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word完整版)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效。
国有投资项目协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审核质量管理,规范协审机构审核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的行为,确保审核质量,控制审计风险,建立协审机构备选库竞争淘汰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审投发〔2026〕11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27〕30号)及《关于加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接受锡山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区审计局)组织推荐或委托从事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审核工作的协审机构。
审核工作是指招标控制价审核(以下简称标底审核)、全过程跟踪审核(以下简称跟踪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以下简称结算审核)及结算审核复审等协审业务。
协审机构是指为锡山区国有(集体)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区审计局对备案合格的协审机构进行A、B备选库管理, A库的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及1000万元以上的)、跟踪审核及结算审核业务,B库的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及结算审核复审业务。
其中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只能由备选库中具有甲级资质的协审机构承接。
第四条 A库协审机构承接业务由区审计局按规定抽签确定;B库协审机构承接标底审核业务(单个项目送审造价1000万元以下的)按规定抽签确定,结算审核复审业务按照顺序轮流确定。
第五条区审计局对所有协审机构承接的业务进行考核。
协审机构年度考核得分由协审机构当年度完成的所有类型单个项目考核得分的平均分和区审计局局长办公会议综合考核得分相加组成。
(一)项目考核类型分为标底审核、跟踪审核、结算审核及结算审核复审考核。
单个项目考核细则见附件。
1.考核结果分设“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投资审计的完善和规范
投资审计的完善和规范一、主要做法和成效一是审计暑自2017年9月下发《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后,XX市审计局高度重视,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培训,认真学习了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意见》和胡泽君审计长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深入组织开展了讨论交流。
10月18日,我局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了审计署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全面提高了审计人员思想认识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意识。
同时,按照意见相关要求,对以往开展的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项目进行了梳理总结,查找了不符合意见精神的问题,全面进行了整改落实。
2017年,制定并由市政府办下发了《XX市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为主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委托审计付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我局又起草制定了《XX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进行法制审核,审核后将由市政府下发全市执行。
二是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规范了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强调和重申了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决不允许审计人员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进一步明确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坚持依法审计。
三是严格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审计项目计划,认真履行三级复核程序,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方面,抓住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广联达等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对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尊重双方意愿,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在合同中未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责令建设单位据实进行结算;对审计发现的其它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署研究并制定和印发了《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审计质量和成效,充分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项目实施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对象、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各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的政府重点投资项目,应当作为政府投资审计重点。
审计机关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五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第六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五)工程质量情况;(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七)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八)环境保护情况;(九)工程造价情况;(十)投资绩效情况;(十一)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除重点审计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关注项目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有无因决策失误和重复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等问题;应当注重揭示和查处工程建设领域中的重大违法违规问题和经济犯罪线索,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应当注重揭示投资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投资审计工作,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防控审计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一)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二)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审计机关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项目概(预)算编制及调整、征地拆迁、工程招标、标底审核、物资采购、材料价格认定、隐蔽工程验收签字、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不得超越审计权限,“以审代结(算)”“以审代补(偿)”,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征地拆迁费用审计(核定)等工作。
二、坚持量力而行、突出审计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一)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做到审计项目计划与审计资源能力相匹配,不能过度地去完成力所不能及、不能胜任的审计工作,不能规定所有的投资项目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投资项目都必须经审计机关审计。
坚决杜绝未纳入审计计划的“简易程序”审计项目。
(二)审计机关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全过程的审计监督,转变原有的单一工程造价审计模式,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各级政府对本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审计计划监督管理,创新审计组织方式,优化审计资源配置,统筹组织开展好本地区重大投资项目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
工程结算审计的问题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可见,结算审计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审计机关不仅要开展结算审计,更要开展好结算审计。
2017年以来,审计署陆续出台《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中常见问题解答》《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的通知》对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开展专项清理检查,纠正了各地存在的强制要求直接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取得良好实效。
依法审计观念深入人心,投资审计的作用发挥更加全面,针对“以审代结”等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大幅下降,“以审代结”问题已得到根本性扭转。
但实际工作中,仍有个别审计机关特别是县级审计机关,依然存在对上述文件的误读误用。
本文将对“以审代结”问题作进一步解释说明。
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是指什么“以审代结”是指部门(单位)直接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的工程价款结算。
审计署要求的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地方政府和立法机构,以及建设单位不能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其中,强制“以审代结”包括通过地方性法规制度等直接规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或强制规定招标文件、合同必须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等;变相强制“以审代结”包括制式合同等,变相强制或在实际执行中违背合同双方真实意愿要求“以审代结”等。
二是对于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干预民事活动,对民事主体自主自愿签订的合同予以尊重,同样,民事合同也不能约束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力。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9.10•【字号】川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8〕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厅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认真落实《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和《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项目年”工作推进中重点建设项目资金审计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川人常办〔2017〕21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全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提升政府投资领域治理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审计行为和结果运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规范审计职责范围、合法转化运用审计成果的要求,健全完善依法审计机制制度。
(一)厘清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
各级政府要深化投资领域突出问题治理,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责任,督促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加强工程造价审核把关和监管,督促审计机关强化工程结算审计。
要强化对审计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支持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坚决纠正安排审计机关直接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指令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办理项目竣工决算的前置条件等混淆审计监督与建设管理职责界限的做法。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9•【字号】黄政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意见黄政发〔2019〕24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审计行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鄂审投发〔2016〕10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政府投资审计对象范围和条件政府投资审计应当以履行政府投资建设职责的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审计监督对象,同时将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供货测量招标代理代建监理社会审计等单位作为延伸审计对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工程建设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府以特殊国有资源和优惠政策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工程项目,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其他涉及国家战略和公共安全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公共工程项目等。
审计机关对具备以下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审计:建设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建设单位能够真实完整报送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影响建设与施工单位原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结算条款的执行。
二、政府投资审计的基本原则审计机关应根据全覆盖的要求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全部纳入监督范围,构建审计机关为主导,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为补充的有重点有深度有成效的政府投资全覆盖审计监督体系。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作者:雒永鸣来源:《装饰装修天地》2019年第16期摘; ; 要:政府投资工程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改善民生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政府投资工程越来越多,投资额度越来越大,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也得到了较大发展,审计业务水平和审计队伍整体素质有了较大幅度提升,但是政府投资工程审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关键词:政府投资审计;问题;建议1; 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问题1.1; 招投标管理松懈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导致有些部门在工程建设中不按建设程序进行。
部分工程在无设计图纸、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招投标;有的招标方主观介入,将工程化大为小规避招标、压低拦标价进行小范围招标、将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改为邀请招标或直接发包,优秀投标人无法参与等情况;政府参与联建或以BT模式建设为借口,规避招投标;有些项目工期紧,先施工后招标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1.2; 合同管理不规范有些项目在施工中签订合同或施工后不签合同;有些合同存在主观定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或同期同类招标价格,导致结算争议;有的合同部分条款实质性内容不完善、表达不严谨、与招标文件不符等。
1.3; 监理职责不到位有的监理单位不能客观反映工程实施过程的真实情况,甚至存在无资料可查、监理滞后于施工的情况。
监理合同不履行,有的监理单位一人监理多个项目,甚至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不在现场的情况。
1.4;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资料不严谨在一些建设工程中,经常出现基础的设计变更。
有些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表述不严谨,含糊其辞,甚至与地勘资料严重不符。
现场签证资料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
1.5; 审计力量滞后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从客观上要求审计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大局,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的审计力度。
尽管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人员建设得到加强,但时间紧、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仍然存在,加上审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制约了政府投资审计的有效开展。
审计署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17号(财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
审计署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17号(财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审计署•【公布日期】2021.07.09•【文号】审函〔2021〕39号•【施行日期】2021.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817号(财税金融类197号)提案答复的函冯艺东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的提案》收悉。
经研究,并结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一、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建议的答复该建议包含“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和“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两方面内容。
(一)公开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信息方面。
审计署、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部署要求,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对审计业务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审计执法依据、统计数据、向全国人大所作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信息公开明确作了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也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于2019年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以下简称《公开标准》)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领域8方面26类公开事项,促进提升基层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水平,推进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财政部按照预算公开有关工作要求,在预算下达文件形成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中央基建投资支持的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预算金额、支出分类科目等。
(二)设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方面。
就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公开标准而言,审计署就公开的主体、范围和内容均予以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要求,审计署公告的审计结果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含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决定及审计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同时还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依法公告整改结果,并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
宜宾市南溪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促进营商环境的进一步改善,提高政府投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投发〔2019〕95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包括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职责和管理第三条区审计局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不得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严格区分建设单位结算审核与区审计局投资审计的不同性质,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区审计局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
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经济商务科技局等部门应将制订的全区重点项目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安排等方案及时书面告知区审计局。
区审计局在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可对涉及规划、土地、征地拆迁、招投标、环境保护、建设资金筹集与管理使用、工程质量与安全、建设资质管理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或者审计调查。
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协助调查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协助区审计局查清事实。
浅议如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
浅议如何解决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摘要:政府投资审计往往存在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笔者结合自己的经验,阐述了原因并找出对策,以应对当前各地政府投资审计转型跨越发展的新形势。
近年来,政府投资审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政府投资项目具有工程量大、建设周期长、环节复杂等特点,建设过程中的项目决策、设计、物资采购、招标投标、施工、竣工决算等任何管理环节出现漏洞,都可能导致无法挽回的损失。
但是目前一些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的投资审计多侧重于事后审计,审计监督职能严重滞后。
一、主要原因分析经过实地调研和充分研究,笔者发现导致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政府投资审计人员严重不足。
目前,基层审计机关项目多、人员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政府投资审计作为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一类审计项目,审计人员尤其缺乏,一人多岗,分身乏术,很多项目都是压茬进行,使得项目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难以得到顺利实施。
二是政府投资审计重心严重偏移。
通过多次外出交流学习,发现很多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审计主要是对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人员大部分的精力都投入到工程造价的审计中,很难有精力去对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审计,致使项目的其他环节的审计流于形式,很多重大违法违规、损失浪费问题难以发现。
三是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方式不合理。
对政府投资审计,审计机关大都是采取了事后审计监督的方式进行,缺乏必要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未能真正渗入建设全过程。
这样就造成了审计监督职能的滞后,审计时即使找到了管理漏洞、发现贪污腐败等问题,但很多严重的质量事故、大量资金损失浪费已经造成,已经无力挽回。
二、解决思路和办法针对以上的问题,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来解决审计监督职能滞后的问题。
(1)做好审前调查,制定针对性较强的审计实施方案。
一个投资项目的综合效益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计划初期的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促进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权责明晰、各司其职的政府投资领域监管体系,形成项目建设管理监督合力,提高公共投资绩效,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完善规范投资审计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市委审计委员会部署要求,更好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的需要,对于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投资绩效、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等具有重要意义。
区审计局要按照上级有关精神,着力解决当前投资审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切实围绕投资审计"三个转变”要求,推动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厘清审计责任边界,明确审计职责定位。
区审计局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严格遵守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坚决退出与履行审计法定职责无关、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不直接参与工程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验收、工程结算等建设管理活动,不得实施超越职责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二)突出审计重点,不搞“凡投必审二区审计局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加强投资审计计划制定前的工作调研,科学制定投资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合理确定审计项目类型、数量和方式。
积极推进建设行业系统审计或专项审计(审计调查),对单个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以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为主适度安排工程结算审计。
重点是加强对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包括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且拥有建设、经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公共性、公益性建设项目。
严格投资审计计划报批和执行,年度投资审计计划需经区政府审核和市审计局审批后才可实施,除区政府临时交办任务并按程序报经市审计局批准外,不再实施未纳入审计计划的投资审计项目。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
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审办发[2005]41号【发布部门】审计署【发布日期】2005.10.17【实施日期】2005.10.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审计署关于印发《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的通知(审办发[2005]41号2005年10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特派员办事处、各派出审计局:《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的意见》已经署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审计机关成立二十多年来,地方审计机关按照宪法和审计法的规定,围绕当地党委和政府工作中心,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断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水平,有力地促进了地方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更好地发挥审计监督的整体效能,推动审计工作的全面和协调发展,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一些地方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现就审计署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审计工作指导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重要情况通报制度。
及时向省级审计机关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及其领导同志对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通报政治经济形势及审计工作指导思想、重大审计项目的组织实施、重要法规制度、重要审计情况等,促进地方审计机关及时了解把握国家大政方针和审计工作发展全局,树立科学发展观,增强宏观意识和大局意识,围绕地方经济工作中心,确定自身工作思路和重点,深入开展审计工作。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二、建立署领导分片联系点和调研制度。
署党组每年要做出计划,确定指导和调研的重点;署领导要确定重点联系省份,坚持深入基层开展定点调研,及时了解情况,解决具体问题,分类进行指导;推进有关审计工作方针政策和审计业务规范的贯彻落实,总结基层好的经验,带动面上工作;每次调研,要写出有指导性的调研报告。
(主要责任单位:办公厅)三、加强审计法制建设和规范化建设的协调指导。
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相关政策解读
审计审计署关于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相关政策解读马泽照(河南省审计厅投资处,河南 郑州 450000) 2017年9月6日,审计署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以下简称《意见》)。
2017年9月18日召开全国投资审计电视电话会议,时任审计长胡泽君对《意见》进行传达,对各级审计机关贯彻落实《意见》和规范完善投资审计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要求各级审计机关要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要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要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要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那么如何理解把握好、贯彻落实好《意见》呢?我认为应当主要掌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一条主线。
就是坚持依法审计,规范和完善投资审计工作。
这既是审计机关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的具体举措,也是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客观要求。
从审计实施层面,依法审计包含三层含义:1.坚持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审计工作,严格规范各类审计行为。
2.要保持独立性。
不参与任何工程决策审批等项目管理活动。
只有坚持依法审计,才能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错位,才能促进投资审计健康可持续发展。
3.依法履职。
法定职责必须为,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二是把握一个核心点。
《意见》指出,“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这包括三层含义:1.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这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应该予以尊重。
2.对没有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机关也必须按照《审计法》要求进行审计监督,但有关部门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
3.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应要求被审计单位整改。
这是《意见》的核心观点,理清了审计监督关系和民事契约交易关系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明确回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研究意见,解答了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疑惑,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多方面的肯定和认可。
基层审计机关如何推进公共投资审计转型发展
要实现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 面投资审计转变,需重点关注国家产 业政策、投资项目规划布局、投向结
构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 益等情况,推动国家宏观政策措施贯 彻落实,督促落实项目投资和建设管 理主体责任,促进提高投资绩效、深 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建设。 但从目前基层审计机关公共投资审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看, 结 算(决 算 )审 计 仍然是公共投资审计的主业。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表现 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各级政府对投 资审计的迫切要求与现行法规存在一 定矛盾,制约着投资审计的发展。近 年来,政府投资项目保持较快增长, 建设力度和规模不断加大,因为工程 造价的审核监督为当地政府节约了大 量财政资金,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非 常重视,甚至高度依赖政府投资审计 工作,从领导重视层面还有专业技术 层面都对投资审计提出了很高的要 求, 甚 至 出 现“凡 投 必 审 ”现 象。 地 方党委政府的客观需求与全国人大常 委会法工委的相关规定、审计法律法 规及审计署的部署要求不相适应,作 为必须依法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直接领 导和上级审计机关业务领导的基层审 计机关,很多时候处于两难境地,甚 至无所适从,干起审计来也是缩手缩
18
审计
脚,工作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二是 投资审计项目与专业技术人才严重不 匹配,影响投资审计全面发展。当前, 各级政府对投资审计越来越重视,工 作量与人力资源配备严重不均衡。加 上地方纪委监委在查办案件时很多领 域涉及建设项目,均抽调审计人员参 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 同时,随着地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 域的拓宽,投资审计涉及的领域也越 来越广,要求投资审计人员的政治素 养、综合素质、业务能力越来越高, 从事投资审计的人员必须一专多能。 但现实情况是投资审计人员的能力素 质还远远不能达到新要求,而且基层 投资审计人员任务繁重,缺少足够的 时间系统学习先进的投资审计方法和 理念,视野较为狭窄,观念陈旧,不 利于投资审计事业的长远发展。
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的思考
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的思考作者:钟儒沁来源:《审计与理财》 2018年第3期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落实《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也2017页30 号),推动投资审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投资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一、认真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对投资审计的研究意见2017 年2 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将地方性法规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或者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直接规定审计结果应当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三是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明确指出,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一、二种情况,在法律上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扩大了审计决定的效力范围,即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决定扩大适用于被审计单位的合同相对人,限制了施工企业正当的合同权利:二是限制了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这两种情况都应当予以清理纠正。
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第三种情况,即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的,不存在与法律不一致、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问题。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审计机关必须自查自纠,予以纠正。
二、当前投资审计应规范的方面1.在审计结果运用上,存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做法。
在投资建设活动中,负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审计法规范的是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监督关系。
审计监督作为公权力,不能介入平等主体的民事权利,除非它们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2.在项目计划管理上,存在“凡投必审”的现象。
地方政府规定投资项目达到一定的金额都要送审计机关审计,有的甚至规定所有投资项目都要审计机关审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
设项目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18(000)018
【摘要】川办发[2018]72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9月10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意见审计厅为贯彻《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精神.
【总页数】3页(P14-16)
【作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 [J], ;
2.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J], 无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意见的通知 [J], 无
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J], 无
5.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投发〔2017〕30号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
意见
发布时间:2017-09-19 浏览:3851 人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署机关各单位、各派出审计局、各特派员办事处、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国审计机关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开展投资审计监督,在推动深化改革、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政府投资绩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存在相关制度机制不够完善、部分投资审计工作质量不高和审计结果运用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依法审计,认真履行审计监督职责。
各级审计机关要牢固树立依法审计意识,坚持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依法确定审计对象和范围,严格规范审计取证、资料获取、账户查询、延伸审计、审计处理等行为。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二、坚持突出重点,切实提高投资审计工作质量和效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
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要求,严格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履行规定流程和审批复核程序,严格审计报告和公告制度。
加强对政府投资为主,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的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工程的审计监督,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审批、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工程结算、资金管理等关键环节,合理确定审计重点,运用先进技术方法,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各省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投资审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加强审计质量监督检查。
三、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有效运用投资审计结果。
各级审计机关要严格遵守审计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投资审计制度,认真履行工程结算审计法定职责,促进相关单位履职尽责,提高投资绩
效。
对平等民事主体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审计机关应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尊重双方意愿。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机关应依法独立出具投资项目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四、严格遵守审计纪律,加强廉政风险防控。
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严格遵守审计“八不准”等廉政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坚守审计职业道德,不得利用审计职权、个人影响谋取私利。
坚持公开透明,加强对审计权力运行监督。
加强审计项目廉政回访等监督检查,抓好廉政制度贯彻落实工作,切实防控廉政风险和审计风险。
各级审计机关在投资审计工作中确有必要购买社会服务的,应严格把关,依法审慎进行,要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严重失信和违反职业道德的社会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要加大通报和责任追究力度。
审计署
2017年9月6日。