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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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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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23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转移的职责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划入的职责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给市卫生局。

(三)增加的职责1.增加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管理职责。

2.增加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工作,监督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制度。

(四)加强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加强重大传染病防治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建设。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全市中医药卫生建设。

加强职业卫生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制定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规定。

(二)组织制定全市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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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教育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大中专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划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全市基础教育工作,以农村教育为重点,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向农村倾斜,促进教育公平。

深入推进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切实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加强中小学德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提高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增强职业教育发展活力。

(五)加强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完善民办教育宏观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教育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教育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市教育改革发展战略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全市教育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许政办〔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7日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职责。

(二)取消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审核职责。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全市科技发展战略的建议;牵头拟订全市激励自主创新的相关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牵头拟订全市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确定全市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负责《许昌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

(三)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的措施建议,推进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科研机构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研机构布局。

(四)组织制定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办法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科技投入,并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议,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

(五)制定推动全市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技术研究及产业发展关键和共性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政策措施;组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大关键技术攻关;负责全市科技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许政办[2011]60号•【施行日期】2011.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许发〔2011〕9号文件确定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11]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许发〔20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到各相关单位,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大力发展民生水利(一)做好病险水库和病险水闸除险加固工作。

2011年完成3座,2012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列入国家规划的6座小(Ⅰ)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全面启动13座小(Ⅱ)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争取2015年年底前全部完成。

从2011年起,用3至5年时间,对大陈、化行、赵庄3座大型及25座中型病险水闸实施除险加固。

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禹州市、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二)着力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不安全问题。

2011年完成20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到2013年年底全部解决列入国家规划内的农村113.7万人饮水不安全问题。

加强饮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健全工程建设、维修基金、运行管理等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各县(市、区)政府,许昌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三)切实做好水利移民工作。

1.2011年完成丹江口库区第二批移民10030人的搬迁安置任务。

牵头单位:市南水北调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长葛市、许昌县、襄城县政府2.加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认真落实相关政策。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许昌市监狱,监督和管理市监狱刑罚执行、教育改造罪犯工作、武装警戒和看押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教育、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四)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七)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八)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报批工作。

(九)依据法律规定,参与全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工作。

(十)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许政办〔2015〕40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5日许昌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财政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全市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宣传落实有关政策并拟订具体实施方法;编制税收收入计划,办理税收减免等事宜。

2.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不含执法执勤车辆)定编工作。

3.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职责下放给许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预算管理职责。

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

研究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改进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分配方式。

健全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2.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职责,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控制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

3.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牵头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关政策。

4.加强对财政支出绩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内部监督和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和执行全市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许政办[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日许昌市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公务员局,为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具体负责公务员工作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责调整划入原市人事局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公务员管理的意见、措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和能力建设政策;负责公务员职位管理和信息统计管理工作,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拟订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办法措施。

(三)贯彻实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负责全市行政机关非领导职位设置和市直行政机关职位审核工作,负责聘任制公务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四)贯彻实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全市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负责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事宜。

(五)贯彻实施公务员考核制度,负责公务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等次认定备案工作。

(六)拟订公务员培训规划、计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16•【字号】许政办〔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5〕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5年1月16日许昌市政府机构改革撤并单位和下划市管部门资产清查审计工作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政府机构改革涉及单位的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政府机构改革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对政府机构改革中调整单位的资产、负债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清查审计,全面摸清单位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坚决纠正和查处利用改革之机隐匿、转移、转让、出卖、私分资产,突击花钱或公费旅游、公费吃喝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为政府机构改革单位资产交接提供保障。

二、清查审计范围市政府机构改革中撤并单位,包括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市公务员局、市粮食局;原省以下垂直管理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清查审计内容(一)资产清查工作。

1.单位自查清理阶段。

各单位要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2014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积极开展账务清理和资产清查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许政办〔2015〕48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城市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取消加强组织、协调全市创建工作。

(二)增加的职责。

1.增加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职能,对“四区一县”城市管理的督导考核奖惩,督促指导全市城市管理工作。

2.增加负责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管理指标考核工作。

3.增加负责市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运行的监管工作。

4.增加制定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政策和规划,并组织督导考核。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许昌市数字化城管监督考核和指导协调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拟订本市与之相配套的城市管理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履行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牵头职能;负责制定全市城市管理工作标准、考评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四区一县”城市管理的督导考核奖惩工作。

(三)负责市局管理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和城市管理重大活动;负责对城市建筑物、道路、沿街标志等容貌的管理;负责市建成区城市夜景灯饰管理工作;负责市局管理区范围内“门前三包”工作及火车站广场区域综合管理工作。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6•【字号】许政办〔2015〕43号•【施行日期】2015.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6月16日许昌市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精神,设立许昌市水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年度实施方案审查批复职责下放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将河道采砂审批职责下放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3.将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职责下放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承接的职责。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项目年度验收及三年总体验收职责。

(四)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水利局职责整体划入市水务局。

2.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的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城市防汛、城市河道管理职责划入市水务局。

(五)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环境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全市水务发展战略规划、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水务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制定水务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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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许政办[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事项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将市物价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划出的职责1.将工业行业管理、工业经济运行和信息化的有关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标准的拟订;按省政府和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规定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市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规定;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相关工作;稀土行业发展、市医药储备管理工作。

2.将市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将市食品工业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将市招商局的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5.将金融服务有关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许政办[2010]19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职责。

(三)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四)将原市企业发展服务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五)将市水利局承担的水产渔政职责划给市农业局(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

(六)将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八)加强农产品和种子(种苗)、肥料、农药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特色农业、生态农业、循环农业、有机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等现代农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十)加强推进农业产业化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指导全市“三农”工作,贯彻执行全省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政策。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5•【字号】许政办〔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5日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职责。

(二)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公务员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起草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相关规范性文件,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全市促进就业工作,贯彻落实全省统筹城乡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和公共创业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和技能培训体系,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1•【字号】许政办[2010]34号•【施行日期】2010.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0]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09〕37号),设立许昌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将市发改委承担的金融服务职责划给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分析省内外金融形势和全市金融业发展重大问题,拟订全市金融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拟订加强对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措施。

(二)负责联系驻许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三)联系各类金融机构,引进省外和外资金融机构入驻,并做好配合服务;组织开展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和企业对接,引导、协调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

(四)促进全市资本市场的改革、培育和发展,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协调期货市场发展;统筹推动全市企业改制上市;协调上市公司重组、兼并和再融资工作;联系和服务资本市场中介机构。

(五)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指导全市城市商业银行等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和重组。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许政办[2017]47号•【施行日期】2017.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17]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专项工作方案》、《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涉企事项专项工作方案》、《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办税便利化专项工作方案》、《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民生服务专项工作方案》、《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专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请分别于2017年9月22日、12月12日前报各专项工作方案牵头单位,由各专项工作方案牵头单位汇总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联系电话:29658022965319(传真)电子邮箱:*******************2017年9月15日许昌市2017年“放管服”改革投资项目审批专项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7年“放管服”改革5个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7〕84号)精神和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改革,加快实行在线审批,最大限度减少审批事项,最大程度缩短审批时限,优化提升服务效能,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构建完善市场开放公平、审批规范有序、政务服务高效的新型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做到放权彻底、监管到位、服务提升,进一步打破制约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增长的瓶颈约束,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许政办[2008]111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重点工作责任单位的通知(许政办[2008]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7月7日市政府召开了五届二次全体会议,李亚市长作了《围绕“五个坚持”,开展“两转两提”,致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讲话。

现将全会确定的重点工作进行责任分解,请各级各部门认真抓好落实,紧紧围绕“五个坚持”,扎实开展“两转两提”,切实加强政府自身建设。

具体落实情况于8月25日、10月25日、12月25日前以文字材料形式报市政府督查室。

一、坚持依法行政,打牢促进科学发展的法治基础1.强化依法行政意识。

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提高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所有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带头尊重、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转变“万能政府”、“权力无限”和“领导个人说了算”的思想观念,牢固树立“有限政府”、“权力有限”、“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

要加大依法行政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

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宣传、教育。

由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落实。

2.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推进依法行政,必须把政府的行政行为规范在法律法规的范围之内。

一要坚持重大事项集体决策,通过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决策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形式,确保科学民主决策。

二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切实纠正滥发“红头文件”损害法律权威、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要建立行政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许政办〔2015〕8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许政办〔2015〕8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行政职权目录的通知许政办〔2015〕8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畜牧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国土资源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11个单位的行政职权目录、清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照行政职权目录、清单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有变更,需要对目录、清单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单位按程序报批;要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事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各单位行政职权目录、清单的内容,要在市政府、市编办及各单位网站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市财政局等11个单位按照行政职权目录,要抓紧制定责任清单,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推行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附件:1.财政局目录财政局清单2.城管局目录城管局清单3.畜牧局目录畜牧局清单4.工商局许昌市工商局清单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目录表行政职权清理目录表6.国土局目录1行政许可2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4行政征收5行政检查6行政确认7其他职权7.食品药品监督局(修改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目录表8.水务局目录水务局清单9.司法局目录司法局清单10.卫计委目录卫计委清单11.质监局目录质监局清单2015年11月17日——结束——。

许昌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许昌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许昌职能改革实施方案许昌市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1. 背景近年来,许昌市面临着经济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的新形势和任务,需要进一步改革机构职能,提高政府效能,适应经济发展新要求。

2. 目标- 优化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推动政务公开,增强政府透明度和公信力;- 加强部门间协同工作,打破信息孤岛。

二、主要任务1. 优化政府职能- 对政府机构进行重组,精简机构设置,减少重复职能;- 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加强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和服务,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

2. 推动政务公开-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内容; - 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平台,方便市民获取政府服务;-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及时公开政府工作信息,增强社会监督。

3. 加强部门间协同工作- 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强化部门间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孤岛,促进信息共享;- 推动相关部门合作,共同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实施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职能改革工作;- 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时间表;- 加强对实施过程的监督和评估。

2. 完善机构设置- 梳理政府机构设置,削减冗余职能,优化工作流程;- 调整部门权限和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形成高效运转的机制;- 合理配置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推动政务公开-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建设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利民的服务;- 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增加政府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形式。

4. 加强部门协同- 建立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信息的共享和交流;- 加强跨部门协作,共同解决重大问题。

五、实施效果评估1. 建立评估指标体系,对职能改革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2. 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及时调整改进措施;3. 加强监督和反馈机制,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44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许政〔2015〕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精神,进一步提升行政服务水平,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权力运行,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流程、提升行政审批标准化水平,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提供有力支撑,为建设“五型许昌”、“富民兴许”提供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审批。

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二)公开公正。

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落实权力清单,实行“阳光审批”。

(三)便民高效。

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实行一站式受理、联合审批,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四)严格问责。

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和电子监察,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三、主要任务(一)简政放权,全面推行行政审批清单管理。

认真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对行政审批、行政性收费事项再清理,进一步精简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收费事项、降低收费标准。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许政办[2015]63号【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8.14【实施日期】2015.08.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许政办〔2015〕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8月14日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许发〔2014〕26号),设立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为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加强的职责。

加强应急、督查、信息等服务职责,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三)新增的职责。

增设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电子口岸办公室),负责全市口岸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围绕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负责市政府及办公室有关法制事项。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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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
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许政办[2015]56号
【发布部门】许昌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5
【实施日期】2015.08.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
(许政办〔2015〕56号)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中共许昌市委、许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许昌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许发〔2014〕26号,以下简称《意见》)要求,用3至5年时间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各项改革任务,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任务复杂艰巨,需要统一部署、突出重点、分批实施、逐步推进。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明确《意见》任务分工通知如下:
一、2015年完成的任务(共30项)
(一)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

上级取消的,
坚决取消;上级下放的,能继续下放县区的,继续下放,市级需要保留的,规范管理。

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事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单位或人员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事项的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防止行政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要简化审批程序,优化跨层级、跨部门办理流程,最大限度地减少前置审批环节,创新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

每项审批事项都要明确审批依据、条件、提交材料清单、流程、期限等,对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行政审批事项的部门分别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三)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考评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

(市编办会同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四)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工作。

(市编办会同市质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选择市政府新组建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五)修订市政府部门“三定”(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梳理行政职权,公布权责清单。

(市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三定”规定修订,并公布新组建部门的行政职权清单)
(六)除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取消其他评比达标表彰、评估和相关检查活动。

(市人社局会同市工信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七)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强化行业自律,加强能力建设,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

(市民政局、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脱钩方案,确定一批行业协会商会
进行试点,同时试点一业多会)
(八)把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在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方面放宽工商登记条件,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市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
(九)组织落实国家出台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整合房屋登记、林地登记、土地登记职责,研究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实施。

(市编办会同市国土局、地税局、住建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整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等。

(市编办会同市人社局、卫计委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一)整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职责。

(市编办会同市教育局、人社局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二)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和集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公办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等平台整合工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会同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务局、卫计委、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提出方案,由市编办对方案统筹协调、提出意见)(十三)下放一批市级采用补助、贴息等方式扶持县区的项目,相应加强监督检查。

出台并实施扶持县区项目及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工信委等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完成)
(十四)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加大公示力度,严格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发改委分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2015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工作)
(十五)做好国务院、省政府取消和调整工商登记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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