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⑴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则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⑵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则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⑶如果要取消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该第三国同意:取消义务的,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取消权利的,须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5、条约的解释

⑴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仅此处可出题)

善意解释:即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如缔约国解释,则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⑵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一般适用善意解释进行解释。

作准文本:英文、法文为作准文本。

⑶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①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直接并优先适用;

②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如WTO诸协议;

③其他条约如何适用无统一规定;

PS:条约法的其他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题就可以了…

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

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⑵不干涉内政原则

⑶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包括:

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⑸民族自决原则

①民族自决原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②对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可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而对于非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应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

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4、国际法律责任

㈠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

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⑴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⑵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被2004年公约所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但2004年公约生效前,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PS:2004年公约至今仍未生效,仍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4、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系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㈡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1、国家继承

⑴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⑵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和债务继承

①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②档案继承: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债务继承:

A、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B、国家分离、分立: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C、国家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的: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D、国家可予继承的债务仅指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的债,并且应是依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表现在:

⑴可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

⑵可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

⑶有请求国际赔偿的权利;

⑷享有特权与豁免;

⑸可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⑹可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对象。

㈢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新国家、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领土变更,领土未变更的为新政府;领土变更的为新国家;

2、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

⑴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

①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

②建立领事关系:以设立领馆或派出领事为标志;

③缔结政治性条约;

④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

B、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㈣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由秘书处,大会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组成

1、联合国大会并非联合国的立法机构,其成员国间实行平权加多数同意制:

⑴联合国大会有关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部事务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

⑵其中,外部事务的决议指对会员国相互关系作出的决议。

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安理会:

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⑵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A、“大国一致原则”: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意美)任何一个都没有投出否决票(缺席或弃权不视为否决);

B、实质性事项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收新会员的决议和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4、经社理事会:54个会员国,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单多数决;

5、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

6、国际法院:

⑴ 15名法官组成,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为特别多数决获任;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国民;

⑵法官的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⑶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㈤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国际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㈥国际法律责任

1、传统国际责任构成:

⑴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时,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A、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B、但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的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

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也一般承担相关的责任。

⑵违背国际义务

①分类: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②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

A、同意;

B、对抗措施和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当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2、国际责任的形式

3、国际责任的发展

⑴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⑵客体范围:

①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外空行为、核污染);

②外空行为: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且责任主体只能为国家;

②核污染:由国家承担营运人之外的补充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㈠领土

1、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⑴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⑵领水:河流、湖泊、内海、领海

①河流

A、内河

B、界河:

i. 以主航道或航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ii. 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iii. 修建任何建筑须经对方许可。

C、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D、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②湖泊(略)

③内海:详见海洋法

④领海:详见海洋法

⑶领空:民用航空法

①《芝加哥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②安全制度:

A、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B、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⑷底土:完全主权

2、领土的取得方式

⑴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①先占:A、无主地;B、主客观上的有效占领——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②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③添附: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合法,但不能损害另一国的相邻权;

④征服: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⑤割让:非强制割让是合法行为,而强制割让是非法行为。

⑵新方式:

①殖民地独立:合法

②公民投票:合法

㈡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⑴领海基线以内为内海;

⑵领海基线起算12海里为领海;

⑶从领海向外延伸12海里为毗连区;

⑷专属经济区,含毗连区在内共188海里。

2、各部分制度

⑴内海:

①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③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为内海;

④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⑵领海:

①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上有无害通过权:

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潜艇(非军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D、通过无害。

⑶毗连区:

①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②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依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如果未声明专属经济区的,则依公海制度。

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①一国的管辖权体现在:A、有权拘捕;B、通知所属国;C、有担保立即释放;

D、原则上不得监禁或体罚。

②别的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仅享有:A、航行和飞越的权利;B、铺设海底管道和电缆。

⑸公海:

①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任何国家均可管辖,但除此四种外仅受船旗国管辖。

②临检权和紧追权: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和飞机;

B、主体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但可接力;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停止;不得使用武力。

D、临检权:从公海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力;

紧追权:从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3、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⑴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

⑵大陆架

A、大陆架的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宽于专属经济区;

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

C、大陆架上的权力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㈢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是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南极法律制度:

⑴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即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演或武器实验,禁止核爆炸或放臵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施不被禁止;

⑵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自由;

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⑷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⑸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

⑹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⑴登记制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⑵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其中通知的对象也是联合国秘书长;

⑶责任制度:发射国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射国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臵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

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间的法律关系。

㈣国际环保法

1、大气环保

⑴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①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②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指针对发达国家;

③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A、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B、集团方式:即欧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C、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D、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⑵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2、海洋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和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

3、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清单;

4、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的责任;

5、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可以越境转移的条件:

⑴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⑵进口国须作出特定的书面同意;

⑶有无害环境的处臵方法;

⑷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人

㈠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⑶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⑴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⑵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⑴国籍积极冲突

①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②对外国人:首先依经常居住地确定其国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与发生的行

为最密切联系地来确定国籍;

⑵国籍消极冲突: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国籍。

㈡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

⑴主要是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实施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⑵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⑴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⑵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引渡法则明确规定为“应当拒绝引渡”;

⑶可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并且,犯以上四罪的仍可引渡,只是不得以“政治犯不引渡”作为理由。

⑷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①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追诉,且必须起诉为“重罪”;

②对其他三种犯罪或引渡或起诉或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相关承诺也由其作出;

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③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作出承诺的仍

然是外交部。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⑴构成要件:①允许受迫害的外国人入境并居留;②拒绝将其引渡;

⑵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这四种不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不得庇护,且任何国家均不得庇护;

⑶外交庇护:即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此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国际法依据;

因为使领馆不是一国的领土,而只是在他国领土内对他国主权的限制。

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

1、使馆设在一国首都,任何问题均能交涉;其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2、领馆是与相关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㈠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1、外交机关

⑴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⑵外交代表机关:

①常驻:可派出大使、公使或代办,此三者职务相同,礼遇不同

A、大使馆: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由对方国家元首接待;

B、公使馆: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由对方国家元首接待;

C、代办处: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由对方外交部长接待。

②临时:特别使团

2、使馆人员

⑴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⑵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⑶其他人员:司机、厨师等。

⑷对于外交人员,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外交特权不应被剥夺;

⑸对于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㈡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馆、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⑴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

⑵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先去外交部——颁证书——其他人员到往开始职务)

㈢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臵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除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⑴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

①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区和私务区;

②使馆馆舍既不可征收,也不可征用。

⑵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

①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

不包括在内;但其余部分并非不须经领馆人员许可,只是不须经馆长许可;

②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③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后应给予补偿;注意领馆馆舍同样不得征收。

㈣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⑴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

①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②有例外的行政和民事管辖豁免;

例外:A、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C、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③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④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⑵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作证义务;非执行职务行为,既不能免除管辖,也不能免除作证义务。㈤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㈥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但一定不包括外交人员尽基本职能的调查和报告行为;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㈠强制方式

1、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2、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实质性决议:9个国家+大国一致原则

3、干涉内政:非合法

4、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PS:针对他国违法行为的反措施,在争端解决方式上称为报复,在国际责任的免除上称为对抗或自卫。

㈡非强制方式

1、政治方法

⑴谈判与协商

⑵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

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⑶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与结论)

2、法律解决

[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小诀窍

“三国”法命题规律及复习方略 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复习历来是考生备考中比较头痛的部分。本文将结合“三国”法的各自特点,对“三国”法的复习方法予以介绍。 第一部分 国际公法部分 一、国际公法三年分值统计 二、命题特点及规律 1. 无重点可言。国际公法考点分散,该部分考题涉及面极广,从历年考题来看,几乎章章有题,没有突出的重点。 2004 年的 10 道试题即如此,涉及 10 个不同的知识点(分别是领土变更、国家责任、外国船舶刑事管辖、国际环境、外空地位、外交保护、引渡及庇护、条约的冲突、国际法院判决的执行、交战规则)。虽然这一特点给我们的复习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但这里的“无重点可言”只是总体上无重点,司法考试考测的知识点仍是国际法理论中的重点内容,或者说是相应章节的重点知识,所以考试的重点和知识体系的重点从总体上看还是对应的。 2. 无法可依。国际公法不同于其他部门法,没有集中的法规需要识记。这就要求我们在备考过程中要以学科体系和知识背景来构建国际法的知识网络。正如 2005 年司考大纲强调的:掌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基础知识和主要制度。 3. 关注时事性强的相关知识点。司法考试所考查的知识点往往是具有突出的实践性,并且有现实意义的内容,特别是那些与我国的国际法律实践联系密切的知识点。 以 2004 年试题为例,第 29 题指向了“钓鱼岛问题”,第 32 题考查了“国家责任”,第 31 题出自围绕“月球法律地位”国外相关真实案例。另外,第 32 题涉及的“外交保护”,第 68 题涉及的“进口洋垃圾”,第 89 题涉及的“引渡及庇护”等都是近年在中国较热的话题,占到了全部 10 道题目中的 6 题。 三、复习方法推荐 经过上面的总结,考生在国际公法的复习中应厘清导向,即在全面复习的基础上,抓住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和有现实性的热点知识,进行考点的归纳总结。 各章有代表性的重点知识通常比较固定,也反映在历年考试试卷中,如关于国家的管辖权、国家主权豁免、国家继承、国家的国际法律责任、海洋各区域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法、国籍、引渡、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条约法等。 鉴于近年选题多出自较热的时政话题,在进行 2005 年司法考试的备考时,必须适当补充此方面的背景素材,并与国际法的相关理论知识相对应展开复习。因而近年来那些能够引起理论检讨的现实事件和背后的知识点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2016年司法考试刑诉法重点必背考点汇总 考点一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1.刑事诉讼目的 刑事诉讼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学说: (1)犯罪控制模式与正当程序模式 犯罪控制模式价值体系的理论基点是:控制犯罪是刑事诉讼的主要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 而正当程序模式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事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2)家庭模式 该模式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 (3)实体真实主义与正当程序主义。 对于实体真实主义而言,刑事诉讼旨在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观。它强调实体对程序的优越地位,将刑事诉讼法视为实现实体正义的手段和工具。对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结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可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前者是指凡是出现了犯罪,均应发现认定并加以处罚,后者则将发现真相和保障无辜结合起来,认为刑事诉讼应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辜的意思,而不仅仅是无遗漏的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的目的观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重在维护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认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无力发现客观真相,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内的活动接近它,并将在合法程序内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 2.刑事诉讼构造 刑事诉讼构造是指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方式以及专门机关、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格局,它集中体现为控诉、辩护、审判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间的法律关系。 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弹劾式诉讼和纠问式诉讼两种诉讼构造。现代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构造类型大致分为两类,即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职权主义,英美法系国家采当事人主义。日本二战后,在职权主义背景下大量吸收当事人主义因素,从而形成了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当事人主义诉讼将开始和推动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当事人,控诉、辩护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居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而职权主义诉讼将诉讼的主动权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一个国家特定时期的刑事诉讼目的与构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他们都受到当时占主动地位的关于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观的深刻影响。 考点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处理 1.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及结案方法★★★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真题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解析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C项正确,AB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解析 A项:“赌石”活动在该地盛行,则潘某与商家明确知悉赌石的相关

三国法——段庆喜

国际三法的复习三要素 段庆喜 一、国际三法的考试特点 从过去的律考到现在的司法考试,国际三法一直是考试必考内容之一(国际公法有的年份不考),研究近四年的考试真题,会发现司法考试三国法的命题有如下特点: 1.国际经济法考试分值最大,难度也较大,但重点突出,集中在国际贸易法部分。比如,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共14道题,其中国际贸易法13道题,国际投资法只有1道题;2003年国际经济法共16道题,国际贸易法占15道,国际投资法1道题;2002年的情况与2004年一样,这三年国际金融法与国际税法一题未出。只是在2000年国际税法出过一道题。因此,复习重点很明确。 另外,近两年国际经济法出题有新的特点,即加大了对国际贸易管理法的考查,主要表现为我国《对外贸易法》和WTO相关知识点考题增多,如2000年这部分没有考题,2002年考了3道题,2003年增加至6道题,2004年又考了6道题。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考生复习时应予以重视。 2.国际私法分值位居第二,但其显著特点是试题

难度最小,复习量也最小,且重点极为突出。主要考点集中于三块:一是总论部分的为数不多的一些基础知识点(自然人和法人的住所、国籍、冲突规范、准据法)和五大制度(识别、反致、外国法查明、公共秩序保留和法律规避),二是分论部分的七种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与时效、物权、债权、商事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但2004年司法考试国际私法总论的地位略有下降,只考了两道题。三是程序部分(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每年约出2道题。 3.国际公法分值最少,考点极为分散,几乎章章有题,重点不突出。因此复习难度比较大。 4.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涉及到的法条很少,而国际私法中法条特别是我国的相关规定则比较重要。 5.命题特点上,首先三国法的试题近三年都集中于卷一的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中没有三国法的试题;其次,小案例型选择题占有相当份量,典型的如2002年国际公法部分10道题,9道题为小案例题;国际私法分论关于我国法条的考查也常采用案例方式。而国际经济法部分则经常将贸易术语、国际海运与保险以及信用证支付等知识点结合起来出小案例题。这种题考查考生对多个知识点的综合应用能力,因此有一定

背诵版 民法考前必背考点

民法通则必背一 概述 一、民事法律事实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与类型 ①状态(近亲属关系、未成年、善意、恶意等) 绝对事件 ②事件 相对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法律行为 表示行为意思通知 准法律行为 观念通知 ③行为情感表示 非表示行为:事实行为 2.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1)好意施惠关系:①搭乘便车;②乘客叫醒另一乘客到站下车;③顺路代为投递信件(或者替人购买物品);④约定请人吃饭,相约参加宴会、舞会、旅游、看电影;⑤为人指路;⑥为倒车的人打手势。 (2)法外空间。①日出、日落、刮风、下雨等自然现象(假设未构成不可抗力);散步、读报、起床、睡觉等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均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不属于法律事实。 ②引发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友谊关系的客观情况,亦不属于法律事实。 (3)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 (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二、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区分标准:权利的作用) (一)支配权 1.定义。支配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范围: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 ①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抵押权是一个例外(《物权法》第 202 条)。②人格权、身份权、所有权的无存续期间的限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个例外(其存续期间为 70 年或者 50 年不等。《物权法》第 149 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③用益物权、知识产权均有存续期间的限制。④地役权、担保物权均具有消灭上的从属性。 (二)请求权 1.定义。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2.范围:支配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3.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受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1)支配权请求权。支配权请求权的功能在于,通过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使支配权回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有四种: 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 34、35 条) ②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侵权责任法》第 15 条) ③身份权请求权:如配偶间的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根据理论学说) ④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销毁侵权物品、删除盗版软件复制件等(如《专利法》第 60 条;《商标纠纷解释》第 18 条)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带答案和解析

1、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2、下列选项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是: A.方某在妻子失踪后向公安局报案要求立案侦查,遭拒绝后向法院起诉确认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B.区房管局以王某不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 C.某企业以工商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为由向法院起诉 D.黄某不服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直接向法院起诉 3、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4、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 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5、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起诉与审判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人提起自诉后,在法院宣判前,可随时撤回自诉,法院应准许

三国法重点知识点记忆方法一天搞定

国际私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1、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2、具体规定:【特征归类记忆方法】(收款方+不动产所在地3个+行为地2个) 【法条】: (一)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收款方)(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 (收款方) (三)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四)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五)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六)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七)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八)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九)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不动产所在地) (十一)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二)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付款方)★ (十三)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四)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行为地) (十五)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为地) (十六)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十七)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收款方) 3、如果上述合同明显与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有更密切联系的,适用该另一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键词记忆方法】:适用中国法律的包括: 1、三个传统的合同(三资合同); 2、三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3、承包经营合同; 4、外国人购买非外商投资企业合同; 【法条】: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三)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股份转让合同; (五)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包经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六)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的合同;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 (八)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购买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企业资

司法考试通过经验总结超级详细

一、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考试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第三个星期六、星期天。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二、经验分享总论部分 问题一: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

关于司法考试的难易程度,这是一个很难用难或者不难来回答的。平均通过率为10%,也就是说,100个人中是有90个人过不了的。 我给出的答案是,司法考试是一门综合性太强,考题的不可预测性太强,复习范围的不确定性太强的一门考试。“一鼓作气”是通过司法考试的总方针,要么万事俱备,全力以赴,要么趁早放弃。 就好像某老师说的那样,司法考试毕竟是一场绝大多数人出局的游戏。作为考生,我们要么相信运气一定会降临,要么默默的把自己锤炼到最好。司法考试的难度,没有:“得之我幸,失之我命”那么的的不可预测,不可拿捏。只要你能够做足准备,那么你自己掌控自己考试命运的可能性将十分的大。 问题二:关于复习司法考试要不要报班 报班的好处:首先,报班的好处就是气氛,你看着几百号人都在那里没命的复习,再看看每年的通过率,你也会不经意的开始不要命的复习起来。其次,只要你有不懂,基本上就会立即会有人把你教懂,因为有老师和辅导老师。再有,材料齐全,你不用为了什么书或者什么材料奔波。 报班的不足:课时十分的紧张,无论你之前学的有没有搞懂,你都不得不去听下一节课的内容。没有时间及时的复习巩固。每一科目的老师层次不齐,你无法选择老师,只能听安排的老师上课,没有选择的余地。 自己复习的好处:复习进度自由,可以自己安排复习科目,进度,时间,不懂了,就停下来弄懂了再继续。可以听自己喜欢的老师上课,这个不喜欢可以换一个,这个教得不好可以换一个教,不用一棵树上吊死。不用住在外面,家里有好吃的好喝的。 问题三:用什么书复习? 我司法考试用书一直秉承一个观念,不在于资料多,而在于你把一份资料看透。所以我的书不是很多。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解析 1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B,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全站数据: 本题共被作答310次,正确率为90.65%,易错项为A 解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B项:乙丢失手机后发布寻物启事属于悬赏广告,由民法调整。所以,B项正确。 A项: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个人所得税,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由民法调整。所以,A项错误。 C项:丙与女友之间的承诺属于生活关系,不由民法调整。所以,C项错误。 D项:丁作为志愿者去福利院帮工,丁与福利院之间不是平等主体。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考点 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笔记 编辑笔记 2 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收起解析| 收藏本题正确答案是C,回答正确 统计 个人数据: 作答本题2次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 (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 (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 (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 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 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 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 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 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 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 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 (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 (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

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三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答案】B 【考点】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 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 【答案】C。 【考点】合伙制度概述 3.潘某去某地旅游,当地玉石资源丰富,且盛行“赌石”活动,买者购买原石后自行剖切,损益自负。潘某花5000元向某商家买了两块原石,切开后发现其中一块为极品玉石,市场估价上百万元。商家深觉不公,要求潘某退还该玉石或补交价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商家无权要求潘某退货 B.商家可基于公平原则要求潘某适当补偿 C.商家可基于重大误解而主张撤销交易

D.商家可基于显失公平而主张撤销交易 【答案】A。 【考点】合同的订立 4.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 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D 【考点】代理权 5.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蔡永无权要求蔡花搬出 B.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蔡永的房屋腾退请求不受法律保护 C.蔡花系合法占有,蔡永无权要求其搬出 D.蔡永对该房屋享有物权请求权 【答案】D。 【考点】物权的变动 6.甲被法院宣告失踪,其妻乙被指定为甲的财产代管人。3个月后,乙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出售给丙,交付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在此过程中,乙向丙出示了甲被宣告失踪的判决书,并将房屋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的事实告知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司法考试【三国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Ⅰ.国际法(11分) 一、导论 (一)渊源(表现形式) 1. 独立渊源:国际法院据以判案的依据 (1)国际条约(某某公约),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约束所有国家,形成须慎重; 物质要素:反复实践;心理要素:法律确信。二者缺一不可。 没有时间要素,不一定需要很长时间形成,短时间内也可以形成国际习惯。证明国际习惯存在须找证据。 国际习惯写不写入公约,所有国家都须遵从。 (3)一般法律原则(低频考点),隐藏在各国法律中,不是强行性原则;禁止反言原则、善意原则、不当得利返还原则等。 2. 不是渊源的(不能作为之后判决的依据):司法判例。 (二)基本原则 具有强行法性质,但不是所有强行规则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1. 国家主权平等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 自保权:自卫和国防。 适用于网络空间。 2. 互不干涉内政 内政:该事项本质上是否属于国内管辖; 国家在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反国际法规则和原则。 3. 不得使用威胁和武力 包括禁止进行侵略战争的宣传。 使用武力例外(不是绝对禁止武力):自卫、安理会授权可使用武力。 使用武力条件:收到武力进攻进行时、必要性和相称性。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国家间发生争端时,首先利用和平手段解决; 对一国国家内武装叛乱组织,不适用和平原则。

5. 民族自决原则 独立权:严格适用于殖民地的民族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民族的分离、分立活动,民族自决原则并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6.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约定必守) (三)国际法在中国国内适用问题 1. 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优先,直接适用,没有其他报审程序,不需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 其他领域内,条约没有优先权。 仅在民商事领域内可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二、国际法律主体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律主体 1. 主权国家 国际法上的国家构成要素 (1)定居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有领土争端不影响其他大部分确定的领土); (3)政府(可能暂时流亡不在国内); (4)主权(不可缺失); 联邦制(一国)、邦联制(多国) 国家基本权利: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属地优越,管外国人在本国领土内犯罪); (2)属人管辖权(国籍,管本国人在外国犯罪); (3)保护性管辖权(管外国人在外国犯罪,结果及于本国); 实现途径:该嫌疑人进入受害国范围内、请求所在国引渡,不能跨境直接抓捕。(引渡:无条约,则无义务。双重犯罪原则,在双方国家都认为是犯罪。) (4)普遍性管辖权(在别国领域范围内、没有任何国家管辖权的区域内犯罪); 针对战争、海盗等国际罪行。 2. 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不是国际法主体。

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司考重点辅导之59个司法考试刑法必考点 每年的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重复率是很高的,这也印证了“重者恒重”这句话,刑法当然也不例外。如果想在司法考试中取得高分,那么一定要牢固理解和掌握这些考点。 1、虽然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它仍然是人们在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和判断违法性、有责性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另外,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行为人以习惯法为根据实施行为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行为,没有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所以,对这种行为只能以无罪论处。 3、还有一些疑似特殊身份但并不是真正的特殊身份的情形。例如,刑法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第159条的公司发起人、股东等。因为,任何人都可以直接从事生产、销售活动,因而都可以成为第140条的生产者、销售者。在此意义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行为主体,并无特殊之处。但其他特殊身份并非如此。以贪污罪为例,并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管理或者经营国有资产,因而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此外,强奸罪也是疑似身份犯,而不是真正的身份犯,因为妇女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正犯(共同正犯与间接正犯) 4、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实施的。因此,单位内部成员未经单位决策机构批准、同意或者认可而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内部成员实施与其职务活动无关的犯罪行为的,都不属于单位犯罪。 {来源:考{试大} 5、过失犯罪应当与过失违法行为一样,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既然刑法理论肯定过失违法行为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根据,那么,就没有理由否认过失犯罪可以成为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例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乙轻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时,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再如,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乙重伤,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乙死亡的,也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6、在自然意义的行为已经结束,但法益存在紧迫危险的场合,也有正当防卫的余地。例如,对于已经安置了定时炸弹的人,可以通过防卫行为迫使其说出炸弹的位置或者解除炸弹装置。 7、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特殊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与防卫过当。 8、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例如,甲以伤害故意举刀砍乙,此时恰好仇人丙出现在现场,甲转而将丙杀死。甲的行为针对不同对象,应成立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二罪。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2016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必背知识点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备知识点详解(二) 十、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的性质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是合法性,合法性不是指指引起法律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合法的。合法性的含义是社会关系的建立有法律依据。只要是有法律依据,都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法律关系的类型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 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所确认的关系叫基本法律关系。由宪法以外的变通法律确认的关系叫普通法律关系。由诉讼法所确定的关系叫诉讼法律关系。 平权性或隶属性关系。 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则是平权性法律关系,如果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不平等的,则是隶属性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民法上,物权法的关系是绝对权。而债权法的关系是相对权。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合法因素引起的,保护性法律关系是违法因素引起的。 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边法律关系如果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这是单向法律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双向法的关系,是双方都赋有权利和义务。多边法律关系,是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项法律关系,又包括双向法律关系。 例如,甲向乙买了10台空调,后甲把这10台空调放到了丙的仓库进行储藏。后来甲委托丁运输公司把10台空调运回家。其中甲、乙是买卖法律关系,甲、丙之间是仓储法律关系,甲、丁之间是运输法律关系,是多边法的关系。 主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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