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要求(正式)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为了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具体如下:1. 法律法规要求: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需遵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如《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生产规定》等,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安全责任制度:建立健全矿井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矿工的安全职责和权益,落实责任到位,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
3. 组织机构:建立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安全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安全教育部门等,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能够有序进行。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健全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要求,确保操作人员按规章制度进行工作,杜绝违章操作。
5. 风险评估和安全设施:进行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瓦斯防治需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如瓦斯抽采设备、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等,确保矿井工作环境的安全。
6. 作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对从事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能够得到专业的操作和管理。
7. 安全检查和监督:定期进行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加强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确保工作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8.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和灾害。
进行紧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和效率,减少事故损失。
9. 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矿工的安全意识,增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长期稳定运行。
10. 技术创新和引进:关注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技术创新和进步,积极引进先进的瓦斯防治技术和设备,提高矿井瓦斯防治的效果和效率。
总之,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是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工作安全的重要基础,各级管理部门和矿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要求,才能保障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与高效进行。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正式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5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骆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是指煤矿企业、矿长、项目负责人等相关责任人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负有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的责任。
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指煤矿企业根据瓦斯防治责任制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制度,以保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和职权。
2. 煤矿企业应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瓦斯防治责任人的职责和权力。
3. 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员工的瓦斯防治职责。
4. 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应设置相应的监测、控制和管理设施,保证瓦斯防治设备的正常运行。
5. 煤矿企业应建立日常巡查和检查制度,加强瓦斯防治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瓦斯防治方面的问题。
6. 煤矿企业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瓦斯防治意识和能力。
以上是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的一些基本要点,煤矿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进行,保障煤矿安全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2)瓦斯防治管理权限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及“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
一、企业总经理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宣传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____或主持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对企业瓦斯防治1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2.健全瓦斯防治机构,配备相应专业人员。
3.负责协调、落实瓦斯防治的____,及时消除重大通风瓦斯事故隐患。
4.审定企业瓦斯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资金计划,确定瓦斯防治年度目标。
5.全面指挥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煤矿矿长瓦斯防治管理权限1、企业矿长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负首要责任。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文库
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山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二条红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瓦斯防治工作,落实源头治理为主,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
以治本为主,实现抽、掘、采平衡,安全生产与高产高效的有机统一。
在瓦斯治理理念、技术措施、管理方式上进行根本性转变和强化,经公司研究决定,在继续执行现有瓦斯防治有关规定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
一、高瓦斯矿井高标准管理,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管理第二条: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矿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负技术管理责任,其他同级副职对分管范围内“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各矿通风部门必须认真履行“一通三防”各项管理职能,接受矿长和总工程师的垂直领导,其他副职不能以影响生产或施工为由,干涉“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本矿范围内,除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和矿长外,其它部门和人员均不准对通风部门“一通三防”工作业务进行考核处罚,确保通风人员严格依照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通防管理部对各矿“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公司安全管理部对“一通三防”管理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高瓦斯矿井要严格执行如下规定:1、矿井通风抽采能力富余。
矿井通风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1.2倍,抽采能力不小于所需能力的2倍。
2、高瓦斯矿井按规定进行本煤层、邻近层、采空区瓦斯抽采,矿井和工作面抽采率必须达到AQ1026-2006行业标准。
3、局部通风机全部实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并逐步配备智能引排装置。
4、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采掘工作面所有瓦斯监控地点,甲烷传感器的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均下调20%,要坚持巡回检查,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保证监控有效,运行可靠。
5、高瓦斯矿井每月瓦斯超限最多不得超过1次,低瓦斯矿井实现零超限。
6、通风管理机构健全,“一通三防”管理及从业人员满足要求,素质考试、考核合格。
矿井瓦斯防治措施
瓦斯是煤炭开采过程中的伴生物,能够发生燃烧、爆炸、窒息等瓦斯事故,瓦斯事故的发生,普通都具有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特点,为了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措施,望各队组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本措施。
1.将高瓦斯矿井抽成瓦斯矿井。
2.杜绝井下任何地点瓦斯超限、瓦斯积聚。
3.保证采掘工作面的正常生产。
4.保证矿井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实现全年瓦斯“0”超限的目标。
5.保障矿井的安全生产不出瓦斯事故。
6.在全体干部职工心中坚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安全理念。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其中1 套作备用,备用通风机能在10min 内开动。
2.主要通风机必须定期进行切换,并进行检修和维护。
3.主要通风机必须按规定进行风机性能测定,保证主要通风机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4.保证通风机在驼峰以下运行,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5.矿井必须具有完整独立,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采区实行分区通风,工作面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6.矿井没有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等。
7.矿井通风设施的构筑质量必须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
8.矿井通风设施必须保证完好,工作面、采区、主要风巷的调风设施必须安设合理、可靠。
9.矿井的总风量,采掘工作面、硐室、行人巷道、其他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必须符合《规程》和相关标准规定,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10.必须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系统审查,及时解决矿井通风系统中浮现的问题。
11.改变矿井通风系统、采区通风系统、工作面通风系统等地点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按规定制定相应的措施,并进行会审,最后贯彻落实。
1.局部通风机所在的巷道必须保证风量充足,严禁浮现循环风,局部通风机到巷道回风口此段距离巷道的风速不得低于0.25m/s。
2.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地点距回风口10m 以上,且支护完好、无淋水、无积水、无杂物的地点。
3.局部通风机必须吊挂或者垫高,离地面高度必须大于0.3m,如果是吊挂局部通风机,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以方便行人和运输。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302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16〕302号有关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近年来,全国煤矿瓦斯事故逐年下降,煤矿瓦斯防治形势总体平稳好转,但近期煤矿瓦斯事故呈反弹趋势,相继发生宁夏林利煤炭公司“9·27”重大瓦斯事故和重庆市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煤矿瓦斯防治形势严峻。
这两起重特大事故暴露出部分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瓦斯防治基础薄弱、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违法违规开采以及安全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瓦斯防治专项检查。
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开展本辖区煤矿瓦斯防治专项检查。
专项检查要立足于“查死角、堵漏洞、除隐患、严管理”,以矿井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等系统为重点,做到“全覆盖、零容忍、重实效”。
对瓦斯防治重大隐患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强化问题整改过程管理,保障整改效果。
对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健全、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对停而不改或整改无望的矿井,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关闭。
二、严格落实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各煤矿企业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进一步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主的瓦斯防治责任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层层落实瓦斯治理主体责任。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模版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模版一、总则1.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的目的是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2.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中包括瓦斯抽采、瓦斯检测、瓦斯分析、瓦斯灭火和瓦斯监测等方面的内容。
3.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适用于所有具有瓦斯危险的矿井。
4.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瓦斯抽采要求1. 确保瓦斯抽采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定期维护检修。
2. 加强对瓦斯抽采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其掌握操作规程和控制技术。
3. 瓦斯抽采设备应设置报警装置,实现自动监测和报警。
4. 瓦斯抽采设备的运行记录应及时记录,包括进风口瓦斯浓度、抽风量等指标。
5. 瓦斯抽采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三、瓦斯检测要求1. 瓦斯检测设备应先进、可靠,能够准确测量瓦斯浓度和氧气含量。
2. 瓦斯检测设备的校准应定期进行,确保测量结果的准确性。
3. 瓦斯检测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4. 瓦斯检测设备的使用记录应及时记录,包括测量时的位置、瓦斯浓度等指标。
5. 瓦斯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四、瓦斯分析要求1. 瓦斯分析仪器应先进、准确,能够分析瓦斯组分和浓度。
2. 瓦斯分析仪器的校准应定期进行,确保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3. 瓦斯分析仪器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4. 瓦斯分析仪器的使用记录应及时记录,包括分析时的位置、瓦斯组分和浓度等指标。
5. 瓦斯分析仪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五、瓦斯灭火要求1. 瓦斯灭火设备应齐全、灵活,能够有效控制和扑灭瓦斯火灾。
2. 瓦斯灭火装置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
3. 瓦斯灭火装置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掌握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4. 瓦斯灭火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工作效率和安全性。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切实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责任制瓦斯防治安全是煤矿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责任制。
各级领导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和责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人。
同时,要加强对矿长、科长等中层干部的培训和考核,激发他们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二、加强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充分发挥瓦斯检查与监测的作用,科学、规范地开展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
煤矿企业要配备专业的瓦斯检查与监测设备,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对瓦斯防治安全工作的认识和技能。
瓦斯检查与监测工作要定期进行,确保及时掌握矿井瓦斯分布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排放与抽采管理制度,确保瓦斯排放与抽采工作能够按照标准进行。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排放与抽采工艺流程,配备先进高效的瓦斯排放与抽采设备,确保瓦斯能够及时、有效地排放与抽采。
同时,要定期检测排放与抽采效果,随时调整工作方案,确保矿井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四、加强通风系统建设和管理通风系统对于瓦斯防治安全至关重要,必须加强其建设和管理。
煤矿企业要制定合理的通风系统方案,确保矿井通风能够将瓦斯及时排出。
同时,要加强通风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对于通风系统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不受瓦斯阻塞。
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瓦斯防治安全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煤矿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给予瓦斯防治安全人员必要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
同时,要定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提醒矿工注意瓦斯防治安全,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建设煤矿企业要加强瓦斯防治安全设施的建设,确保矿井内不同区域的瓦斯浓度得到有效控制。
要配备合适的瓦斯检测设备,设置清晰明显的瓦斯检测标志,提供紧急疏散通道和安全避险设施,保障矿工在突发瓦斯事故中的生命安全。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一、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低沼气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测两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三、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
四、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肓巷、报废巷道必须密闭,临时肓巷必须打栅栏,挂上警示牌,栅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2024年瓦斯防治管理制度范文(二)瓦斯是一种常见的地下气体,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为了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在2024年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本文将从法规制度、监管措施和技术手段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规制度1.修订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在2024年,政府将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包括瓦斯防治法、瓦斯防治管理办法等,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
2.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瓦斯事故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政府将制定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并建立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急救援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政府将加大力度进行瓦斯防治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瓦斯防治的认识和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二、监管措施1.加强瓦斯企业管理:政府将加强对瓦斯企业的监管,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企业管理制度,明确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按照规范进行瓦斯开采、运输、储存和使用等活动。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第一篇: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十二条红线双七条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4篇)
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一、引言煤矿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对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及瓦斯防治管理制度,是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矿井瓦斯控制能力和矿山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
二、煤矿瓦斯防治责任制1. 领导责任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由矿长负总责,副矿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矿长要对瓦斯防治工作负总责,制定瓦斯防治工作目标和计划,并组织相关人员落实。
同时,要加强对瓦斯防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确保瓦斯防治目标的实现。
2. 责任明确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要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级岗位责任。
矿井瓦斯管理人员要对瓦斯监测、通风系统运行等相关工作负责,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瓦斯抽放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的瓦斯浓度处于安全范围内。
同时,矿工要切实遵守操作规程,提高瓦斯防治的自我保护意识。
3. 资金保障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保障瓦斯防治工作的资金需求是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矿井要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瓦斯防治工作的经费。
同时,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1. 瓦斯监测制度煤矿瓦斯的监测是瓦斯防治的基础和前提,矿井应建立起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瓦斯监测制度。
该制度要求定期对矿井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同时,要建立健全瓦斯报警机制,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2. 通风制度煤矿瓦斯的防治需要依靠有效的通风系统来实现,矿井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通风制度。
通风制度要包括矿井通风网络的布局、通风系统的参数设定、通风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
同时,要加强通风系统的检修和维护工作,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3. 瓦斯抽放制度煤矿瓦斯抽放是瓦斯防治的重要环节,矿井应建立起科学合理的瓦斯抽放制度。
瓦斯抽放制度要规定瓦斯抽放的频次、抽放量和抽放地点,并加强对瓦斯抽放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确保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必须加强矿井瓦斯防治管理,完善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高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性,确保矿山安全生产。
下面将从矿井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技术管理、安全教育与培训和事故调查与处理等方面,详细介绍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
一、组织管理(一)矿井瓦斯防治组织架构:1.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组员。
2.建立瓦斯防治工作专职机构,负责具体的瓦斯防治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工作。
3.明确瓦斯防治工作的责任和分工,各级负责人要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二)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1.制定瓦斯防治工作计划和目标,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有序开展。
2.定期召开瓦斯防治工作会议,对瓦斯防治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制定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
(三)落实瓦斯防治措施:1.制定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和标准,明确瓦斯防治工作的各项要求和措施。
2.加强瓦斯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合理安排瓦斯抽采工作,减少瓦斯积聚。
4.制定瓦斯防治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技术管理(一)瓦斯防治设备和仪器的选用:1.选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的瓦斯防治设备和仪器。
2.定期检测和维护瓦斯防治设备和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行。
(二)瓦斯防治工艺和技术措施:1.采取合理的采煤技术和通风制度,减少瓦斯涌出。
2.加强煤层气体动态监测和预测研究,提前采取相应的瓦斯防治措施。
3.采取灭爆措施,防止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4.加强瓦斯抽采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瓦斯抽采效果。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一)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教育:1.加强瓦斯防治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2.开展瓦斯防治工作的安全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矿井瓦斯是矿井生产中一种常见的有害气体,如果不加以有效的防治,会给矿井生产安全带来严重的威胁。
因此,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非常重要。
本文将从瓦斯防治的必要性、瓦斯防治的基本原则、瓦斯防治的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瓦斯防治的必要性瓦斯是一种有害气体,具有爆炸性和毒性,一旦积聚到一定程度,就会引发瓦斯爆炸事故,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而且,瓦斯还可以引发火灾,破坏采掘设备,对矿井生产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矿井瓦斯的防治十分必要。
二、瓦斯防治的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
瓦斯防治应该以预防为主要手段,通过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瓦斯的产生和积聚,防止瓦斯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2. 综合治理。
瓦斯防治应该采取多种手段综合治理,包括通风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瓦斯抽放和利用、瓦斯检测和监控等。
通过多种手段的综合应用,有效地控制和降低矿井瓦斯的浓度和积聚,达到安全生产的目的。
3. 线上线下结合。
瓦斯防治不仅要做好地下的治理工作,还要将地下治理与地面治理结合起来。
地下治理包括瓦斯抽放和利用、瓦斯检测和监控等工作;地面治理包括瓦斯抽放站、瓦斯调节站和瓦斯利用站的建设和管理。
通过将线上线下的治理工作结合起来,可以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瓦斯。
三、瓦斯防治的管理要求1. 加强组织领导。
瓦斯防治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各级领导重视,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要加强领导力,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完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的管理体系,包括规章制度、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等。
要进行科学管理,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3.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要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其瓦斯防治意识和技能水平。
要定期开展瓦斯防治知识培训,组织安全演练和技术交流,提高矿工的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
4. 建立完善的检测监控体系。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矿井瓦斯是矿井中最常见的有害气体之一,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和职工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因此,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是对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的一些介绍。
一、矿井瓦斯防治的目标与原则矿井瓦斯防治的目标是保证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瓦斯事故发生。
其原则主要包括:1. 预防为主。
矿井瓦斯防治应采取全面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注重从源头上防止瓦斯的产生,防止瓦斯积聚和泄漏,降低瓦斯浓度。
2. 综合治理。
采用多种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综合治理矿井瓦斯,如瓦斯抽放、通风控制等。
3. 安全控制。
加强对矿井、设备和作业进行安全监控和控制,确保整个安全生产过程的安全。
4. 灵活运用。
根据不同矿井的特点和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瓦斯防治措施,灵活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
二、瓦斯防治管理的基本要求1. 建立健全瓦斯防治管理体系。
制定科学的瓦斯防治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建立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完善各级领导干部的瓦斯防治责任制。
2. 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研究。
加强瓦斯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掌握瓦斯的产生和浓度变化规律,提高瓦斯抽放、瓦斯分析和瓦斯灭火等技术的水平。
3. 完善瓦斯监测和报警系统。
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和报警系统,不断提高瓦斯监测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确保瓦斯浓度的准确监测和及时报警。
4. 健全瓦斯防治培训体系。
加强对矿井职工的瓦斯防治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矿井职工能够正确应对瓦斯事故。
5. 加强瓦斯防治设备维护和管理。
建立瓦斯抽放设备、瓦斯检测设备等的定期维护和管理制度,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和有效预防瓦斯事故。
6. 强化督查检查。
加大对瓦斯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瓦斯防治工作的落实。
三、各环节的瓦斯防治要求1. 瓦斯源控制。
加强煤矿井下基坑、掘进工作面的瓦斯控制,采用抽放瓦斯、液压喷孔、钻孔瓦斯抽放井等方法,降低瓦斯排放量。
2. 瓦斯排放和抽放。
防突规定完整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3篇)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范文(2)第一条:矿井瓦斯监测规定1. 矿井瓦斯监测设备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瓦斯浓度及时、准确地监测,并记录监测数据。
2. 瓦斯浓度超过规定限值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瓦斯抽放,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安全。
3. 矿井出口瓦斯浓度应定期监测,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条:煤矿通风规定1. 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正常运转,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畅通,控制瓦斯积聚,防止瓦斯爆炸事故。
2. 通风系统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并进行必要的更新改造。
3. 在矿井通风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工,并采取措施维护通风系统,直到故障修复为止。
第三条:矿井进出口安全管理规定1. 矿井出口应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并定期检查标识的完好性。
2. 进入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身份验证,确保只有合格人员能够进入矿井作业。
3. 矿井出口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提醒人员注意安全。
第四条:矿井作业规定1. 所有矿井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操作证件。
严禁无证上岗。
2. 在进行矿井作业前应进行适当的预探测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生产。
3. 矿井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五条:矿井防火防爆规定1. 矿井内一切明火禁止使用,禁止吸烟,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矿井。
2. 矿井内应设置合适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
3. 矿井内应配备专业的防爆设备,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2024年瓦斯防治基本要求(2篇)
2024年瓦斯防治基本要求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瓦斯,该矿井即为瓦斯矿井。
瓦斯矿井必须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1)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10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
(2)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
(3)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
低瓦斯矿井中,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0m3/t或有瓦斯喷出的袼褙区域(采区或工作面)为高瓦斯区,该区应按高瓦斯矿井管理。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货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开采有瓦斯或二氧化碳喷出的煤(岩)层时,必须采取下列措施:(1)打前探钻孔或抽排钻孔。
(2)加大喷出危险区域的风量。
(3)将喷出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直接引入回风巷或抽放瓦斯管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①大于或等于40m3/min;②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m3/min;③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m3/min;④年产量0.4Mt~0.6Mt的矿井,大于20m3/min;⑤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m3/min。
(3)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高瓦斯矿井煤巷掘进工作面应安设隔(抑)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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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要求(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6332-31 矿井瓦斯防治安全生产要求(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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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瓦斯的性质和危害1、瓦斯的性质:瓦斯是一种五色、无味、无臭的气体,它几乎比空气轻一半,因此瓦斯容易积聚在巷道的上方,空顶处和掘进上山工作面中,瓦斯无毒,但有窒息性;瓦斯难溶于水,但扩散性与渗透性很强;瓦斯遇火能燃烧,能爆炸,但不能助燃。
2、瓦斯的危害:瓦斯是煤矿普通存在、危害最大的气体,全国的所有煤矿都是瓦斯矿井。
瓦斯能使人窒息,特别是发生煤与斯突出时更易窒息。
瓦斯燃烧、爆炸,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
瓦斯连续爆炸损失更大。
二、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与防治措施:1、瓦斯爆炸的必要条件:瓦斯爆炸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瓦斯浓度达到5---16%;②引爆火源温度在650-750℃。
③空气中的氧浓度在12%以上。
2、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①防止瓦斯积聚a、加强通风。
做到供风稳定,连续不断,安全可靠,保证风量。
b、加强检查。
《规程》规定: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查仪器。
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的检查次数: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采掘工作面二氧化碳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两次。
每次停风后、恢复通风之前和放炮后都必须先检查瓦斯。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有瓦斯喷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和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并安装甲烷断电仪。
井下一切工作地点和硐室必须纳入瓦斯检查范围,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c、及时处理局部瓦斯积聚。
《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d、抽放瓦斯。
②防止瓦斯引燃:a、严格明火管制。
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井下严禁吸烟,严禁穿化纤衣服;井下禁止使用电炉,禁止井下拆卸矿灯;井口房和通风机房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
井下任何人发现火灾时,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并迅速报告矿长及调度室,以便处理。
b、严格放炮制度。
放炮必须按《规程》要求进行。
严禁放糊炮或明炮。
严禁明火、明电放炮。
c、消除电气火花。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完好,严禁带电作业,严禁使用明刀闸开关。
d、严防摩擦,撞击火花。
e、防静电、雷电。
③防止瓦斯爆炸事故扩大的措施a、矿井每年应编制《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b、矿井发生事故时,矿长、矿井技术负责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抢救,矿长负责抢救指挥,并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召请矿山救护队,严禁违章指挥和盲目抢救。
c、矿井通风系统力求简单,不用的巷通应及时封闭,各采掘工作面要采用独立通风,实行分区通风。
风流控制设施必须安全可靠。
d、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应装有防爆门及主要通风机设有反风装置。
三、矿井瓦斯等级划分在一个矿井中,只要有一个煤(岩)层发现过瓦斯,该矿井即定为瓦斯矿井,并依照矿井瓦斯等级进行管理。
矿井瓦斯等级,根据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涌出形式划分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lOm3/t且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40m3/min;高瓦斯矿井,矿井相对瓦斯涌出量大于lOm3/t或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m3/min;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瓦斯检查有关要求:1、矿井必须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2、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不空班、漏检和假检,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
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浓度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并撤到安全地点。
3、瓦斯检查员要实现工作地点记录牌、检查记录手册、班报表“三对口”。
4、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放炮工、班长、流动电钳工等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员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5、执行“一炮三检”,即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
6、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必须审阅通风瓦斯日报。
五、《规程》对有关地点瓦斯浓度的规定:1、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2、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停止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器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4、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5、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0%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压人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 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0%,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与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 1.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6、进行焊接工作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7、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
矿井必须有停电和检修通风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机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的地点附近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检查瓦斯,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开启。
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通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进入,并向调度室报告。
停工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和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规程》规定的安全浓度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小时封闭完毕。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六、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岩)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
1、突出的一般规律:①突出的危险性随着开采深度的增加而增加。
②突出的次数和强度随着煤层的厚度,特别是软分层厚度的增加而增多和增强。
③突出绝大部分发生在地质构造严重破坏的地方。
④在同一煤层中,瓦斯压力越高,突出危险性越大。
⑤突出往往发生在采掘形成的应力集中区。
⑥突出随着煤层倾角的增大,岩层和煤层自重应力参与突出的作用增大。
⑦突出与巷道类别的关系:煤平巷突出次数最多,石门揭煤平均突出强度最大,发生突出的机率最高,突出的瓦斯波及范围广。
⑧突出与作业的关系:全国有一半的突出发生在放炮作业;风镐作业是另一种外力,在突出危险区禁止使用风镐;随着机械化采煤程度的的提高,回采工作面突出的次数在增加;支架不及时或质量不高也可能引起突出。
⑨突出危险性随着煤层围岩厚度和硬度的增强而增强。
2、按突出强度分类:突出强度指每次突出的煤岩量分类,以吨为单位。
①小型突出<lOOt②中型突出≥100-500t③大型突出≥500-1000t④特大型突出>1000t4、主要防突措施①、“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个方面。
②区域性防突措施:主要开采保护层和预抽煤层瓦斯:③局部性防突措施:a、专用支架:包括超前支架、金属骨架和金属栅栏。
它可以增加煤体的稳定性和支架的承载能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控制突出的发生、发展和规模。
b、超前钻孔与水力冲孔。
④诱导突出的方式:a、震动放炮。
这是一种诱导突出的方法。
其做法是在工作面布置较多的炮眼,装药较多(按正常装药量的1.5-2倍),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放震动炮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
b、松动放炮。
是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普通震动放炮的基础上,在煤体深部3-7米应力集中带内,布置几个长炮眼进行爆破,这种方法一般用于坚硬煤层的平巷掘进时,在工作面布置3-5个钻孔,孔深不小于8米,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米的超前距离,装药深度与孔深减去5.5-6米,装药必须装到孔底。
⑤开采要求:a、在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严禁采用风镐落煤,严禁使用耙斗机。
b、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煤次数,揭煤地点应尽可能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c、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尽可能减少煤层中的掘进工程量。
d、井巷揭穿煤层前,必须具有独立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e、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f、尽可能避免应力集中,煤层巷道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g、及时加强支护,保证质量。
h、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
i、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⑥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自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