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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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1、简述涉外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①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必要条件
②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前提条件
③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充分条件
④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充要条件
2、简述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一般认为,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是指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受何国(或地区)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方法
所谓直接方法,是指根据有关国内法、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规范”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法。
3、构成国际私法上的先决问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对于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的选择我国是如何规定的?
(1)构成先决问题的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与主要问题,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依准据法所属国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与依法院地针对先决问题的冲突规范所应适用的法律不同,由二者得出的判决结果将完全相反。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我国采用综合分析的方法,考虑先决问题是与法院地法还是与主要问题所属国联系密切,然后再确定准据法。
4、举例说明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及其二者的关系。
(1)单边冲突规范:是明确规定使用某国法律的冲突规范。主要有两种类型:①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②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使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接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2)区别与联系:双边冲突规范旨在回答的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因而具有普遍适用性且比较完备;单边冲突规范一般只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当使用特定国家的法律,虽然适用上较为直截了当,但亦给法官在使用法律时留下缺口,法官需要在该特定国家的法律中寻找应当使用的具体的法律规范。而从内容上来说,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相互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5、简述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一般侵权行为之债法律适用的规定: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
的,按照其协议。”
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关于特殊类型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①产品责任: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②网络侵权: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③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47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6、简述准据法的特点及其构成
(一)特点:1、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所援用的法律。准据法是独立于冲突规范之外的具体法律。
3、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当中的结构。
4、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不是抽象的法律体系。
7、简述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形式及地位
1、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规范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最主要的渊源。冲突规范是
最主要规范,成文法国家为主。
2、国内判例,判例法国家为第一渊源,但在成文法国家深受重视,判例是成文法补充,构成国际私法的辅助渊源。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不承认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
3、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是,该原则并不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多边条约对非缔约国的影响,甚至是深远的影响。
4、国际惯例,国际惯例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经过国家的认可。
5、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学哲学说唯有为统治阶级所接受并上升为统治阶级的一致后,方成为渊源。一般法律原则确定的标准难于统一,但不影响它作为渊源(至少是国际统一私法的)所得到的普遍认同。
8、简述连结点的发展趋势
1.由僵硬向灵活方向发展。采用灵活连结点的作法起始于合同领域,现在却远远超出了这个范围。
2.由简单向复杂方向发展。这一方面表现在连结点数量的增多,另一方面表现在复数连结点类型的增加。
3.连结点含义的多样化趋势。
9、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及其作用简述
(一)、含义: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法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的重大利益、基本制度、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制度。
(二) 适用 : 第一,适用的外国法的具体规定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二,外国法
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违背了内国的公共秩序。第三,在外国作成的法律文书,如公正文件等,要在内国使用时违背内国的公共秩序等。
(三)作用
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质是国家在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用以维护本国利益的一种重要工具。它排除了外国法的适用,否定根据外国法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适用冲突规范必要的补充手段,起“安全阀”的作用
10、简述反致产生的根本原因及其类型
(一)、产生的根本原因:
1、法律上的原因:有关国家冲突法的冲突:①对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规定不同。②对连接点的含义有各自不同的解释。
2、主观原因:一些国家认为其冲突规则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3、客观原因:致送关系未中断。
(一)类型
1、反致
2、转致
3、间接反致
4、双重反致
11、识别在冲突法制度中的作用及其依据
(一)作用:
识别是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
(二)依据:
1、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家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法院地法说目前仍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