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井下用电“十不准”制度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流保护装置和接地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和局部通风机的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放炮。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设备和失爆电气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和敲打矿灯。

第 2 页共 2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