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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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
省级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组织和规范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省级补助资金建设项目考核验收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领发〔2009〕2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考核验收办法。
第二条本考核验收范围为全省组织实施的1500个省级重点建设村省级补助15万元资金建设的项目及其管理工作(不含其他部门项目)。
第三条省级补助资金建设项目实施周期为1年,按年度考核验收1次。
第二章考核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条《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云发〔2007〕6号)、《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云发〔2009〕1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云发(〔2009〕6号)、《关于印发2009年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农领发〔2009〕2号)。
第五条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和相关部门行业规范要求。
第六条经过上级部门批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计划名单和各村申报时上报的建设项目,以及经批准的调整、变更、终止项目备案文件。
第三章考核验收内容
第七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主要包括:省级重点建设村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考核验收报告,重点建设村名单及建设项目汇总表,危旧房改造农户户数和领取财政补助农户名单,资金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项目成效统计表(附件2)等。
第八条项目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省级补助资金项目的申报手续、责任书、民主管理(包括是否成立了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痕迹管理、工程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技术服务人员、管护制度、项目建设前后效果图片资料等。
第九条资金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及时性和资金到位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说明等。
第十条组织保障情况。主要包括分管领导,配套工作经费和专门的工作机构,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是否参与管理和监督等。
第十一条项目效益情况。主要包括危旧房改造,产业发展,进村入户道路硬化,村内公共绿化,改厨、改厕、改厩和排水沟整治,公厕、垃圾处理房,文体活动场地等项目建设效果和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十二条设立简易简介牌(碑)情况。重点建设村建成后,是否按要求设立告示牌,标明村名、省级重点建设村、挂钩领导、帮建单位及投资数额、建设内容、实施起止年限等内容。
第四章考核验收方法
第十三条听取汇报。各级考核验收组在组长的带领下,分别召开州(市)、县(市、区)、乡(镇)、村汇报会,听取工作汇报。
第十四条查阅资料。查看各州(市)、县(市、区)的考核验收报告、工作总结、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要求、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等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实地查看。对照考核验收的主要内容,检查项目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情况。
第十六条走访农户。听取项目实施村农民对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项目的反映、意见和要求,了解农民的集资投劳情况,尤其是农民的受益情况(采用实地问卷调查方式,详见附件3)。
第十七条随机抽查。省、州(市)考核验收组到县(市、区)时至少随机抽查3个村,到村至少实地查看2家农户住房。
第五章考核验收程序和要求
第十八条考核验收程序。在各县(市、区)全面组织验收的基础上,各州(市)抽查考核验收数不少于计划数的50%,省委农办对每个州(市)至少随机选1个县(市、区)进行考核验收。各级考核验收结果报同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上级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提出请验报告。全省考核验收结束后,由省委农办汇总形成考核验收意见并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九条州(市)、县(市、区)须准备相关材料:1.请验报告(附考核验收报告);2.工作总结;3.从项目申报到移交管护的项目档案;4.项目管理(包括各类请示和批复)文件资料;5.帐簿、凭
证等财务会计文件资料;6.财政补助资金绩效评价;7.群众投物折资台帐、投工投劳情况表;8.综合管理文件资料(包括有关宣传、档案及其他);9.各级考核验收情况统计表(辖内各重点建设村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统计)。
第二十条各级验收组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投入考核验收工作。成员之间应相互配合、紧密团结,按照分工尽心尽职完成份内工作,不能缺漏项。认真记录查阅和了解情况,并及时向组长反映。统一组内意见,由考核验收组长与州(市)、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换意见。省级考核验收纳入全省集中检查评比活动统一进行,各地的考核验收时间及组织方式自行确定。
第六章组织保障
第二十一条考核验收工作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省委农办和省综改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核验收组通过集中培训,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内容和统一打分标准开展考核验收工作。验收结束后,省级考核验收组要向省委农办提交附有考核验收组人员签字的量化表、验收州(市)和县(市、区)的考核验收统计表和考核验收报告(考核验收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4)。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各级考核验收组要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坚持食宿从俭,轻车简从,不准收受礼品和纪念品,不准参加营业性娱乐活动,不准向地方提出与考核验收无关的要求。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考核验收组按《云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省级重点建
设村考核验收量化表》(详见附件5)进行评分。省委农办依据各验收组的考核评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80—89分的为良好,70一79分的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考核验收结果作为衡量和评价州(市)、县(市、区)新农村省级重点建设村项目工作的主要依据。对评为优秀的,省委农办和省综改办将在下一年度安排项目指标和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对评为不合格和有违规违纪的,除下达限期整改意见外,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扣减下一年度项目资金指标、暂停或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
第二十六条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计划名单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整、变更和终止的,按调整项目涉及资金数额的2倍扣减下一年度指标。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不力、管理混乱、进展缓慢的地区,减少其下年度指标任务,甚至不安排。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考核验收:重点建设村项目未经县(市、区)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和州(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验收的;重点建设村专项补助资金没有到位的;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资金的;重点建设村没有完成省级补助资金建设项目的;存在其他不予考核验收情况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委农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