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村镇管理办法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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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

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

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制定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六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单位、村镇,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规划,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村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使之成为本单位、本村镇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治安和改善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与搞好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本村镇面貌,改善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第八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和创建活动。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村镇要开展创建文明村、生态文明村和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

第九条文明单位标准:

(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的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按照党中央“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标本兼治、奖惩并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民办事。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思想道德风尚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及时事政策教育。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遵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助为人乐、忠于职守、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单位、村镇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干部群众创建意识强,普遍参与创建活动。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建有文明市民(村民)学校。坚持深入开展学雷锋、学先进和“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树新风”活动。坚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和创建文明科室(班组)、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的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坚持对干部群众进行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各种技术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

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科普活动,建有职工或妇女、青年、老年人等文化活动场所。搞好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五)社会秩序井然稳定。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治安防范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单位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认真执行自治区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生产单位的废气、废水、废渣做到按国家标准排放。单位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无卫生死角,车辆杂物摆放整齐,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项指标均达国家规定指标。绿化、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积极参加自治区卫生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七)计划生育工作先进。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八)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重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科学、严格、合理,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第十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文明单位标准:

(一)企业建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工会,业主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有较强的创建文明单位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执行政策法规,依法经营好。业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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