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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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城区和郊区津头乡的麻村、南湖、津头、葛麻、官桥、埌东、长堽、新兴村,亭子乡的新屋、白沙、亭子、平西、淡村、富德、邕津、仁义、南乡村,上尧乡的友爱、上尧、永和、虎邱、秀厢、万秀、秀灵、陈东、陈西村,安吉乡的北湖、苏卢、鸡村、皂角、连畴村,那洪镇的平阳村,心圩镇的和德、四联、大岭村,沙井镇的东南村为限制养犬地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郊区其他乡村以后因城市发展需要确定为限养区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限养区内的机关、学校、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及外地驻邕人员(含港、澳、台胞)、外国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南宁市公安机关是本市负责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

公安、畜牧兽医、卫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按照本规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限制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限养区内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限养区内个人经批准养犬的,严禁养烈性犬和大型犬,且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犬只的品种与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单位因工作需要养犬并具备养犬条件的,应持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的申请书,报市公安局审核批准。

部队、公安机关、医疗科研单位因公饲养军犬、警犬、医疗科研犬的,不适用本规定之第六条第一、二款和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第七条限养区内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携犬到畜牧兽医部进行健康检查,注射兽用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犬只免疫证》,并持《犬只免疫证》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审核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和犬牌。

《准养证》实行一犬一证,犬牌戴在犬的颈部。

犬只必须每年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并持注射凭证到辖区派出所备案。

第八条经批准养犬的,按如下规定缴纳入户登记费和犬只管理费:(一)经批准入户的准养犬,每只犬缴纳入户登记费1000元,从第二年开始,每只犬每年交纳犬只管理费300元。

[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广西禁养犬类

[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广西禁养犬类

[广西养犬管理规定]广西禁养犬类xx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会颁布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广西养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__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_共10篇.doc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_共10篇.doc

★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_共10篇范文一: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部分摘录第九条重点管理区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犬只未经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

第十条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暂住本市的合法证明;(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住所;(四)犬只符合规定的种类和数量;(五)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一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于重点仓储、施工场地、财务室的看护;(二)专人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犬只应当经过训练;(三)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圈养设施和封闭条件;(四)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二条重点管理区内单位和个人申请养犬,应当填写养犬登记申请表。

养犬登记申请表可以从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领取,也可以从公安部门公布的网站下载。

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携犬到居住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养犬人的委托书;(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向市公安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登记申请表;(二)犬只品种证明;(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四)相关的培训、训练证明。

第二十四条重点管理区养犬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个人养犬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二)不得在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内遛犬。

(三)不得污染环境。

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四)不得在重点管理区掩埋和随意丢弃犬尸,应当对犬尸进行火化。

(五)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怀抱,或者戴嘴套,并避开高峰时间。

(六)携犬出户的,犬只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点五米,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08•【字号】南府发[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通知(南府发〔2011〕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市政府令〔2011〕40号)第六条规定,现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六)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七)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八)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十)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十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对在城市道路、临街建筑物至道路之间的空旷地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不需要基础施工的非永久性建筑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违法建筑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仅限于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违法占用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南宁市养犬承诺书

南宁市养犬承诺书

南宁市养犬承诺书
本人(以下简称“承诺人”)作为犬只的主人,充分了解并遵守南宁
市关于养犬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现作出以下承诺:
一、承诺人将对所养犬只进行合法登记,并持有有效的犬只登记证。

二、承诺人将确保犬只接种疫苗,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持有相关健
康证明。

三、承诺人将对犬只进行妥善管理,确保犬只在公共场所不扰乱公共
秩序,不伤害他人。

四、承诺人将为犬只配备合适的牵引绳和嘴套,确保犬只在外出时不
会对他人或动物造成威胁。

五、承诺人将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场所的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六、承诺人将遵守南宁市关于犬只饲养的相关规定,不饲养禁养犬种。

七、承诺人在犬只发生疾病或行为问题时,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
要时寻求专业帮助。

八、承诺人将对犬只进行适当的训练,以确保其行为符合社会公德。

九、承诺人将承担因犬只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十、承诺人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承诺书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关于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公告

关于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公告

南宁市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共36项)(一)公安领域(2项)1.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不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开展流浪、弃养犬只收容救助工作的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应当在开展收容救助工作后五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报属地公安机关备案。

[法律责任]《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七)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社会团体开展流浪、弃养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不报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收容救助犬只不依法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宰杀收容救助的犬只或者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动物产品和收容救助的其它犬只。

2.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对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法律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的犬只在住(居)所内饲养,单位饲养的犬只圈养或者拴养,不得放任犬只自行出户;一般管理区内,攻击性强的危险烈性犬只应当圈养或者拴养,其他犬只提倡拴养。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第一项,在重点管理区内放任犬只自行出户或者在一般管理区内对攻击性强的烈性犬只不进行圈养或者拴养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单位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个人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1项)1.培训机构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违反《南宁市控制吸烟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发现后主动改正、或及时中止违法行为、或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5•【字号】南府发[2012]68号•【施行日期】201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知(南府发〔2012〕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将我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通知如下:一、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市政工程设施、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全部划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行使:(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五)《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六)《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七)《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八)《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九)《南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十)《南宁市城市桥梁管理条例》;(十一)《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十二)《南宁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十三)《南宁市临时占用道路管理办法》;(十四)《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规定》;(十五)《南宁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

二、下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使:(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

犬只的收容救助、领养、认领及领回办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犬只的收容救助以及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和领回等办理工作,提高服务群众水平,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养犬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合法组织向犬只收容救助机构申请对收容救助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机构予以收容救助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在办理犬只的领养、认领、领回以及收容救助犬只中,实行免费。

第四条当事人在申请领养、认领、领回犬只以及将犬只送交收容救助机构活动中,对递交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代理他人领养、认领、领回和送交犬只的应当附有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被代理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原件供核验,个人复印件由本人签名认可,单位证明材料和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章犬只收容救助第五条犬只收容救助机构对下列犬只予以收容救助:(一)流浪犬;(二)无主犬;(三)被依法没收、收缴、扣押的犬只;(四)因病死亡的犬只;(五)放弃饲养的犬只;(六)送交的其他犬只。

第六条送交犬只时,送交人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个人送交的附有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二)单位送交的附有证明材料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执法部门送交被依法没收、扣押的犬只还需附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等证据保全书复印件或者最终处理决定书面材料原件。

送交死亡犬只的还需附有死亡犬只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送交放弃饲养的犬只还需附有送交人放弃饲养声明。

送交已登记的犬只还需附有养犬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犬只标识牌。

第七条犬只收容救助机构接收犬只基本流程:(一)填写《收容救助犬只信息登记表》;(二)审核材料。

审核本规定第六条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完整。

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三)犬只检查。

包括犬名、犬种、体高、性别、犬只毛发颜色、身体健康状况等检查情况并记录在《收容救助犬只信息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名、捺指印;(四)犬只照相。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等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南价费函[2010]1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1.26
【实施日期】2010.0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关于市公安局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等收费有关问题的
复函
(南价费函〔2010〕1号)
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商请核准全市养犬管理费收费项目有关问题的函》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办理养犬登记变更、遗失补办、损坏换领等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一、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程序对贵局提出的《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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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犬类管理暂行办法
(1985年11月2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市(含建制镇)规划区、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港口、机场和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为禁养犬区。

第三条在禁养犬区内因科研、警卫等特殊需要养犬的,必须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在禁养犬区外的其他区域养犬的,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领取《犬只准养证》后方能养犬。

第四条经批准养犬的,必须圈养或者栓养。

禁止携犬入公共场所(杂技犬例外)。

所有准养的犬只,犬主必须遵照当地兽医防疫部门安排,定期将犬只集中到指定地点,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

免疫后发给免疫证,每年免疫一次,证件过期无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最新版】

养犬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限制养犬区的犬只饲养、经营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限制养犬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城镇建设状况、人口密度等情况确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军用、警用、导盲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专业表演团体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卫生防疫、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登记、收容,捕捉走失、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捕灭狂犬,依法处理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养犬行为。

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只免疫管理和疫病防治,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收集管理服务区域内养犬相关信息,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规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纠纷。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服务区域内的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

对犬吠扰民、犬只伤人等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或者通过12345、110、互联网在线养犬管理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养犬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举报,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七条对饲养的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

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应当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

养狗第41条规定

养狗第41条规定

养狗第41条规定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

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养犬人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饲养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

本市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实现犬只的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年检在同一场所办理。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犬龄满三个月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条例

养犬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活动,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的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一)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登记管理,捕杀狂犬,收容犬只,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重点管理区内因养犬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将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监督非场馆公共场所犬只禁入标志的设置,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三)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监管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监管;(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将相关登记信息通报公安机关;(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及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等管理工作;(六)规划、住房、园林、教育、财政、价格、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一般管理区的养犬管理,捕杀狂犬、野犬,以及查处违法养犬等,并定期组织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五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劝阻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

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鼓励、支持和指导社区或者住宅小区建立养犬自律组织。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2]110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2]110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2]11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南公邕行罚决[2022]110号【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7000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300130【处罚日期】2022.02.1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仇**【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32:22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2]110号违法行为人仇**,女,证件号码:**********,1966年10月25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越秀路7号**********,现住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华**********。

现查明2022年2月12日16时许,南宁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仇**在广西南宁市邕宁区龙华路珑玖台30栋424室饲养4只犬只,经查,仇**饲养的4只犬只均未按要求登记养犬。

以上事实有仇**的询问笔录、出警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拟对违法行为人仇**处以罚款二千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此决定书十五日内前往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宁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02月12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55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55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55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南公良行罚决[2021]955号【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17012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320000【处罚日期】2021.09.29【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3:00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55号违法行为人李*,男,证件号码:**********,1978年01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大塘镇**********。

现查明:2021年9月29日9时许,李*携犬出户未牵引狗绳,在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南三街84号门口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李*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责令李*改正,罚款五十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账号20029201040009939)缴纳罚款50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公安局或者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9月29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72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72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72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南公良行罚决[2021]972号【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28011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28015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410160【处罚日期】2021.10.02【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卢**【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5:02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良行罚决[2021]972号违法行为人卢**,男,证件号码:**********,1984年03月04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现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珠河**********。

现查明2021年10月1日18时许,卢**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秀和路附近携犬出户未遵守规定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卢**的询问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至五项、第四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责令卢**改正,罚款五十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收到本决定书起十五日内,到南宁市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账号20029201040009939)缴纳罚款50元。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公安局或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10月02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1]616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1]616号

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1]616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南公邕行罚决[2021]616号【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15修订)17869743300130【处罚日期】2021.05.21【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杨**【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4.30 17:22:03广西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公邕行罚决[2021]616号违法行为人杨**,男,证件号码:**********,1964年03月12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现查明杨**在广西南宁市邕宁区八尺江路11-1号东方城市花园旁一工地圈养着四只中华田园犬未办证,违反《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5月21日9时许被蒲庙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杨**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处以罚款伍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分行邕宁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西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5月21日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广西隆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行罚决[2022]470号

广西隆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行罚决[2022]470号

广西隆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行罚决[2022]470号【主题分类】公安【发文案号】隆公行罚决[2022]470号【处罚依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0000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24000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24011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410000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2021修正)21003063410140【处罚日期】2022.05.23【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处罚机关】广西隆安县公安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处罚对象】蓝**【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9.08 14:33:55广西隆安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公行罚决[2022]470号违法行为人蓝**,男,证件号码:**********,1964年07月11日出生,工作单位:**********,户籍地:广西马山县白山镇中**********,现住广西隆安县城**********。

现查明2022年5月16日22时许,家住广西隆安县城厢镇兴隆路1号的蓝**将个人饲养的犬只带至隆安县ACC酒吧门口路边遛狗时,未能管理好犬只导致其饲养的犬只咬到路过的居民何祖满。

以上事实有蓝**的供述和申辩,何祖满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违法行为人蓝**处以罚款二百元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隆安县支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009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养犬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犬、警犬的管理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殊需要饲养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实行管理和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和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相结合,养犬人自律和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养犬的合法权益依法受保护;养犬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立由公安、城管、水产畜牧兽医、工商、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各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一)公安机关负责养犬登记,捕杀狂犬,收容被遗弃的犬只,查处违法养犬等行为;(二)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占道售犬和因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负责捕捉重点管理区内无主犬只和被遗弃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处理;负责设置非场馆公共场所的犬只禁入标志;配合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出户等行为;(三)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检疫等防疫工作,对犬只诊疗等活动进行许可和监管;(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犬只经营有关活动的注册登记和监管;(五)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的健康教育,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做好人用狂犬病疫苗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以及人患狂犬病疫情预防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公约,依法调解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纠正违规、不文明养犬行为,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配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养犬管理活动的费用,从养犬管理费中开支,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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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
7月7日,南宁市召开《南宁市养犬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公布会,从8月1日开始,狗主人要给狗办理“户口”才能养狗。

8月1日以后,城区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这些狗在身高、大小、品种上有详细的规定,超标的狗将不能饲养。

而在农村,饲养犬只种类放宽了一些要求,不管是“中华田园犬(土狗)”依旧“贵宾犬”都被承诺饲养。

值得注意的是,对学校、医院、饮用水水源地等人口密集地点、专门区域,狗狗绝对需要止步。

【狗狗上户口,身份合法化】7月7日,关于《条例》施行后给狗狗办“户口”的咨询题,记者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咨询,答复是:在都市内居住的居民需要在养犬之日起15日内到所住地的派出所办“户口”。

也确实是讲,假如你家中现在有“黑户狗”的话,须在8月1日至8月15日到居住地派出所为狗狗办理合法居住手续。

“我们届时将会采取一些便民措施,如社区、街道办事处、小区居委会等将协助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讲。

“治理费每年缴纳1次。

具体标准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介绍,目前的“户口费”具体该交多少,有关部门还在讨论之中,能够确信的是,盲人饲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饲养扶助犬,免收治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凭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托付的机构出具犬只绝育证明,减半收取治理费。

●个人养狗办证须知《条例》施行后,狗不能随便养了。

在都市内,每户只能养一条狗,且狗主人还要有良好的信誉,符合相关的条件才准养。

狗主人需有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固定住宅且住宅不在禁止养犬区
范畴内;具有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近3年内无抛弃、虐待犬只行为记录。

符合准养条件后,居民要申请养狗登记的,应当向所住地派出所提供以下材料:养犬登记申请表;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养犬人义务保证书。

假如材料不全,需在办证之前补齐。

●单位养狗办证须知除了个人养犬有必须达标的条件以外,在都市内,单位养犬也必须符合标准:用于国家爱护文物、仓库、施工场地原材料的看护、警卫或者其他合理用途;有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健全的养犬治理制度;配有治理人员,犬只应当通过专业训练;有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圈养设施;取得合法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都市内单位申请登记养犬的,应当向住宅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一系列材料。

”南宁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钟庆讲,单位需要出具养犬登记申请表;本单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犬只免疫证明;符合规定的犬只照片。

另外,单位和个人饲养从境外进口的犬只,还应当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检疫证明。

派出所会在自收到养犬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只标识牌。

●“户口”到期要续签“那给狗办理了‘户口’以后,是不是就一劳永逸了?”听讲《条例》立即施行,家住明秀路的陈女士提出疑咨询。

事实上不然,“狗户口”和人户口不一样,需要年年续签。

“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

期满需要连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有效期满10日前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连续手续。

”南宁市人大内司委有关负责人周向华讲,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差不多办理过准养证的养狗户不用再次办理,“黑户”们则需要赶忙办证。

●狗主搬家狗要改户狗有“户口”以后,在治理上就要规范化,在都市内
假如狗主人的居住地变更,狗户口也需要有所变更,以方便有关部门进行治理。

依照《条例》的规定,在都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狗主人应当持养犬登记证件到住宅地公安机关分不办理变更、注销或者补办等手续:住宅地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养犬人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登记证办理变更登记;舍弃所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并持养犬登记证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犬只死亡或失踪的,应当自死亡或失踪之日起15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抛弃犬只;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自遗失之日起15日内,持养犬人的身份证明到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不免疫不办证】“现在,据有关部门调查,南宁市城区内有约1万只狗,和合法登记的犬只数量不相符。

”南宁市政府有关领导介绍,广西属于狂犬病高发区,如何幸免狂犬病病例的飙升是个咨询题,“养犬户必须给狗注射疫苗,否则不能办准养证”。

“城区内犬只实行强制免疫、登记制度。

”免疫证明是给狗狗办理“户口”的必须材料之一。

狗主人须自养犬之日起15日内,让饲养的犬只同意免疫,并到住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

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相关细则随后公布】《条例》将于8月1日正式施行,目前距离《条例》正式施行的生活还有一段时刻,在这段时刻里,有关部门还将连续为《条例》筹划。

“接下来,公安局将与畜牧局一同邀请有关专家进行商讨,明确能够养和禁养犬只的身高以及品种,明确细则以后,再及时向社会公布。

”钟庆讲。

另外,有关负责人还透露,《条例》正式施行后,有可能会给市民一个缓冲期适应,在缓冲期,公安机关等执法部门将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力度,采取到居民中走访等措施,确保群众能更好地了解《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此期间,若狗主人不注意治理自己的“狗宝宝”,致使显现如犬只扰民、犬吠阻碍居民
生活等现象的,狗主人将被有关部门教育,而关于情节比较严峻的噪声扰民等现象,狗主人将被处以一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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