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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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

税务稽查证据

税务稽查证据第一篇:税务稽查证据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1、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2、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3、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2.物证。

物证是指用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非法印制、买卖、伪造、变造的发票、完税凭证;非法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机器等作案工具;倒卖发票获取的赃款、赃物等。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培训.pptx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要求与询问技巧培训.pptx

3、言词证据
包括被查对象及其经办人员的陈 述、辩解和举报人或其他知情人就 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包括现场检查、实物盘点记录、 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记录等。
5、视听资料
包括录音、录象磁带录制的有 关案件事实的音象,电子计算机储 存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等资 料。
6、鉴定结论
(2)会计凭证及相关资料: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如各类 发票、票据、收据、单证、合同、协议等。
(3)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
(4)银行帐户上进出款项的数据资料。
(5)库存单据和运输单据。货物进、出库及库存情况记录, 如原材料及产成品的入库单、出库单、库存实物盘点情况 统计等。
(6)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报告表、与代扣、代收有关的经济合同、协议书、应扣缴 税金细目清单、扣税项目表等。
3、证据必须依法提取才合法有效
调查取证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必须依法送达 《税务检查通知书》,出示《税务检查证》,并由 两人以上检查人员在场依法取证。 依法提取包括 来源、程序、方式以及取证期限合乎法律规定。
❖ (1)、取证的物证、书证必须经当事人核实无 误并签章。对伪造、变造的会计资料要取得原件。 对除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帐簿、凭证以外的其 他帐簿、凭证、均收缴原件作为证据。提取复印 件的,应注明出处和原件保存地(单位、个人), 并由原件保存者签字并加盖公章。
❖ (4)、要注意运用司法机关提取的证据。司法 机关有法律赋予的侦察权,对违反税法又同时触 犯刑律的案件,争取司法机关支持和配合,运用 他们已掌握的证据。
(二)销售环节的相关凭证 和资料。着重从票、货、款三个方面调取证 据。
(1)、帐外销售违法行为,应调取并搜集以 下证据:

税务稽查讲义184页PPT

税务稽查讲义184页PPT
虚构业务支出; 违反财务会计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成
本费用或者违反会计准则多列成本费用的行 为。
3
在帐簿上不列、少列收入
未在法定帐簿上反映或足额反映收入、隐匿收入; 开具收入原始凭证时上下联金额不一致,顾客联金额大于记
帐联金额,根据这种虚假的会计凭证记帐; 根据会计准则应确认收入而不记收入,或将收入登记在资
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税务机关已有通知或明知必须调 整,仍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同一税法与会计的差异调整项目,在进行纳税申报 时,有时按税法规定正确调整,有时不按税法规定 进行正确调整。
5
案例分析
某生产企业2012年10月份采取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一批, 合同总金额234万元,其中价款200万元,增值税额34 万元。合同约定2012年11月20日收款。但由于购货方 到期未付款,企业就未作销售处理。2013年1月,购货 方付款后企业作销售处理并于2013年2月份申报缴纳 了相关税款。税票所属期填写为2013年1月。某税务 稽查局2013年5月对该企业检查时发现了企业未按税法规
税务稽查风险自我检测
您是否对公司的主要税种的税负率认真测算过?
公司在招聘会计人员时,是否测试其办税能力? 您是否了解所从事行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是否对采购人员索要发票事项进行过培训? 对外签订相关经济合同是否考虑过对纳税影响? 新业务发生时是否系统地咨询过相关财税专家? 新颁布的税收政策法规是否及时学习掌握? 是否聘请过财税专家定期进行财税风险的诊断?
定申报纳税的问题,企业也做出了解释。
[问题] 是否可以认定企业偷税?
6
思考题:
某企业将12月份开出的发票在次年2月份实际收到款项时 入账并申报纳税,算不算偷税?

税务稽查方法.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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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表核对的重点是核对本期报表与上期报表之 间有关项目是否一致,核对静态报表与动态报 表之间有关项目是否相符,核对主表与附表的 有关项目是否相符。通过表表核对,可以发现 各报表之间钩稽关系是否正常,从而查证企业 是否存在会计错弊。同时也可以据以分析企业 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
(八)账实核对
账实核对是指采用实物盘存与账面数量比较、 金额计算核对 的方法,核实存货的账面记录与 实际库存是否一致,查明实物是否真实、数量 是否正确,账面记录是否真实、准确。
核对时,稽查人员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对企业 生产经营的主要和重要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 通过核对发现的差异,还需要作进一步的核实 和审查,并对产生差异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 果进行客观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以进行算 盘。
三、详查法
详查法,又称全查法或详细审查法,是指对稽 查对象在检查期内的所有经济活动,涉及经济 业务和财务管理的部门及其经济信息资料,采 取严密的审查程序,进行详细的审核检查。
二、核对法
核对法是指对书面资料的相关记录,或是 对书面资料的记录和实物进行相互核对, 以验证其是否相符的一种检查方法。
核对法作为一种检查方法,在检查过程中 用于查实有关资料之间是否相符是有一定 限度的,在采用核对法对稽查对象的会计 资料或其他资料进行核对和验证时,必须 相应结合其他检查方法的运用,才能达到 检查目标会计报表时不能仅仅局限于对资料本 身的评价,更主要的是对资料所反映的经 济活动过程和结果做出正确判断或评价。
(五)其他资料的审阅
对于会计资料以外的其他资料进行审阅, 一般是为了获取全面信息。
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生产记录、统计资 料、审计报告、税务机关的审批文件等。
除审阅其本身的合法性、合理性外,还要 审阅其时间逻辑关系,是否存在前后矛盾 的情况。

税务稽查相关证据规则的理解与运用.ppt

税务稽查相关证据规则的理解与运用.ppt

4.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税务稽 查机关作出的叙述和承认。税务稽查中常见的 当事人的陈述有询问笔录、案件事实说明(包 括以表格形式的说明)、认定意见等。
5.鉴定意见
(1)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 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 判断。 (2)鉴定意见与证人证言的区别。
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衍生 出来的证据。常见的税收违法传来证据主要有: ①耗电量的证明 ②购货方的证明 ③生产工人的证明 在实践中,税务稽查人员应该尽可能去收集和 使用原始证据;在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真相 的情况下,或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 从外围调查入手,尽可能收集和使用最接近案件 事实的传来证据,以补充直接证据不足。
证明标准
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案件采用优势证明标 准,刑事诉讼案件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 证明标准,而行政诉讼案件采用清楚而 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
证明规则
举证规则 ; 取证规则(主体法定规则 、证件规则 、形式 合法规则 、依法定职权调查规则 、遵守法定 程序规则、听取意见规则 ); 认证规则 (证据排除规则 、行政案卷外排他 性规则 、补强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 、免 证规则。 )。
税务机关可不可以陷阱取证?!
纳税人在询问调查过程“承认”的东西, 能否事后“翻供”?“翻供”了怎么应对?
谢 谢!
(3)鉴定人和鉴定条件 A、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接受特定 主体的指派或聘请,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人; B、具备的条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 件无利害关系、必须是自然人、接受聘请或指 派。
6.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 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 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 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 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浅析PPT课件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浅析PPT课件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未来发展趋势与展望
证据种类的增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的深化,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将不断增加,如电子证 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将逐渐广泛应用于税务行政执法实践。
证据采集与固定的规范化
未来税务行政执法将更加注重证据的采集与固定,制定更加严格的证据采集与固定规范, 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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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证据
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审查, 判断其真实性、合法性和 关联性。
认定证据
根据审查结果,对证据进 行认定,确定其能否作为 定案依据。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效力判定
证据效力等级划分
根据证据的来源、性质、证明力 等因素,将证据划分为不同等级。
证据冲突解决规则
在多个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时,依据 法定规则和逻辑推理进行取舍和认 定。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浅析ppt课件
目录
• 税务行政执法概述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概述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实践应用与展望 • 总结与展望
01 税务行政执法概述
税务行政执法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税务行政执法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执行税收法律、 法规,实施税务管理,并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的行政行为。
意义
保障税务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合法性和适当性,维护纳税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税收征管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收集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包括现场检查、询问调查、调取账 簿资料等方式。
保全
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全证据,防止证据损毁、灭失或被篡改。包括封存 、扣押、拍照、录音录像等措施。同时,应当制作相应的保全清单和笔录,由相 关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资料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资料

电子税务稽查取证讲义取证法律依据一、《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及《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其中,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计算机软件等可视可听的载体储存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

主要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运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等。

可见,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电子证据还没有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而是与录音、录像等并列作为视听资料对待。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厦时做出处理决定”。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1、《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从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证据已确定了行政诉讼证据的法律地位,它被划入复印件范畴,其证据效力具有复印件的属性。

因此,电子证据既属于视听资料又属于复印件,税务稽查人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同时满足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视听资料和复印件的有关规定。

二、《税收征管法》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税收征管法》:1、《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陈子龙副教授主讲的税务稽查基本方法课件

陈子龙副教授主讲的税务稽查基本方法课件

•一、会计电算化企业财务会计软件及应用简 介•二、电子查账软件系统 •三、电子查账的工作步骤与方法 •四、电子查账有关注意事项
•2023/5/30
(一)电子查账软件系统的工作原理 (二)电子查账软件系统功能
•2023/5/30
• 1、企业的会计电算化是指由硬件、软件 、数据、规程和人员在内构建起的会计信息系 统。目前,企业使用的财务会计软件主要有用 友、金蝶、新中大、浪潮国强、金算盘、速达 、管家婆、灵狐、远光/远方等财务会计软件 ,其中,用友、金蝶的使用面较广。
盘存法是指通过对货币资产、实物资 产进行盘点和清查,确定其形态、数量、 价值、权属等内容与账簿记录是否相符的 一种检查方法。根据盘存的目的、方法、 范围的不同,盘存法可以分为实地盘存法 和其他盘存法(包括数学盘存法、账面盘 存法、委托盘存法、全面盘存法等)。
•2023/5/30
(一)实地盘存法实施程序 1 2 3 4
•2023/5/30
绝对数比较分析法适用于对资产负债 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中相关项目真实性 的核查,以及成本计算表(单)、纳税申 报表、有关账户余额和有关明细账户特定 项目的检查。
•2023/5/30
判断题: 在税务稽查中,有时运用绝对数比较分析法 比相关比率比较分析法更容易发现问题。
•2023/5/30
•2023/5/30
1
2
3
。抽查结果只能作为对
总体判断的参考,不能作为直接定案依据。
•2023/5/30
详查法适用于规模较小、经济业务较少、会 计核算简单、核算对象比较单一的企业,或者为 了发现重大问题而进行的专案检查,以及在整个 检查过程中对某些(某类)特定项目、事项所进 行的检查。详查法对于管理混乱、业务复杂的企 业以及税务稽查的重点项目、事项的检查,一般 都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pppt课件(专业版)

第六章税务行政执法证据pppt课件(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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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证的提取的要求
• 1.提取原物 • 应同时制作?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 2.抽样取证 • 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一局部,抽样。 • 必须与现场笔录、统计表格、照片、录像资料或其他证
据相印证 • 3.摄制有照顾片、录像 • 既要局部照片也要背景照片〔真实全面反映〕 • 粘贴与A4卷宗之上,右侧边缘骑缝除加盖原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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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
•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要求 •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就其感知的
案件事实情况向调查机关所作的陈述 • 税务行政执法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晓
的有关事实向税务机关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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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及种类 • 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描述
.
• 两种途径取得—— • 1.办案人员为了证明案件事实,依照职权主动向域外有
关单位或个人发出调查要求,由域外有关单位个人协助 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证明 • 2.案件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主动提供或者应办 案人员的要求提供其在域外形成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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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域外证据的收集要求
• 1.按照国际公约或司法协定收集 • a.必须说明来源 • b.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
实施材料〔表现形式必须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证据必须 依法收集并符合法定程序〕以利诱、欺诈、暴力等不正当 手段获取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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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据的分类
• 法定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证 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现场笔录
• 学理分类—— •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高于传来〕 •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实物高于言词〕 • 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 本证〔证实证据〕和反证〔证伪证据〕

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

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税务稽查证据—证据概述第二章税务稽查证据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

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

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证据概述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

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

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

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

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

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

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一)证据的法定种类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税务稽查PPT课件

税务稽查PPT课件
将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类整理 ,便于后续审查和分析。
妥善保管证据
确保所收集的证据得到妥善保 管,防止丢失或损坏。
税务稽查的沟通技巧
尊重对方
在沟通过程中要尊重对方的意见和人格,避 免冲突和摩擦。
倾听对方
在沟通过程中要认真倾听对方的意见和诉求, 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的需求和关切。
清晰表达
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要求, 避免产生歧义。
详细描述
某跨国公司利用国际税收政策差异,通过在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子公司、转移定价等方式,进行大规模避税。税 务稽查部门经过跨国合作,调查取证,最终成功追缴了该公司的税款,并对其避税行为进行了处罚。
05 税务稽查的风险和防范
税务稽查的风险种类
政策风险
由于对税务政策理解不准确 或执行不到位,导致企业面 临税务处罚或补缴税款的风 险。
税务稽查的主体
税务稽查的对象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
税务稽查的主体是各级税务机关设立 的稽查局。
税务稽查的目的和意义
确保税收征管工作合法、公正、 公开
通过税务稽查,可以发现和纠正税收征管 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 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开性。
防止和打击偷税、逃税等违法行 为
操作风险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由于人 为操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导 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或补缴 税款的风险。
系统风险
由于企业使用的税务软件或 信息系统存在漏洞或缺陷, 导致企业面临税务处罚或补 缴税款的风险。
舞弊风险
企业内部存在违反税法规定 的舞弊行为,导致企业面临 严重的税务处罚和信誉损失。
税务稽查风险的防范措施
加强政策学习
及时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税务政策,确保企业 税务处理的合规性。

初任培训:税务稽查证据实务

初任培训:税务稽查证据实务

(四)注重询问笔录的形式要件
合法
客观 关联
1.首部格式
**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询问(调查)笔录
时间:2014年1月16日下午4时30分至8时 合法性
(第1次) 共*页第1页
地点:**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507室
询问人:沈*良 程*鸿 记录人:沈*良
被询问人:季*中 性别:男 年龄:47岁
证件种类:公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3305211969*****51x 工作单位:**县****有限公司 现任职务:法定代表人
税务稽查证据实务
第一部分
概述
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基石---证据
适用法律
分析定性
认定事 实
收集证 据
证据结构
• 证据结构
证明被查主体违法事实的证据
主体身份、资格 违法的事实 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内部文书
证明执法主体自身行为合法的证据
裁判文书
外部文书
第二部分 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
• 一、举证责任分配 • 二、举证期限 • 三、延期举证 • 四、补充举证 • 五、举证限制
• 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对事实的描述 • 作为旁证,起到互为印证作用
如何有效地收集书证、物证
效力
效率
一、简化书证复制手续,提高取证效率
• 方式1
方式2
方式3
方式4
二、规范物证转换
取证 地点?
三 制作笔录
(一)笔录在税务稽查中的作用
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 查明违法行为形成原因 规范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2014年1月16日
询问人签名:沈*良 程*鸿 记录人签名:沈*良
被询问人签名并压印:季*中
2014年1月16日
3.关于签字和画押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课件

法律基础知识税务版之税务行政执法证据课件

01
02
03
证据保全
在税务行政诉讼过程中, 为防止证据灭失或损坏, 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进行证 据保全。
证据交换
在庭审前,当事人可进行 证据交换,了解对方掌握 的证据,为庭审做好准备 。
证据质证
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应 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 证,判断其真实性和合法 性。
05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保存与归档
收集当事人陈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判断当事人陈述 时,应当注意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等。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
指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 题出具的书面意见或者报告。鉴定意见应当 由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出具, 内容应当真实可靠,不得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真相。
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的收集和审查判 断
收集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其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判断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时,应当注意其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内容是 否真实可靠,能否真实反映现场情况等。
03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的原则与方法
01
02
03
04
依法审查原则
对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审查判 断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
言辞证据与实物证据
言辞证据是指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表达的意见、陈述等;实物证据是指以 实体形态存在的物证,如货物、工具等。
03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非直接来源于
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述或传抄的证据。
02
税务行政执法证据的种类
书证
书证
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 行为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发票、账簿、凭证等书面材料。

税务稽查管理-课程讲义

税务稽查管理-课程讲义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进修学院《税务稽查管理》课程讲义第一章税务稽查概述第一节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一、税务稽查的概念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工作的行政执法行为。

税务稽查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主体特定。

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是税务机关。

(二)依据法定。

税务稽查执法必须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三)对象明确。

税务稽查的对象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

其中纳税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其他税务当事人是指稽查执法过程中直接与稽查对象的涉税事项有关联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四)客体清晰。

税务稽查的客体是稽查对象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具体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即纳税人税款核算及申报缴纳情况;二是扣缴义务履行情况,即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情况;三是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如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和配合税务检查等义务的履行情况。

(五)内容完整。

稽查执法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和处理,具体包括选案、实施、审理和执行四个环节。

二、税务稽查的分类按税务稽查对象来源性质的不同,税务稽查可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三类。

(一)日常稽查。

日常稽查是税务稽查局(以下简称稽查局)有计划地对税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日常稽查与征管部门日常检查在目的、内容、程序方面是不同的。

(二)专项稽查。

专项稽查是稽查局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统一部署或下达的任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行业、特定的纳税人或特定的税务事宜所进行的专门稽查。

专项稽查和税收专项检查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三)专案稽查。

专案稽查是指稽查局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的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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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税务稽查证据专题讲义主讲:彭加荣(律师税务培训师)说明:应邀为某市国税局稽查局稽查执法人员讲课一天课件一、税务稽查取证的方法、要求和途径(一)方法1、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操作:(1)记录。

记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

比如,听证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陈述申辩笔录、送达回证等等。

(2)录音、录像、照相。

制作录音、录像、照相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3)复制。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2、证据保全(1)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37条第二款“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操作:(1)经本单位负责人(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2)会同被调查(检查)人对证据进行逐项清点、登记并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清单》,记载时间、保存地点、证据的名称种类及数量、参加证据登记保存的各方人员等内容,由两名以上税务执法人员和被调查(检查)人核对后签字或者盖章,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3)七日内采取措施固定证据。

(2)申请公证。

依据:《公证法》第11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九)保全证据;举例:文书送达中的公证申请。

(二)途径和要求证据总的要求: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规定,实施检查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并与所证明的事项相关联。

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1、调取账簿资料。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细则》第八十六条税务机关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职权时,可以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业务场所进行;必要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操作: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2、询问。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操作:询问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

除在被查对象生产、经营场所询问外,应当向被询问人送达《询问通知书》。

询问时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回答问题。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或者向其宣读;询问笔录有修改的,应当由被询问人在改动处捺指印;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者向我宣读过),与我说的相符”,并逐页签章、捺指印。

被询问人拒绝在询问笔录上签章、捺指印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格式分析。

3、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操作:证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供证言。

证人提供证言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证言应当由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证人口头提出变更证言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证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证人变更书面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4、依法责成当事人提供。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操作:可以以书面笔录的方式,依法责成当事人提供。

意义: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

”5、实地检查。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操作:需要提取证据材料原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提取证据专用收据》,由当事人核对后签章确认。

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签收手续。

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或者个人开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退还。

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6、查询存款帐户或者储蓄存款。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六)项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

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

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操作:(1)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2)查询案件涉嫌人员储蓄存款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

7、异地协查。

操作:需要异地调查取证的,可以发函委托相关稽查局调查取证;必要时可以派人参与受托地稽查局的调查取证。

受托地稽查局应当根据协查请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对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连同相关文书一并作为协查案卷立卷存档;同时根据委托地稽查局协查函委托的事项,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文书复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一并移交委托地稽查局。

需要取得境外资料的,稽查局可以提请国际税收管理部门依照税收协定情报交换程序获取,或者通过我国驻外机构收集有关信息。

8、委托鉴定。

税务机关对于税务案件中涉及票据的真伪、笔迹的真假、人身伤害程度、财产毁损程度等专门性的问题,可以提请法定的鉴定部门或者专门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

操作:出具鉴定委托书。

9、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当事人的陈述或举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等途径收集证据。

当事人可以就税务机关所认定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听证笔录和当事人所提交的材料经核实可以作为证据。

操作: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陈述。

当事人口头陈述的,检查人员可以笔录、录音、录像。

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使用计算机记录并打印,陈述应当由陈述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提出变更陈述的,检查人员应当就变更部分重新制作笔录,注明原因,由当事人逐页签章、捺指印。

当事人变更书面陈述或者证言的,不退回原件。

格式:陈述申辩笔录。

10、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

操作:检查人员实地调查取证时,可以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对实地检查情况予以记录或者说明。

制作现场笔录、勘验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检查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章。

当事人拒绝在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上签章的,检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如有其他人员在场,可以由其签章证明。

11、调取视听资料。

操作:(1)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2)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3)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

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以电子数据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应当要求当事人将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资料,在纸质资料上注明数据出处、打印场所,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当事人签章。

需要以有形载体形式固定电子数据的,应当与提供电子数据的个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一起将电子数据复制到存储介质上并封存,同时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文件格式及长度等,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由电子数据提供人签章。

12、其他途径。

二、税务稽查证据常见问题分析具体行政行为的“五指论”合法要件:主体适格、事实清楚、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一)主体证据1、省以下稽查局的主体资格及职权的具体依据是什么?2、经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能否以稽查局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3、税务相对人的证据确认?(二)事实证据1、不利处分(如税务处理、处罚)的证明标准是什么?怎样才能叫事实清楚?2、税务机关可以进行税收保全的证据标准问题?3、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当事人自认、统计表的证据效力问题?4、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要求是否不一样?5、核定税款的证据问题?6、故意如何证明?(三)依据证据1、税收违法行为的定性证据如何确定?2、税务规范性文件(规章以下的)的效力问题?(四)程序证据1、立案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2、稽查工作规程规定,“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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