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笔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
1、概念: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安全,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客观方面: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背叛国家,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自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投敌叛变,叛逃,间谍,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资敌等行为。
(3)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背叛国家罪、叛逃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公务人员实施。
(4)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为直接故意。少数犯罪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行为人可能出自获利的动机,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持放任的态度。
二、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种类
共计12种具体罪行:102条背叛国家罪;103条1款分裂国家罪;103条2款煽动分裂国家罪;104条武装叛乱、暴乱罪;105条1款颠覆国家政权罪;105条2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107条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108条投敌叛变罪;109条叛逃罪;110条间谍罪;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12条资敌罪。
第二节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一、背叛国家罪
1、概念: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主权、领土的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
(4)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3、刑事责任: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结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分裂国家罪
1、概念: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Ps: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的既遂。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且只能为直接故意。
3、刑事责任
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者,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罪的,从重处罚。
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1、概念: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可以使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煽动性为就构成了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
3、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附加刑: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也构成本罪。
(除一般情况下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行为方式外,在针对特定对象时还可以是使用策动、胁迫、勾引、收买等方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为即构成既遂,无未遂。)
(3)主体: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能实施本罪。
(4)主观方面: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参加的是武装叛乱、武装暴乱,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处理。
3、刑事责任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特别恶劣的,
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
1、概念: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行了,就可以构成本罪的既遂。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故意,且只能为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是颠覆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刑事责任
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1、概念: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3)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主观方面: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不管他人是否被煽动起来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的既遂。
间接故意:必须是他人被煽动实施了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行为人才构成犯罪。
3、刑事责任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的从重处罚。
附加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1、概念: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实施本章第10
2、10
3、10
4、
105条规定之罪的行为。
2、犯罪构成:
(1)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方面:自助实施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动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资助,如果行为人超出资助的范围,直接参与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煽动分裂国家,武装叛乱暴乱,颠覆国家政权,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的,应按上述有关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3)主体: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当资助行为是境内外机构、组织实施时,实际上负刑事责任的是机构、组织的直接责任人员,而机构、组织本身并不受刑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