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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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湖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代理机构管理第三章记分考核第四章记分情形及分值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营造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包括湖北省内注册的代理机构和省外注册省内执业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称专职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代理机构应当规范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管理,提高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拟订合同文本和优化采购程序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强专职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其职业素养与专业技能。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鄂财采发[2007]3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7]3号省直各部门、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湖北省审计厅二O O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省级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切实解决省级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严格执行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直一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的范围,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凡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应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网”上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属于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必须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和政府采购方式由省财政厅依法批准。

第三条省直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优先购买本国产品。

省直单位需要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在中国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需由国家权威认证机构予以确认并出具证明。

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

建立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激励机制。

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环保产品,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省直单位要严格按照《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计划下达函》下达的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配合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7]2号【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4.17【实施日期】2017.04.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7〕2号)各市、州、县(市、区)、直管市、林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7年4月17日附件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配置的科学规范、公平合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71号令)、《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关系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5•【字号】鄂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依法采购,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增强依法采购意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作用。

财政部门要依据政府采购需要和集中采购机构能力,研究完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产品分类。

要加大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力度,扩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范围,对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全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其他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款进行采购的管理。

加强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外均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要将政府采购与国库集中收付工作结合起来,加大对新农村建设资金、援建资金、水利建设资金、交通运输资金等各类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将中央和省级补助专款、国债资金、公共工程、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范围。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日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

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目录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省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市(州)、县级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通知鄂财投评规〔2021〕2号各市、州、省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及协作机构开展财政评审,提高财政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防范评审风险,根据《预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21年1月26日湖北省财政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开展财政评审,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湖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法规和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协作机构)及评审人员,在从事财政评审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财政部门所属的财政评审机构自主评审时,比照对协作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评审工作,是指根据职能要求履行财政评审管理的行为,或接受财政部门委托承担财政性资金项目评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部门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财政性资金项目概、预、决算评审,专项资金核查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和协作机构在开展财政评审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准则规范、技术标准,遵循客观、公正、高效原则。

协作机构和评审人员对评审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协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二)承接财政评审任务所需的相应资质。

(三)稳定的满足财政评审要求的专业团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7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17
【实施日期】2015.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7号)
省政府各部门: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0月17日
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的有关分类及编码规定,特制定2016年湖北省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省级垂直管理单位可按规定实行属地采购。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要求,现制定湖北省2019—20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1.1.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2.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单位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分散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

1.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省级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300万元(含)以上、市州级200万元(含)以上、县级100万元(含)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其中武汉市市本级执行省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4.其他事项(一)采购人是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将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全部编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属于年度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项目,应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单独编列政府购买服务预算。

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未执行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财政部门可拒付资金。

(二)采购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执行支持本国产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政府采购政策。

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范围内的企业、产品和服务,应通过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和强制性采购等措施,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政策执行效果。

采购人应切实加强政府采购需求源头管理及履约验收结果管理,推动政府采购物有所值。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单一来源政府采购方式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条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一)自然灾害;(二)社会突发事件;(三)同级或上级人民政府认定为紧急情况的。

第二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采购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规定,提出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采购人申请前,应对采购项目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公示,供应商无异议或供应商提出异议后,采购人答复后供应商未再次提出异议,书面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

采购人申请资料包括:(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简介;(二)提出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依据的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三)专家论证结果(本款只针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的情形不需论证);(四)《拟选择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告》的复印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的通知鄂财采规〔2020〕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及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中央深改委《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1.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方面的条件:一是项目功能的客观定位决定必须使用指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而非采购人的主观要求。

仅仅因为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技术难度大,不能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二是项目使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不可替代性。

项目功能定位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且没有可以达到项目功能定位同样要求的其他替代技术方案。

如果可以使用不同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替代,能够满足相同或相似的项目功能定位的技术需求目标,且不影响项目的质量和使用效率,不能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来确定供应商。

三是因为产品或生产工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具有独占性,导致无法由其他供应商分别实施或提供,只能由某一特定的供应商提供。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现将《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6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三章评审专家抽取与使用第四章评审专家权利与义务第五章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第六章评审专家评价与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财政厅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湖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管理系统)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的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的管理,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资源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能够熟练操作使用计算机独立完成评审工作;(六)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七)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培训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培训

政府采购的基础知识。

一、政府采购的基本知识(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概念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是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及采购管理工作在内的总称。

政府采购,作为一种制度,不仅仅是一种经济制度,而且还是一种政治制度。

政府采购,要体现政府的意图,要保护国家的利益,要支持经济发展,要促进社会进步。

单位采购,主要看价格低、服务好,政府采购不能简单只看价格低,而是既要价格低,又要价值高质量好。

1、政府采购及政府采购制度所谓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的解释,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是指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而制定,保证政府采购合理有效、经济节省、公开透明的政府支出管理制度,是政府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和社会利益的基本制度。

2、政府采购的特点政府采购与企业采购、私人采购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二是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采购主体为依靠国家财政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三是采购活动的非商业性。

政府采购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消费品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四是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采购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各个领域。

五是采购管理的政策性。

采购当事人必须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依法采购。

六是采购运作的规范性。

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事先经过严格规定,具体操作时根据不同的采购规模、采购对象及采购要求等,采用不同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七是采购影响的不可替代性。

因为其特殊作用,政府采购已成为世界各国政府通常使用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

3、政府采购的原则(1)透明原则。

透明原则,即政府采购所进行的有关活动都必须公开进行,包括采购的数量、质量、规格、要求都要公开,招标投标活动要公开,采购的过程要公开,以及采购结果要公开等。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的通知省直各预算单位: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我厅对《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进行了修订完善。

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湖北省财政厅2022年5月27日附件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三章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第四章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第五章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第六章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第七章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第八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第九章政府采购争议处理第十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政府采购档案管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工作规程适用主体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包括汉外省直单位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明确与所属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范围和权限划分,细化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执行管理,强化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的指导。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2.12.29•【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财采发[2002]5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采发〔2013〕8号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采发〔2013〕8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进一步规范单一来源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根据财政部第74号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现将修正后的《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审计厅
2014年1月8日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全文」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化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管理,明确采购执行主体,简化采购程序,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结合省直部门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实际,报经省政府同意,特制定《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省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财政资金和政府采购绩效管理,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水平,促进省级各部门、各单位(包括汉外和省级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依法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预算执行主体,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依照本规程执行。

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编制及执行,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责。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第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以及省政府颁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政府采购预算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清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单独编列。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向省直各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同时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给省直各部门。

2022年湖北省政府采购在线培训采购文件编制(答案)

2022年湖北省政府采购在线培训采购文件编制(答案)

一、单选题(本题共30小题,共60分)1.(2分)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哪种确定其项目属性?()。

A. 有利于项目实施的原则B.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C. 数量最多的采购对象D. 核心设备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2.(2分)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个工作日。

A. 5B. 10C. 15D. 20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2分)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上发布。

A. 国务院指定的媒体B.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C. 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D.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4.(2分)政府采购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个工作日。

A. 1B. 3C. 5D. 7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依据:《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1.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的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5.(2分)信用承诺的对象不包括()。

A.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B.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C. 政府采购供应商D.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依据:《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信用承诺的对象主要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鄂财采发〔2024〕7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的通知鄂财采发〔2024〕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22〕31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的通知》(财库〔2019〕69号)等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10月24日附件湖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5年版)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以上品目和编码按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执行。

集中采购目录不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

涉及科技创新产品(包含设备及服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④表中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下同。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人单项或批量年度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全省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如下:货物、服务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级为60万元、县级为40万元;工程类项目省级和武汉市本级为100万元,市县级为60万元。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时间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款所称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政府采购法规草案,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三)拟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四)参与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五)收集、统计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建立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六)组织政府采购人员培训;(七)审批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八)审批社会中介机构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代理资格;(九)受理政府采购投诉事项;(十)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报经本级政府采购同意后,编撰政府采购预算并具体组织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直接拨付给供应商。

第七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二)政府采购项目瞀的执行情况;(三)政府采购的采购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四)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五)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采购机关或社会中介机构承办下列政府采购事务:(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二)实施由财政拨款的大中型政府采购项目;(三)本级政府及财政部门交办的其他相关政府采购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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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财务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鄂财采发[2002]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2.12.29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财采发[200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单位):
现将《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00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或中介机构,下同)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三条湖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省财政厅拟定,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省财政厅负责各地目录及标准的审查事宜。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同级预算编制的布置和安排,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各级应在财政国库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月或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二),并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必须委托同级集中采购机构执行。

第六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
中采购机构一次性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三)。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

湖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及各市(州)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

采购人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须填报《政府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附件四),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州)以上财政部门审批。

县(市、区)级及县(市、区)级以下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州)财政部门审批,或委托县(市、区)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报市(州)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条款、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及评审专家的名单,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开标程序》(附件五)进行。

第十二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经济、技术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资金由财政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予以受理的,向投诉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
六);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不予受理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供应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凡属政府采购投诉项目金额较小、投诉情节轻微的,可由财政部门授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调解处理和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附件七)。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在正式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八)。

第十九条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及“专家库”。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征集,经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审核认定资格后,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

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

逐步试行专家评标情况事后上网公示制度。

政府采购“专家库”应当实现全省资源共享。

第二十条全省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资格的审查认定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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