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与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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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与投资管理制度
一、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二、股票事务标准表格
三、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四、经济合同管理规定
五、业务单、证、手册管理规定
一、股票事务处理办法
□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的处理,除依据有关法令及本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订契约,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二条本公司股票事务,由本公司股
务科办理。
□ 印鉴第三条本公司股票应照姓名条例,使用本名,填盖印鉴卡,如属
法人,应使用法人全衔,填盖印鉴卡,送本公司存查,嗣后股东向本公司洽办有关股票事务时,即以此印鉴为凭。
第四条股东申请掉换新印鉴时,应填送“更换印鉴备案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加盖
新旧印鉴,并填盖新印鉴卡,一并交本公司存查,嗣后即以此新印鉴为凭。
第五条股东原印鉴遗失,毁灭或被盗窃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同时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持有股票清单”,并在本公司所在地或股东住所所在地的日报,连续刊登印鉴
遗失作废声明三天,将所刊报纸的全份及乡镇区公所发给的“印鉴证明书”,填送新印鉴卡
交本公司存查。本公司自收到新印鉴卡之日起一个月内无人提出异议,即予换用新印鉴卡,
并注销旧卡。
□ 过户及换票
第六条股票转让过户,应由出让人与受让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
转让
过户通知书”,由受让人送本公司办理过户手续,非经本公司盖章不生效力,受让人如为新
股东时,并依第三条的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七条股东死亡,继承人申请过户时,应由继
承人填送“股票继承过户申请书”,并在股票背面受让人栏加盖继承人印鉴,检同身份证,
其他继承人同意书,全户户籍誊本(包括原股东死亡除籍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记载)、印鉴证明书,遗产税缴清证明书,其他有关继承人股权的证明文件等,向本公司办理继承过户手续。
如为新股东并依第三条规定填盖印鉴卡。
第八条掉换股票应由股东填送“换发股票通知书”加盖原印鉴,检同股票送本公司换发。
□ 股票挂失
第九条股票遗失,毁灭或被窃时,应立即由股东填送“股东挂失申请书”。交本公司
登记
,以凭通知证券交易所公告,同时由股东在本公司所在地及遗失损毁地,各刊登通行日报连
续公告三天声明作废,随即填送“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见妥保,并检同刊登启示的报纸
及本人身份证,原印鉴送本公司办理。保证商号的资本额,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市场
价格。如由本公司股东担保,则保证人的股权在二个月内,不得少于担保时挂失股票的股数
。本公司接受前项申请书,应审认其最后登启事之日起经两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即予填
发新股票。
第十条股东之股票及印章均遗失者,应申请管辖法院依法裁判确定后,持凭裁判证明文件
填送“印鉴挂失更换申请书”及“遗失股票补发申请书”觅具妥保再向本公司申请补发新股票及更换印鉴。
第十一条股票挂失后,所有应领未领却已到期的股利,均暂停发给,算经本公司核发新股
票后,再行补发。
□ 质权设定
第十二条股票的质权设定,应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填送“质权设定通知书”由双方于股票背
面及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交本公司登记,未经本公司登记的股票质权,对本公司不生效力。
第十三条股票质权消灭时,应由出质人及质权人填送“股票质权撤销登记通知书”由双方
于股票背面于通知书上盖章,检同股票送本公司为质权撤销的登记。如质权消灭未经本公司登记者,本公司对该项质权认为继续存在。股票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质权人如未受清偿而依法处分股票时,应由质权人及因此而取得股票所有权人,分别在股票背面加盖印鉴,并填具“股票转让通知书”检同股票及合法处分的证明票文件一并送本公司办理过户登记,申请登记股票之质权于过户手续办妥后销毁。
□ 发放股利
第十四条本公司每届发放股利,应将发放股利的日期,地点分别通知各记名股东,并依法
在报刊公告。
第十五条股东领取股利时应在收据上加盖存记印鉴。
第十六条股东如因故未能前来本公司指定地点领取股利时,得将股利收据填妥,加盖印鉴,迳寄本公司,经查验无误后,途中,如有遗失,本公司可代查询。
□ 附则
第十七条股东户籍地址,以股东印鉴卡所载为准,如有变更,应随时以书面填具“股东更
换住址通知书”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股东洽询或办理股票事务,凡以书面提出者,均应加盖原印鉴。
第十九条本办法经本公司董事会议通过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三、投资项目档案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公司系统各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投资项目”是指:
(一)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产生的盈利性建筑工程;
(二) 因本公司参与投资或合作而设立的生产经营性企业。
第二条建筑工程的各种文件资料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建档和保管,生产经营
性企业的文件资料由公司总部执委会投资发展室负责建档和保管。以下各条规定均指第二类投资项目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全部档案按类、目划分归纳,根据公司档案现状,设以下四类档案,并将各项目本身作为目:
(一) 全资投资项目类;
(二) 合资合作投资项目类;
(三) 内地投资项目类;
(四) 境外投资项目类。
第四条全资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给政府的请求报告和政府批文;
(三) 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四) 总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局批复;
(五) 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六) 产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七)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八) 历年经营业绩。
第五条合资合作投资项目档案包括的文件是:
(一) 新上项目预报表和合资企业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使用证和各方股东的政府批文;
(三) 给政府的申请报告和政府批文;
(四) 合资企业合同书;
(五) 合资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
(六) 合资各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各方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七) 合资各方资信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
(八) 各方(中方)主管单位意见;
(九) 合资各方委派的董事名单;
(十) 进口设备、办公用品清单;
(十一) 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文和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执照;
(十二) 产权、股权变更有关文件、材料;
(十三) 项目实际投资金额证明材料;
(十四) 历年经营业绩。
第六条内地投资项目包括的必要文件是:
(一) 给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的申请报告;
(二) 企业去内地兴办工商企业的章程;
(三) 合资、合作的联营合同或合资意向书;
(四) 企业成立或变更时的政府批文;
(五)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