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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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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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KG-AO-3403-67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建立和完善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销售、运输、存放等各环节管理制度,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依据20xx 年国务院第445号令颁布实施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武装保卫部是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监管部门,并负责建档立卡,对购买、销售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审核登记。公司采购部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购买、销售、使用、存储情况的报送、审批、备案工作。每年3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购买、使用、销售和运输情况,一式两份分别报公司武装保卫部和公安机关。

第三条凡附件所列的易制毒化学品都属于《条

例》中所规定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范围,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办理购销、运输许可证或备案手续。

第四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废硫酸、废盐酸等)出厂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部保卫制度办理准出手续,并由主办单位负责向武装保卫部证件办公室提供购销许可复印件或备案证明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司保卫部门审批单。

第五条对于公司使用的各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部要根据年度生产作业计划和消耗定额,实行定额采购、定额供应,并依据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和程序,办理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证,签定合同。

在具体的采购中,采购部要依据公司每月(次)生产作业计划进行采购,每次采购的货物,负责要求发货方铅封完好无损,并提供铅封号,同时按运输车预估的到厂时间做好接车准备。

第六条运输车到厂入库前,首先要检查铅封处是否完好,如发现铅封口无铅封或货物受损,要及时和运输车做好沟通,以便妥善处理。

第七条运输车到达厂区后,采购部应及时通知库房主管,并按照库房主管指令及时将货物拉至指定位置。

各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车,不许在本公司厂区内长时间滞留过夜,如有特殊情况,其安全问题由武装保卫部负责。

第八条运输(一)、(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货物的车辆到达货位后,由运输车和采购部向库房主管进行交接签字确认。若发现问题,由生产部负责通知采购部、质检中心、库房主管以及武装保卫部到达现场进行卸货前的检查,按规定程序立即处理登记,并办理相关手续。卸货期间安全问题由库房主管负责。

第九条卸货完毕后,由库房总管重新加装铅封。

第十条各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后,库房必须建立健全入库、出库台帐,实行专帐专册管理,严格贮存管理制度。对重要库房及贮槽、罐的安全状况、要定期检查,严格落实“三防”管理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及必要的防护器材,加强管理,严防

易制毒化学品的丢失、被盗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一条切实落实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制度,保证职责明确。库房及使用部门要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程序与过程管理,本着生产多少、领用多少、发放多少的原则,健全领用、使用、结余的各种帐册,做到手续齐全,底数清楚,帐目规范。

第十二条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部门都要建立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责经办人,并根据各自的管理实际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拥有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进货量、使用量、结余量等加强日常管理,做好日记录、月盘点,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武装保卫部报告情况。

第十三条凡是采购进入公司的易制毒化学品,严禁非法调拨,并按其职责,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库房及生产使用部门所建立的各种登记册,应妥善保管两年以上,以备查用。第十五条武装保卫部要把易制毒化学品作为生产要害管理,紧密配合公安机关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

坚决按《条例》规定,做好易制毒化学品采购、供应、运输、保管、生产使用等环节的督促与检查,杜绝非法调拨,堵塞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漏洞,确保其安全。

第十六条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1、购销、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未经审核登记一次的;

2、不按程序办理手续一次的;

3、季、年报表未按时报送一次的;

4、漏报、错报、瞒报一次的。

第十七条在交接管理程序上,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该单位当月绩效考核中扣0.3分,部门负责人扣0.1分。

1、运输车到公司后未经检查,造成未加封或铅封损坏货物到达库房的;

2、运输车到达公司后,不及时通知有关部门,造成货物停放过夜出现安全隐患的;

3、相关部门接到交接验货通知后,未及时到达现

场验收货物,且手续履行不清的;

4、卸货后,未将货物重新铅封的。

第十八条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一)、(二)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的0.5分,部门主管扣0.2分;违反(三)、(四)项之一的,扣绩效考核成绩1分,部门直接负责人0.5分,并作为年度各类评优“一票否决”的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且底数不清、记录不全的;

2、所管理和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的;

3、非法调拨、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4、被地方管理部门提出整改,且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规定,出现严重后果,对企业和社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按《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办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武装保卫部负责解释。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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