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破损、报废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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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破损、报废赔偿制度
1.由于固定资产久用破损须作报废处理的,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维修部门认定,总务科审核,报主管院长或院长同意,方可实施报损,审批权限如下:
2.大额度固定资产报损,按要求须卫生厅同意的,均需按要求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
3.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报财务科进行账户调整处理。
4.非自然报损的固定资产,在报损时使用科室必须说明原因,经核实批准后,还须酌情进行赔偿。
四、严格对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
1.对交付后的固定资产必须做到日常保养与定期维护、检修相结合。
设备类:
后勤自身使用的大、中型设备,日常保养归口使用科室,医疗使用的固定的大、中型设备,归口总务部门。定期维护检修均归口总务部门或由总务部门委托外部有关部门。
房屋类:
日常保养、定期维护、检修均由总务部门或委托外部有关部门进行。
2.定期维护、检修根据不同性质与要求,设备类半年至一年进行一次,房屋类三年至五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