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课件——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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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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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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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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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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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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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保法律制度)

主要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抵押物
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如房屋、土地等。
质押物
债务人将担保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如股票、珠 宝等。
保证人
第三方以自身信誉为担保,承获得对担保物的优先权。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
担保物的变更和转让是担保法中重要的环节。债务人在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变更担保物的种类或者转让担保物,但需要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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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违约时,将担保物变现,以期满足债权的要求或弥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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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诉讼
在实现担保物的过程中,债权人可以诉诸法律手段,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
经济法课件的总结将回顾本章所学内容。担保法作为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制度,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并减少了债务人违约带来的风险。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具有保证债务履行的权利和义务。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并有义务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时代为履行。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作为担保法中的一方,有权利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有义务履行合同中的债务。债务人应及时偿还债 务,以免违约。
担保的追索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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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担保物
债权人可以以适当的方式追索担保物,以弥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损失。
经济法课件(第11章__担 保法律制度)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确保借款人有足够的担保物,用于弥 补借贷风险。本章将介绍担保法的概念、作用以及担保物和担保方式。
担保法的概念和作用
担保法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通过担保提供额外的保障,确保债权 人能够获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资产。担保法的主要作用是减少债权风险和维 护债权人利益。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经济法课件第五章担保法
❖ D、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 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 法定的期间承担保证责任。
❖ E、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合同的内容,但未实 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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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甲公司向乙工厂订购一批价值10万元的产 品,合同约定如甲公司不能按时付款,则支付货款 5%的违约金,并由丙企业为甲公司提供连带担保。 后乙工厂领导认为违约金偏低,就私下与甲公司将 订货合同的违约金修改为货款的10%.如果甲公司不 能按期付款,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此种情形所 有人丧失了处分权)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违
法、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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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
❖ 一中学生为修理教育设施向银行贷款,银行 要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有自有财产向银行 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 1)该学校的教学大楼
❖ (二)保证责任 ❖ 1、保证范围。 ❖ 保证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 ❖ 没有约定,保证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19.09.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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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合同转让、变更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 (1)主合同债权转让。
❖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 证责任不发生变化,保证人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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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证合同
❖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
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 债务的协议。
❖ 思考: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还是双务合同? 无偿合同还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还是实践 合同?要式合同还是不要式合同?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第八章  担保法  《经济法概论》PPT课件
(3)根据《物权法》第189条的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 生产经营者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的, 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根据《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 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 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8.3.2抵押的财产 1)可以抵押的财产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 承包经营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 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2)抵押与租赁的关系
抵押与租赁的关系,实际是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问题,抵押权 属于担保物权,租赁权属于用益物权,二者均属于物权,都具有 优先效力,因此在同一物同时存在着这两种物权时,如何处理二 者之间的冲突?
(1)租赁在先、抵押在后。 (2)登记抵押在先、租赁在后。
3
抵押物孳息是指由抵押物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 和法定孳息。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孳 息。这是由于抵押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设立抵押后的 财产仍由抵押人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因此,抵押物 所产生的孳息应归抵押人所有。
8.3.4抵押合同
1)抵押合同的一般规定
(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 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 权归属;
(4)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抵押合同不完 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可以补正。设立抵押权,当事人 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1995年《担保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建立了
比较完善的担保法律制度。
2007年《物权法》建立了统一的物权制度,
并对担保物权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大陆法系:根据担保的不同形式规定于民法典
中。
英美法系:由判例法和制定法共同规制担保法
律关系。
我国将具有担保作用的各种担保形式专门规定
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情况
其他特殊情况
三、抵押
抵押概述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登记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实现
最高额抵押权
抵押的概念
抵押的概念 抵押权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可否超值抵押)? 内容
抵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抵押权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 抵押权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可处分的
标准 类型 概念
发生 约定 根据 法定
标的 人保 性质 物保 钱保 从属 本担保 性 反担保
当事人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自愿设定的担保
法律为特别保护某种债权而直接规定的担保 担保人以其信用和财产为债务清偿提供的担保 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 保 以金钱为标的物设定的担保 为实现主债权的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作为担保?为什么?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一般方式和程序 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 同一财产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抵押权人时抵
押权的实现
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特别规定
抵押权的行使期间及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案例:
A公司为某市一化工企业,因业务发展的需
要,该公司以其一套价值1000万元的进口机
后小陈在驾车外出途中,被一辆货车由后面追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权实现的概述
担保权实现的概念
担保权实现是指担保权人在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 定,通过担保物的变价或拍卖等方式 实现担保权,以保障债权得到清偿。
担保权实现的意义
担保权实现是担保制度的核心,有助 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交易 风险,维护交易安全。
担保权实现的程序
担保权实现的先决条件
约束力
担保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 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优先受偿权
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赔偿责任。
抗辩权
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抗辩权,如债权人未按照约定方式使用借 款,担保人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特点
定金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
分之二十。
03
责任
定金应当在合同履行后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
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则应当
双倍返还定金。
03
担保合同的要素和效力
担保合同的要素
01
02
03
04
05
担保人
被担保的主债权 种类和数额
,因此产生了纠纷。
质押权纠纷案例
总结词
质押物权利负担
VS
详细描述
甲、乙两人签订借款合同,甲向乙借款 100万元,并以自己名下的股权作为质押 。后因甲未能按时还款,乙要求行使质押 权。但该股权上存在其他权利负担(如已 设定其他质押),导致乙方无法完全行使 质押权,因此产生了纠纷。
THANK YOU
特点

担保法——经济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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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反担保 为实现本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
2020/11/25
担保的性质
• 担保是一种合同关系,它是债权人与债务人 或者第三人约定,以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债权实现的合同。
• 《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 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相同规定。
2020/11/25
担保的独立性
• 随着市场经济国际化和信用化的发展,担保制 度的独立性日益增强,担保合同所约定的权利 的性质呈现出由保全债权的性质向独立价值权 性质的转变。
• 针对担保制度的独立性发展趋势,《担保法》 第5条第2款规定,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物权法》第17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九章 担保法律制度
•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二、保证 • 三、抵押 • 四、质押 • 五、留置与定金
2020/11/25
一、担保法律制度概述
• 担保的概念 • 担保的适用、种类和性质 • 担保活动的基本原则 • 我国的担保法律制度 • 我国《担保法》的特点
2020/11/25
担保的概念
• 担保是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 实现的一种法律手段(狭义的债的担保 )。
• 保证合同 • 最高额保证 • 保证方式 • 保证人的抗辩权
2020/11/25
保证合同
• 保证合同的概念 • 保证合同的形式要件 • 保证合同的内容
2020/11/25
最高额保证
•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签订一个总 的保证合同,为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借款合 同和某项商品交易行为提供保证,只要债权人 和债务人在保证合同约定的债权额限度内进行 交易,保证人则依法承担保证责任。
2020/11/25

担保法律知识讲座(一)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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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所有权保留等担保方式。
• 我国现行的担保体系的初步形成是由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的《经济合同法》的实 施到九十年代中期的《担保法》的发布。
•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担保问题作了进一步拓展规定。《民法通则》在 “债权”一节中笼统规定了保证、抵押、定金、留置等四种担保方式。
• 进入90年代以后,针对社会生活中严重存在的“三角债”现象,政府在先后两次 采用行政手段予以清理仍不见效后,决定制定担保法。1995年的《担保法》对
• 答案:无责任。
•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
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假设3中丙当时知情,现甲已还款400万元,则丙最高责 任是多少?
• 答案: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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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多的,但我们不能因此说担保法律关系是一种单务的关
系,即被担保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比如,被担保人是质权 人、留置权人时,应当承担妥善保管质物或留置物的义务。
• 担保的义务,是在主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 保证主债权得以清偿。但是,在担保人是以物或权利向被担 保人担保时,担保人承担的往往不是义务,而是责任。
担保物权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规定了保证、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等其
他担保方式。以一个单行法的形式概括了所有的担保种类,这在大陆法系国家
是绝无仅有的。它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比,无论在担保的种类设置上,还 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前进了一大步。
• 2007年,《物权法》的制订更完善了担保法律体系,其中“担保物权”章节对以
• 5、抵押财产转让的限制更加严格
• 6、缩短了抵押权的存续期间

《担保法讲座》课件

《担保法讲座》课件
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在现代社会中,担保法对于金融、商业和信用交易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和债务人在担保行为中拥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了解这些权利和义务有助于保护双方的利益。
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保证债务人的履行义务,并 且有义务履行自己作为担保人的责任。
担保法实际案例分析
通过担保法的实际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担保法的应用和相关问题的解决。
案例一
一位担保人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债权人将其起诉到法院。
案例二
案例三
一家企业通过质押担保方式获取 贷款,但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一份担保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争议, 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债务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并且有义务按约 定履行债务。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及处理方式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担保物和担保方式的种类多样化,不同的担保物和担保方式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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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的种类
担保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应收账款等多种形式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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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方式的种类
担保方式包括一般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不同形式。
《担保法讲座》PPT课件
欢迎参加担保法讲座!本课件将带你了解担保法的基础知识、立法背景和目 的,以及担保人和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法基础知识
在这一部分,我们将介绍担保法的定义、要素和适用范围,让你对担保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1 定义
担保法是指规定担保制度 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2 要素
3 适用范围
担保法包括担保人、债务 人和债权人三个基本要素。
担保法适用于各类借贷和 信用交易中涉及的担保行 为。

《担保法第二节保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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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转让: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 债务的,应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 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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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最高额保证
概念: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议,在 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 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提供 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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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同效力? 保证合同无效,二轻局可以不承担责任
吗? 哪些主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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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违反《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之后,当事人 之间(1)应该返还财产,(2)有过错的一方承 担相应的责任,(3)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过 错的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还款期届满,虹光公司无力还本付息, 农业银行遂要求投资公司偿还虹光公司 的欠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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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保证人投资公司应承担怎样的责 任?
第1种观点: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在合同书 上写明“我公司愿负全部责任”,表明 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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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种观点:投资公司声称其愿负全部责 任,只是就保证的范围而言的。愿不是表明其愿负连带责任。
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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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本节重点提示: 担保的从属性 担保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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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 概念和特征
1、“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 以特定财产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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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主要特征(1)
从属性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
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从属性例外:独立担保,即主合同的效 力不影响担保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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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人资格
1、保证人的积极条件
保证人是保证合同当事人之一。根据《担保法》第
7条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 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 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证人的消极条件 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机关及社会组织
2、出质人合法占有出质物; 3、该出质物为动产;
4、质权人善意;
5、质押合同已成立,质物已交付。 效力: 1、质权人取得动产质权; 2、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质物人造成的损失, 由出质人承担。
三、动产质权人的质权
(一)占有权
(二)孳息收取权
(三)保全质权 (四)转质权
——指质权人于质权存续期间,以其占有的质物为第三 人设定质权,以担保自己的债务。
2、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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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 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 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 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
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 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 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
,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 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 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 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 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 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 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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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担保法一、担保法概述1、担保概念:担保,是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的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权的履行行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所利用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债务人以其全部财产为其债务作担保。

但债务人在宣布破产前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债务人任意处分其财产,债权人利益即受到影响。

其次,债权人有多数时,债务人的总资产不够偿还,每一债权人的债权亦不能确保,因此有了担保制度。

2、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1)从属性,债的担保具有从属性,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主债的消灭而消灭,一般也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

债的担保具有自愿性,只有留置担保具有法定性。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与债权人之间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订立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并非不承担任何责任。

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处所言“民事责任”,为保证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

实例演练1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甲向乙借款20万元,并以自己的汽车设定抵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而有效B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抵押合同因未办理登记而无效C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抵押合同无论是否办理登记均无效D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而有效【答案】C(2)补充性。

这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如保证法律关系、抵押法律关系、质押法律关系定金法律关系等。

另外,在主债因适当履行等而正常终止时,补充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保障债权实现性。

表现在它补充和加强主合同效力的特性上,债的担保不受或少受债务人财产状况的限制,即使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被担保的债权一般也能实现。

3、担保法的一般规定(1)担保的原则(2)担保的形式。

在现代法上,债的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了其他有关人的一般财产作债权人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是保证人。

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偿。

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金钱担保,是在债务人以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实现的制度。

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此外,还存在反担保。

(3)反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向债权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担保法》的规定。

此处所说的第三人,可以是保证人,也可以是物上保证人。

反担保的方式,可以是保证、抵押、质押。

定金不适宜作为反担保的方式,从留置的法定性来看,留置不能作为反担保的方式。

4、无效担保及法律后果应特别掌握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60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和不可转让的财产设立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对外担保的,或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5)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7)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担保合同为从合同。

依担保法解释,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证1、保证,是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2、保证合同。

(1)概念。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2)性质。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诺成性合同、要式合同、附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

保证合同中,只有保证人承担债务,债权人不负对待给付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对债权人承担保证债务,债权人对此不提供相应代价,故为无偿合同。

保证合同因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需另交付标的物,故为诺成性合同。

保证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主合同并不因保证合同无效而无效,故为主合同的从合同。

甲借款给乙1万元,乙与丙之间签订了一保证合同,后,乙与甲协商变更借款数额为15万元,到期,乙无力偿还该借款,为此发生纠纷。

对此,A丙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债务 B丙应承担1万元的保证债务C丙不承担该保证债务 D丙承担保证债务后有权向乙追偿【答案】B(3)保证合同的形式。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实务中认为:(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实例演练1999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胡某要求王某提供保证人,王某找到了在某国有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董事长的表兄丁某,要求其以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丁某表示同意,但胡某经过咨询,认为该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保证人,便要求王某再提供其他保证人。

王某找到作个体工商户的好友张某作保证人,张某口头向胡某答应为王某的债务提供担保。

胡某经过咨询,认为口头形式的担保不具有效力。

遂要求张某在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中的保证人栏中签字。

张某碍于与王某的情面,在王某的请求下,便在该保证人栏中签字。

后因王某无力还款,胡某便要求张某承担保证责任。

张某认为,自己是碍于情面才签字的,不愿承担保证责任。

为此引起纠纷。

问题:保证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保证合同的形式问题。

关于保证合同的形式,担保法第13条要求保证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实务中认为: (1)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问题依法达成书面协议的,保证合同成立;(2)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表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为债权人接受的,保证合同成立;(3)保证人在债权人与被保证人签订的订有保证条款的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或者主合同中虽没有保证条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保证合同成立。

保证合同要求采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其立法目的在于,保证合同为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保证人应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该保证责任承担后,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往往不可能实现或者不可能完全实现,因此,应让保证人充分认识保证责任的意义,使其慎重考虑是否签订保证合同。

本案中,胡某经过调查,认为口头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是正确的。

(4)保证合同当事人及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保证合同当事人为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一般应具有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为保证人,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作为保证人。

国家机关原则上不能作为保证人,但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宜作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授权的,可以作为保证人,如果法人的书面授权不明,分支机构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道的,其损失由企业法人承担过错责任。

实例演练依法律规定,下列不得为保证人的选项有哪些?A某市第三十九中学B某公司经理C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财务部D有法人书面授权的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答案】AC3、保证的分类: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实例演练甲公司为购进一条先进生产线,便与乙银行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数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年息为6%。

因甲公司和丙公司、丁公司为联保单位,丙公司、丁公司经甲公司请求,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后甲公司与乙银行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公司和丁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未予答复。

因甲公司到期无力还款,乙银行要求丙公司和丁公司承担共同保证责任而引起纠纷。

问题:(1)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丁公司为何种保证责任方式?为什么?(2)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还款期限之前,丙公司与丁公司对乙银行的债权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为什么?(3)本案中,丙公司和丁公司应否承担共同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案及解析】本题涉及保证方式问题。

(1)本问涉及保证方式问题。

本案中,乙银行与丙公司、丁公司的担保条款约定,如甲公司不能如期还款,丙公司、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该担保条款符合一般责任保证的特点,因此,丙公司、丁公司对债权人乙银行的保证为一般责任保证。

如果未发生甲公司与乙银行变更保证期限的事由,在债务人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丙公司、丁公司均享有先诉抗辩权。

(2)本问涉及共同保证问题。

共同保证分为连带共同保证和按份共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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