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级文明单位、村镇管理办法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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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

山西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2月6日省文明委第四次全委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指导,使文明单位创建与管理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文明单位是指由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授予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具有良好示范作用的集体组织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根据授予主体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地)级文明单位和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三个级别。

省级文明单位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

省级文明单位为全省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考核最高荣誉。

各行业、系统、部门内部开展的各种群众性达标创建活动一般不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五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以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充分调动和激发单位员工的工作热情,促进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有机结合,推动经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第六条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纳入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政绩和干部奖惩、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工作部门要把各自开展的专项创建活动与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结合起来,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二章标准第七条省级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党政领导班子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措施。

主要领导干部勤政廉洁,作风民主,团结协作,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在199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培养、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本级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工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积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和管理工作。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满意,表率作用突出。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建质[2004]216号【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发布日期】2004.12.06【实施日期】2004.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当前,我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总体水平在不断提高,但各地的状况不平衡。

为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体制(一)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地要统筹城市建设与村镇建设,并与现行的村镇行政管理体系结合起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镇建设工程管理服务机构,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村民自治机构的作用,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村镇建设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整合监管资源,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市场、质量、安全管理进行统一管理的工程管理机构。

二、加强服务和指导力度,提高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建材及习惯做法,因地制宜,并通过必要的试验,组织编制、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住宅标准、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

住宅通用设计图或标准设计图集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中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规定,并向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建房农民无偿提供。

建筑设计应注意对当地民居建筑风格的继承和保持,方案应多样化,以适应不同层次的需求。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各级各类文明单位的管理,不断提高创建水平,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带头引路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甘肃某某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我某地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先进单位。

经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严格考评,由某某、某地、某地、乡(镇)党委、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文明单位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振兴安西经济,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安西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是群众精神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住务落实到基层的重要途径,各级党政军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积极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五条文明单位的标准:(1)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方针,锐意进取,开拓创新,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坚持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在群众中威信高,管理办法《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2)业务工作实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围绕社会主义某地场经济的发展,建立适应现代企业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管理,不断推进技术进步,社会效益和经济稳步提高,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严,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社会效益显著、达到同行此或同类型单位先进水平。

(3)精神文明活动扎实。

精神文明建设有切实可行的规划,组织健全,制度完备、阵地稳固,经费落实。

坚持创建文明单位(行业)、文明村镇、文明车间(班组)、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各种形式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并取得显著效果,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411号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2004年修订)正文:----------------------------------------------------------------------------------------------------------------------------------------------------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发挥事业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登记管理。

第三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

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事业单位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分级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

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

温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开展省级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镇、村)复评的通知温文明委〔2012〕8号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展示我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果,进一步提高创建活动水平,根据《关于开展浙江省文明单位(镇、村、街道、社区)评选和浙江省文明单位(镇、村、行业)复评的通知》(浙文明〔2012〕7号)要求,决定开展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街道、文明社区评选和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复评。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工作(一)申报范围和条件省级文明单位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浙文明〔2010〕6号)规定的标准,文明创建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

省级文明村镇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村镇创建管理办法(试行)》(浙文明〔2010〕7号)规定的标准,文明创建工作走在全市前列,获得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乡镇(二星级及以上)和行政村。

省级文明街道的申报对象要符合《关于开展文明街道创建活动的意见》(浙文明〔2008〕7号)规定的标准,并已获得过市级文明街道荣誉称号的街道。

已改制为街道的原省级文明镇,可提出申报并经考核确认后变更为省级文明街道。

省级文明社区申报对象要符合《浙江省文明社区测评标准》,自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成绩突出、示范作用明显,并已获得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

(二)申报名额省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名额,在总体把握各地、各部门现有省、市级文明单位数量和近年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省级文明镇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文明办依据《浙江省文明镇(乡)测评表》进行考核,择优推荐4个镇(乡)。

省级文明村的申报名额,在各县(市、区)文明村创建基础上确定(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

省级文明街道在各县(市、区)推荐的基础上,由市文明办进行考核,择优推荐2个街道。

重新申报评选省级文明街道和原省级文明镇变更为省级文明街道的,名额不占分配指标。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文明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制度化、经常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建设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由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领导下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实施本办法要密切联系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并力求有所创新。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五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六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七条文明单位包括:文明县城、文明乡(镇)、文明村和被命名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城市街道居委会。

第八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地(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九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按时完成党委和政府交付的任务。

(二)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工作成绩和主要生产指标的完成情况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事故发生率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三)重视干部、群众素质的提高,经常进行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法律常识教育,有坚强的思想政治工作,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好,文化教育设施比较完善,并能很好地发挥作用。

(四)基层民主制度健全,民主气氛浓厚,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较强,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一些日常事务的管理。

(五)具有良好的社会风气,有第一流的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无重大刑事案件,无计划外生育,大办婚丧和赌博、封建迷信现象能得到有效制止。

(六)重视环境的综合治理和保护,坚持净化、绿化、美化制度,成效显著。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十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县城、乡、镇、行政村、党政群机关、企业(包括职工在百人以上、固定资产在百万元以上的乡镇办、村办企业和私营、大中型中外合资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委会;(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单位;(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及所属各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的单位;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

创建全国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及制度一、总则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国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条件1.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原则。

2.具备一定规模和较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文明单位创建制度和管理机制,并形成了可行的文明单位管理经验。

3.开展过一定规模的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文化氛围浓厚,从员工的日常行为中能够体现出文明、和谐、诚信、健康等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社会责任,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创建程序1.创建申请单位负责人填写《全国文明单位创建申请表》,详细说明单位的基本情况、创建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创建审核由所在地区的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审核,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组织管理能力、文化氛围、社会责任等进行综合评估,并以现场调研的方式了解具体情况。

3.创建结果公示审核结果及时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创建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4.创建认定由全国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负责对符合创建条件的单位进行认定,并颁发文明单位证书。

5.创建宣传对被认定的单位进行宣传,宣扬其文明单位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鼓励更多的单位向其学习。

四、创建管理1.文明单位评选每年开展文明单位评选活动,由文明单位创建评议委员会进行评选,并公示评选结果。

评选内容主要包括单位的组织管理能力、文化建设、社会责任履行以及员工的日常行为等。

2.评选宣传通过多种媒体形式,对评选出来的文明单位进行宣传报道,宣扬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

3.激励机制对被评选为文明单位的单位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颁发奖牌、荣誉证书等,并在财务上适当给予奖励或优惠权益。

4.提升要求对创建了一定年限的文明单位,要求其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的标准,并提升创建水平,否则将撤销其文明单位的认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
的通知
正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内政发[2004]48号文件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7年5月21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的规定》(见内政发〔2004〕48号文件)第26条“在我区机场新建民用航空公司基地的,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3年后减半征收2年,返还已缴纳营业税的50%。

民用航空企业高管人员及飞行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先征后返”中的“民用航空企业”包括民航机场。

——结束——。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规定

重庆市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办法渝委办200446号创建文明单位,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形式,也是创建文明城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在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加强对全市文明单位的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带动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文明单位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取得显着成效,由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的综合性集体荣誉称号;第二条文明单位分为国家级,市级、市级标兵,区县市级和委局级,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或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批准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命名;第三条全市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行业、街道、社区小区和农村的村、镇,均属创建范围,都应通过自建或各类共建活动,争创文明单位;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围绕经济中心,服务工作大局,以培育“四有”公民为核心,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倡导社会新风,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应把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地区、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任务,加强领导,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并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制定有效措施,保证创建活动落到实处;第六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做好工作;新闻单位要加强宣传报道;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条件第七条文明单位条件一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单位党组织能够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规划周全、目标明确、措施具体、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开拓创新,勤政廉政, 以身作则,在创建活动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单位内部层层落实创建工作责任制,全体员工普遍参与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军民共建、拥军优属活动,热心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努力为当地文明创建工作作出贡献;二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高度重视对青年职工、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三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落实卫生防疫制度;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率100%;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文化设施基本健全,职工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彩、健康向上,文明氛围浓厚;四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厂务公开、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单位内部治安状况良好,工作纪律严明,安全生产落实;领导干部无违纪违法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及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无邪教活动;五内外环境优美,环保工作良好;内务管理规范有序,内外环境清洁整齐,无脏、乱、差现象,搞好绿化、美化,为职工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环保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工业企业建立了切实有效的环境管理体系,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好,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六业务水平领先,工作实绩显着;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稳步提高,主要经济指标居于地区和行业前列;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服务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地区和行业领先水平;第八条文明村镇条件一抓发展致富,经济效益好;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提高农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认真贯彻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广开致富门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总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本地同类村镇先进行列;二抓组织领导,思想建设好;村镇组织健全,党政班子团结协作,坚强有力,党风正,工作实,廉洁奉公,群众信任;重视创建文明村镇活动,有目标,有规划,有措施,各项工作落实;坚持思想道德教育,广泛开展争做“四有”公民、党员“三带”、评选“三户”、“十星级户”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破除封建迷信,消除陈规陋习,倡导科学健康文明向上的新风尚,干部群众的思想觉悟显着提高;三抓科普教育,文化建设好;广泛开展科教、法律、卫生等知识的普及教育,认真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成效显着;因地制宜兴建各种群众性文化活动设施,积极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讲精神文明、比科技致富、建文明村镇”等活动效果明显;环境保护、计划生育等达到国家要求;四抓综合治理,治安秩序好;建立健全了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市民公约和乡规民约,干部群众遵纪守法,无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现象,无拐卖妇女儿童、封建迷信、乱砍滥伐等不法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无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和人为重大灾害事故,生活稳定,秩序良好;五抓职业道德,诚信服务好;村镇领导干部和办事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诚实守信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乡镇企业制定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服务工作规范,不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认真纠正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并取得显着成效;六抓环境卫生,村容镇貌好;村镇环境建设有规划,改善村镇面貌和村民居住条件成效明显;街道、院落、住户环境清洁卫生并经常保持,道路平整,饮食卫生,因地制宜进行“两管”管水、管粪、“五改”井、灶、厕所、畜圈、环境卫生成绩突出,防病治病措施落实,村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重视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三废”治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第三章评选命名与表彰奖励第九条文明单位通过申报、推荐、考核、批准、命名等程序产生;凡按照创建条件制定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效的单位,可按党的组织关系向上级申报参加评选文明单位;第十条评选文明单位要严格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自愿申报与上级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与群众评议、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市属以上单位要征求所在区县市文明委、文明办的意见,评选区县市属单位要征求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企业的意见;第十一条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由各地文明委和市级各大口在己命名一年以上的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向市文明办推荐;市文明办按照当年全市的规划控制数统一平衡后确定考核验收对象并组织实施考核验收,再报经命名机关批准命名;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命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由市委、市政府命名;全国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由市文明委按照中央文明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已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第十二条已命名三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常抓不懈,在全市同类型单位中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成效居领先地位、社会表率作用好的,可申报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第十三条各类共建文明单位中,除军民共建外,其他形式的共建单位双方都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同时申报评选;军民共建对子中的军队一方必须是连以上的建制单位,并且原则上只对地方单位进行评选命名;申报评选程序与其他文明单位相同;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授予文明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奖牌只授地方,证书授予军地双方单位;第十五条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在进行精神鼓励的同时, 当年可根据下列标准发给职工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按人均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区县市级和委局级文明单位按人均月工资三分之二的标准发给奖金;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按人均一个半月工资的标准发给奖金;全国文明单位按人均两个月的标准发给奖金;企业所发奖金进入生产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在包干经费中列支;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当年,还应给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所需奖金来源同上;第十六条文明单位在巩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方面成绩突出的,复查合格的当年,也可比照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标准,一次性发给职工奖金;第四章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主管部门;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对全市各级文明单位有直接进行调查指导、检查督促、表扬批评、建议命名机关给子奖励或处分的责任;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以原呈报机关为主;第十八条文明单位必须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上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抓好基层细胞建设、基础档案建设、基本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创建活动和自查自评工作,不断修订和完善创建规划,巩固和提高创建水平;第十九条各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主管部门和有隶属关系的领导部门,都应加强对所属文明单位的工作指导;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种考核制度,搞好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和宣传典型等,推动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第二十条对文明单位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已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从命名的第二年起,都要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对照文明单位条件进行自查自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呈送自查报告;在各级文明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复查,并发文通报复查结果;市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的复查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文明单位复查后,按优胜劣汰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作下列处理:一符合原命名级别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条件的,继续保持文明单位称号;继续保持时间为三年,超过三年的应重新申报评选;二对放松创建工作,质量水平下降或出现问题的,应视其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限期整改;限期整改时间一般分为半年或一年;整改期间不悬挂文明单位的奖牌;限期整改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可恢复文明单位称号,整改无效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三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收回奖牌:1.领导班子不团结,对生产、工作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或主要领导成员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处理的;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亏损或服务质量明显下降,短期无法改变的;3.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严重人身伤亡或严重社会影响的;4.治安状况混乱,违法犯罪率超标或发生吏大刑事案件,使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5.环境污染严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6.执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力,出现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7.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8.发生其他重大问题,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凡发生上述问题的文明单位,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呈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不得隐情不报;四因故撤销、分解的文明单位,其文明单位称号自然消失,应收回奖牌;合并、重组的文明单位,如其主体原有名称、体制不变,经考核合格可继续保持其文明单位荣誉;军民共建文明单位因军队一方建制改变、驻地变动,原共建关系不存在时,地方一方仍然符合文明单位条件的,可改为自建文明单位;达不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则作自然消失处理;其他共建也可按这一原则处理;第二十一条对文明单位作撤销、限期整改和自然消失等处理,由呈报机关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查明情况,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按原申报程序,报审批机关研究决定;凡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经过一年以上的创建并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以重新申报评选文明单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各地区和各行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符合本地区、本行业部门实际的文明单位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广西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

《广西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2014年3月说明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依据《全国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并结合我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际制订,适用于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申报推荐的重点工作考核测评,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桂文明〔2004〕46号)配套使用。

二、测评体系设置13个测评项目,满分为100分,侧重于评估申报单位在创建时段内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学雷锋活动、志愿服务活动、道德讲堂建设、学习型单位建设、文明有礼培育、勤俭节约活动、道德经典诵读、‘我们的节日’活动、文明风尚传播、文化体育活动、参与帮扶共建、优质服务状况、优美环境建设”等具有动态性的重点工作。

三、数据采集主要使用实地考察、材料审核、问卷调查三种方法。

调查问卷的内容,测评时按照规定时段的创建工作重点确定。

四、申报单位在申报前两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文明单位:1. 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和违法受到处理的;2. 单位发生严重非法经营、涉税违法行为受到执法部门处罚的;3. 员工发生刑事案件,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达标的;4. 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及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受到自治区职能主管部门通报的;5. 单位员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单位计划生育考核不达标的。

- 1 -注:①根据单位情况,建立相对稳定的志愿服务队伍,落实负责人员,依托有效平台,加强对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②组织开展单位内志愿服务,参与社区服务和地方重大志愿服务活动,有明确的志愿服务活动记录。

注:①单位设有道德讲堂,能够保证正常开展活动;②有明确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活动效果良好;③包括自我反省、唱歌曲、学模范、诵经典、谈感悟、送吉祥等六个环节;④有道德讲堂明显标识和相关氛围布置;⑤经常开展读书心得交流或演讲比赛、知识竞赛等活动;⑥考核员工行为举止,在单位内部团结谦让、和谐相处,在社会上树立文明形象,积极参与文明旅游、文明交通等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更好地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现在1994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内蒙古自治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群众认可并经过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培养、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授予的两个文明建设的本级最高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齐抓共管、务求实效的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四有”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单位文明程度、提高干部职工素质和生活质量为目标,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创建活动,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不断满足干部职工日益增工的物质文化需要。

第四条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在积极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两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验收和管理工作。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文明单位的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第六条自治区级文明单位的基本条件是:(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

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开拓进取,勤政廉洁,艰苦奋斗,作风民主,办事公道,群众满意,表率作用突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01.15•【字号】新文明字[2006]02号•【施行日期】2006.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创建文明乡镇(村)管理办法(新文明字[2006]02号2OO6年1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切实加强文明乡镇(村)建设,充分发挥文明乡镇(村)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促进创建文明乡镇(村)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明乡镇(村)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农村经济发展壮大,农牧民文明素质较高,文化生活健康向上,各民族团结和睦,社会秩序良好,村容村貌整洁的先进乡镇、村,是农牧区各种荣誉称号中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创建文明乡镇(村)要体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农牧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文化生活质量和农牧区整体文明水平,加快推进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

第四条创建文明乡镇(村)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任务落实到农牧区基层的有效途径和重要载体。

各地要把创建文明乡镇(村)作为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考核,确立创建目标,制定实施方案,强化创建措施,动员农牧区乡镇、村和广大农牧民群众积极参与,同创共建。

第五条文明乡镇(村)分自治区、地州市和县(市、区)三级,实行逐级创建,分别验收、命名。

文明乡镇(村)评选对象是县(市、区)所辖乡、镇及乡镇所辖行政村,乡镇创建文明乡镇,行政村创建文明村。

文明乡镇(村)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标准第六条文明乡镇(村)应达到以下六条标准:(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湘办发[2004]16号

湘办发[2004]16号

湘办发[2004]16号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制订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7月23日附: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关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全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和管理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文明城市的评选范围包括省辖市、省辖市的区、县级市、县城。

文明村镇的评选范围包括乡镇、村。

文明行业的评选范围包括省级行业及行业内部的子行业。

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的评选范围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城镇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实行独立核算、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基层组织的企业、事业法人单位(含委托法人单位)。

驻湘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评选,分别由省军区政治部和省武警总队政治部另行规定。

第三条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是综合性的荣誉称号,这些荣誉称号的获得者必须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和工作实绩位于全省前列,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城市、村镇、行业和单位。

第四条湖南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标兵单位创建工作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公民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们的文明素质、生活质量和城乡文明程度为目标,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新生活。

“讲文明树新风”知识竞赛题库

“讲文明树新风”知识竞赛题库

文明创建1.文明的涵义是什么?答案:是人类改造世界的产物,是人类在社会历史实践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2.什么是精神文明?答案:精神文明是指人们改造主观世界的社会精神生活积极成果的总和,体现了人类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的发展水平。

3.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台了哪两个专门性文件?答案:1996年10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1986年9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

4.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即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教育科学文化建设要解决的是整个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和现代化建设的智力支持问题。

这两个方面密不可分,缺一不可。

5.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什么?答案: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6.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目标是什么?答案:(1)在全民族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

(2)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教育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以积极健康、丰富多采、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

(3)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7.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中心环节是什么?答案:社会主义思想道德8.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途径是什么?答案: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宁文明办[2008]5号各市、县(区)文明办,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19日主题词:文明单位创建办法通知抄送:中央文明办杨春光、郑小明同志;自治区文明委各委员。

宁夏回族自治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3月19日印发自治区文明单位创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自治区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社会公认,经自治区文明委考核、审定,命名表彰的先进单位。

“自治区文明单位”是区内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二条创建自治区文明单位,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着力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

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坚持以人为本、重在建设、注重实效。

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融洽相处的人际关系,营造平等友爱、温馨和谐的社会环境,努力推动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构建幸福宁夏、文明宁夏、法治宁夏、平安宁夏,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提供思想保证、精神支撑、道德基础和文化条件。

第三条创建文明单位是我区四个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把四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

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的一项基本任务,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没有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单位及单位领导不能被授予其他先进称号。

第四条凡经济独立核算、开展社会活动、能承担权利和义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独立的办公环境,在职干部职工在20人以上的公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中直驻宁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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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

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要制定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六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单位、村镇,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规划,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村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使之成为本单位、本村镇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

第七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治安和改善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与搞好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本村镇面貌,改善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务求实效。

第八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和创建活动。

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

村镇要开展创建文明村、生态文明村和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第三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第九条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建设好。

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物质的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一起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按照党中央“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标本兼治、奖惩并举,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民办事。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作风民主,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思想道德风尚好。

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深入持久地对干部、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以及时事政策教育。

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遵行。

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防止不守信用行为。

高度重视青年职工和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

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助为人乐、忠于职守、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良好风气。

单位、村镇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三)创建活动扎实深入。

干部群众创建意识强,普遍参与创建活动。

创建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组织机构、有管理制度、有活动经费。

建有文明市民(村民)学校。

坚持深入开展学雷锋、学先进和“讲文明、讲科学、讲卫生、树新风”活动。

坚持开展“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活动和创建文明科室(班组)、青年文明号、五好文明家庭、文明楼院、文明职工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

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在全区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起到示范带头作用。

(四)群众性文体活动健康活跃。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的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坚持对干部群众进行文化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和各种技术培训,形成全员学习、终身学习、自觉学习的良好风尚。

广泛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娱、体育、科普活动,建有职工或妇女、青年、老年人等文化活动场所。

搞好社区文化、企业文化、校园文化、家庭文化建设,干部职工科学文化素质明显提高。

(五)社会秩序井然稳定。

坚持对干部、职工进行民主法制、治安防范教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法规。

单位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六)环境整洁优美,环保达标。

认真执行自治区爱国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法规政策,切实做到“门前三包、门内达标”。

生产单位的废气、废水、废渣做到按国家标准排放。

单位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无卫生死角,车辆杂物摆放整齐,灭蚊、灭蝇、灭鼠、灭蟑等项指标均达国家规定指标。

绿化、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积极参加自治区卫生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七)计划生育工作先进。

认真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计划生育各项指标达标,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

(八)生产(业务)工作成绩显著。

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进取,诚信经营,科学管理,质量第一,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稳步提高,重要经济指标达到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内部管理科学、严格、合理,工作规范,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区同行业先进水平。

党政机关和执法部门廉洁高效、办事公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重大决策民主公开,群众满意率高。

第十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的文明单位标准:(一)企业建有中国共产党组织和工会,业主尊重和支持党组织的工作,依法积极支持工会开展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有较强的创建文明单位意识,有创建规划和具体措施,创建活动做到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

(二)执行政策法规,依法经营好。

业主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与地方的法令政策法规,做到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依法纳税。

(三)重视思想教育,道德风尚好。

企业依据党组织和工会组织的建议,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以及多种形式的文明市民教育。

企业建有文明市民学校、宣传橱窗等宣传教育阵地。

积极开展争创文明班组、文明职工的活动,提高职工的道德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发扬团结友爱、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精神,倡导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企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形象。

(四)经营有方,生产效益好。

注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经营思想端正,经营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制健全,实行科学民主管理,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信誉好,做到产品合格率、优良品率、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税利在全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职工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五)重视教育科学文化,计划生育好。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积极组织职工学知识、学科学、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崇尚科学,反对迷信活动,坚决抵制“法轮功”等邪教侵蚀,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积极参与地方组织的各类文体活动,建有职工文体活动场所。

认真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到无计划外生育。

(六)安定团结、安全生产、公共秩序好。

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勇于同各种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作斗争。

企业安全、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治安状况、公共生活和工作秩序良好,无重大刑事案件、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工伤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外来人员管理措施落实。

(七)环境整洁优美。

严格执行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内外环境整洁,卫生防疫、职工保健工作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

生产场所符合卫生要求,对危险和有毒物品有相应的防护措施,“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治理达到国家环保标准,不污染环境。

企业环境做到“绿化、美化、净化”,无违章建筑。

除“四害”指标均达到国家规定指标。

关心职工生活,保护职工利益。

积极开展自治区卫生达标单位建设活动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十一条文明村镇标准:(一)基层组织建设好。

村镇基层组织特别是党组织认真学习、贯彻、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带领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核心领导作用。

有一条符合村镇实际的经济发展路子。

村镇班子重视精神文明建设,能够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奋斗目标,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统一考核,统一奖惩。

基层民主健全有效,保障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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