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担保法
担保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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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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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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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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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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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2
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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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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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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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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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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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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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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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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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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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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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
比较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2007年《物权法》建立了统一的物权制度,
并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大陆法系:根据担保的不同形式规定于民法典
中。
英美法系: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规制担保法
律关系。
我国将具有担保作用的各种担保形式专门规定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
其他特殊情况
三、抵押
抵押概述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的概念
抵押的概念 抵押权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可否超值抵押)? 内容
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
标准 类型 概念
发生 约定 根据 法定
标的 人保 性质 物保 钱保 从属 本担保 性 反担保
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自愿设定的担保
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的担保 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 保 以金钱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 为实现主债权的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作为担保?为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
押权的实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及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案例:
A公司为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需
要,该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进口机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
《担保法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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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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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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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152b3fde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f5.png)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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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讲座》课件
![《担保法讲座》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0c5c740c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ae.png)
在现代社会中,担保法对于金融、商业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行为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 且有义务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担保法的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案例一
一位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案例三
一家企业通过质押担保方式获取 贷款,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 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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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2
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担保法第二节保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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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额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 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 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 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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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效力? 保证合同无效,二轻局可以不承担责任
吗? 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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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当事人 之间(1)应该返还财产,(2)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相应的责任,(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 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款期届满,虹光公司无力还本付息, 农业银行遂要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 的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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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证人投资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 任?
第1种观点: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 上写明“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表明 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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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投资公司声称其愿负全部责 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言的。愿不是表明其愿负连带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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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本节重点提示: 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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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 概念和特征
1、“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 以特定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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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主要特征(1)
从属性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属性例外:独立担保,即主合同的效 力不影响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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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资格
1、保证人的积极条件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之一。根据《担保法》第
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 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人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人的质权
(一)占有权
(二)孳息收取权
(三)保全质权 (四)转质权
——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 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 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 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 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 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 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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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担保法一、担保法概述1、担保概念: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行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
但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前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利益即受到影响。
其次,债权人有多数时,债务人的总资产不够偿还,每一债权人的债权亦不能确保,因此有了担保制度。
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1)从属性,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
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处所言“民事责任”,为保证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
实例演练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答案】C(2)补充性。
这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
另外,在主债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保障债权实现性。
表现在它补充和加强主合同效力的特性上,债的担保不受或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3、担保法的一般规定(1)担保的原则(2)担保的形式。
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人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是保证人。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人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此外,还存在反担保。
(3)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物上保证人。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不适宜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从留置的法定性来看,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4、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2)性质。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代价,故为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合同并不因保证合同无效而无效,故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甲借款给乙1万元,乙与丙之间签订了一保证合同,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到期,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
对此,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答案】B(3)保证合同的形式。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实务中认为:(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实例演练1999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胡某要求王某提供保证人,王某找到了在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表兄丁某,要求其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丁某表示同意,但胡某经过咨询,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保证人,便要求王某再提供其他保证人。
王某找到作个体工商户的好友张某作保证人,张某口头向胡某答应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胡某经过咨询,认为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具有效力。
遂要求张某在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栏中签字。
张某碍于与王某的情面,在王某的请求下,便在该保证人栏中签字。
后因王某无力还款,胡某便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认为,自己是碍于情面才签字的,不愿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保证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问题。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实务中认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本案中,胡某经过调查,认为口头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
(4)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一般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不明,分支机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道的,其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实例演练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B某公司经理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答案】AC3、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实例演练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为6%。
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丙公司、丁公司经甲公司请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
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丁公司为何种保证责任方式?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3)本案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保证方式问题。
(1)本问涉及保证方式问题。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公司、丁公司的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担保条款符合一般责任保证的特点,因此,丙公司、丁公司对债权人乙银行的保证为一般责任保证。
如果未发生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保证期限的事由,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均享有先诉抗辩权。
(2)本问涉及共同保证问题。
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