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 第四章 【最全】【共1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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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

国际经济法概论重点考点

第一章总括绪论部分主要讲了三个问题:(1)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三个主要阶段;(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范围(即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联系和区别);(3)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三个历史阶段以及法理原则。

我个人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本章的重点。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对象是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即国际经济关系。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大致分为两种:狭义理解。

专指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因跨国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如正在争取解放和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广义理解。

除上述主体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外,还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及在国际公法上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实体和属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教材采用广义理解,所以认为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时间比较早,并经历了萌芽、发展、转折更新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17世纪以前公元前地中海沿岸亚、欧、非各国间频繁的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国际商务习惯和制度→国内成文法规;经由商人法庭成为有拘束力的判例法或习惯法→国际经济法的最初萌芽标志:(1)罗得法;(2)罗马法中的万民法;(3)中世纪的国际商事习惯法典:《康索拉多海商法典》、阿马斐法、比萨法、奥列隆法、维斯比法、汉撒法等海事商事法典。

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汉萨联盟”的商务规约。

汉萨联盟是14-17世纪北欧城邦国家的商业政治联盟,目的在于相互协调、保护贸易和抵御“商敌”,调整的对象是城邦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这和萌芽阶段的其他国际经济法有很大不同,后者调整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经济关系。

(二)发展阶段:17世纪到20世纪40年代以前(1)国际条约。

包括双边国际商务条约、多边国际商务专题条约(知识产权: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1886年的《关于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1891年的《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马德里协定》等;海事:《关于提单法规统一化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国际航空运输:《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法规统一化的公约》,即“华沙公约”;票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统一支票法公约》等等。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最全】【共10章】doc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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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完整要点

国际经济法笔记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与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6、有关国际经济组织的各种法律与制度。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际组织;国家。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决议。

四、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互利、合作与发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立法与惯例国内立法概述(民法通则,合同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立法概述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概述(华沙-牛津规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就有关货物买卖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格式合同(合同的文本,签订以前不是真正的合同)(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的当事人应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如双方国籍不同,但营业地位于同一个国家,则不适用公约;如果只有一方的营业地位于缔约国也不适用公约。

我国的要求:不是所有的中国法人和经济组织都有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能力,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不同种类的货物有不同的品质的表示方法:(1)凭样品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买卖;(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4)凭说明书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

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总结2023年颁布的经济法第四章是我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主要涵盖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以下将对这一章节的主要知识点进行总结。

第一部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第四章首先明确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

市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他们是市场经济中的参与者和运营者。

根据《经济法》第十九条,市场主体享有平等竞争和平等交易的权利,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一法律地位的确定,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

第二部分:市场秩序的维护第四章进一步强调了市场秩序的维护。

在市场经济中,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它能有效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

《经济法》第二十条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它要求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欺诈、强迫、垄断等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

同时,市场主体还应当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安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部分:经济活动合同第四章还涉及了经济活动合同的内容。

在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市场主体之间进行交易的重要依据和保障。

《经济法》对经济活动合同进行了规范,确定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基本原则,鼓励市场主体进行各种形式的合同订立。

同时,根据《经济法》第二十一条,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的义务,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此外,经济活动合同还涉及到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相关问题。

总结起来,2023经济法第四章主要涉及了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秩序的维护和经济活动合同等内容。

它强调了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规范了市场经济的秩序,保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对于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来说,掌握这些知识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将为其在市场经济中的经营活动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

同时,这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基础。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总结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节知识点归纳《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复习知识点【四、九、十、二、六、一、八、七、五、十二、十一、三、】第四章合同法【1、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2、合同的分类。

】1、以当事人一方还是双方承担义务为标准,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2、以当事人从合同获取利益是否需要支付相应的代价为标准,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3、以法律是否为合同规定了一定名称为标准,分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4、以合同成立是否需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标准,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以合同成立或生效是否应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以两个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为标准,分为主合同和从合同。

【3、合同法规定的15类有名合同的名称。

】买卖合同、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凭合同、融资租凭合同、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和技术合同。

【4、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与承诺。

【5、要约的概念。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6、要约的有效要件。

】①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②要约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③要约还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便受其约束。

【7、要约邀请的行为表现。

】又称引诱要约。

是指行为当事人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的,希望向自己发要约的意思表示。

在现实生活,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符合要约要求的除外)。

【8、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达到相对人时生效。

【9、要约撤回和撤销的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取消要约。

但是,撤回要约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人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10、要约失效的原因。

】①要约的撤回。

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归纳

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归纳
嘿,朋友!咱们来聊聊经济法第四章的那些事儿。

先说说市场规制法吧,这就好比是一个大管家,管着市场里的各种“调皮捣蛋”。

比如说反垄断法,你想想,如果市场上有个企业像个霸道的大胖子,把其他人都挤得没地方站,那这市场还能健康吗?这时候反垄断法就得出马,把这个“大胖子”给管管,让大家都能有公平竞争的机会。

再瞧瞧反不正当竞争法,这就像是个警察,专门抓那些偷偷摸摸、使坏心眼的家伙。

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这不就是在欺骗咱们消费者嘛,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不能让他们得逞。

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可是咱们消费者的“护身符”。

咱们买东西、享受服务,要是受了委屈,它就来给咱撑腰。

比如说买到了质量差的东西,商家还不给退换,这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会说:“不行!必须给消费者一个公道!”
产品质量法也很重要哦。

一个产品质量不过关,那不是害人嘛。

就像一辆车,要是刹车不灵,这得多危险啊!产品质量法就是要让生产厂家对产品负责,不能马虎。

价格法呢,就像是个秤砣,保证价格公道合理。

要是有人乱涨价,把东西卖得贵得离谱,价格法就会出来说:“你可别乱来!”
广告法也不能少,那些夸大其词、虚假的广告,不就像个骗子在忽悠人嘛。

广告法就是要让广告老老实实,不能骗人。

你说,要是没有这些法律,这市场不得乱套啦?所以经济法第四章的这些知识点,那可都是为了让咱们的市场更有序、更公平、更让咱们放心呐!咱们得好好学,懂了这些,咱在市场里才能不被忽悠,才能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不是吗?。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最全共10章

第一章绪论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以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学习国际经济法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含义;(2)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3)区分平等、不平等两大类双边国际商务条约的主要标准及其现实意义;(4)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国际经济秩序和国际经济法破旧立新的大体进程;(5)经济全球化明显加快与国际经济法面临的新挑战;(6)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历史概况及其中所蕴含的基本法理原则;(7)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基本过程是中国对外经济交往优良历史传统的自觉继承和重大发展;(8)国际经济法与相邻诸法律部门之间的交错关系。

领会(1)学习国际经济法学对于贯彻中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的重大意义;(2)当代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南北矛盾”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主要体现。

应用结合上述知识点,并结合当前重大实际问题,分析国际经济法在当代国际经济秩序新旧更替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发展的趋向。

历年考点: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简略过程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1、定义: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识记)2、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3、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1、在国际经济和国际经济法的发展过程中,始终贯穿着强权国家保持和扩大既得经济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贫弱国家争取和确保经济平权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

2、国际经济法的发展阶段(1)萌芽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早在公元前,地中海沿岸各国之间就已经出现出了比较频繁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贸易活动。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各章重点(6)

第四章国际投资法律制度 第⼀节国际投资法概述 ⼀、国际投资的概念与类型 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本流动的⼀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将其资本投放到国外进⾏的以营利为⽬的的⼀种经济活动。

对特定国家来说,国际投资包括本国的海外投资和本国接受的外国投资。

国际投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分类。

如按投资者主体可分为政府(官⽅)投资和私⼈投资;按投资期限可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按投资形式与性质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这些分类的⾓度不同,强调的重点也不同,实际上各种分类是彼此联系,相互交叉的。

我们这⾥主要介绍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这两种类型。

(⼀)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 所谓直接投资,是指⼀国的私⼈投资者以营利为⽬的,将有形资产或⽆形资产投资于外国的企业,并对投资企业享有直接控制权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最典型的特点是投资者对资本的使⽤有控制权,在经营管理中享有决策权。

直接投资已经成为当今国际资本运动的基本形式,在国际投资中占有主导地位,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举⾜轻重的作⽤。

随着⽣产国际化趋势的⽇益加强,跨国公司的迅速发展,直接投资更为国际社会所注⽬。

直接投资的具体⽅式有多种,最常见的是: 1.以参加外国企业的经营为⽬的⽽取得其股份,或收购、兼并外国原有企业; 2.在外国创办独资企业,或与东道国投资者联合设⽴合营企业; 3.在外国新设分⽀机构,如分公司、分⽀店等; 4.单独或联合投资参与东道国资源开发项⽬; 5.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即“建设—经营—移交”。

这是⼀种新兴的直接投资⽅式,1984年在⼟⽿其⾸次出现。

它是指东道国政府与外资项⽬公司签约,由项⽬公司筹资建设基础设施项⽬,项⽬公司在协议期内拥有、运营和维护这项设施,并通过收取使⽤费、服务费,回收投资并获利。

协议期满,该设施所有权⽆偿移交给东道国政府的投资⽅式。

(⼆)间接投资(Indirect Investment) 所谓间接投资是指通过资本的接待来完成资本跨越国界的转移,主要包括⼀国政府或国民对外进⾏的证券投资和贷款,也包括国际⾦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

20XX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四章-自学考试.doc

20XX年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概论》笔记第四章-自学考试.doc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说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将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1)跨境交付。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类型的服务提供方式有两个特点:一是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的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

商业存在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与国际货物贸易相比,主要体现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第二,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第三,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第四,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第二节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一、GATS的法律体系GATS的法律体系由GATS的正文、GATS 的附件、各成员关于市场准入及国民待遇承诺表和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四个部分所构成。

GATS的正文包括前言及6个部分共29个条款。

(一)GATS的正文第一部分:协定的适用范围和服务贸易的定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包括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机密信息的披露、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协定、国内法规、承认、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商业惯例、紧急保障措施、支付和转移、保障国际收支的限制、政府采购、一般例外及安全例外、补贴等内容。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四章

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听课笔记第四章

第四章国际技术转让法 第⼀节国际技术转让法概说 ⼀、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将⾃⼰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的法律⾏为。

这种技术转让具有国际性。

各国的法律对什么是国际技术转让持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将跨越国界的技术转让称之为国际技术转让,是⽐较切合实际的,也是国际上⼀致的看法。

中国⽴法也是以技术转让是否跨越国界作为标准,衡量是属于国际技术转让还是属于国内技术转让。

⼆、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动守则草案》对技术转让的内容列明如下: (⼀)各种形式的⼯业产权的转让、和授予许可,但是不包括单纯的商标、服务标记和商号名称这三种⼯业产权的转让和使⽤许可; (⼆)以可⾏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册、公式、基本或者详细的⼯程设计、培训⽅案和设备、技术咨询和管理⼈员服务,以及⼈员培训等⽅式,⽽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三)提供⼯⼚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以及交钥匙项⽬所需的技术知识; (四)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所需的技术知识; (五)提供⼯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但各国关于国际技术转让内容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及其《施⾏细则》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以下内容: (⼀)⼯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即发明专利权、适⽤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以及商标权的转让或使⽤许可(仅涉及商标权的转让除外); (⼆)专有技术的许可,即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供或者传授未公开过、未取得⼯业产权法律保护的制造某种产品或者应⽤某项⼯艺以及产品设计、⼯艺流程、配⽅、质量控制和管理等⽅⾯专有技术的许可; (三)各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 (四)含有⼯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项内容的合作⽣产和合作设计; (五)提供含有⼯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许可或者技术服务任何⼀项内容的成套设备、⽣产线和关键设备。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四章2010年版本)

国际经济法概论(第四章2010年版本)
主要表现为诈骗者以开证申请人或假冒开证申请 人的身份,用伪造的或“软 条款”等手段来欺骗 付款行与受益人,使付款行与受益人相信诈骗者 的身份以达到诈取货款的目的。
河南某外贸公司曾收到—份以英国标准麦加利银行伯明翰分行 (STANDARD CHARTERED BANK LTD.BIRMINGHAM BRANCH, ENGLAND)名义开立的跟单,金额为USD37,200.00元,通知行为 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NATIONAL WESTMINSTER BANK LTD.LONDON)。因该证没有像往常—样经受益人当地银行通知, 真实性未能确定,故该公司在发货前拿该证到某种行要求鉴别真伪。 经银行专业人员审核,发现几点可疑之处:⒈的格式很陈旧,信封无 寄件人地址,且邮戳模糊不清,没法辨认从何地寄出;⒉限制通知 行—伦敦国民西敏寺银行议付,有违常规;⒊收单行的详细地址在银 行年鉴上查无;⒋的签名为印刷体,而非手签,且没法核对;⒌要求 货物空运至尼日利亚,而该国为诈骗案多发地。根据以上几点,银行 初步判定该证为伪造,后经与开证行总行联系查实,确是如此。从而 避免了—起伪造诈骗。
信用证的国际惯例
(1)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500 (2)美国《统一商法典》信用证篇
信用证交易的特点
(1)独立抽象性。信用证交易中的合同是各自独立,互 不影响的,尤其是银行和卖方之间的信用证与合同相互独 立的原则是信用证业务中最重要的原则。独立抽象性原则 是信用证交易的最基本原则,其适用也是导致下述信用证 交易的特点的重要原因。 (2)信用证交易是单据交易。对于卖方来说,只要按信 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 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买方来说,只要在申请开证 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付款并交纳押金, 就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而且,银行在审 单时,只审查其表面是否相符,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时不能 以单据外的事项为理由。

(完整word版)2017年(总结)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记忆(良心出品必属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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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总结记忆点)跨国公司:又称多国公司、多国企业、国际企业、全球公司等。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中的定义,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国家行为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领域内所为的行为,外国法院无权审查其行为的合法性效力。

单独关税区:是依据《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及其随后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简称《WTO协定》)规定,在对外贸易关系和GATT或《WTO 协定》所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具有完全自主权,可成为上述协定的缔约方的非国家实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布雷顿森林会议签订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的。

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使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平衡发展,维持会员国间有秩序的汇率安排,避免竞争性的外汇贬值;协助建立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并消除妨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以及通过贷款调整成员国国际收支的暂时失衡等。

其职能:1.制定规章,包括确定和实施国际金融和货币事务的行为准则2.金融职能,包括向成员国提供资金。

主要机构: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

理事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国派理事和副理事各1人组成,任期5年理事会每年1次。

会议决定基金净收益的分配和基金清理等。

执行董事会由24个执行董事组成,其中6名由基金份额最高的成员国分别委派,其余按地域分成选举区联合推选产生,中国自成一区,单独指派一名,执行董事会选举总裁1人任期5年。

总裁即是执行董事会的主席,优势行政首脑,一般无投票权,不能兼职理事会和执行董事。

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国际经济法概论精华版

第一章绪论1、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国际经济法泛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是国际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国际经济法是各国统治阶级在国际经济交往方面协调意志或者个别意志的体现;国际经济法是巩固现存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也是促进变革旧的国际经济秩序、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

2、国际经济法的含义(1)狭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公法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所以,它属于国际公法范畴,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代表人物:英国的施瓦曾伯格、日本的金泽良雄、法国的卡罗等人。

(2)广义说。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此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用来调整从事跨越国境经济交往的各种公、私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的内涵和外延,早已大大突破了国际公法单一门类或单一学科的局限,而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的经济法、民商法等,形成了一种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代表人物:美国的杰塞普、斯泰纳、瓦格茨、杰克逊、洛文菲尔德以及日本的樱井雅夫等人。

(3)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狭义说严格划分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界限,从理论上而言,此说具有界限分明、避免混淆的长处。

但衡量当今国际经济交往的客观情况,却存在着不切实际的缺陷。

持“广义说”的学者的基本研究途径是沿着学以致用、切实有效地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方向进行的,从方法论上看,是面向实际、有所创新和可资借鉴的。

但是,其中某些美国学者的基本立场却带有浓烈的殖民主义、扩张主义、霸权主义气息。

这是应当批判的。

当代的中国法律学人,应当顺应国际经济秩序除旧布新的潮流,对国际经济法学这门新兴边缘学科的现有知识和现有体系,“拿来主义”和“消化主义”并重,取其养分,弃其糟粕,逐步建立起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体现第三世界共同立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新体系和理论新体系。

(完整版)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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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整理一、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1、自然人、法人与跨国公司2、国家与单独关税区3、国际经济组织三、国际商事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华沙—牛津规则》《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范围(一)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

(2)买卖合同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定的某种联系。

(二)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是“货物买卖”(三)公约排除了以下几种买卖:(1)以直接私人消费为目的的买卖;(2)拍卖;(3)依法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买卖;(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和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行器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

五、贸易术语装运港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 FOB CIF CFR向承运人交货的三种贸易术语:FCA CIP CPT其他贸易术语: EXW DDP附:FOB——船上交货、装运港、适用于海运、装上船时风险转移CIF——“成本+运费+保费”、目的港CFR——“成本+运费”、目的港FCA——货物承运人、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货交承运人风险转移CIP——运费、保费付至CPT——运费付至、目的港EXW——工厂交货DDP——完税后交货六、要约的构成要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1、是一个订立合同的建议;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3、应具有“十分确定”的内容;4、应表明一经对方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七、要约的撤回与撤销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要约送达之前或者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2、撤销,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时期效力归于消灭。

(公约第16条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

2019年自考“国际经济法概论”串讲笔记第四章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一、概说1、国际服务贸易的定义和类型:服务贸易定义最早出现于1972年9月经合组织提出的《高级专家对贸易和相关问题》中。

美国在其《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中首次使用了“世界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总协定》将服务贸易定义为:(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领土内的商业存有提供服务;;(4)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领土内的自然人存有提供服务。

该定义已被国际上普遍接受为性法律定义。

按照服务要素跨国流动的方式,将国际服务贸易划分为四种类型:(1)跨境交付。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另一成员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这种形式仅是服务本身跨越国界,没有人员,物质的流动。

(2)境外消费。

指服务的提供者在一成员的领土内向来自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其特点是消费者到境外去享受境外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

(3)商业存有。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到另一成员境内设立商业机构或分支机构,为后者领土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

特点有二:一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同一成员的领土内;二是服务提供者必须移动到消费者所在国领土内采取了设立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的方式,具有长期性。

商业存有是四种服务提供方式中最重要的方式。

GATS第28条第4款定义:商业存有是指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包括为提供服务而在一成员领土内组建、收购或维持一法人,或创建或维持一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所以,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设立的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或代表处均属于商业机构或专业机构范围。

(4)自然人流动。

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的身份到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没有设立机构,而是以个人身份提供服务。

简来说之,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的活动。

国际经济法概论知识点总结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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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框架,领会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 了解WTO 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进程。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WTO 服务贸易法的基本框架;GATS的基本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领会理解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分析WT0 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可能走向。

历年考点1.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2.GATS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3.理解GATS 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一、服务服务的特点二、国际服务贸易1.跨境提供: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四、 WTO 服务贸易法GATS是 WTO 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但并不是唯一规范,WTO体制中还存在着其他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 1)《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2)GATS的四个《议定书》;( 3)《电信服务:参考文件》;( 4)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 5 )WTO体制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一)《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日本、瑞典和瑞士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谈判的一份建议,主张有能力和有意愿的部分国家可以在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上自愿采用“否定清单”方式,其他成员则仍可以按照GATS的规定采用“肯定清单”方式。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就是这种主张的产物。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主旨在于设定较GATS规定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服务,主要表现在:1.更为自由化的具体承诺;接受《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成员必须按照“肯定清单”方式作出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产生的具体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对具体承诺设定的条件、限制和资格应限于现有的不一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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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法
学习本章的目的和要求理解和掌握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框架,领会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了解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基本进程。

考核目标与具体要求识记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框架;GATS的基本结构及其主要内容。

领会理解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

应用应用上述知识,分析WT0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的可能走向。

历年考点1.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2.GATS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3.理解GATS的宗旨、结构、适用范围、具体承诺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等方面的规范
第一节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一、服务
服务的特点
二、国际服务贸易
1.跨境提供: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商业存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三、国际服务贸易法
四、WTO服务贸易法
GATS是WTO服务贸易法的基本规范和核心规范,但并不是唯一规范,WTO体制中还存在着其他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1)《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2)GATS的四个《议定书》;(3)《电信服务:参考文件》;(4)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5)WTO体制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规范。

(一)《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加拿大、日本、瑞典和瑞士提出了关于金融服务谈判的一份建议,主张有能力和有意愿的部分国家可以在金融部门的开放承诺上自愿采用“否定清单”方式,其他成员则仍可以按照GATS的规定采用“肯定清单”方式。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就是这种主张的产物。

《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主旨在于设定较GATS规定更高水平的自由化服务,主要表现在:
1.更为自由化的具体承诺;
接受《关于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的成员必须按照“肯定清单”方式作出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具体承诺;产生的具体承诺应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实施;对具体承诺设定的条件、限制和资格应限于现有的不一致措施。

2.更高水平的市场准入义务;
3.更广泛的国民待遇。

(二)GATS的四个《议定书》
GATS的四个《议定书》并没有任何实体性的权利义务条款,只是各成员通过谈判对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列明的具体承诺表所作更新而已。

(三)《电信服务:参考文件》
《电信服务:参考文件》的目的在于确定电信监管框架,保障和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但它对WTO成员并无普遍约束力。

(四)新成员的《加入议定书》中的相关内容
《加入议定书》是处理某新成员和其他成员之间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第二节《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规范提要
一、GATS的宗旨
1.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几点注意:
(1)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手段,不是目的,目的是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2)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逐步的”过程。

(3)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中,应给予发展中国家特别关注。

二、GATS的基本结构
(一)主体规范:
1.范围和定义;
2.一般义务与纪律;
3.具体承诺;
4.逐步自由化;
5.组织条款;
6.最后条款。

(二)附件(共8个,分三类):
1.对GATS规范适用的除外性规定;
2.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概要性规定;
3.对具体服务部门后续谈判的进一步安排。

(三)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三、GATS的适用范围
(一)服务
GATS并未给“服务”下任何定义,只笼统规定“服务”包括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二)服务贸易: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
(三)成员的措施
成员措施包括:
1.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
2.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
该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四、GATS的具体承诺表
(一)具体承诺表的法律意义
GATS相当数量规范的适用范围是“因人而异”、“因表而异”,离开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就无法对GATS适用范围全面具体把握。

(二)具体承诺表的内容
1.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
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4.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三)具体承诺表的法律特征
就义务承担方式而言,GATS兼采“肯定清单”和“否定清单”方式,以前者为主。

五、GATS的非歧视待遇
1.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义务的承担不是绝对的,GATS本身又为其设定了数项重要例外,包括边境贸易例外、经济一体化例外,以及各成员的“自我豁免”。

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各成员的“自我豁免”。

2.国民待遇
因具体承诺表内容不同,所以国民待遇的实际约束程度也因人而异,参差不齐。

六、GATS的其他重要规范
1.透明度
除非在紧急情况下,否则各成员应迅速公布涉及或影响GATS实施的所有相关措施,包括其所参加的相关国际协定;各成员方若出台有关服务的新的法律、法规或行政规定,或对旧法规加以修改,以致严重影响到GATS项下有关服务贸易的特定义务时,应立即或至少每年向服务贸易理事会提出报告;各成员方还要建立有关的咨询机构,以便应其他成员方的请求提供资料。

2.国内法规
GATS第6条规定:凡是成员方在某一服务部门作出了具体承诺,承担了特定义务,则应确保有关服务贸易法规在该部门中得以合理、客观、公正地实施。

(1)该规定的规制对象是那些不具有歧视性,对国内和国外服务提供者统一适用的国内法规;
(2)事实上只适用于成员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
(3)这条规定主要起的是一种政策宣示作用,基本上不具有可操作性,也很难说会对成员方产生多大的实质性影响。

3.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与WTO的规定相似,GATS也规定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规定,统称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4.一般例外
第三节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概况
一、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进程
2000年2月25日,在全面的新一轮多边谈判尚未开始之前,WTO服务贸易理事会就按照GATS第19条第1款的要求,正式启动了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

2001年11月召开的WTO多哈部长会议决定正式发起新一轮贸易谈判。

多哈回合谈判启动以来,波折不断,且数度陷入僵局和停滞,原来预定的谈判期限早已成空。

但在谈判过程中,仍然达成了数份重要文献,其中都涉及了服务贸易的问题。

(一)《多哈工作议程》
2004年WTO全体成员以总理事会决定的形式就多哈回合的谈判主题达成了一份框架性协议——《多哈工作议程》。

(二)香港《部长宣言》
2005年WTO在香港举行了第六次部长级会议,发表了《部长宣言》。

(三)“2008年7月一揽子方案”
二、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调
(一)谈判的目标和原则
逐步自由化是促进所有成员方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应承认成员方具有对提供服务进行管理和制定新规则的权利。

谈判应通过致力于减少和消除对服务贸易有着不利影响的措施以提供有效的市场准入,并达到逐渐取得更高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水平的目标;谈判应致力于在互惠的基础上促进所有参加方的利益和确保权利和义务的全面平衡。

(二)谈判的范围
《指导方针和程序》强调,不应预先将任何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排出在谈判议程之外。

应对发展中国家具有出口利益的服务部门和服务提供方式予以特别关注。

(三)谈判的方式和程序
谈判应在GATS理事会定期召开的“特别会议”上进行,并应根据总理事会的决定,定期向其汇报。

应通过双边、复边和多边谈判来推动自由化。

三、对WTO新一轮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基本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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