二○一五年在全面推进我区残疾人工作协调发展进程中,不断加强内部管理,强化业务能力,提升工作效率,在完成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区级重点工作:培训、就业工作按照目前存在的残疾人就业难问题,认真做好残疾人培训、就业工作。
加大宣传力度,协调各企事业单位加大残疾人就业安置比例。
并采取集中培训和零散式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积极开展残疾人多形式、多渠道培训就业,不断提高残疾人就业技能,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1、四-五月开展残疾人培训需求摸底调查,结合培训意向调查情况,制定培训工作计划;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基础工作。
2、六-十月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协调落实工作,对有培训需求和就业能力的残疾人组织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技能,计划完成培训残疾人20人的工作目标。
3、通过培训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平台,区人社局要在残疾人安置及自主创业等方面优先给予政策的倾斜,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培训后就业,不断残疾人提高家庭收入。
年内争取完成7名残疾人就业任务。
部门重点工作(一)康复工作:全面推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工作,完成残疾人体检、精神病服药补助和住院补贴、0-14岁残疾儿童救助、辅助器具和肢体、智力和脑瘫儿童的康复训练工作。
1、3月完成听力残疾人员装配助听器摸底工作。
2、4月开展残疾人辅助器具的摸底工作。
3、5月完成听力短信补助人员的摸底工作。
4、6月完成0-14岁残疾儿童救助的摸底工作。
5、7月完成机构和居家托养人员摸底名单。
6、8-9月份完成暖气费和物业费补贴摸底工作。
2016个税征收标准
2016个税征收标准
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是指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标准。
个税是国家对个人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收制度,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标准是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确定的,不同的收入水平对应着不同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个人所得税税率,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个级别,分别是3%、10%、20%、25%、30%、35%、45%。
根据个人的月收入水平,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征税。
2. 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直接从应纳税所得
额中扣除的数额。
2016年个税速算扣除数是3500元。
3. 纳税起征点,纳税起征点是指个人所得税开始征收的最低收入标准。
2016年个税纳税起征点为3500元。
4. 专项附加扣除,2016年个税法规定了一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5. 免征额,2016年个税法规定了一些免征额项目,包括军人、残疾人等,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免征。
在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的调整主要是为了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
收入分配的公平,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获得感。
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税收调节,推动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
总的来说,2016年个税征收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获得感。
希望通过这些调整,可以更好地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近年来,退役士兵的待遇逐渐受到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以支持这些退役士兵重新回归社会。
其中,税收优惠政策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概述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指,对于退役士兵在就业、创业、投资等方面所产生的税收,政府会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这些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就业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在就业的过程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退役士兵在就业过程中,个人所得税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如果退役士兵在就业的过程中,所得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那么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2.创业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在创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如果退役士兵在创业的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收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那么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
3.投资税收优惠:退役士兵在投资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税收也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如果退役士兵在投资的过程中,所缴纳的税收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那么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减免政策。
二、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自从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已经有大量的退役士兵受益于这一政策。
具体来说,退役士兵在就业、创业、投资等方面所产生的税收,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优惠政策。
另外,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退役士兵的就业问题,并且在招聘、培训等方面给予退役士兵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三、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退役士兵的就业、创业和投资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这一政策可以起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作用:1.促进退役士兵的就业:退役士兵在就业的过程中,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可以鼓励更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与到就业中来,从而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率。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为规范和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月27日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适用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所指纳税人,是指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一)《税务资格备案表》。
(二)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
(三)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将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信息以及所安置残疾人的身份证明信息录入征管系统。
第五条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第六条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一)《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二)《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见附件)。
(三)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五、纳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税务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
【税务办法】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残疾人联合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征管办法明确如下:一、资格认定(一)认定部门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的认定申请。
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在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前,应当先向当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2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其他单位,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二)认定事项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2号)第五条第(一)、(二)、(五)项规定的条件,对前项所述单位安置残疾人的比例和是否具备安置残疾人的条件进行审核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真伪,分别由残疾人联合会、民政部门进行审核。
具体审核管理办法由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商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三)各地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在认定工作中不得直接或间接向申请认定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
1、自主就业退伍军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抵扣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具体依次扣减为:增值税不足以扣减优惠金额,则依次扣减城市建设维护税等税费)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与其签订一年期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开始计算,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退伍军人人数,以每人每年最高9000元的定额标准扣减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1)若当年税费不足以扣减当年的税费,则不延续至明年留抵,当年的优惠只能在当年扣减,不能留抵至第二年;
(2)一个退伍军人只能享受3年的优惠:退役士兵以前年度没有享受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虽然享受了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但不满3年(可享受本扣减优惠至3年期满)
3、若税收优惠金额足以抵扣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时,只能抵扣分支机构的所得税,不能抵扣总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
注:即退役军人与哪家机构签订劳动关系才能抵扣对应的税收优惠金额。
4、税收优惠的计算方式:企业核酸应减免税金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
(定额按照最高的9000元为例,例如:小林2月份在本单位签订5年劳动合同,并且在当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则具体计算减免税总金额为=11/12*9000=8250元)
5、需要留存备查文件有:退役军人证原件、劳动合同副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自主就业退役军人本年度在单位上班时间表。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财税〔2016〕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5-05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继续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权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四、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
残疾人减免税收政策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退税政策是怎么规定的?一)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1、减征幅度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残疾人。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全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5000(含)元的减征100%,超过5000元至20000(含)元的部分减征50%,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
3)残疾程度为轻度,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
4)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计算。
2、申请时间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
提示各位的是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就是可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
3、减征原则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
就是先按规定缴税,之后办理退税。
4、减征对象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5、减征范围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所得。
二)残疾人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1、办理程序第一步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填写《涉税事项综合申请表》,提出申请和领取《受理回执》各个办税服务厅第二步备齐所需资料,待主管税务机关收取资料和调查审核第三步凭《受理回执》领取批复主管税务机关2、所需资料1)减免税申请报告(申请人签名);2)《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核准表》一式四份;3)残疾的提供有效的残疾证;4)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个人举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提供);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工资薪金所得申请减免的提供);综上所述,其实关于残疾人的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不能一概而论的,因为残疾程度不一样,另外如果是持伤残军人证的话,免税政策也不一样,对于伤残军人或者普通的残疾人,各地税务机关规定的减税免税政策也都有差别的,残疾人还是要以本地政策为准的。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根据《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1997]第37号令)规定:本省行政区域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暂时未达到比例的单位,每年度必须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民政部:2016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民政部:2016年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按照民政部的部署,对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自2011年8月1日起发给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按服役年限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10元,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范围是: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1、退伍军人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5〕18号文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93号)第三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规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
2、其他:国务院颁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
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征兵工作条例》第25条规定:“依法可以缓征的正在全日制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服现役,原就读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
残疾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
残疾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解答问: 可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涉及哪些?答: 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旳“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旳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旳人员。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与否可以直接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措施旳告知》(国税发〔〕67号)文献旳规定, 安顿残疾人单位申请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旳, 在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前, 安顿残疾人超过25%(含25%), 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旳, 应当先向本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公司旳认定申请;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集中安顿残疾人旳用人单位, 应当向本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认定申请;其他单位, 可直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问: 安顿残疾人单位享有增值税优惠政策需符合什么条件?答:享有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旳“单位”是指各类所有制公司(涉及个人独资公司、合伙公司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队和民办非公司单位, 同步符合如下条件并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申请享有税收优惠政策:1.依法与安顿旳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且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在单位事实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顿旳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旳比例应高于25%(含25%), 且实际安顿旳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顿旳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政府规定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顿旳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最低工资原则旳工资。
5.具有安顿残疾人上岗工作旳基本设施。
问: 上述依法签订旳“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涉及哪些?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增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旳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公示第73号)旳规定, “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涉及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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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批准的月 最低工资4倍/ 每人
条件
所持证件
(一)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
当月应退
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
增值税额
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纳税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
当月实际
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
关键字
文件号
优惠大类
具体政策
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
增值税
市残疾人联合会公告
2014年第1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
告2015年第1号
限额内增值税即征即退
财税【2015】72号 残疾人
财税[2010]121号
残疾人保障金 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人每年4000 元
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
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
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
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
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
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
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
残疾人员 的范围适 用《中华 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 保障法》 的有关规 定。
计算公式 为:企业 减免税总 额=∑每名 自主就业 退役士兵 本年度在 本企业工 作月份÷ 12×定额 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 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2、自工商登记注册 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 、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 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 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 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 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
每位残疾
保险等社会保险。
人员每年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
可退还增
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
值税的具
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体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正式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水平,工资以银行形式 疾人证》或者《中华
发放,足额五险一金、残疾人证件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
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
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
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 《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
失业人员 财税〔2014〕39号
附加税,企业所得 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 (财税〔2015〕77号修正)。且持《就业失业登记 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 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 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 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 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加税,企业所得 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 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 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 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 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 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 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安置残疾
于5人(含5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人员人数
(二)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 疾人证》或者《中华 ×县级以
(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上税务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 证(1至8级)》 关确定的
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备案
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 证(1至8级)》
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
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 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 疾人证》或者《中华
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
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
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
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
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
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
证(1至8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疾人证》或者《中华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证(1至8级)》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
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
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
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机关工作 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
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等
证(1至8级)》
企业自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 策,并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下列材料向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1.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义 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 务兵退出现役证》或 退出现役证》;2.企业与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 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 官退出现役证》 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见 附件);4.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财税[2009]70号
企业所得税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 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 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京财税〔2006〕947 号
退伍军人 财税[2014]42号
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 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