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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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保证职业健康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有效性,为职业病预防、评价、控制、治理、研究和开发职业病防治技术以及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职

业健康检查表、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条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检查合同书或协议书、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者相关信息清单、影像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报告书和其他资料,并于每年10月底前归档。

第四条归档资料应为原件, 做到完整、齐全、系统、准确。如原件无法归档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地并由提供者和提取者双方签名。归档资料纸张质量和规格符合要求, 书写必须使用碳素墨水、蓝黑墨水等符合档案要求的材料, 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彩笔、纯蓝墨水、红墨水、涂改液等。

第五条归档资料排列、编号、编目应规范有序,编制正确,符合资料归档要求,按时间、单位、体检类别、分件号排列装盒,以查找方便为原则。并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档案管理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对归档质量进行超前控制,确保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和规范,字迹、用纸符合归档要求。

第七条根据国家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档案保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保存、借阅、复印、利用、统计等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需要提供相关的档案资料时应提供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同”,并签章。

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档案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九条本地制度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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